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最新版)
人寿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人寿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保险条款。
第二条保险定义在本保险条款中,除非另有规定,下列用语应作如下解释:(一)投保人:自愿接受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计划保险条款规定并向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费的个人或组织。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个人。
(三)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责任期间:自被保险人年满45周岁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时或人寿保险公司责任期满时为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人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遭受疾病所致的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并可按照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导致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以及被保险人在达到领取条件时4大常见疾病(心肌梗塞、脑中风、恶性肿瘤、重度脑损伤)之一先后发生的,分别给付指定领取期间内的养老金。
第四条保险费支付方式被保险人可以年缴或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如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应将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完毕,保险期内不再收取保险费,如缴纳年度保险费,应每年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方法支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费计算及变更(一)人寿保险公司依据合同规定,按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
保险费率可以按年限分段设定。
(二)在生效后的合同期限内,保险费率如有变动,以新的保险费率计算的保费按约定时间或下一年度保险费支付日开始计算。
不能支付新的保险费率为收取标准的保费,应当按原有的保险费率收取。
第二章保险责任与赔付第六条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人寿保险公司给付相应的身故保险金。
(一)下肢瘫痪,单侧臂残废,言语失能,全失明者给付保险金额的200%。
(二)单眼失明,单耳失聪意外伤害导致致残程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等级标准》该等级的:给付保险金额的100%。
第七条重度人身损伤保险金被保证人在合同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引起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如鉴定为重大伤残,将按本合同剩余领取期间内平均每月应领取养老金金额或保险费总额的200%,给付一次性重度人身损伤保险金。
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3)
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和性质个人养老金保险是指由个人投保,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的养老金待遇保障的保险产品。
保险合同的目的是确保被保险人在退休后能够获得稳定的养老金收入,缓解退休期间的生活困难。
养老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选择来确定,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
个人养老金保险属于长期性保险产品,通过累积被保险人的保费,并按照约定的保险期限和投保年龄进行计算,确保被保险人在退休后能够得到足够的养老金待遇。
二、保险责任和免责情况1.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期限和投保年龄对被保险人的保费进行累积计算,并根据累积的保费金额提供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等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来确定。
2.免责情况: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养老金待遇: - 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判刑或被鉴定为犯罪; - 其他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况。
三、费用计算和支付方式1.费用计算:被保险人每年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费,保费的计算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和保险期限进行确定。
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保费金额进行累积计算,并按约定的养老金计算比例给予养老金待遇。
2.支付方式: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金或分期领取。
一次性领取可以在退休后的指定时间内收取全部养老金金额,分期领取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在退休后的一定期限内按月或按年领取养老金。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和退保1.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以下情况: - 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被保险人提前解除合同; - 被保险人投保期满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继续合同或解除合同。
2.退保:在保险合同终止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退保,但可能需要承担退保手续费和相应的费用损失。
五、保险合同的纠纷解决途径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合同范本】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新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是指个人购买的养老金保险产品所约定的保险合同条款。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内容:
1. 参保人:约定该保险合同的受保人是谁,通常是购买人本人。
2. 缴费方式:约定交保险费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3. 缴费期限:约定交保险费的期限,一般是按年,有的产品还可以选择按月交费。
4. 保险金额:约定每年或每月可以领取的养老金金额。
5. 领取年限:约定养老金领取的年限,例如可以选择领取到退休年龄或终身领取。
6. 退保规定:约定保险合同解除时的退保规定,包括退还部分或全部保费的金额。
7. 续保规定:约定保险合同的续保规定,包括续保费率和续保年限。
8. 免赔额和免赔期: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领取养老金,有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领取。
9. 保险责任免除:约定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如自杀、战争等。
10. 保险利益转让:约定是否可以将保险权益转让给其他人。
以上是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产品而有所不同,请在购买前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
同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2)
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1. 引言个人养老金保险是一种为个人提供养老金保障的保险产品。
本条款旨在明确个人养老金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给付条件等相关事项,以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了解并合理利用该保险。
2. 定义2.1 投保人投保人是指购买个人养老金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个人。
2.2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所购买的个人养老金保险计划所保障的人员。
2.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个人养老金保险的有效期限,从保险生效日开始计算,到保险终止日终止。
2.4 保险费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作为购买个人养老金保险的对价。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如下:3.1 养老金保障在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养老金计划,为被保险人提供养老金保障。
3.2 退保金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需要退保并且满足退保条件,保险公司将按照退保金计划给付一定比例的退保金。
4. 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满足以下条件时将获得保险金给付:4.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养老金计划的约定,保险公司将开始给付养老金。
4.2 退保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需要退保,并满足退保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根据退保金计划给付一定比例的退保金。
5. 保险费支付方式投保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支付保险费:5.1 一次性支付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2 分期支付投保人可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按照约定的分期比例和支付期限进行支付。
6. 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解除:6.1 投保人自愿解除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6.2 不可抗力因素保险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解除保险合同。
7. 保险纠纷解决保险纠纷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向有关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以上就是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并理解该条款,以获得更好的保险保障和权益。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年)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年)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年)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08413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2020)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_______________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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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10758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最新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最新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49562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最新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六十五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养老金的领取分为即期领取和延期领取二种。
即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二种,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延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岁五种,开始领取日为投保人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1.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2.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十年。
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标准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17324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标准Xinhua Life Pension Insurance Clause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标准版)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Xx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保险条款
编号:Xx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保险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Xx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个人养老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注释和批准文件,以及保险单、复职申请、健康声明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组成。
第二条保险范围凡未满六十五周岁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本人或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XX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我公司同意承保、收取第一笔保费并出具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
第四条领取养老金的方式和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日期养老金可以分为即时支付和延期支付。
领取即时养老金有两种方式:年养老金和月养老金,起始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递延养老金有三种领取方式:年养老金、月养老金和一次性养老金。
起始年龄45、50、55、60、65岁。
起始日期是被保险人约定年龄的生效日期。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支付日之前死亡的,公司按照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含利息)和现金价值中的较高者支付死亡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应保存至本合同约定的领取养老金的开始日期:1.同意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抚恤金金额支付抚恤金,本合同终止。
2.如果同意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公司应在每年或每月生效日按保险单规定的养老金金额支付养老金,并保证支付十年。
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未满10年死亡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未满10年的养老金,本合同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10年后养老金到期的相应日期终止。
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保留的,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被保险人死亡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免责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死亡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3.被保险人吸食、吸食、注射毒品的;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五、参保人员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的;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毒阳性)或患有艾滋病(艾滋病)的;七、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变;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其造成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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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文档Contract Template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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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个人养老金保险是一种为个人提供退休金和养老保障的保险产品。
以下是个人养老金保险的一般条款,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个人养老金保险服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投保人提供在退休时享受养老金和提供养老风险保障的服务。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养老金福利。
第三条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确定个人养老金保险的保险金额、领取方式、领取年限等。
第四章缴费第四条个人养老金保险的缴费方式分为一次性缴费和分期缴费两种。
第五条一次性缴费:投保人一次性缴纳全部保险费,享受终身养老金福利。
第六条分期缴费: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和金额,定期缴纳保险费。
第七章养老金领取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第七条投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照约定领取养老金。
第八条养老金领取方式包括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两种。
第九条月领方式:投保人可以选择在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条一次性领取方式:投保人可以选择在退休后一次性领取全部养老金。
第八章退保和满期保险金第十一条个人养老金保险属于终身保险,不支持退保。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达到约定的满期年龄后,可以领取满期保险金。
第十三章保险金计算和调整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缴费情况和退休时的个人账户余额,计算个人养老金保险的保险金额。
第十五条个人养老金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根据通货膨胀等因素适当调整。
第十六章保险金的支付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投保人支付养老金和满期保险金。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养老金和满期保险金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扣除个人所得税。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第十九章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第二十条个人养老金保险的保险合同以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或仲裁机构进行申诉或请求仲裁。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新修订】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六十五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养老金的领取分为即期领取和延期领取二种。
即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二种,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延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岁五种,开始领取日为投保人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1.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2.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十年。
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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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Personal pension clauses of life insurance company(合同范本)姓名:单位:日期:编号:YW-HT-049562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最新版)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六十五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养老金的领取分为即期领取和延期领取二种。
即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二种,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延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岁五种,开始领取日为投保人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1.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2.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十年。
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五种。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如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四条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
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七条住所或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月)的生效对应日。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获知得性免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
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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