转让定价反避税政策:跨境股权转让及受益所有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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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股权转让及受益所有人认定

中国的反避税政策主要有几个区域,一个是转让价格,二是跨境股权转让,第三是滥用税收条款。

在这里举一个很简单的案例——间接股权转让,从图片可以看到税收问题,下属机构上面有一个母公司,母公司跟下属公司所在的州是不同的,这是一个祖母公司。母公司是由祖母公司持有、控制的,如果下属公司的股东想要给一些利益母公司,他们有两个选择,一是母公司能够直接卖给下属公司的参与者,二是祖母公司把它卖给母公司的参与者。

讨论的问题是谁有这个权利测试税收的收益,母公司的收益是多少,他们应该交多少税收。从国际税收法律的角度看跨境转让的税务是怎么处理的,从中国国内税务架构下是怎么立法的,有哪些问题是没有解决的。怎么从国际转让的问题上处理这些问题。国际法律的基础是主权权力,每个州的主权权力,这是关系到国际税务的,很重要的一点是国际税法的原则跟跨境股权转让税收相关,这跟某个州的收入有关,也跟不在这个州的公司有关。也许国家出一些政策,要以国家的政策为主权权力,从国际税务的原则而言,反映在经合组织里,这些税务的转换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在决策和起草国家税务法律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通常而言国际界定边界的税务对中央政策产生抗拒,这涉及到间接的股权转让,这是额外地界税务局的抗拒,对抗拒的主要争辩点是这个州怎么从税收中获得收入。有些国家在间接股权转让方面不收取盈利,但是在特别的案例中会有,有一些国家像澳洲、加拿大,他们不提倡在某个企业不处于本州,因为他们的间接股权转让而收取一些收入。这里都是间接股权转让,如果你看经合组织的关于税收转让的第13条,里面谈到直接股权税务处理关键。对所在州的出售者收受一些费用,他们有特别的权力,他们会把税务权分摊到原产州,这是关于间接股权转让税收方面,联合国在税务转让方面具有一些兼容性。在跨境股权转让方面,要分配好税务权。在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法的原则方面,也要找到一个平衡。之前谈到经合体和联合国两个税务转换的模型,里面谈到跟税法有关的问题。如果中国国内的法律,里面提到间接股权转让的收税政策,2009年发布了国税函698号文,可以看到政府发布这个文件里面会要求提到间接股权转让做的规定,但没有提到只有间接税收,如果发生逃税避税的情况,我们就会应用到这个政策。

国税函698文件提供了如果实现某些条件以后,可能会发生税务争议的问题,如果发生法律架构的争议,或者缺乏合理的商务目标、逃避税责任、经济状况。在此基础上,如果只有间接转让,它涉及到税收

逃税的情况,中国会运用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就会用这个政策来实施,但是这个文件只是给了总体的概念,没有讲清楚在别情况下,间接股权转让发生的税率要怎么处理。在某一些案例下,如果间接的股权转让或者股票转让满足某些条件,在公司重组下发生特别的税务处理。关于上述政策文件,有一些重要条款是用在一些国内的税收法律下的,定义对重要的措词不是很清楚,在中国境外产生了跨境信息解释还不足够。ISAP鼓励税务官员提供更多的信息,他们发现披露信息不是很容易,还有代购所得税的业务,比如有人要买股票,他是要跟当地的税务官员做沟通,当地的税务官员会要求公司做一些代购所得税义务的工作,这会导致很多问题的发生。

另一个问题是双层或者多层税务税收,也就是多次或双次收税。谈到中国的所得税,避免下属公司产生重复的交税,可能会出现交两次税的问题,下属公司把利益输送到新的股东手上,这是利益输送的问题。他们也是要纳税的,这是双重交税或者多重交税的问题。集团重组实际上不是很清晰的东西,在国内的立法对此方面不是很清晰。集团重组,不应该对集团重组收税。还有一个大问题,在当地实施反避税的法规,这也是一个挑战,有些企业缺乏税收知识,反避税官员对税收的支持不够坚固,他们就会面临复杂的税收问题。在当地实施反避税的法规方面有一些很大的不连贯性。现在有一个大的争辩,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的架构下中国的做法是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框架下,中国的做法是怎么样的?会否发生新的反避税条款?我们没有分支机构叫反避税部门,有很多同意或不同意的观念,主要在处理股权方面有一些不同的见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做保护的政策,很多年前开始做了。GTS去年请到廖体忠做了分享,据他分析国家税务总局里有一些人在争议,现在正在起草的阶段,有一个强大的争辩点就是关于税收,关于一般反避税条款,争辩的点是这个条款是否适合中国的国情。中国还没有一个机构,主要是税务审计委员会方面规律还没有做出反避税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做一些能力建设的项目,他们的做法是培训更多的官员,在当地做好税务工作。让他们提高当地税务官员的知识,更好的处理一些税务的问题,国家在人力方面做了投资,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的投资。他们的目的是做更多的实施工作,让当地的税务官员更好的了解国家税务政策以及知识。在中国反避税规则方面,在逃税会发生什么样的影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换方面会有什么影响?

中国在1999年开始总结税务网络协定已经建立了,另一个是税收安排,一是跟澳门,一是跟台湾做了税收安排工作。中国扩展了税务网络,主要跟投资交易有关,他创造了一些机会,反滥用税务条款方面,大概有100个税收条款,有些税收条款可能会对企业有利益,政府的目的是创建一个友好税务环境,给在中国的外方投资者,让他们更好的做投资。在中国国内税法下代购所得税大概是10个点,仍然有一些条款提供更多更低的代购所得税的收费,比十个点少一点,导致滥用税收条款的问题。外国投资方会对此做一些滥用税务条款的规划。如果看到经合体模型的税收转换,主要是针对所在州的企业的税收是多少,主要跟上面的第10条谈到OECD,目前正在做讨论草稿,他们在2012年对某些国家利益主体做了概念性的建议,建议了一些条款,在利益主体方面提供一些建议性的条款。国税函2009年601号文件里对利益主体提到了要点,这个文件实际上要求他们对利益主体,受益人做了定义,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文件,里面提到法律权力、执法权力、国内的法律,关于反避税方面的规定,他在确定利益主体方面做了一些重要的表述和规定。

以上内容摘自《GTS第三届两岸三地转让定价高峰论坛会后研究报告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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