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心理学视角分析腐败行为发生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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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胜利油田党校学报Mar.2009

第22卷第2期JournalofthePartySchoolofShengliOilfieldVol.22No.2

从犯罪心理学视角分析腐败行为发生的根源

姜丽钧,杨亚清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100091)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腐败现象日益增多,严重威胁到了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反腐败已成为当前一项极为紧迫的

,从人性的角度出发,由“人性恶”所【关键词】廉政建设;反腐败;犯罪心理学;根源【中图分类号】D5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326(2009)02-0071-02

近年来,我国的腐败现象日益增多,严重威胁到了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反腐败已成为当前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要有效地预防腐败的发生,就必须弄清楚腐败产生的根源和其存在的客观条件,从而制定出相应的防腐措施。本文试图以“人性恶”为起

,有社会原因、制度原因、封建社会残留思想的影响等等,而导致腐败的内在原因则是由人性恶所引发的腐败心理。关于“人性恶”,古今中外有很多思想家持这一观点。在我国古代,最具代表的是先秦著名思想家荀子的“性恶论”。荀子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

),也就是人的本性是恶的,那些善良的行为,性恶》

是后天习得的。他说:“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

()荀子暖,劳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荀子性恶》

认为人之性是好利多欲的,人人都有欲望追求,这是与生俱来的,正是这种物质利欲的追求,决定了人的性恶。其弟子李斯、韩非子皆是性恶说的支持者。尤其韩非子,更是坚定地认为人性本恶,并主张用严刑峻法来定纷止争。在西方,基督教的原罪说是一种典型的性恶论,认为人类的祖先亚当和夏娃因违背了上帝的意愿犯了“原罪”,亚当和夏娃的子孙们,出生即有深重的罪恶———“原罪”。中世纪著名思想家奥古斯丁认为,始祖犯下的罪是世代遗传下去的原罪,人的自由意志从此被罪恶所污染,完全失去了上帝造人时赋予的择善避恶的自由选择能力,因此,恶性成为不可避免的人的本性。17世纪英国伟大政治思想家霍布斯的政治理论也是以“人性本恶”为假设的起点,他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自私、自利、好斗。基于这种“人性恶”

的观点,我们进一步来分析腐败是如何产生的。因为人性是恶的,那么贪婪、自私、欲望等皆是人与生俱来的,它们潜伏在每一个人的人性之中。当外界条件对它们产生刺激时,比如物质利益、金钱、美色、地位等的诱惑,它们就会在人的心中悄然苏醒,随着外界诱惑的增大,它们也会随之渐渐膨胀起来。(这里我们假设道德规范、价值观

)随着对自身利益追求等后天习得的品质尚未形成。

的无限化,人们的欲望无限膨胀、贪婪之心暴露无余,腐败心理因此而产生,这就是腐败产生的一个内在原因。当然,这是以人尚未接受教育、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等善的品质为前提的。而我们知道,人性又是可以教化的。人是具有双重属性的,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人总是社会关系中的人,必然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荀子认为人性先天本是恶,但予以“学”,便能积善。因此,人们在后天的学习、教化当中,会逐渐形成一定的道德规范、化恶为善。当然,由于外部的环境不同,人们受到的教化也会不同,因此,并不是每个人都具有相同的道德品格和心理素质等后天所渐渐形成的品质,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特性。这就是为什么面对相同的诱惑,我们有的领导干部能经得起考验,而有的干部则经不起。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社会个体对外部诱惑的心理抗性”也是腐败产生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社会个体对外部诱惑的心理抗性”是犯罪心理学上的一个名词,是由西方犯罪心理学家阿伯拉汉姆提出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待腐败,我们发现:一个人,如果其社会个体对外部诱惑的心理抗性越弱,越容易被外界的诱惑所吸引,其内心的“贪”念就会越来越强,腐败也就随之而产生了;相反,一个人的社会个体对外部诱惑的心理抗性越强,其抵制诱惑的能力

3【收稿日期】2008-12-20

【基金项目】“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中央党校教学科研专项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姜丽钧(1984

),女,江苏南通人,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

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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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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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越强,其内心的欲望、贪婪亦会渐渐被遏制下去。一个真正心灵完美、品质高尚、“脱离了低级趣味的”纯粹的人是不害怕自己的欲望的,在面对诱惑时,无论是金钱、美色或是地位等,其理智完全可以控制其欲望。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人性中的恶在外界诱惑的刺激下不断滋生和膨胀,当由后天教化所形成的社会个体对外部诱惑的心理抗性小于诱惑所产生的强烈愿望时,腐败心理也就由此而生了,这也是腐败产生的内在根源。

二、腐败产生的外部条件

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也只有在一定的外部条件下才能起到推动事物发展的作用,,———。

公共权力是腐败产生的一个必要条件,腐败分

的是人们普遍需要和关系到人们切身利益的社会有价值的事物或资源的分配工作,加之权力本身所固有的强制性特点使得分配带有一种人们必须服从的强制性。公共权力的产生最初起源于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在人们良好的愿望之下产生的。

公众办事、谋求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在维护社会有序运作和良性发展的同时,也成为腐败分子获得个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公共权力的实质主体本应是全体公民,但自阶级、国家产生以来,公共权力不可能按等分分割给社会的每一个人成员,必然会分门别类逐级掌握在某些人手中。这样,权力的行使和支

配就不属于全体公民,而是转移到了一部分公职人员手中。而一旦他们获得了公共权力的行使权和支配权,就意味着他们可以对某些公共资源乃至他人的行为进行支配和控制,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和控制“,公权”谋“私利”也就有了可能。这样,腐败也就有了滋生的平台,腐败分子可以通过自身所掌握的公共权力达到私人的目的,满足其日益膨胀的私欲。

腐败机会是腐败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具备了腐败心理和公共权力的基础上,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的问题上也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他们必须等待有利的时机,使自己能顺利地在不被人发现的情况下实施腐败行为。腐败机会不仅包括由客观条件所引起的,也包括由腐败分子人为创造出来的。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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