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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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操作不当导致的医疗纠纷案例

手术操作不当导致的医疗纠纷案例

手术操作不当导致的医疗纠纷案例医院是人们治疗疾病的重要场所,而其核心是医疗技术水平。

然而,在一些医疗事故案例中,患者在接受手术治疗时遭受了一些不必要的伤害,这些伤害往往源于手术操作不当。

以下将介绍几个由手术操作不当导致的医疗纠纷案例。

首先,2016年一起因手术操作不当导致的医疗事故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例当事人是山东省聊城市的曲女士,她在接受全麻下心脏手术治疗时,不幸导致脊髓被误伤,术后成为“植物人”。

后经鉴定,曲女士的脊髓受损是由于麻醉师对全麻的使用不当导致的。

值得一提的是,曲女士的家属发现她的病情异常后曾多次向医院提出申诉,但是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最终,这起医疗事故事件由社会各界的关注而得到了相应的解决。

其次,2017年的一个案例涉及到了外科手术中一种十分普遍的情况:手术中发现了问题而医生没有及时地采取措施。

据报道,当年江苏省的一名患者在手术中出现了腹腔穿孔,但是医生却不敢进行急救并一直隐瞒此事,导致患者病情持续恶化。

在患者被送往卫生部门的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后,其生命指标一度降低至危险值。

经过切实有效的抢救,患者的生命危机才得以解除。

值得一提的是,当局机关在调查这件事时发现,这名患者并不是唯一受影响的对象,而是在整个医院的患者群体当中,这种情况广泛存在。

因此,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以保障全体患者的利益。

最后,一起由手术操作不当导致的医疗事故案例是发生在2007年的,涉及到了一名备受社会关注的大学生。

据报道,这位女生在接受腿部手术治疗时,由于外科医生的错误操作,导致了女生的脑部受损。

虽然随后的治疗过程中,这名女生的医疗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但其伤残程度却已无法逆转。

这件事情的后续发展也引起了公众以及相关部门的广泛关注。

通过以上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手术操作不当是导致医疗事故的重要原因。

因此,有必要加强医疗人员的培训,并制定更加严格的手术操作规程和标准,以从根本上避免问题产生。

医疗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医疗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病情加重,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对医院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随后,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符合医疗过错的定义。

(二)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说明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疗过错不幸去世,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的家属因李某的去世,精神遭受严重打击,医院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李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流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关于流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28岁,未婚,怀孕7个月。

乙某,某市一家医院的妇产科医生。

2016年5月,甲某因怀孕7个月前往乙某所在的医院进行产检。

在产检过程中,乙某发现胎儿存在严重畸形,建议甲某进行引产。

甲某表示担忧,要求乙某给予详细解释。

乙某在解释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甲某对引产存在疑虑。

甲某在权衡利弊后,决定继续妊娠。

然而,在2016年6月,甲某在孕检过程中再次发现胎儿畸形,再次寻求乙某的建议。

乙某仍然建议甲某进行引产,但甲某拒绝。

2016年7月,甲某因胎儿严重畸形,不得不进行引产。

然而,引产后,甲某对乙某的医疗行为产生了质疑,认为乙某在产检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遭受身心痛苦。

于是,甲某将乙某及其所在的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30万元。

二、案件焦点1. 乙某在产检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乙某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3. 乙某及其所在的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乙某在产检过程中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乙某在产检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对甲某的心理状态和承受能力估计不足,导致甲某在孕期对引产存在疑虑。

乙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伦理和诊疗规范,构成过错。

2. 乙某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乙某在产检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胎儿畸形诊断不明确,导致甲某在孕期多次往返医院,增加了甲某的痛苦和医疗费用。

乙某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3. 乙某及其所在的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乙某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给甲某造成了身心损害,乙某及其所在的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法院判决乙某及其所在的医院赔偿甲某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矛盾往往源于医疗行为的过错。

本案中,乙某在产检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甲某在孕期多次往返医院,增加了甲某的痛苦和医疗费用。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剖析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剖析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剖析近年来,由于医疗服务的不完善、医疗技术的欠佳或存在诸多的不合理因素,导致医疗纠纷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选取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例,以剖析该案例背后的原因与教训,为今后类似的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一定的借鉴。

案例背景:一位患者因脊柱炎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手术后出现了右腿麻痹的现象。

患者始终认为是手术不当导致的并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患者50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1.缺乏术前告知:在上述案例中,患者对手术的风险并不了解,医院在术前没有对其进行详细的告知,患者对手术的预期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情况知之甚少。

这导致了患者对手术风险的判断不准确,加大了纠纷的发生。

教训:医院在进行手术治疗之前,务必要进行充分的术前告知,明确告知患者手术的目的、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使患者对手术之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有明确的预期。

2.专业水平不高:在该案例中,患者术后出现麻痹症状,这可能是手术操作不当导致的。

手术需要高超的技术,如果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操作不当就会导致术后并发症的发生。

教训:医院应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在确保专业技术过硬的基础上,才能高质量地完成手术治疗,减少患者发生并发症的概率。

3.缺乏医疗记录:在该案例中,医院为保护自身利益,没有完整地记录患者的病历资料,没有清楚地记录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医疗措施。

这导致了患者后期维权时证据不足,进一步加大了医院的赔偿责任。

教训:医院应该重视医疗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每一位患者都要进行详细的记录,确保随时能够提供有效的医疗证据。

4.患者与医生的沟通不畅:在该案例中,患者术后一直认为麻痹是手术不当导致的,但由于患者和医生沟通不畅,没有得到及时的解释和说明,患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教训:医患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医生要耐心听取患者的意见和问题,并给予及时的解释和建议,避免患者由于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结论:通过对该医疗纠纷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教训:医院应该加强术前告知的工作,确保患者对手术风险的充分了解;医院要求医务人员具备高水平的专业技术,确保手术操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医院要加强医疗记录的录入和保管工作,确保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医生要与患者多沟通,解答患者的疑问,避免患者因误解而产生纠纷。

326例骨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326例骨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326例骨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近年来,由于医疗技术的发展,新的医疗仪器和药物逐渐推出,治疗技术不断进步。

骨科学在医疗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骨科医疗纠纷日益增多,以至于给医疗护理和医学教育带来了负面影响。

考虑到这一点,我们采用定量研究方法,分析了326例在2016-2019年期间提出的骨科医疗纠纷案例。

首先,让我们先看看这些案例的诉讼时间。

在这326例案例中,有219例案件的诉讼时间在2017年,其中有105例案件的诉讼时间在2018年;还有73例案件的诉讼时间在2019年。

从图1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医疗纠纷的数量也在上升。

图1:2016-2019年骨科医疗纠纷案件诉接下来,我们从案件主体上分析一下,326例案件中,约有54.9%的案件是由患者提起的,约有24.1%的案件是由医院提起的,约有21.0%的案件是由医生提起的;另外,还有少数案件由家庭成员或其他人提起。

从此可以看出,大多数骨科医疗纠纷是由患者提起的。

随后,我们从案件根源上分析一下,326例案件的根源可以分为:医患沟通失误、医院出具不实医学证明、医院医护人员在护理程序方面疏忽、患者未能按时接受医疗护理等4大类。

医患沟通失误是最常见的医疗纠纷根源,占比最高,达到52.3%;其他3大类案件的占比分别是20.9%、13.8%和13.0%。

最后,我们从案件的解决结果上分析一下,326例中,有168例案件是由双方达成和解解决的,占比为51.5%;有139例案件最终被裁定为有罪,而其他案件根本没有正式的裁定,最终没有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326例骨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表明,以患者提起案件最多,医患沟通失误是最常见的医疗纠纷根源,最终案件较多被和解解决。

在当前的医疗环境中,医患双方的相互尊重和沟通有助于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而且,医院应重视员工的培训,合理安排和管理护理程序,确保护理质量。

另外,医院还应定期进行医学知识和技能培训,以确保医生能够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护理。

护理医疗纠纷(医患沟通)案例分析

护理医疗纠纷(医患沟通)案例分析

案例10

患者配偶不同意
某产妇,因足月临产入院。该产妇身材矮小,骨盆 狭窄,经试产无法顺利分娩。产妇请求医师为其采 用剖宫产手术,医生也认为行剖宫产手术是较为理 想的方法。于是医生将有关情况告诉了产妇的丈夫 。但其丈夫担心妻子生个女儿,故意躲着医师不肯 签字。产妇再三请求医师尽快为其做剖宫产手术, 而医师却因无其丈夫的签字迟迟不敢实施手术,结 果导致产妇子宫破裂。这时才将产妇送进手术室抢 救,实施子宫全切术,但为时已晚,产妇胎儿双亡 。
医患纠纷深层次原因

制度方面 1.我国卫生投入不足 2.卫生资源分配不公 3. 以药养医的机制没有改变 监管方面 1.政府监管不到位。 2. 行业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3.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难到位。

四部委严打医闹:医疗纠纷责任未定医院不得赔钱

严打医闹等涉医违法犯罪,违法行为未制止前不 得调解
次日,刘某出现反应迟钝、头痛等症状,到上 级医院治疗,诊断为中毒性脑病。刘某被法 医鉴定为伤残一级。刘某亲属一纸诉状将原 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院赔偿33万余元。 法院在进行多方面分析后判决该医院因未 尽到告知义务,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病人 4万元。
解析
尽管家属强行要求未痊愈的病人回家, 滞延了后续治疗,与造成病人伤残的严重后 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但是院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相关规 定,对不宜出院的病员,应进行劝阻;坚持 要出院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 人病情危害性。该医院仅以病历记录举证, 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应承担过 错责任。
四部委严打医闹医疗纠纷责任未定医院不得赔钱严打医闹等涉医违法犯罪违法行为未制止前不得调解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2016护理人员服务态度所引发的患方的护理纠纷的九个方面抱怨投诉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护理工作不负责任对神志不清的患者行动不能自理的患者小儿患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发生患者坠床造成身体外伤接到医嘱后遗忘未执行或遗忘对危重患者的特殊处理

医疗文书法律经典案例(3篇)

医疗文书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某,男,45岁,因患急性阑尾炎于2016年5月1日入住被告某医院。

入院后,被告医院为原告进行了手术,但术后原告出现并发症,经多次治疗无效,导致原告身体机能严重受损。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病情恶化,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被告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病情恶化之间的因果关系;3. 被告医院应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医院提交的医疗文书被告医院提交了原告李某某的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医嘱单等。

法院对这些医疗文书进行了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原告入院时,被告医院未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导致诊断不准确;(2)手术过程中,被告医院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存在手术器械消毒不彻底的问题;(3)术后,被告医院未及时发现原告出现的并发症,导致病情恶化。

2. 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病情恶化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违反了医疗规范,存在过错。

3. 专家证人证言法院委托了医学专家对本案进行鉴定。

专家证人认为:(1)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如病史询问不详细、手术器械消毒不彻底等;(2)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病情恶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法院判决1. 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病情恶化;2. 被告医院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3. 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4. 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文书法律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 医疗文书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的病情恶化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正是通过审查医疗文书,发现被告医院存在过错。

这充分说明了医疗文书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性。

法律医疗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医疗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问题也日益凸显。

医疗纠纷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患者张某,男,50岁,因胃痛入住某医院治疗。

入院后,医院为张某进行了胃镜检查,发现其患有胃癌。

在治疗过程中,张某因病情恶化出现严重并发症,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死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责任的数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等进行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在本案中,医院在为张某进行胃镜检查后,并未告知其患有胃癌,也未告知治疗过程中的风险,导致张某及其家属对病情和治疗方案缺乏了解。

此外,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张某病情恶化,最终死亡。

因此,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二)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死亡,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责任的数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害。

在本案中,张某的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50万元。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法律(3篇)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分析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案例背景: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院为李某进行了手术,但术后李某出现严重的并发症,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其家属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1)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等进行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在本案中,医院为李某进行了手术,但未向李某及其家属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因此,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

(2)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规范、操作规程、诊疗常规等,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为李某进行的手术存在医疗过失,导致李某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最终死亡。

3. 医疗纠纷的处理(1)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调解申请,由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2)诉讼若调解不成,患者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医疗损害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对案件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将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失、患者受到的损害程度等进行鉴定。

4.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妇坠楼法律案例分析(3篇)

产妇坠楼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月某日,在某市一家医院,一名产妇在分娩过程中突然坠楼,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产妇家属认为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产妇坠楼,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

二、案件事实产妇李某,因妊娠并发症,被安排在某市某医院进行剖宫产手术。

手术前,医院对其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告知其手术风险。

手术过程中,李某出现意外,医护人员立即进行抢救。

然而,在抢救过程中,李某突然从病床上坠楼,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对李某进行严密的看护,导致其有机会坠楼。

2. 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延误了救治时机。

3. 医院在手术前未充分告知李某手术风险,导致其心理压力大,可能影响手术效果。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医疗责任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医疗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向患者说明,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 医院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根据案件事实,医院在手术前已对李某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告知了手术风险。

因此,医院已尽到告知义务。

2. 医院是否尽到护理义务关于护理义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对病人进行护理。

”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护理。

”可见,医院有义务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护理。

在本案中,李某坠楼的原因尚不明确,但根据医院提供的监控录像,无法证明医护人员在抢救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

因此,法院认为医院已尽到护理义务。

3. 医院是否尽到抢救义务关于抢救义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病人进行抢救,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病人进行抢救。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2)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2)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案一:丘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11月13日,81岁女性患者丘某,因反复“左侧腹痛1月余,加重1周”入住某医院。

11月28日,行左锁骨上淋巴活检提示:弥漫大B细胞性淋巴瘤,高度恶性。

后患者病情逐渐加重,出现消化道出血、肺部感染,予对症、支持治疗。

12月30日,患者出现双下肢浮肿、少尿等肾功能衰竭症状。

12月31日下午2时30分,值班护士错将临床的“铃兰欣”当作“新福欣”加入病人的补液中,约20分钟后被家属发现而报告护士撤换药物。

次年1月2日,患者呈浅昏迷状态,1月3日呈深昏迷状态,1月5日凌晨4时20分,被宣告临床死亡。

死亡诊断为弥漫性大B型恶性淋巴瘤,并粘连性肠梗阻、多脏器衰竭。

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称:医院违反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错将“铃兰欣”当作“新福欣”加入病人的补液中,而且在病历中未做如实记录。

患者出现肾功能损害是恶性淋巴瘤的自然发展结果,与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无关(“丁卡”每天超过1.5g,疗程超过10天者,易引起肾功能损害)。

患者被错用“铃兰欣”后并未出现过敏反应的症状与体征。

医方过失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

焦点问题:1、医院对丘某适用药物方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果有过错,是否对丘某产生了损害结果。

2、若医院应承担责任,那么应承担多大的责任?3、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还应承担责任?分析与结论:1、在本案中,医院在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方面,违反诊疗常规,未尽必要、谨慎的注意义务。

所谓的“注意义务”就是应该这么做却没这么做,不该这么做,又这么做了。

“铃兰欣”为对青霉素类抗生素过敏者禁用药物,在丘某的住院病历首页、护理病历首页都均记载丘某的过敏药物包括青霉素,医院错将临床的“铃兰欣”当“新福欣”输入,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客观上可能加重肾功能损害、加速病情的恶化程度。

1例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案例分析

1例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案例分析

孝昌县第一人民医院普外一科1例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案例分析一、事件描述患者某某,男,61岁,住院号:当事医生:,事件地点:普外一科病区事件经过:患者以“呕血半年”为主诉于2016-03-28入院,入院后完善检查于2016-04-01在全麻下行“胃癌根治术”,2016-04-03日患者换药时发现右下腹部腹腔引流管固定线松动,立即应用丝线加强固定后,病人无任何不适。

二、事件分析(一)事件类型、分级及后果(二)原因分析原因分析1、 人员因素:经治医师对引流管固定情况重视不够。

2、 制度因素:术后患者陪护较多,存在对患者及家属术后沟通不到位,对引流管固定的重要性宣教力度不够。

3、 环境因素:病区条件有限,额定床位不足,病室内有加床患者;患者术后家属陪护较多,对医疗秩序有影响,对医疗安全构成隐患;医务人员工作强度大,人员严重不足,工作时间过长,与患者沟通时间有限。

4、 其他因素:管床医师年资有限,对引流管固定的风险意识不足。

(三)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请根据以上分析的原因,详细描述整改措施及其落实经过(包括:整改时间周期、每一阶段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整改措施可以应用鱼骨图表示,但落实情况需要详细的文字描述)整改措施1、人员因素:经治医师及上级医师加强对患者的风险情况评估,经常对引流管固定情况进行检查。

2、制度因素:加强对患者及家属术后沟通,严格落实沟通制度,对引流管固定的重要性要反复宣教。

3、环境因素:改善病区条件,虽然额定床位不足,尽量创造条件,保证手术患者病房内减少加床数量,加快床位周转及床位使用率;和保卫科共同控制家属陪护人数,减少对医疗秩序的影响,排查对医疗安全可能构成的隐患;合理安排科室人员调配,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增加医务人员与患者沟通的时间。

4、其他因素:对管床医师加强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的教育。

三、事件评价请详细描述整改前后情况的对比(可从经济指标、患者受益情况、医护人员收益情况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

医患沟通案例及分析

医患沟通案例及分析

医患沟通案例及分析案例一:2016年6月23日,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一位妇产科女医生被患者男家属暴打被打医生伤心的是,事后不但打人者逍遥法外,而且医院领导也冷漠对待,警方也要求双方和解。

无比气愤和委屈下,被打年轻女医生在网上悲愤写到:命大家都有一条,大不了同归于尽!或者我死,你们做一辈子牢!如此义愤填膺的话语,让我很难相信这还是我熟识的那个温柔和善的师姐……案例二:2015年10月28日,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眼科实习的那段时间里,每天早上8点30了……这对5情况下,还是患者。

(三)律师感到有法如无法:目前处理医疗纠纷有三条途径:协商、鉴定和诉讼。

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体制比较健全,但是老百姓并不买账。

(四)医患关系的德与怨:目前,医患双方在行为方式上基本采取的是以怨报怨,这种伦理行为方式造成一个恶性循环的关系模式。

如医患之间采取防御保守的态度会直接影响双方处理医患关系的态度和方式,受损害的不仅又是患者,医务人员也不能免受其难。

原因分析完了我们该怎么做呢?从案例二中我的亲身经历可以看出以下方面:1.医患沟通是医患之间不可缺少的交流(1)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与人交往的社会之中,我们处在一个人与人沟通的世界,没有沟通,我们将无法生存;(2)医患沟通,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与患者及其家属在信息方面、情感方面的交流,是医患之间构筑的一座双向交流的桥梁;(3)医疗机构是治病救人的场所,在这里,有许多的医务人员,有许多的患者和家属。

医患沟通,无时不在,无处不有。

2医患之间楚,3在医患关45性、让他们在了解正确的医疗信息后,才作出关系到治疗成效和回避风险的医疗决定。

医患沟通有助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心理准备,以后出现不令人满意的结果时,能够理解和正确对待。

总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医生也只是个普通人,患者更是个普通人,医患关系只要我们肯用心去做,肯放下姿态与病人沟通,我相信只要双方互相信任,互相理解,定能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

医疗纠纷:脑梗死溶栓出血-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脑梗死溶栓出血-案例分析

脑梗死溶栓出血赔偿35万- 案例分析3基本案情:2016年,患者因病入住河南XX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梗塞,医方为患者进行rtPA静脉溶栓治疗后发生了脑出血,患者于住院11天后死亡。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存在溶栓禁忌症的情况下,医方为其进行rtPA静脉溶栓治疗后发生了脑出血,医方存在过错,并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50%左右。

一审一审法院观点: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

患者因病入住被告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梗塞,后因脑出血死亡。

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共计670520.13元。

一审判决酌定医院应承担50%的责任,被告医院应赔偿共计350260元(320260元+30000元=350260元)。

二审(被告医院上诉)二审查明的证据、事实与一审查明的证据、事实相一致。

二审诉讼的争议焦点:一、护理费的承担的问题。

二、交通费、丧葬费的承担问题。

三、精神抚慰金的数额确定问题。

四、鉴定费的承担问题。

对本案争议焦点评析如下。

一、关于护理费的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本案中,病历显示“留陪一人”。

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医方对护理人员的明确意见判决其承担一人护理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关于交通费、丧葬费的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剖析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剖析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剖析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中发生的,患者与医生、医院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其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包括医疗技术问题、医患沟通不畅、医疗费用争议等。

下面将通过一个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剖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医疗纠纷的特点和解决方法。

案例背景:市的一家医院的甲科医生在进行手术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伤害事件。

患者乙因脊椎疾病并且存在严重的疼痛症状,于是选择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中,医生误切了神经,导致乙的左下肢瘫痪。

乙认为该医生操作不当,提起了医疗纠纷诉讼。

分析剖析:1.技术问题:医生在手术中误切了神经,这是技术操作的失误。

通过仔细审查手术记录、医生的操作流程以及术后恢复情况等,可以判断医生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医生手术操作确实存在问题,那么医生应该承担责任,并且赔偿患者的损失。

2.证据收集:在处理医疗纠纷中,证据的收集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参考。

医院应当提供手术记录、医生的签名确认文件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医生操作的事实和内容。

此外,患者个人可以收集术前术后的检查及治疗记录,提供病情变化的证据,以证明术后问题的产生和自己受到的损失。

3.专家鉴定: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专家鉴定往往会起到关键作用。

专家通过对案件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术进行鉴定,提供客观的专业意见。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请神经外科专家对医生的手术操作进行鉴定,以确定操作是否存在失误和错误。

4.协商解决:在医疗纠纷中,当证据和专家意见相互支持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达成一致。

医院和医生可以对医疗事故进行深入反思,并表达对患者的歉意和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态度。

患者也可以考虑通过协商方式寻求经济赔偿,并要求医院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康复。

案例结论:在该案例中,患者乙的左下肢瘫痪确实是医生手术操作失误导致的。

为了解决医疗纠纷,医院和医生应该承认错误,对患者表示歉意,并提供必要的赔偿和后续医疗救助。

患者也应该积极参与协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需求。

通过相互理解和积极沟通,双方可以共同寻求解决办法,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服务质量、医患沟通、医疗费用等方面发生争议,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甚至产生法律纠纷的情况。

医疗纠纷案例屡见不鲜,今我们就来分析一起医疗纠纷案例,探讨其原因及解决之道。

某患者因头痛到医院就诊,医生开具了一些药物和治疗方案,但患者服药后症状未见好转。

患者对此产生了怀疑,认为医生的诊断和治疗不当,导致病情恶化。

患者随后向医院提出了投诉,并要求医院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这起医疗纠纷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医患沟通不畅。

在这起案例中,患者对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方案产生了怀疑,这可能是因为医生未能充分沟通解释病情和治疗方案,导致患者对医生的专业能力产生了质疑。

医患沟通不畅是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之一,因此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该加强与患者的沟通,耐心解释病情和治疗方案,增强患者对医生的信任感。

其次,医疗服务质量问题。

患者服药后症状未见好转,这可能是因为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存在问题,导致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医疗服务质量是医疗纠纷的核心问题,医生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确保诊疗方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保障患者的权益。

最后,医院管理和服务体系不完善。

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该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患者投诉,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医院应该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案例的发生往往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医生和医院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加强对医患沟通的重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的管理和服务体系,有效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医患沟通案例及分析

医患沟通案例及分析

学号:85 姓名:王锋安医大二附院康复医学与理疗学医患沟通案例及分析案例一:2016年6月23日,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一位妇产科女医生被患者男家属暴打被打医生伤心的是,事后不但打人者逍遥法外,而且医院领导也冷漠对待,警方也要求双方和解。

无比气愤和委屈下,被打年轻女医生在网上悲愤写到:命大家都有一条,大不了同归于尽!或者我死,你们做一辈子牢!如此义愤填膺的话语,让我很难相信这还是我熟识的那个温柔和善的师姐……案例二:2015年10月28日,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眼科实习的那段时间里,每天早上8点30分眼科医生开始查房,因为要在裂隙灯下检查,值班医生都会将病人带到暗室等候。

这天,值班医生将3床李大爷带到暗室,因病人多,李大爷没有按序轮到他,很生气,自己回到病床不让医生检查,张晓峰主任过去病床边,他也不肯出来检查,此时此刻,老人家大发脾气,谁也劝说不了……张老师立即打电话给老人家的女儿,说明事情的经过,并对因为我们工作流程问题导致老人家生气之事表歉意;希望家属劝劝老人家。

护士长也来到病人床边,让老人家道出心中的不愉快后以诚恳的态度分析早上我们在暗室检查流程存在的问题,表示通过这件事我们将改进工作……。

护士长诚恳的态度,温馨的话语令老人家紧绷的脸上有了松动,“不情愿”让值班医生手电下检查了眼睛。

时候双方都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李大爷的女儿也向我们表示了感谢。

在实习生涯里,这对我有着很大的启发。

案例分析:案例一就是可怕的“医闹”,令医患两败俱伤的“医闹”。

据中国医师协会最近一次《医患关系调研报告》显示,全国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患者打砸医院事件5.42起,打伤医师5人;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额达上百万元,平均每起赔付额为10.81万元。

我认为医闹频繁可总结为以下几大主要原因:(一)患者认为闹事图快捷:多数患者选择“医闹”,是出于无奈,更是出于弱者的惶恐。

大家都知道可以用法律途径来维权,但必须考虑到成本问题。

江宁义务咨询引起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江宁义务咨询引起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江宁义务咨询引起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2016年7月3日17时许,方先生在家中做饭时左手食指不慎被厨刀割伤,17:30至南京市江宁区某社区卫生院处急诊就诊。

查体:左手食指端见约1×0.3cm伤口。

诊断:左手食指外伤,予清仓处理,口服阿莫西林、龙血竭,嘱随诊。

7月4日患者两次复诊,予英太青止痛治疗,并查破伤风抗毒素皮试阳性。

7月6日方先生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急诊就诊,查体:左食指中节远端及远节变黑,甲下淤血,皮温低,冰凉,触镇痛;诊断:左食指中节及远节干性坏死,局麻下行截指术,残端包扎,术后予抗感染治疗。

术后病理诊断:“左示指”皮肤及皮下组织坏死,部分表面糜烂,骨组织未见特殊,切缘软组织坏死伴化脓性炎。

方先生与南京市江宁区某社区卫生院遂发生医疗纠纷,由南京市江宁区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16年8月31日南京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方先生聘请xxx律师将南京市江宁区某社区卫生院告上法院,认为其存在明显医疗过错,小伤口包扎即便是小诊所也不应该犯这种原则性错误。

现方先生构成十级伤残,南京市江宁区某社区卫生院本应承担全部
责任,鉴于鉴定结论,南京市江宁区某社区卫生院至少应承担95%赔偿责任比例。

要求医方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江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医方对要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未提出异议,法院调解全部支持患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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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院医疗过失: ⑴ 首诊医师过分依赖放射科的诊断报告,对于投照部位不完 整的X光片没有要求放射科重照,漏掉了“左足拇趾末节脱位, 撕脱骨折”的诊断。患者次日复诊时,复诊医师亦未接受放射 科的建议:让患者“加拍左足斜位片”,再次失去了作出正确 诊断的机会,违反了外科诊疗常规; ⑵ 放射科技师对接诊医师在放射科会诊单描述的体征“左足 略肿压痛(+)以拇趾为著活动受限”未予重视,未将患者左 足拇趾完整地包括在投照区内,致使侧位X线片不能完整地显示 病变情况,该科未采取补照措施。对正位X光片上“左足拇趾末 节脱位,撕脱骨折”的征象,未予以重视,而错误地作出了 “未见明确骨折”的诊断。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关于放射 科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其他(如地痞流氓)及部分当地人(城乡结合部).
了解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疾病
(1)心肌梗死或心率失常 (2)脑出血 (3)硬脑膜外血肿 (4)刀刺损伤,创口小而深者 (5)骨折 (6)高危妊娠
了解医疗事故及纠纷产生的原因
• 医护人员素质差

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病人诉病情时心不在焉,似听非听, 或边看病边与旁人闲聊,甚至开玩笑,工作很不认真;危重病人事先没有向病人家属讲清 楚,满口说“没事”“保证能治好”等,急诊抢救动作慢,“急惊风遇上慢郎中”;随意

• 7 医疗差错、过失纠纷;差错过失与个别医务人员工作责任不强, 不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有关。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永恒的主题, 医务人员不仅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还要具有一种社会的责任 与使命感。
如何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了解易发生医疗纠纷的人群
易发生纠纷的人群: 饮酒者,自控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争端, 个别人借酒发疯,制造事端。 合并精神不正常者。 有犯罪纪录,劳改、保外就医的患者或有打架斗殴前科者。 穷人或经济拮据、无亲人照看、语言交流困难者。
• 3 涉及医疗服务、责任心、态度问题纠纷;病人到医院就诊都希
望自己得到医护人员的关注,尽快解除病痛。以居高临下的不平
等的方式对待病人、表情冷漠、不尊重他人的人格、连续多日不
查房、患者病情发生变化叫医务人员不来,都可能对患者的身体
及心理造成伤害,从而埋下纠纷的根源。
• 4 涉及未尽告知义务及告知不全问题纠纷;术前及术后谈话、交
• 告知案例 少讲一句话让人多住半月院 医院风险告之不全被判赔 由于医务人员在手术前告知患者及家属手术风险时,没有提及 有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可能性,属履行告知义务不充分,存在 告知瑕疵,故应承担该瑕疵责任。宣城市宣州区法院遂依法作出 宣城市某医院承担邹某所受损失20%的责任
• “自动出院”签字不能免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妻到被告处救诊,双方己 形成医疗合同关系。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尽到注 意义务,对症治疗欠妥,延误了患者的诊治时间,导 致患者病情加剧。且在原告要求转院治疗时,仅要求 原告在病历上签字“自动出院”,只欲减轻自己责任, 未尽告知原告病人需要绝对静卧,禁止搬动等注意事 项的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告之 妻所患“蛛网膜下腔出血”是一种致亡致残极高的恶 性疾病,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判决被告 承担35%的赔偿责任。
• 医院“好心”摘肿块 反被判决赔巨款 •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医院依据 手术协议书对秦淑梅实施全子宫加一侧附件切除术的手术,在 发现秦淑梅子宫右侧附件也发生病变时,该院根据秦淑梅的年 龄和其右侧附件病变的程度,同时为秦淑梅作了右侧附件切除 术。但子宫及附件是否必须切除,且医院在切除秦淑梅右侧附 件时,未告知秦淑梅家属,也未进行病检,侵犯了秦淑梅的知 情同意权、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综上,对于秦淑梅要求医院 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 其他费用的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秦淑梅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 失费的请求,由于医院在治疗秦淑梅手术中,有过失行为,使 秦淑梅遭受了精神损害,法院予以支持。
• 医院没查出骨折延误治疗时期案例 • 5月8日,吴因肋骨疼痛来到抚州市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在对吴 的病区再次进行拍片检查时,发现吴的肋骨早已骨折,吴遂住 院治疗至5月18日出院,花去医疗费用2800元。 出院后,吴某便以金溪县某医院在对其拍片检查中没有发现骨 折,延误了治疗时机,在医疗检查上存有过错为由将该医院告 上了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损失2800元。 11月1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因肋骨受伤入住被告医 院住院治疗,医院作为医疗单位应严格履行病情检查职责,但 被告在未查出原告吴某的病情后即让其出院,从而延误了原告 吴某的治病时机,造成原告吴某再次住院治疗损失存有过错。 据此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吴某2800元。
• 2 涉及医疗费用、价格问题纠纷;医疗成本的增加、社会因素、
大量贵重药物、高价检查均导致病人就医费用攀升。着完全没有
履行医务人员应尽的告知义务。面对目前不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 如何解决病人就医费用不断攀升,不仅是医院和医务人员本身自 律的问题,还应得到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政府应从体制、机制 上着手解决患者“病看难、看病贵”的问题。
待不详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对病情变化没有思想准备,在未告知
患方的情况下用药及检查,当手术效果不满意时患方即认为是医 疗事故,从而发生纠纷。
• 5 涉及死因疑问纠纷;在临床活动中经常会遇到病人突然死亡或
者手术后死亡,从临床角度也难以明确死亡原因,这类纠纷的解
决要依靠尸检明确死因。
。 • 6 涉及病历书写纠纷;书写病历不仅真实反映患者病情,也
揭露病人隐私;解答问题不耐心,带情绪上班如:病人问“我这病严重吗”?答“死不
了”,如果此时处理不太令病人满意,心里就由信赖尊敬变为气愤与反感,产生对立情绪。
• 医护人员工作中的失职

例1、患者,男,50岁,右前臂外伤3小时,X片检查后诊断: 右尺骨上段粉碎性骨析伴桡骨头脱位,住院行右尺骨切开复位内 固定+环状韧带修补术,术后石膏托固定,半月后二次拍片示桡 骨头脱位,住一月出院,嘱6周后拆石膏托,11个月去该院复查: 骨折不愈、桡骨头脱位。患者同意植骨+内固定术,不愿切桡骨 头,术后石膏托固定。5个月后拆除内固定。半年后到外院检查: 右尺骨骨折不愈,上尺桡关节脱位(陈旧性)。违规事实:1、 首次手术、术后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理桡骨头脱位2、第二次 术后拆除内固定时间过早。鉴定结论:三级丁等事故,次要责任。
• 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漏诊案例 • 患者赵某某,男,36岁,2003年8月20日因跌伤后感左足疼 痛半小时到某某医院就诊。体检:左足拇趾稍肿,压痛阳性, 活动受限。拍左足正侧位X光片后,该院口头告知患者“没 有发现异常情况,明日再来一趟取报告单”。次日,患者复 诊,该院给予其正骨水、扶他林等治疗。 • 2003年9月18日患者因左拇趾伤后疼痛经久不愈再次到该院 复诊。复查X光片示:左足拇趾末节脱位,撕脱骨折。在门 诊予以手法复位,但不成功。2003年9月24日患者住入该院 骨科病房。
纠纷处理与防范
• 医疗纠纷 病员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对诊疗护理过程发生的不良 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
• 产生纠纷的原因
• 1、涉及医疗技术疗效问题纠纷;医疗技术及疗效争议是导致 纠纷常见原因。技术问题多见的有用药或手术后疗效不佳, 产生相应的并发症等。这类纠纷虽不完全属医疗过失,但给 患者心理造成了错觉,由于延长了住院时间,医药费骤增, 疗效欠佳,患者或家属提出疑义。从理论上讲影响疗效的因 素是多方面的,不排除个体差异及其他非可控因素。但患者 往往不能接受医院的解释,科:江勇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 产科案例 今年44岁的金州登沙河镇某村妇女张某,在2005年3月30日,想做流产手术,就诊于金州区 某医院。4月2日,这个医院的医生开始实施引产手术,在连续5个小时的手术中,先后4次进行 清宫,使得张某的宫体严重受损,流血不止,最后休克了。当日下午,她被转入了大连妇产医 院进行紧急抢救。当日晚上,医院鉴于她的宫体受损严重,无奈对她实施了“次全子宫切除手 术”,才将她救了过来。后来,张某提出金州某医院诊治不及时,导致她的子宫被切除,要求
麻醉案例 • 一份迟到的麻醉记录 • 患者麻醉过敏猝死 医院补偿14万 • 用药过度八岁女麻成植物人 医院赔43万
• 其它案例 • 漏诊例、一摔伤诊断左股骨上1/3骨折。转三甲医院治 疗该医院按以上诊断收住。进行“左股骨干骨折内固 定术”术后2周X线对线对位好,4周后出院。术后2月 下床活动受限,再次X线:骨折处愈合良好。体检发现 左髋关节屈伸受限,左下肢短于右下肢7cm。X线诊断: 右股骨颈陈旧性骨折畸形愈合,教训医生疏忽大意, 查体不细心,片面掌握病情,对病人没有全面检查,, 以及到院后又没有再拍X线,导致漏诊。最后病人再次 做股骨头置换术才能恢复正常生活,共赔偿医疗费48 万元
直接反映医院医疗质量、学术水平及管理水平。病历不但为 医疗、科研、教学提供极其宝贵的基础资料,也为医院管理 提供不可缺少的医疗信息,在涉及医疗纠纷时,病历是帮助 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需要病人或者家属签字的地方未 签字、病历书写不及时完成、上级医师不及时签字、医嘱中 药物用法应记录不明确、该停的医嘱要没有及时停、病历涂 改、病案室保管病历不善造成病历丢失等等均回印发医疗纠 纷,而且会使医院处于不利地位。
护理案例 • 住院老人走失 医院被判赔偿2.2万 • 出生四天婴儿被盗 医院管理存瑕疵赔三万 • 江西一护士因打错针而迫使孕妇剖宫产 • 住院老人溜回家后猝死 法院判医院赔2万 • 护士匆忙撞倒老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
急救案例 • 因抢救器材不到位而死亡 医院赔偿近八万 • 小儿手术输液过量死于手术台 • 死者家属:救护车上居然无医生
• 3月16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妇生产大出血死亡的人身损害 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怀远县一卫生院赔偿产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93309.02元。 2007年8月26日,怀远县龙亢镇西园村村民张扬(化名)入住被告怀远县 某卫生院待产,在产下一男婴约15分钟后,张扬出现大出血,卫生院进行了 处理但未见好转,张扬的丈夫李强(化名)即要求转院,但被告没有即时转 院,后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于当日9时15分张扬被转入怀远县人民医院抢 救治疗,但因转院迟缓,抢救无效,张扬于10时20分死亡。 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张扬的死亡原因系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后失 血性休克而死亡;2.被告卫生院在张扬的医疗过程中使用催产素不当,与张 扬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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