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低压柜采购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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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高低压柜设备采购合同
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号:
买方:
供方: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供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高、低压配电柜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招标文件(含技术要求);
(3)投标文件;
(5)本合同其它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它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如有签署的补充协议,以签署日期在后者为准。
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元整。实际结算金额按照结算单价和实际交付验收的物资数量计算。
4、供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5、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依据。
6、对本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买方执二份,供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结束、理赔完毕或货款两清后自行终止。
附件:订货明细表
二、合同条款
1. 合同标的
1.1. 订货明细表
1.2. 供方同意卖给买方合同设备,买方同意从供方购买合同设备。合同设备的
技术性能、技术条件和保证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阐述。
1.3. 供方同意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必要的所有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
括在合同价款之中。
1.4. 供方应派其合格的并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到合同设备安装工地进行技术服
务。技术服务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1.5. 供方应负责在供方或供方的供应商的工厂和在合同设备的安装工地培训
买方的技术人员。
1.6. 在合同设备保证期内,若非买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损坏,供方应免费向
买方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设备必要的部件。
1.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若买方需要,供方免费向买方提供关于改进合
同设备的所有相关技术文件。
1.8. 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1.9.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供货范围、图纸资料交付、交货
进度及设备监造,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2. 供货范围
2.1. 本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应符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包括了所有设备、资料、
备品配件、专用工具、设计服务及技术指导等。
3. 合同总价及合同设备总价
3.1. 在供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义务时,其合同总价为经买方确认的
“高(低)压配电设备报价汇总表”中的合计价格。合同设备总价为为经买方确认的“高(低)压配电设备报价汇总表”中的合同设备总价。
4.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4.1. 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4.2. 付款方式:电汇或汇票(部分货款为承兑汇票)。
4.3. 合同价款按下列比例支付。
4.3.1.买方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4.3.2.在供方按合同约定将全部产品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经施工单位、监
理和买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买方累计向供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
4.3.3.在供方负责供货的所有产品安装完毕、通电运行正常并通过监理、买方、
供电等政府职能部门及质监站竣工验收,买方取得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以及项目的整体验收合格备案表,买方除扣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外,向供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货款;
4.3.4.剩余合同设备总价的5%以及售后服务费作为设备质量及服务保证金,在
保证期两年期满后30天内,买方全部支付。
4.4. 合同设备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电汇或汇票的日期为准。此日期作
为本合同第8.6条计算迟付货款违约金时间的根据。
4.5. 买方有权从到期的付款中扣除合同规定供方有责任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
金。
5. 交货及运输保险
5.1. 本合同的具体交货时间、进度由买方在生产供货周期前确定。
5.2. 供方在收到预付款后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
5.3.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发现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分)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则供方负责免费在2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给买方(设备安装期间,发现供应设备或部件损坏,供方应在3日内补交给买方)。
5.4. 供方向买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及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4套。
5.5.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5.6.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及附件、资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设计服务及技术指导等,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虽未列入但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免费将所缺的设备及备品配件、资料等补上。
5.7. 供方负责办理设备运输和保险,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车辆计划,运杂费、保险费、押运费等由供方承担。
6. 包装与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