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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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市政[2006]41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06
【实施日期】2006.07.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6〕4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提高城市容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机场路、桂阳公路、桂磨公路和漓江码头)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利用室外传媒所发布的经营性或公益性广告:(一)利用公共场所、自有场地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设置或张挂的广告牌、广告张贴栏、条幅广告、标志牌、标语牌、路名牌、店名牌、电子显示牌(屏)、牌匾、灯箱、霓虹灯、橱窗等。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各种水上飘浮物、空中飘悬物、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桂林市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进行城市道路改造、街区建设和新建建筑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规划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市
容审查和日常管理;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和内容审核;市园林、市政、交通、公安、消防、安全监督、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不碍观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景观容貌标准的规定,其设计风格、造型、高度、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对其设置区域的风貌要求,确保城市风貌的整体美观,因陈旧、玷污、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三)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健康,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四)广告用字应规范、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五)大型户外广告临时空置期间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