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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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31关于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

20090331关于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

3. 在现行专利法第五条中增加一款,规 定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 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 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4. 将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补充到专利法第九条中,并 明确该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 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 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法 的第三次修改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 的背景和目的
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我国创新能力的 提高,指出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 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如果自主创新能 力上不去,一味地靠技术引进,就永远难以摆 脱技术落后的局面。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 难于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
“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真正的核心技 术是市场换不来的,也是花钱买不来的。没有 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就难于在国际上争取平等 地位,就难于获得应有的国际尊严。”
2008年11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 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中指出:“人类社会发 展的历史和我国发展的实践都告诉我们,消耗大 量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粗放型增长方式是不能 持久的。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影 响日益加深的情况下,不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 整经济结构,发展空间就越来越小、发展路子就 会越来越窄。”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 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外观设 计。 ”
17. 将现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 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请求书的规定 修改为: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12.28•【文号】国务院令第368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2001年6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一)提交其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

声明中应当写明国际申请号,并以中文写明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国际局的记录一致;(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公布印刷费;(三)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译文;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副本;(四)国际申请有附图的,应当提交附图副本。

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附图副本。

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的相应期限届满前办理。

”二、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

国际局尚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详解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详解

中国专利法第⼆⼗三条详解⼀、法律规定第⼆⼗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以前向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以后公告的专利⽂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在申请⽇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款:相同或实质相同1、现有设计所谓现有设计,是指申请⽇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具⾔之,该外观设计在申请⽇以前不得通过以下任何⼀种⽅式在国内或者国外为公众所知:(1)出版物公开,即在申请⽇以前的正式出版物上已经记载了同样外观设计的情况。

(2)使⽤公开,即由于该外观设计的应⽤⽽为公众所知,如公开销售的产品本⾝的外观设计或者其包装物的外观设计等。

(3)以其他⽅式为公众所知;如⼝头公开,通过报告、讨论会发⾔、⼴播或者电视的播放等⽅式使公众得知设计内容。

2、抵触申请判断对⽐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时,应当以对⽐设计所公告的专利⽂件全部内容为判断依据。

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较时,判断对⽐设计中是否包含有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3、判断主体(虚拟⼈)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条第⼀款、第⼆款规定时,应当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般消费者的知识⽔平和认知能⼒进⾏评价。

不同种类的产品具有不同的消费者群体。

作为某种类外观设计产品的⼀般消费者应当具备下列特点:(1) 对涉案专利申请⽇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设计⼿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例如,对于汽车,其⼀般消费者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以及诸如⼤众媒体中常见的汽车⼴告中所披露的信息等有所了解。

常⽤设计⼿法包括设计的转⽤、拼合、替换等类型。

(2) 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彩上的区别具有⼀定的分辨⼒,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彩的微⼩变化。

专利法23条

专利法23条

专利法23条引言专利法23条是指中国专利法中的第23条,该条款涉及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的规定。

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是在创新发明、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专利法23条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的探讨。

专利权的转让一、专利权转让的定义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其对专利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23条的规定,专利权的转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即通过书面合同来完成。

二、专利权转让的要素专利权转让的要素主要包括转让合同、转让金额和转让范围。

1.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应当通过书面合同进行,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转让合同应当明确专利的名称、专利号、转让的期限、转让的方式等内容,以确保专利权的转让明确合法。

2.转让金额专利权转让可以涉及一定的转让金额。

转让金额可以是一笔固定的款项,也可以是一定期限内的分期付款。

转让金额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专利的价值,以保证专利权人的合理权益。

3.转让范围专利权的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或者部分转让。

全部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其对专利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他人;部分转让则是指专利权人将其对专利某一权利范围的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人。

在转让范围确定时,应当明确界定转让的内容,以避免纠纷发生。

专利权的许可一、专利权许可的定义专利权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其对专利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许可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23条的规定,专利权的许可同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二、专利权许可的要素专利权许可的要素主要包括许可合同、许可期限和许可范围。

1.许可合同专利权许可应当通过书面合同进行,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许可合同应当明确专利的名称、专利号、许可的期限、许可的方式等内容,以确保专利权的许可合法有效。

2.许可期限专利权许可可以有一定的期限,即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许可他人使用专利。

许可期限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专利的保护期限和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的利益。

3.许可范围专利权的许可可以是全部许可或者部分许可。

专利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专利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 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专利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是专利权的新颖性,对于新颖性的认定标准是不属于现有的技术,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当事人提交专利权申请之前提出过相关的申请。

此外,申请专利还必须要符合实用性和创造性。

一、专利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是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多久?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3、申请专利保护期限要注意,使用他人专利期限一定要向专利局检索后再选择使用。

4、保持专利权的有效期是以专利权人按规定缴纳年费为前提,当在下列情况下,专利权提前终止:1)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三、专利申请需准备的资料有哪些?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适用时),各一式两份。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与说明书连续编写页码,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2024年《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演变及影响探析

2024年《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演变及影响探析

2024年《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演变及影响探析
刘宇辉
【期刊名称】《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24)3
【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肇始于英美法系,2005年我国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式引入《公司法》,该制度的引入解决了揭穿公司面纱(纵向击穿)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环境及公司治理结构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层出不穷,2024年7月即将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弥补了此法律漏洞。

文章从该条规定(横向击穿)、立法缘由及制度影响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能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总页数】4页(P63-65)
【作者】刘宇辉
【作者单位】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91
【相关文献】
1.试论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纳入外观设计专利初审范围
2.论公司法人格否认与有限责任否认的区分——兼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3.关于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讼问题的几点思考--以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为背景
4.关税和
贸易总协定(GATT)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非违约程序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体司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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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专利法司法解释

专利法司法解释

专利法司法解释来源:作者:日期:2010-01-07 我来说两句(0条)人民网北京6月27日专稿记者吴兢报道:新修改的专利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若干规定》,并将于7月1日与新专利法同步实施。

据介绍,自专利法实施十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专利纠纷案件,据统计从1990年到2000年间就有9318件,如果算上涉及专利权的技术合同纠纷就更多了。

本次我国专利法修改涉及的条文多达35条,其中不少条文与人民法院的专利审判工作直接相关。

比如: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复审、无效决定要经过司法复审程序,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实施扩大到许诺销售,对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许可而制造并售出专利产品的一定民事责任的追究,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以及侵权损害赔偿额新的计算方法等等。

在专利纠纷案件审理中,如何正确适用这些条文以及如何解决好新旧法的过渡衔接等问题都亟待明确,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是非常必要的。

这一司法解释对新旧法的过渡衔接作了明确的规定。

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案件的受理问题;二是追究某些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修改后专利法取消了对专利权的撤销程序,自今年7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受理撤销专利权的请求。

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撤销请求,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按照修改前的专利法进行审查和复审。

由于修改前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复审决定是终局决定,因此新专利法施行后,当事人对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复审和无效决定的案件,以复审委作出决定的时间为界,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作出的决定,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7月1日之前作出的决定,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决定,未赋予当事人起诉的权利,故应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办理。

由知名动漫形象探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适用

由知名动漫形象探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适用

由知名动漫形象探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适用作者:李昂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5期摘要随着动漫日益受到人们的喜欢,动漫产业呈现出巨大商机。

设计者将动漫形象作为商标、或制成产品,给企业带来利润。

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发现了包含知名动漫形象的产品,其是否属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所获专利权是否维护了动漫形象所有人的权利,值得探讨。

本文通过分析包含知名动漫形象的外观设计专利及现有的适用法条,提出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作为外观设计初步审查中的实质性审查条款,尽可能在初审阶段避免导致权利冲突的在后权利产生。

关键词外观设计权利冲突知名卡通作者简介:李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9.029从精美奢华到简约质朴,人们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商品外包装的挑剔追求。

而商品,尤其是包含知名动漫形象的产品,有着显著性和识别性的特征,可以塑造企业品牌、赢得市场竞争。

但是,有些企业在自己的商品上添加了知名动漫形象,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购买,进而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良性竞争能实现优胜劣汰,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违反了市场交易中的公平诚信,不仅侵害了相关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知名动漫形象知名动漫形象,是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动画、电影或其他动漫作品中的角色形象。

例如迪士尼公司版权所有的米老鼠、三丽欧公司版权所有的Hello Kitty、环球影业版权所有的小黄人、吉卜力工作室版权所有的龙猫等,都是知名卡通形象。

动漫衍生品,则是将虚拟的动漫原创形象加以载体,开发制造出的一系列可供售卖的服务或产品。

如音像制品、玩具、动漫形象模型、服饰、文具等。

随着知识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知识产权也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有关专利侵权诉讼的内容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有关专利侵权诉讼的内容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有关专利侵权诉讼的内容 作者:史玉生* 矫鸿彬**知识产权期刊 2009年7月经过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

在专利侵权诉讼方面,此次修改的专利法既纳入了现有的两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3以下统称“司法解释”)中的部分内容,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具体解释如下:一、关于专利侵权判定方面的修改1、增加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抗辩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法院接受和认可,但是在修改前的专利法4(“现行专利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未涉及。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2条是新增加的条文,该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据此,现有技术抗辩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先前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借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中已经有关于已有技术抗辩(即现有技术抗辩)的内容,但规定已有技术抗辩仅适用于等同专利侵权6,不适用于相同专利侵权7的情况。

该规定一直广受争议,此次专利法的修改对该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即现有技术抗辩的使用不受相同侵权还是等同侵权的限制。

另外,由于修改后的专利法采用了绝对新颖性的标准,“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明确规定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第22条和第23条)8,范围比原来有所扩大,这使得现有技术抗辩能够使用的机会也有所增加。

2、平行进口不视为专利侵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此项修改将专利权利一次用尽原则扩大至进口产品的范围,允许平行进口行为不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

专利法全文

专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八号)(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改的修改对照表(word)

《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改的修改对照表(word)

专利法修改对照表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234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概述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概述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概述一、前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二、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简要历程三、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主要的思考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细则中应写入专利法的规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1. 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2. 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补充到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中,使专利法该条规定更加完备。

专利法第二条3. 在原专利法第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4.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补充到专利法第九条中,并明确该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5.完善专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向外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程序:6.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7.修改专利法第十二条,取消专利许可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的规定:8.删除原专利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为:9.增加关于共有专利申请权和共有专利权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10.将原专利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为一条,并将原第十七条的规定修改为: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六、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八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二、 在第二条中增加三款,作为第二、三、四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 将第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四、 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五、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六、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是如何规定的?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是如何规定的?

It is not difficult to make a decision, but the hard part is to put it into action and stick to it to the end.(页眉可删)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是如何规定的?导读:《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是对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条件的规定,设计人员完成工作之后,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若是想要提出专利申请,都需要先查看此法条,确定满足条件后,继而带着证明满足专利申请的条件,到相关机构提出申请。

一、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是如何规定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是对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条件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二、《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1、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即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

其出版公开的范围为国内和国外,公开使用的范围为国内。

这里讲的“公开使用”,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实物公开销售或者使用。

因而,在新颖性方面,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标准是一样的。

2、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即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这里讲的“不相同”,是指产品不相同和设计不相同。

产品不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不完全相同。

设计不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三个要素不相同。

应当指出的是,相同的设计,用在不同的产品时,不应认为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这里“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外观设计人在申请专利以前,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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ﻪ 下面就如何理解修改后条文的含义进行一些探讨。
ﻪ 一、关于不相同和不相近似ﻭ 原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中,将上述规定中的”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改为“不相同和不相近似”。这是因为“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不是等位次的概念,不相近似的必然不相同,反之则不然。原专利法的规定容易使人得出两者中只要满足任何一个,就符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条件的结论。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掌握的外观设计授权标准并非如此,但是由于本条原规定采用的表达方式使公众对此存在不同的见解,有必要予以澄清。这是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对本条作出上述修改的原因之一。
ﻪ 二、关于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ﻭ 1.修改的原因
ﻪ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第二个条件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一条件是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中新增加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出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之间的冲突问题。ﻭ 在实践中,有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未经许可,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结合自己的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因此这些申请在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条件的情况下,往往能够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在这种情况下,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之间会产生一定的冲突,但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却存在一定的困难。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依法授予的,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不能直接否定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效力,所以商标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往往请求宣告相冲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根据专利权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只能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请求宣告无效。但是,按照人们对原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解,用于判断外观设计新颖性的比较对象必须是与相同或者相近似产品相结合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注册商标和美术作品不能作为比较的对象。除此之外,也有人主张在这种情况下以违反专利法第五条为理由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能否依据该条规定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尚存在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在本条中增加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ﻭﻪ 2.构成权利冲突的条件
ﻪ 第二,相冲突的权利必须是在先已经取得的权利。ﻭ 所谓在先取得,是指该权利的产生之日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如果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的取得之日晚于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则不影响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商标权、名称权等需要通过注册或者登记而产生的权利,注册或者登记之日为该权利取得之日;对于自动产生的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为该权利取得之日。由于我国对注册商标实行审定公告制,即在商标获得注册之前,有三个月的异议期,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才予以注册。因此,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晚于注册商标的审定公告日,尽管其早于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取得日,但由于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该商标已公告,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查阅该公告而得知已经公告的商标,为了防止有人将他人已审定公告但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纳入自己的外观设计之中,导致权利的冲突,也不应当对含有申请日前他人已审定公告的注册商标的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当然,如果该审定公告的商标后来未被核准注册,则可以对含有该商标的外观设计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授予专利权。
ﻪ 理解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新增加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ﻪ 第一,合法权利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ﻭ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未经许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包括经审定予以公告但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或者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主要体现为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冲突。从理论上讲,专利权也有可能与在先取得的厂商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相冲突,但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已经比较严格地控制不得以厂商名称或者人物肖像作为外观设计图案的一部分,因此外观设计与这些权利相冲突的问题并不突出。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Βιβλιοθήκη 条的修改————————————————————————————————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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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修改
ﻭﻪ
ﻪ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中,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修改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ﻪ 第二,TRIPS协议对外观设计并没有如同对专利那样,给出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两个单独的不同层次的条件,而是只给出了一个条件,这个条件的名称可以是“新颖性”,也可以是“原创性”。由于我国专利法同时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为了避免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产生混淆,最好采用“原创性”这一措词。但是,由于过去人们已经习惯将本条规定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也称为“新颖性”,所以不妨仍将它称为“新颖性”。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本条所说的“新颖性”包含了”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两方面的要求,因而与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标准在含义上有所不同。
ﻪ TRIPS协议第25条规定:“对于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者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全体成员均应提供保护。成员可以规定:非新颖或者非原创,是指某外观设计与已知设计或者已知设计特征之组合相比,无明显区别。”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两点结论:ﻭﻪ 第一,TRIPS协议给出了两个可供选择的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原创性的标准:一个是“与已知设计相比无明显区别”;另一个是“与已知设计特征组合相比无明显区别”。两个标准中,后一标准当然更为严格。由于两者都采用了无明显区别就不能授予外观设计的表述方式,因此都包含了“不相近似”的含义。由此可见,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对本条作出的上述修改与TRIPS协议的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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