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利让渡
简述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简述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其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以及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一、独占性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即知识产权拥有者可以独自使用、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
专利持有人可以在专利有效期内独家生产和销售其发明;版权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制作和销售其著作;商标持有人可以独自使用其商标标识等。
这种独占性使得知识产权拥有者能够从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中获取经济利益,也是刺激创新和投入更多资源进行创新的重要动力。
二、可转让性知识产权具有可转让性,即知识产权可以被转让给他人。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拥有者可以将其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出售或转让给其他人或组织。
转让知识产权可以帮助知识产权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同时也可以促进知识产权的流通和有效利用。
在一些情况下,知识产权的转让还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创新的扩散,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和有效期限。
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来保护知识产权,并设立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知识产权的注册、保护和执法工作。
一个国家或地区颁发的专利、商标或版权仅在该国或地区有效,并不具备全球范围内的保护。
四、时间限制知识产权具有时间限制,即每种类型的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专利拥有者可以在其专利有效期内享受独占权益,但一旦专利过期,其他人就可以自由使用该技术;版权拥有者享有著作财产权利长达作者终身及70年等。
这种时间限制的设定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和技术进步。
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可转让性、地域性和时间限制等基本特征。
这些特征既保护了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创新和经济发展。
在当今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下,保护和运用好知识产权成为各国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
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1私权公权化产生的理论根据及其评析目前,之所以会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除了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相对于其他私权,如物权,债权等,有其独特的私权性质,如客体共享,利益专有;客体具有创新性;其是无形的财产权利等,导致其区别于其它私权却又无法解释某些问题,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的学者还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1知识产权的公法化趋势从国家的战略层面上看,知识产权逐渐发展为第一生产力,在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依附于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因此着重发展本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1.2国家授予与确认在知识产权国家主导方面,知识产权的利益链条环节上,从授权、确权、权利行使到知识产权从权利授予、确认、行使到保护的全过程,都有国家公权力的涉入。
1.3社会公益与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的调节器,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需要由公权适时介入来调整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存在公权的渗透。
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平衡点便是政府的干预程度。
上述的私权公权化的根据确实具有其合理性,因为其综合来说反应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目前各国对其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体现在其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和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程序规定严谨,为了体现这些措施的正当性,就不得不通过立法和政策为之正名。
2以知识产权私权性认识其本质从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上看,由于印刷术的传入和广泛使用,使得出版物的誊抄工作变得没有价值,封建君主开始特许出版。
随后,资本主义发展要求脱离君主特许,知识产权才兴盛起来,而其属性之争到1993年Trips协议结束,明确其为私权。
而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众说纷纭,但是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公权一般是政治性的,私权一般是民事性的,前者属于事实行为,是创造者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后者是法律行为,是创造者的权利主体资格得以确认的程序。
云开大《知识产权》法离线作业
云开大《知识产权》法离线作业一、简答题1、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它与有形的财产所有权有何不同?答:考察知识产权的私权性,首先需要从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性质论起。
与民事权利中的债权物权制度经历了很长的历程相比,知识产权只有短短的几百年历史,而且它具有许多不同于物权、债权的自身特点。
但是,知识产权反映了知识产品创造者的人格和财产利益,属于民事权利范畴。
它与有形的财产所有权不同:①、范畴不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有形财产权一般是相对有形物而言的。
②、权利客体不同有形财产权的客体为有形财产,其中既包括占据一定空间,具有一定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的可见物,也包括某些可以用现代仪器控制和计算的不可见物,如电流、射线等。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③、保障性不同有形财产权可以通过法律行为取得,也可通过占有或事实行为取得,其权利保护无需借助专用权制度。
2、什么是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是如何规定的?答:“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一般而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优先使用。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自己,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只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但是也有特殊情形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详细的你可以查看该法条。
另外,我补充一下,你也可以就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合同,职务作品完成后就按照合同协商好的内容履行,避免发生纠纷。
3、我国《专利法》对不同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是如何要求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民法硕士论文题目
民法硕士论文题目论文题目是毕业论文的首要重要部分,那么关于民法论文好的选题有哪些呢?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法硕士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民法硕士论文题目一:1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研究2 论医疗侵权举证制度3 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研究4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5 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6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专有所有权的认定及保护7 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研究8 论个人医疗信息的隐私保护9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10 国企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合理路径11 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论与适用12 公司自治防弊下的债权人知情权研究13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民法硕士论文题目二:知识产权的时效;2、知识产权侵权归责;3、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4、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法中的地位;5、知识产权质押;6、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7、论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的互动关系;8、商业秘密保护及其立法;9、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10、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11、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12、数字化图书馆时代知识产权问题;13、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与知识产权请求权;14、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立法完善;15、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查制度;16、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原则;17、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利让渡;18、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19、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20、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与企业竞争力;21、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2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23、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WTO(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24、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及侵权界定;25、知识产权犯罪问题;26、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出口检查制度;27、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28、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原则;29、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完善;30、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31、加强诚信法律制度建设;32、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33、农村法治建设;34、征地及移民安置法制建设;35、完善征地的法制建设;36、中国农产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37、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38、耕地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39、土地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40、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41、规范土地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 ;42、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43、WTO与中国市场法律制度建设问题;44、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建设;45、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建设;46、公民道德与法律制度建设;4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根本法律依据;48、加入WTO对我国政府制度建设与依法行政工作的影响;49、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建设的创新与完善;50、廉政建设与法制建设。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
一、知识产权总论(一)知识产权的特征1.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2.私权性: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之一种;3.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4.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5.时间性: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1.对象不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无形的知识,物权的对象是有形的物;2.排他程度不同:知识产权的排他程度明显弱于物权;3.实现方式不同:知识产权无法通过事实上的占有实现利益,只能通过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4.优先性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的优先性弱于物权;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期限,物权物法定期限;6.价值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决于使用价值的市场价格,物权的价值取决于人的劳动。
(三)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式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取得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而且有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使用;2.排他许可: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但许可方仍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3.普通许可: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许可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智力成果,被许可方不能排斥其他人使用。
(四)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1.全部赔偿: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2.法定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3.临时禁令: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4.诉讼时效: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已超过2年,而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法院只支持从起诉时向前追溯2年内的侵权损失赔偿。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是指人们对于智力成果的独占权,将之划分为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等,是现代社会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一定的性质和特点。
一、性质1. 私有性: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即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拥有对其所享有的权益的独占使用权,并能排斥他人进行侵权行为。
2. 不可体现性:知识产权不同于物质财产,不能通过实体来进行体现,而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3. 可转让性:知识产权具有转让性,知识产权持有者可以通过出售、许可、转让等形式将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
4. 时效性:知识产权保护时间有限,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不同,要及时申请保护。
5. 地域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要以国家为基础,国际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知识产权需要在不同的国家依法申请保护。
二、特点1. 高度创造性: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是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具有创新性和独创性。
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创新成果,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
2. 经济性: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能够有效激励创新,吸引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3. 适应性:知识产权的适应性比较强,可以适用于不同的领域、行业和发展阶段。
4. 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进行专利审查、商标注册等程序,且无法预测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市场反应。
5. 公共性:尽管知识产权是私人财产的一种,但其价值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通过合理的限制措施来平衡公共利益。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 促进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鼓励人们进行更多的研发和创新活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2. 保护创作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护创作者和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作和创新。
3. 促进技术转让和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技术的转让和合作,推动技术创新的传播和应用。
再论知识产权的性质——一种权利结构的视角
作者: 邓志红;余翔
作者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中德知识产权研究所
出版物刊名: 知识产权
页码: 3-12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2期
主题词: 私权 私权的公权化 权利互赋 权利结构
摘要:私权论是我国对知识产权性质认识的主导模式,尽管后来有“私权的公权化”和“权利互赋”论这两种相竞争的理论,但由于它们自身的论证存在某些缺陷,都没有能够成功地取代私权论模式。
通过重新审视私权论的知识产权观及其论证逻辑,在批判性分析其他可能替代的理论基础上,提出应从权利的构成或结构上来看待知识产权的特性,特别应认真对待知识产权的规制性质及其构成性意义。
知识产权考试
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2.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3.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的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4.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对原作品作了形式上的变动。
5.改编权:是指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6.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其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7.方法发明:是指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8.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9.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期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
10.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11.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
12.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是指商标局在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时,不以商标局收到的符合要求的申请的实际日期为准,而以按照某种标准确定的一个先前的日期为准。
1.知识产权的性质: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2.职务作品著作权之归属权:1。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提纲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一)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及其正当性1.法律上的规定2.法理上的探讨(二)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定位1.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民事保护的基本点2.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适度性3.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的构建二、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根据(一)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理论合理性1.刑法的严厉性和保障功能2.经济学角度上的利益分析3.与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的一致(二)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现实必要性1.知识产权犯罪形势的严重性2.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有序性和法制性3.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全球性三、国内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现状分析(一)国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简介1.英美法系知识产权刑事保护2.大陆法系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二)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现状1.实体法的保护2.程序法的保护(三)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存在的问题1.立法模式过于集中2.定罪标准难以把握3.刑罚结构稍欠合理4.刑事程序追诉乏力四、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反思(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价值取向的博弈1.权利冲突:私权本位 VS. 公权本位2.利益平衡:权利人利益 VS. 公共利益(二)立法上公权本位、公益优先观念的弊端1.漠视权利人利益,导致公民权利意识缺失2.立法明强而实弱,导致法条的悬空虚架3.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导致知识产权犯罪更加泛滥(三)树立私权优先、重视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合理性1.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之决定2.国际条约和国外法律的相同规定3.知识产权的公益价值目标可以其他途径实现4.与被害人学所倡导的被害人利益保护的要求相协调五、以知识产权私权本位为指导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完善建议五、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一)宏观设计:1.价值取向上:更新立法理念,秉承私权本位的立场2.体系重构上:知识产权犯罪单列一章(二)微观建议:1.立法模式上:结合型模式的采用2.定罪标准上:罪状描述的修改3.量刑处罚上:刑罚体系的调整4.刑事程序上:诉讼程序的完善旺娜,我重点看了你原提纲中的后三个问题,结构做了一些调整,觉得应该做下列修改。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的性质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从科技领域的创新成果到文化产业的创意作品,知识产权无处不在,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
那么,知识产权究竟具有怎样的性质呢?知识产权首先具有无形性。
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如专利技术、著作权作品、商标标识等,并非是具有物质形态的实体。
它们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抽象的、非物质的存在。
这种无形性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交易具有独特的特点。
比如,一项专利技术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使用,而不像有形财产那样在使用上具有排他性。
知识产权还具有专有性。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的权利。
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例如,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修改等权利;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独家制造、使用、销售的权利。
这种专有性是为了鼓励创新,保障权利人能够从其智力成果中获得经济利益,从而激励更多的创新活动。
地域性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质之一。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通常受到地域的限制。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和方式可能存在差异。
这是因为各国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等不尽相同。
例如,在一个国家获得的专利,在其他国家并不一定自动受到保护。
如果想要在其他国家获得保护,往往需要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另行申请。
时间性是知识产权的另一个显著特征。
知识产权并非永久性的权利,而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受到保护。
例如,专利的保护期限通常为 20 年,商标的保护期限可以续展,但也有一定的限制。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但也不是无限期的。
这种时间性的设定一方面是为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不断发展。
知识产权还具有可复制性。
很多知识产权的对象,如著作权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可以很容易地被复制。
这就带来了侵权的风险,也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法律通过各种手段来规范复制行为,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知识产权的理解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对知识产权的理解篇一:我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认识引言:20XX年,在华东理工大学攻读工程硕士专业,选修了“知识产权”这门公开课,开始对知识产权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至此,课程也开始接近尾声,开始总结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为了更加深入的了解知识产权,我查阅了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书籍、报刊以及网上资料。
通过对这些资料的把握,我深深了解到,我国急切需要制定更加严密的法令法规,来扭转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战争中被动的局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法律、科技、经济、文化的交叠成果与集成。
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
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点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力。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财产,和所有有形财产一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1.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能行使其权力的特点。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力。
2.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一书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权力。
3.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质的。
这两方面结合在一切,不可分。
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不同。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多边协议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国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限满后权利自动终止。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1.保护知识产权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前提。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
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知识产权的概念1.知识产权的由来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
后来,这一概念被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1893年,欧洲部分国家为了统一对各国知识产品的界定和保护,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 ),成为首个统一在国际上使用“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
自此,知识产权作为国际通行的概念,开始在各国普遍使用。
知识产权的由来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张 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知识产品范畴的确立 作品及其传播媒介 工业技术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品的类别 工业标志 经营性资信 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知识产权名义下的非物质性财产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权利构成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主张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总论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
2.知识产权的定义(1)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①“列举主义”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列举主义”方法的优点在于,表述清楚、明确,但用以说明概念则失之烦琐;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个动态的、开放的法律制度体系,列举式难免有遗漏之处。
②“概括主义”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的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2)概念①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②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③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法律常识了解知识产权法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常识了解知识产权法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是指由人类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作为一个企业或个人,了解知识产权法律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和维护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知识产权法律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发明人或其他在技术上有贡献的人对其发明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获得专利权的方式是通过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
专利权的权利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对他人实施专利技术,同时享有排除他人在其专利技术领域内的非法行为的权利。
但是,拥有专利技术的人也有义务在专利期限内公开使用该技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
二、著作权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创建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作者对其作品拥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权利。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篡改或发布该作品。
著作权的义务主要是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使用权的义务,即作品一定程度上需要对公众开放在一定条件下可合理使用。
三、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所享有的权利。
商标是标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特定符号,它可以是文字、图案、颜色、字体等。
商标所有人依法拥有商标的排他性使用权,并可以要求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而商标权的义务主要是保证商标的正当使用,不得滥用商标权力侵犯其他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经营活动中获取、开发的不为他人所知悉并具有实用价值的信息。
保守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主体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泄漏。
同时,在与他人进行商业合作、雇佣劳动协议等情况下,商业秘密主体有义务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综合来说,知识产权法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企业和个人在创新过程中,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和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2 0 1 3・3 ( 中) ◆理论 新探
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吴 大 威 风
摘 要 当今社会正处于知识爆炸的时代, 而知识产权 已经逐渐 由私权逐渐向公权化进行转变, 普遍认为, 是知识产权的 本质 是私权 , 而构 建 法律 利益 平衡 的基础 则是 公权 , 从 而在 最 大限度上 实现 了知识 产权 的价值 , 当前社 会 , 知 识 产权 的公 权
知识 产权 的私权性 是 否会被 取 消 ?所 以人们 更加 确认 了知 识产 私 权 , 与此 同时 , 国家 对于一 些商标 注册 申请 、 专 利 申请 等一 系列 权法 的重要 地位 , 人 们所 反思 的 问题恰 恰是 我们需 要亟待 解决 的 行 为实 际上 是对 民事权 利 的一种 公示 以及 审 查 。 时至今 日, 我们
一
些业 界 的专家 。他 们之 所 以反对 主要 是担 心对 私权 的膨 胀 过
上 面我们 所提 到的知 识产权 隶属于 民事权利 , 指 的就是其具
度 必将 引发 社会 公用利 益在 一定 程度 上 的损害 ,从 而阻碍/ I l l 约 有 的私 权属性 , 换句话 说 , 这 里 的私 权是特 定 的、 具体 的私人 的权 了科 技 的发 展 , 因而 他们 主张制 定 的相关法 律法规 必须要 限制 私 利 , 我们着 眼 于知识 产权 的演 变过 程发 现 , 知 识产权 在 刚刚 出现 权 的不断蔓 延 , 以防止 阻碍科学 技术创 新 的空 间拓 展 以及 损害 社 的时候 , 其 完全 属 于封建 君主 以及 国家 所授 予 的特 殊权 利 , 尤其
约类 似 的保护 。 而 我 国针对这 些 国家 的霸权 行 为 , 提 出 了 自己的 于 财产权 利 , 从这 点来 看 , 知 识产权 并不符 合私权 的基本 原则 , 经 全新 主 张, 加 强 了对 自主 知识 产权 的保 障 以及确 认。 毫不夸 张地 过 了 1 0 0 多年 , 工业 产业 异军 突起 , 过 去 的一系 列特 权所 支持 的 讲, 自主知 识产 权是 我 国提 出的 、 具有 中 国社会 主义 特色 的崭 新 规 范通 过一 段 时间 的演 变 ,成为 了受 到 司法庇 护 的产 品产权保 概念 , 它 以鲜 明的特 征与其 他知 识产 权进 行 了区别 , 基于 以上观 护 , 但归根 结底 仍 旧属 于私权 范畴 。资 本主 义社会 中, 这 种特权 点, 人们 不 禁反思 : 在这个 知识经 济和 市场经 济协 调发展 的年代 , 的形势被 制度 化 了 , 最 终知识 产权 变成 了一 种法权 , 但还 是一种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法律概念,它涉及到个人和企业的创新成果,并保护这些成果免受他人的非法利用。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体现了对知识的保护和利用,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述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1. 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一旦某项创作或发明被授予知识产权保护,就有权利的拥有者对其拥有独有的权益和权力。
这意味着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使用或复制该创作或发明,保护创新者的利益。
2. 可转让性知识产权具有可转让性,即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转让、许可、出售等方式从一个权利人转移到另一个权利人。
这使得创新者可以将自己的创造用于商业目的,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 有限性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限的,即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鼓励创新,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和垄断。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1. 多样性知识产权的范围很广,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软件、音乐、文学作品等各种形式的创新成果。
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的保护标准和要求,以适应不同领域的创新。
2. 国际性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到国际性的法律规定和协议。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设立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协议的签署,为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3. 创新驱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是为了鼓励创新。
创新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动力,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为创新者提供必要的奖励和回报,激励他们继续进行创新活动。
4. 利益平衡知识产权不仅保护创新者的利益,还考虑到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福祉。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需要平衡创新者的权益和公众的合理利益,以推动社会的持续发展。
5. 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侵犯知识产权将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法律手段的保护,可以有效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的完整性。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是多样的、有限的,具有专有性和可转让性。
它是创新驱动的,涉及到国际性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关于知识产权是私权
知识产权法关于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权利的取得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权利要求范围的大小是当事人自己确定。
二是权利的保护是权利人自行启动,适用不告不理原则,除非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一般不适用于公权力介入;三是权利的利用以及如何利用也是权利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体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权利的取得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权利要求范围的大小是当事人自己确定。
二是权利的保护是权利人自行启动,适用“不告不理”原则,除非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一般不适用于公权力介入;
三是权利的利用以及如何利用也是权利人自行开展,权利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能,在利用过程中只会考虑自己的利益,除非国家有法律规制。
基于上述认识,显而易见知识产权权利的产生、利用和保护都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政府的责任是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更多的应是权利人作为民事主体自行启动民事程序从而得到民事救济。
只有少数情况下对公共利益等造成危害时,才启动行政执法。
知识产权作业答案
1、知识产权是私权。
答:正确。
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
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均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制度就会面目全非、无法存在,私的主体就会失去获得知识财产的民事途径。
2、知识产权可以无期限的受到保护。
答:错误。
时间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表明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而是只在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3、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错误。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前三项不受限制,发表权受到限制,与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
4、书画收藏爱好者赵某收有画家刘某的名画一幅,刘某欲办个人画展,他有权要求赵某将该画交还自己。
答:错误。
赵某是该画的收藏人,即所有权人,美术作品的展览权随所有权发生转移,展览权已归收藏人赵某,刘某无权要求赵某将画交给自己。
5、一个人买了一件专利产品,他仅仅取得了该产品的所有权,专利权仍然属于专利权人。
答:正确。
购买人取得了该专利产品的所有权,可以使用或者转让,但该产品的专利权仍然归原专利权人。
6、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具有追溯力。
答:错误。
专利法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专利权人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7、气味商标和音响商标在我国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答:正确。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对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允许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对于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则不给于保护。
知识产权基本理论
21
2、知识产权客体不是绝对无形或无体 3、知识产权客体的可复制性的法律效力 (1)广义的复制权——复制或者再现 (2)可复制性不会产生新的知识产权
任意性规范的生存空间:《总则》“专利申请权和 专利权可以转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 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 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 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5
2、《商标法》: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 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许可适用、注 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保护。 任意性规范的生存空间:注册商标的转让和许可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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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1、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原因:利益平衡
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2、对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理性思考 3、著作权的时间性、专利的时间性和商标的时间性 4、知识产权时间性的法律效力
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届满后,知识产权客体从私有 领域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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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知识产权客体的可复制性 1、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客体的关系 (1)郑先生的理论体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客体
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鸿2知识产权基本理论论知识产权基本理第一讲知识产权的性质第二讲知识产权的特征与分类3第一讲讲知识产权的性质质第一知识产权的性一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二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性质4一一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一国内外的认识1trip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reprivaterights
小议知识产权的私权和人权属性
商 品 f的 价 值 , 包 括 劳 动 新 创 造 的 价 值 马 克 思 的 理 也 沦 如 l 续 擗 导 . 便 叮 得 劳 动 者 事 有 n 劳 动 创 粜继 造 的 价 值 ,无 论 是 洛 克 的 理 沦 还 是 J 克 思 的 理 沦 都 能 _ 5 存 制 度 层 J说 明 知 识 产 权 的 私 权 属 性 的 正 当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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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利让渡(一)摘要:南非流行艾滋病,人们即呼吁美国拥有艾滋病药物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实行人道主义,将治疗艾滋病的药物低价或免费提供给艾滋病患者。
无独有偶,美国9。
11恐怖事件发生后,大面积爆发了炭疽热,抑制炭疽热流行需要大量抗生素和疫苗,于是美国舆论界即以事关国家安全为由,呼吁制药厂商放弃其专利权。
加拿大政府更是无视拜耳公司的专利,率先向其他药厂订购等同于拜耳公司cipro的非专利药物,理由是不能确信拜耳公司能提供足够的量。
这两例事件的出现,一方面向我们昭示了在知识产权领域始终存在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私权的冲突,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权利?在遭遇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时,应如何看待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是尊重其私权,还是应该为了公共利益敦促其放弃权利?笔者以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它既不等同于公权,也不等同于民事权利,但它同时具有公权和民事权利的因素。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公权性和民事权利性,才有所谓的权利让渡说。
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的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与其他两种权利的竞合性而作出让渡的思考,而不是作出不保护的结论。
而且这种让渡也是有限度的,应该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设计来完成。
一、知识产权和知识资产的概念1知识产权(无形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又称无形产权。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源于西欧。
1791年法国人德布单拉提出了工业产权的概念。
据德国学者A。
特儒勒(Troller)在《无形产权》(1983年德文版)一书中的考证,知识产权一词,直到18世纪30年代才开始使用。
后来,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提出知识产权理论,他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
其将一切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的权利均概括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这一理论逐渐为各国所接受,经过近300年的演变,知识产权一词逐渐成为对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产业领域内智力劳动成果的简称,成为国际上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及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普遍采用的法律用语。
知识产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它是对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智力资源所拥有的一种法权;从经济的角度来说,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从市场的角度来说,它则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
迄今为止,国际上尚未形成有关知识产权的统一定义。
多数国家的法学专着、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外延的角度来界定知识产权的概念。
目前世界范围内比较有影响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努力的各个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标、服务商标、商业名称和标志有关的权利;(7)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在产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
截至到2002年2月13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成员国已经达到179个国家(我国于1980年参加)。
由于公约第16条作了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的规定,因此可以认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对上述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表示接受。
第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第一部分第一条中划出了协议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范围:(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第三,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即AIPPI)1992年东京大会认为,知识产权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
其中,前一类包括7项,即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know-how权(也称技术秘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软件权。
后一类包括3项,即商标权、商号权(也称厂商名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
2知识资产(无形资产)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英文为Intellectualproperty。
在英文中,property既可以解释成为财产,又可以解释成为财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纂的《知识产权纵横谈》中,知识产权与知识资产(无形资产)是通用的。
西方国家很久以来就把财产分为不动产、动产与无形产三类。
有些国家也把无形产称为无形准动产。
起源于奴隶社会的罗马法把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但在罗马法的条文中,找不到有关无形产的规定,我们只能从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Gaius)所著的《盖尤斯法学原理》一书中,找到一点无形资产的雏形。
该书第一次把民法分为人法、财产法、债法三个部门,而在财产法中,其又明确地把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在无形财产权的取得方式上,盖尤斯认为,无形财产权的取得方式与有形的不动产及动产都不同,既不能凭借时效取得,也不能通过传统的买卖方式取得。
真正明确无形财产内容的,应属英美法。
如英国的财产法把财产分为五大类:土地、货物、无形动产、货币、基金。
其中,无形动产中,又包括知识产权、商誉、债权等。
英美法一般把无形资产称为诉讼中的动产(ChoseinAction),也就是说,这种动产的存在,只有通过诉讼才能体现出来,这与有形财产权的取得构成区别;同时,英美法还把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转让的差别尽可能地缩小,以有利于知识产品的流通。
二、知识产权法律性质分析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知识产权是被作为民事权利来规定的。
在理论界,主张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学者也不在少数,他们认为,之所以把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是由于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
也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例:郑成思教授在其《财产权、物权与知识产权》一文中即提出,物权应系财产权下的一个分支。
物权难以包含知识产权、服务等内容,而财产权下,则可涵盖物权、知识产权、股份等等。
TRIPS协议的前序原则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为私权,这就为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作了一个基本的定位。
但人们不禁要问,知识产权与民事权利同为私权,这是否依然暗示着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呢?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与民事权利同属私权,两者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但是,由于民事权利的对应物是有形物,而知识产权的对应物是无形物,而且随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日趋明显,所以不能简单地把知识产权等同于民事权利,而应当看到它们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具体来说,知识产权与民事权利有如下区别:第一,从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知识产权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如专利的审批机构与专利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专利管理机关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审查机构的关系。
另外,知识产权领域大量存在的行政管理关系等,使得知识产权不能归入民事权利的范畴。
第二,从两者权利的内容来看,知识产品作为有用的信息结合,具有一个十分特别的属性,即它一旦被披露,即成为经济学上所称的公共产品,人人可以得之和用之,而使用者通常不会对使用行为自觉付费,这就使得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及相关投入无法得到相应的回报。
由于知识产权是无形的,知识产品所有者对其所有物的占有是一种虚拟的占有,所以知识产品的生产者无法援用民法上传统的财产权制度,对其所有物主张排他性的使用权。
与民法上物权的其他权利相比较,两者的差别更是显见的。
首先知识产权是对无形物的支配权;其次,知识产权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项物权,如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禁止性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进口等权利;知识产权与民事权利虽然都是对世权,而民事权利的对世权是绝对的,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排除一切人的干扰,而知识产权的对世权则是相对的,它往往要受到其他权利人包括物权权利人的制约,如一幅美术作品的创作者的修改权即要受到物权所有人的抗衡(如果这幅美术作品已作为物权归属于某人所有的话)。
第三,从权利的取得和时效看,民法上有两种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原始取得和时效取得。
而知识产权的取得均需经过一定申请程序,由国家机关审查合格后授予其专有权,倒是自动获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在取得上与民法上的原始取得区别不大;另外从时效上来看,民法上的物权是无限期有效的,物权的有效性相对应于物的有效性,而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则是有期限限制的。
第四,从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地域范围来看,地域性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的特征,知识产权的保护效力不能超越国家的领土范围,而物权受国际私法物之所在地法的保护,无论该物辗转何处,权利人均可就物的所有权提出主张。
三、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保护的基础1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保护的经济学基础。
第一,知识资产和有形资产一样需要进行权利界定以保证其利用效率。
R。
考特和T。
尤伦以有价信息为例来说明对知识资产进行产权界定的必要性。
他们认为,信息这个商品非同一般。
在需求方面,消费者对于信息的效用没有把握,因为在使用信息之前难以决定其价值。
但是,只有在付款以后他们才能获得信息,而通过获得信息决定了其价值之后他们才能知道应为信息支付多少代价。
这就形成了一个怪圈。
供给方面也是这样,供给者必须收费才能出售信息,如果赊销信息再去回收价值却很困难。
信息的生产虽然要付出代价,但传递费用却相对较小,一些人通过“搭便车”,可以很容易地获得信息,而生产者无法对他们收费。
这样一来,生产者就缺少积极性,市场上提供信息的数量将会小于最优值。
这就需要政府在信息市场上进行干预,以增加信息产量。
政府采取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由政府提供信息,如天气预报服务,但是这种方法难以激励信息生产;另一种就是授予信息的首创者以独占权,以鼓励对信息的有效投资和使用。
简言之,由于知识资产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会带来外部性,产生“市场失灵”,为避免免费乘车问题和竞争的过度浪费,需要由政府特许,赋予最初的生产者以垄断权,也就是由政府出面通过法律制度界定知识资产的私人所有权,以弥补市场缺陷。
第二,知识资产是一种稀缺性资产,界定其私有产权,可鼓励人们创新。
知识资产是一种稀缺性资产,对其私有产权进行界定,可以鼓励其他人的知识创造。
过了知识资产的保护期后,所有知识资产都将成为人类的公共物品和财富,为全社会知识资产的存量提供进一步扩张的可能性。
R。
A。
波斯纳曾举例说,假设发明一种新型机器的成本是1000万美元,生产和销售这种机器的边际成本是50美元,现在需求量是100万台。
生产厂家对这台机器的定价至少应为每台60美元,这样才能回收包括发明成本在内的全部成本10美元(60-50)×100万台=1000万美元。
现在假设有另一家公司仿制了这种机器并且成本等于或低于50美元,迫使市场价格降到每台5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