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设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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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民法中关于物权的三种担保方式,它们在财产交易和债务履行中起到不同的担保和保障作用。

下面是它们的基本规则:
1. 抵押权:
-定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财产(通常是房产、土地、车辆等)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用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方式:抵押权的成立通常需要通过合同协议,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使其对第三人具有可见性和优先权。

-优先权:根据登记时间先后,抵押权可以有优先次序,先登记者优先受偿。

2. 质权:
-定义: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如存货、机器设备、证券等)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债务履行时根据协议取回或由债权人转为其所有的权利。

-成立方式:质权成立需要物权实物移交,通常通过合同协议约定,并进行交付。

-优先权:未经登记,质权不具有优先权。

3. 留置权:
-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债务,有权拒绝交付其财产给债务人,直至债务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条件:留置权的成立通常要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财产有债务,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财产。

-优先权:留置权不需要登记,优先权取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特定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规则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在进行相关交易和担保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合规。

民法中的动产质权设立条件

民法中的动产质权设立条件

民法中的动产质权设立条件动产质权是一种在民法中非常重要的权利制度,它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以物权“抵押”的方式来取得借款的手段。

由于动产质权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和风险性,因此在设立动产质权时,需要符合一些特定的条件,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中动产质权设立的条件。

一、质权物必须是动产根据民法的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首要条件是质权物必须是动产。

所谓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不以地物为主体的财产,如动物、机械设备、车辆等。

因此,不动产如土地等是不能作为动产质权的质权物的。

二、债务履行义务的存在动产质权设立的第二个条件是债务履行义务的存在。

借款人在动产质权设立时,必须存在待偿还的债务。

动产质权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通过动产质权实现债权。

三、质权合同的成立动产质权设立的下一个条件是质权合同的成立。

质权合同是质权设立的法律依据和约束力的来源。

质权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合同的订立必须是自愿的、平等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

四、登记或交付质押物在动产质权设立时,需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质押物。

登记是指将质权设定通知登记在地基的权利登记簿上,以公开质权信息。

交付质押物是指借款人将质权物交付给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的控制。

五、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最后,设立动产质权时还需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

例如,一些特定的动产质权设立可能需要获得法律规定的特殊许可或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动产质权设立的一般条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和补充。

动产质权的设立条件不仅仅是对债权人的保护,同时也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以质押动产的方式来获得资金的途径。

因此,在动产质权设立时,借款人应当仔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与债权人协商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总结起来,动产质权设立的条件包括质权物必须是动产,债务履行义务的存在,质权合同的成立,登记或交付质押物,以及不得违反法律禁止。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动产质权才能有效地设立,在债权人和借款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民法典的动产质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动产质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动产质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
在债务纠纷事件中,⼀般债务⼈会在约定时间之内将⽋款还给债权⼈,这些债务可以是现⾦,也可以是不动产。

⽽且对于动产⽅⾯,债权⼈还可以先进⾏占有。

那么动产质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动产质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占有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或者第三⼈为出质⼈,债权⼈为质权⼈,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动产质权的含义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效要件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以交付为⽣效要件。

2.质权⾃出质⼈交付质押财产时设⽴出质⼈与质权⼈订⽴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成⽴时⽣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担保物权的效⼒,出质⼈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占有时,质权才发⽣效⼒。

出质⼈代替质权⼈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

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在质权合同⽣效前质权⼈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合同⽣效之⽇起发⽣效⼒。

在涉及到债务纠纷案件中,⼀般来说涉及到的⾦额很⼤,⽽且债务⼈很有可能会转移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可以先将债务⼈的动产进⾏占有,如果对⽅到期不履⾏债务,这个时候债权⼈可以优先将该动产进⾏补偿。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质权的概念特征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以及动产质押合同的实践性

质权的概念特征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以及动产质押合同的实践性
n 1.构成要件: n (1)出质人对出质物无处分权; n (2)出质人合法占有出质物; n (3)该出质物为动产; n (4)质权人善意(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 n (5)质押合同已成立,质物已交付。 n 2.效力: n (1)质权人取得动产质权; n (2)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质物所有人造成损
n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n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
权设定无效 n C.甲、丙应该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n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n [答案] A.D。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 1、占有质物和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质物孳息由质 权人收取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质物 孳息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孳息应依法律规定处 理:首先抵充收取孳息所生的费用,余者用于质押, 再余者返还出质人。 • 2、保全质权的权利。《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 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 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 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 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 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特定部门收购; n 3.机动车、船舶等可否设定质权? n 一般认为,若法律无明文规定禁止,则应认为可以设
立质押。
n 4.机动车、船舶等设定质权是否要求登记?
n 一般认为,无须办理登记。因为占有即具有公示效力。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n 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其设立必须具备债权行为和 物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
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 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的质权。 n 简言之,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n 动产质权是质权最典型的形式。

如何设定动产质权

如何设定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定1、订立质押合同。

动产质权根据质权人和出质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而生效。

《担保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根据《担保法》第65条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为保障出质人的利益,《担保法》第66条规定了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移转为质权人所有。

2、移转动产的占有。

动产质权的设定除了要订立质押合同外,还须移转动产的占有。

质权的设立以移转动产的占有为要件。

《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具体而言,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也不能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而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

出质人移转动产的占有时,如果质押合同中对质押财产约定不明,或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另外,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转;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如果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其处分行为无效。

动产质权的消灭动产质权的消灭,是指质权人对质物的支配力终止。

1、动产质权因物权消灭而消灭《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由于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法》第73条同时规定,“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2、动产质权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动产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存在,是质权得以存续的前提条件。

债权因清偿、免除等原因消灭时,动产质权也消灭。

《担保法》第74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3、动产质权因行使而消灭质权人行使质权,使设定质权的目的得到实现,动产质权归于消灭。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合同的效力
1、效力待定合同与例外(民法典第145、171、597条) (1)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能力行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行为有效,中性行为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撤销权) (4)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有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民法典第 147-151 条) (1)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发生在缔约时) (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由;撤销权的行使时间(90 日,1 年,5 年)与行使主体(受害人)。
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动产抵押,包括动产浮动抵押,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抵押权的效力 ①抵押权的内容:优先受偿,不可占有,处分自由 ②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前清偿,物上代位 ③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从物,孳息,添附物,新增建筑 3、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 (1)转让抵押物:自由转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 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双提)。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出租抵押物(公示优先,时间优先) 第一,先租赁且移转占有,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先抵押,后租赁,买卖可破租赁。 4、超级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 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1)构成要件 ①动产抵押;②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③标的物交付后的十日内;④办理抵押登记 (2)法律后果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登记的普通抵押权>未登记的普通抵押权;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质押权

司法考试冲刺民法考点:动产质权

司法考试冲刺民法考点:动产质权

司法考试冲刺民法考点:动产质权司法考试冲刺民法考点: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1)订立书面合同(2)交付标的物A.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B.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C.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D.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历年真题】:2006-3-82、动产质权的效力(1)对质权人的效力A.质权人的权利a、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b、收取孳息c、转质【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注意:承诺转质――转质不允许增加出质人的质物上的负担)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e、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f、保全质权的权利【重点法条】:《担保法》第70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动产质押质权设立和解除的法律程序

动产质押质权设立和解除的法律程序

动产质押质权设立和解除的法律程序动产质押是指当事人将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由债权人拥有的一种担保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动产质押质权的设立和解除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动产质押质权设立的法律程序1. 协议订立动产质押质权的设立首先需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双方通过协议订立。

协议内容应明确约定质权的设立、被质押动产的种类和数量、质押的范围和用途、质权的期限、质押物评估方式等相关事项。

2. 财产登记在动产质押设立后,质权人应当将相关事项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应包括债务人、债权人、质物描述以及设定的质权数额等。

3. 质物交付质权设立后,质物应当及时交付给质权人。

质权人可以选择委托第三方保管质物,但需保证质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公告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应当通过官方媒体等渠道进行公告。

公告主要目的是向第三人通知质物已被质押,确保公示公告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动产质押质权解除的法律程序1. 债权履行动产质押质权的解除需要债务人履行相应的债务。

债权履行包括合规还款、赎回质物等方式,确保债权得到满足。

2. 解除协议质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动产质押质权。

协议应明确解除的质权范围和时间,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

3. 财产登记注销质权解除后,质权人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质权注销手续。

登记机关将质权注销信息予以公示,确保解除结果的可查性和法律效力。

4. 质物返还根据质权解除协议的约定,质权人应当及时将质物返还给债务人。

返还的质物应当保持完好,并由双方共同确认。

三、动产质押质权设立和解除的公告在动产质押质权设立和解除的过程中,公告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质权设立时的公告是通知第三人该动产已被质押,以防第三人善意与债务人进行交易。

质权解除时的公告是通知第三人该质权已被解除,以便第三人知晓动产可自由处置。

四、违约处理在动产质押质权设立过程中,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时,质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质权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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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货物出质给乙, 甲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货物出质给乙,但乙将该批货物放 置在露天地里风吹日晒。在此情况下, 置在露天地里风吹日晒。在此情况下,法院对甲的下列请 求哪些应给予支持? ) 求哪些应给予支持?( A·因乙保管不善,请求解除质押关系 因乙保管不善, 因乙保管不善 B·因乙保管不善,请求提前清偿债权返还质物 因乙保管不善, 因乙保管不善 C·因乙保管不善,请求乙向有关机构提存该批货物 因乙保管不善, 因乙保管不善 D·因乙保管不善,请求乙承担货物的损失 因乙保管不善, 因乙保管不善
权利质权标的的要件
财产权 非不适于设质的权利 --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不能设质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不得与其所担保 的主债权而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债权 公司股份 无体财产权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 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 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 质登记时设立。 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 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 权出质的, 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立。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 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 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占有改定怎么设立质权

民法典占有改定怎么设立质权

民法典占有改定怎么设⽴质权设⽴质权是为债务提供担保的重要⽅式,⽽设⽴质权需要满⾜⼀定条件的,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出质⼈要向债权⼈交付质押物,如果是权利质押的,需要办理质押登记,那么民法典占有改定如何设⽴质权?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占有改定怎么设⽴质权民法典规定,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约定由出让⼈继续占有该动产。

所以占有改写设⽴质权的,当事⼈可以约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约定由出让⼈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该约定⽣效时发⽣效⼒。

第四百⼆⼗九条【质权⽣效时间】质权⾃出质⼈交付质押财产时设⽴。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由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对债务⼈的债权,这⾥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的孳息债权。

利息指实⾏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是指债务⼈未履⾏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的⾦额。

损害赔偿⾦是指债务⼈未履⾏合同,给债权⼈造成损害的,债务⼈应当赔偿的⾦额。

质物保管费⽤是指质权⼈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出的费⽤。

例如,对质物进⾏必要维护所需费⽤,对质物(如动物)进⾏饲养所⽀出的费⽤。

实现质权的费⽤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切费⽤。

例如,质物估价的费⽤、质物拍卖费⽤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约定由出让⼈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该约定⽣效时发⽣效⼒。

所以占有改写设⽴质权的,当事⼈可以协商约定。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民法典关于“动产质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动产质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动产质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动产质权基本权利的规定。

条文释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质押人和出质人,客体为质押财产。

出质人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提供质押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质权人指接受质押担保的债权人。

质押财产指出质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特定的动产。

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质押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

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实际上是取得了质押财产上的交换价值。

在一般情况下,其只能占有质押财产,而不能使用、收益。

因此,质权人的标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是为了保证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定,质权附随于债权而存在。

二是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动产质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因此属于他物权。

质权的标的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没有必要在自己所有的财产上为担保自己的债权设定质权。

三是动产质权由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生效条件。

质权是以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条件的,质权人只有占有质押财产才享有质权,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

因此,出质人须将质押财产交付质权人占有,质权人才能取得质权。

四是动产质权是就质押财产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由于动产质权的设定是以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因此,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知识

动产质押知识

质押一、质押名词解释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二、质押的分类1、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2、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

3、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三、质押特征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三、动产质押(重点掌握)(一)动产质押名词解释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的设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二)动产质押的范围1、质押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所谓质物,就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标的物。

质物是由出质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动产,质物是动产质押担保的核心。

因为质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中用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质物的价值最终确保质权人的债权实现。

质物必须是动产。

2、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是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的动产。

由于实现动产质权时,要对质物予以变价,因此,动产质权的标的物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须为可让与的且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

性质上不能让与的财产,或者虽从其性质上可让与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

质权、留置权

质权、留置权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权的担保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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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
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
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
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
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甲欠乙债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定立书面质押 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甲将5辆汽车开 到乙处交给乙以后,乙嫌保管汽车麻烦,于是与甲 商定,于4月5日将汽车返与甲占有。后甲于5月5日 将此5辆汽车出质给丙并交付给丙,向丙借款110万 元,债务偿还期亦在9月1日前。9月1日后,甲不能 偿还乙、丙之债。拍卖汽车得款120万元。 问:乙、丙如何实现其债权?
《担保法》的规定使动产质押权的生效与动产质
押合同的生效混为一谈。其明显的缺陷是如果出质
人恶意不交付质物,质权人没有请求其交付的权利, 因为合同尚未生效,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质 押责任。
(2)《物权法》之完善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 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物权法》将合同生效与质权生效区分开来。
3、质权的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为债权 人设定质权,如债权人为善意,可就该动产 取得质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 出质人以 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 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 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第八十四条
特户是指金融机构为出质金钱所开 的专用帐户。 封金是指封存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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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设定的具体要求

质权设定的具体要求

质权设定的具体要求一、质权设立条件是什么质权设立条件是: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

法律快车提醒您,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因为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

二、质权设立的范围有哪些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一般是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质权和质押权的区别有哪些法律快车提醒您,质权和质押权没有太大的区别,而质权与质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押是指设定质权的法律行为,质权是指质权人的权利;质押是质权产生的原因,质权是质押引起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行为被称为质押,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

质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 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 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 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留置权人不仅得留置标的物,而且得于一定条件下于留置 物的价值直接取偿。因而,留置权是支配权的物价值的担 保物权,而不是支配标的物实体的用益物权。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一、质权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财产交由债 权人占有,或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有权以移转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 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法定分类: 1、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

案例分析题


1.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是好友,甲因扩大店面急需资金 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自己的奥迪车 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 向自然人丙借款10万元,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 行了占有。该奥迪车的价值为50万元。在丙占有期间,因 丁向丙租用该车,丙未经甲同意,即与丁签订了租赁合同。 丁因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纷。 (1)本案中,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丙是否有权出租该车? 为什么? (3)甲可就该车损失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三、质权特征


与抵押权相比,质权特征有:
1、成立要件:动产质押质权人占有质押物;权利 质押则质权人占有权利凭证或权利登记 2、担保标的:动产或可让与权利 3、实行方式:质权人享有占有物的留置权。 以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为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 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归纳物权法重点归纳考点1: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考点2:物权的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1、物权的确认物权的确认,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状态。

2、物权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只能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等物权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行使。

包括: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指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的权利。

3)消除危险请求权,也称妨害预防请求权。

3、债法上的请求权损害赔偿,指侵害物权所导致侵权责任的适用,采用金钱的方法赔偿损害。

适用损害赔偿必须符合侵权法的要件:过错、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

如果被毁损的物并不是替代物而是特定的、在市场上难以购买到的,则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并不一定对受害人有利。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1)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2)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又损害才有赔偿(3)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考点3:物权的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1)公示生效主义: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2)公示对抗主义: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1)动产抵押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机动交通工具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包括:判决、裁决、征收、继承、建造法律后果: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考点4: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法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注意: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动产质权设立条件占有改定的可以吗?

动产质权设立条件占有改定的可以吗?

A step back is magnanimity, and a step back is compassi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动产质权设立条件占有改定的可以吗?动产质权设立条件占有改定的,是不可以的,因为占有仅仅只是转移动产的现存的状态,在动产上设置质权的,必须要先进行动产交付之后进行公示,以免动产的产权人向多人进行质权设置,从而保证质权人的权利,但是如果是在不同的价值上进行质权设立的,是可以的。

一、动产质权设立条件占有改定的可以吗?不可以的,因为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

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

“如许设定人仍继续质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质权,则等于无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之设定,不免有害于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权或质权之第三人利益,而动摇一般动产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禁止以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设定质权。

”故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行为无效,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我国《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这里说的“质押财产”是动产。

质权的设立是否限于动产的现实交付呢?交付是交付占有,通常所说的交付,是指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是现实交付的对称,也称为拟制交付,观念交付,实际占有并不发生变化,标的物并不过手,只是占有的本权发生了变化。

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我国台湾地区通说认为,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85条规定:“质权之设定,因移转占有而生效力。

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

”有学者据此得出结论:“由是可知,受让占有,不限于现实交付,即简易交付及指示交付亦可,惟不得依占有改定为之,以维持质权留置效力。

”“为确保质权之留置作用,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因而以占有改定,移转动产占有之方式,于动产质权之设定无适用余地,否则,不生质权设定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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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质权的设立规则
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时生效,出质人交付质物后质权成立。

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二、动产抵押范围
中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仅除《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就没什么了。

也就是说中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一)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

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

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

对其自可像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

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

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

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

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
产生太大影响。

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三)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三、动产抵押的构成要件
(一)动产抵押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

故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动产为其标的范围,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作为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而只有特定的动产才可成为动产抵押设定的标的物。

我国《担保法》第34条第2款和第4款分别对动产抵押权的动产范围作了列举和概括规定,即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及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这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应是指特殊的动产和生产资料,不是指普通意义上的动产,而且这些特定动产和生产资料必须是抵押人对其拥有所有权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动产。

不享有所有权或无权对之进行处分的,抵押人不得设立动产抵押权,否则抵押关系无效。

此外,该特定动产和生产资料还必须是可以流通的,能够转让并能够变卖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均不得抵押。

(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这是动产抵押权设立的一个重要特征。

动产抵押的成立与存续,不以债权人(抵押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无须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

换言之,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虽以其动产
提供担保,但仍可保留其对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

这样,动产抵押就与动产质押区别开来,因为动产质押的设立,因转移占有才生效力,故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上。

(三)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由于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当事人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该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由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设定处分权而与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所以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有处分权,同时抵押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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