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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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服务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社区矫正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三、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2.公正公平:无论罪犯身份如何,都要公正、公平对待。

3.科学有效:根据罪犯情况,科学有效开展矫正服务。

4.安全保障:确保社区矫正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罪犯的人身安全。

5.人文关怀:关心罪犯的精神需求,提供人文关怀。

四、服务内容1.社会调查:对罪犯的社会背景、家庭情况、心理健康等进行综合调查。

2.矫正计划:根据调查结果,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3.监督管理:对罪犯进行定期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4.教育培训:开展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活动,提高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

5.心理疏导:对罪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

6.社会融入:协助罪犯逐步融入社会,重建正常生活。

五、工作流程1.接收申请:接收社会公众和相关机构的社区矫正申请。

2.审核评估: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3.矫正计划:制定符合个体的社区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4.执行矫正:按照矫正计划,对罪犯进行矫正服务工作。

5.监督反馈:定期对矫正效果进行监督和反馈,及时调整矫正计划。

6.评估总结:对矫正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完善矫正服务工作。

六、人员管理1.素质要求:社区矫正服务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良好道德素质。

2.培训要求:对社区矫正服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3.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区矫正服务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4.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的社区矫正服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2.外部监督:接受上级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3.公开透明:对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社区矫正人员平时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平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社区矫正人员行为,确保刑罚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

三、管理制度1. 接收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接收,建立档案,明确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 考核及奖罚制度(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个人情况,接受考核。

(2)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3)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收监执行等处罚:①故意犯罪,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②实施其他违法行为,扰乱社区矫正秩序的;③不按规定报告行踪的;④拒绝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管的;⑤其他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

3. 社会保障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协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生活、就业、教育等方面的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

4. 解除制度社区矫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可以解除社区矫正:(1)服刑期满;(2)经社区矫正机构考核,认为不再危害社会的;(3)其他依法可以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形。

5. 档案管理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详细记录其基本情况、矫正表现、考核结果等信息。

6. 管理措施(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3)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考核,如实报告个人情况。

(4)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

四、监督管理1.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其重新犯罪。

2.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在社会环境中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通过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1、依法规范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矫正程序合法、措施得当。

2、以人为本原则: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关注其合理需求,采取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充分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

3、社会参与原则: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4、公开透明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结果等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三、社区矫正机构及职责1、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2、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3、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包括接收矫正对象、建立矫正档案、制定矫正方案、组织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1、法院、监狱、看守所等部门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后,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2、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3、对未按时报到的矫正对象,应及时组织查找,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矫正方案的制定与实施1、司法所应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2、矫正方案应包括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心理矫治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3、矫正方案应根据矫正对象的表现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六、监督管理措施1、要求矫正对象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包括思想动态、工作生活状况等。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犯罪分子的处罚和监督,提高社会治安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在社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监督,促使其改正错误,回归社会的法律制度。

第三条社区矫正的宗旨是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矫正人员的改造和再教育。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刑事判决而被判处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

第五条社区矫正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尊重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的人格尊严。

第六条社区矫正应当积极引导、强化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帮助其自觉接受矫正、主动改正错误。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对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矫正对象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刑事判决或暂予监外执行;(二)有自我改正的愿望;(三)有家庭或社会支持;(四)适宜接受社区矫正的身体和心理条件;(五)年龄在法定限制范围内。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其适宜的矫正措施和计划。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有权要求社区矫正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如发生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社会安全。

第三章矫正措施第十六条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社区服务;(二)社区教育;(三)社区劳动;(四)受监督自觉;(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矫正机构的工作,认真执行矫正计划。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工作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是指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管理、教育和帮助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有助于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促进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重要性。

一、报到登记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登记。

报到时携带身份证明、户口簿、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判决书(或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法律文书,并如实报告家庭情况,填写文书,建立执行档案。

限期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矫正,并建立工作档案。

二、思想汇报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周一次电话报告,汇报本周以来的活动情况、所在位置及思想状况。

2、每个月到司法所至少见面一次,接受谈话,汇报近期个人遵纪守法及思想状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学习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安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法律知识、时事政治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1、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个人自学活动。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四、迁居审批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因家庭情况,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迁居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司法局审批。

经征求新居住地司法局意见后,办理迁居手续。

五、外出管理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需要外出的,应当提前向司法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时返回居住地,并向司法所报告外出情况。

六、社区服务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照司法所的要求,参加社区服务活动。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
度适用于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1.社区矫正人员有权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福利。

2.社区矫正人员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制度,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安排。

3.社区矫正人员有义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区安宁秩序。

第三章行为规范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尊重上级单位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变动工作计划和
执行方案。

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社会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

3.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制度,不得私自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

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维护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四章惩罚与奖励
1.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

2.对表现优异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

第五章附则
1.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3.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如有疑问或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或相
关部门报告。

以上是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社区矫正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社
会治安和秩序。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相关协助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加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正其不良行为,促进其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依法、科学、文明、人文的原则,遵循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原则,实行稳妥、公正、独立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促使矫正对象尽快恢复社会适应能力,实现更好的社会融合,避免再次犯罪。

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要落实责任,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建立稳妥、公正、独立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坚守职业操守,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真正为社区矫正服务。

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发扬团结合作的精神,密切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共同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针对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评估,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工作,服从矫正程序的安排。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接受必要的监督和教育,改正不良行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要按时报告自身情况,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积极响应社区矫正机构的号召,配合完成矫正任务。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擅自改变矫正计划,不得拒绝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得造成他人损失或危害社会治安。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如实履行相关义务,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良好成绩,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如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社区矫正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复查、延长矫正期限、调整矫正方案等。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村居社区的管理,维护社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居社区矫正是指对居住在村居社区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和肇事者进行纠正、教育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的宗旨是帮助矫正对象纠正错误,改变不良行为,实现再次社会融入,促进社会治安稳定。

第四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处罚、纠正、教育和帮助,促使其自觉遵纪守法、正确行为。

第六条村居社区矫正管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工作秘密,恪尽职守,公正执行矫正任务。

第八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村居社区矫正的对象第九条村居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罪犯和肇事者等。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是指被怀疑涉嫌犯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侦查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个人。

第十一条罪犯是指经法院判决认定犯有犯罪行为的个人。

第十二条肇事者是指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个人。

第十三条村居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满法定年龄、能够自理和自理能力;具备接受矫正教育和改造的意愿和条件。

第十四条村居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矫正教育。

第三章村居社区矫正的程序第十五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程序合法、程序严密。

第十六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接收、登记、评估、提案、执行等。

第十七条矫正对象的接收应当由专门机构负责,接收流程规范,确保矫正对象能够及时接受矫正教育。

第十八条矫正对象的登记应当详细记录个人信息、犯罪经历等内容,信息保密,确保矫正工作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矫正对象的评估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帮助矫正对象确定矫正教育方案的重要依据。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秩序,提高矫正效果,确保社区的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社区矫正中心的性质和任务社区矫正中心是国家机关对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和帮教的机构。

其任务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规范管理和培训,促进其健康成长,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走上正常生活轨道。

三、社区矫正中心的组织架构社区矫正中心分为行政部门、矫正部门、教育培训部门、医疗保健部门、安全保卫部门等部门。

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四、社区矫正中心的管理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的登记和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应按照规定报到社区矫正中心,接受管理和帮助。

在中心内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2.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生活社区矫正对象需遵守中心的作息时间,保持卫生,注意个人形象和修养。

不得随意外出,不得接触违法违规人员。

3.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培训社区矫正对象需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学习和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4.社区矫正对象的医疗保健社区矫正对象需定期接受中心的健康检查和治疗,保持身心健康,消除隐患。

5.社区矫正对象的安全保卫社区矫正对象需遵守中心的安全规定,不得擅自行动或危害他人安全。

中心保安人员要加强巡逻和监控,确保中心的安全。

五、社区矫正中心的惩戒措施对不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心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止培训等措施。

对严重违规者,中心可以报请上级机关进行处理。

六、社区矫正中心的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心可以给予表扬、奖励和奖金鼓励,激励其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七、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计划和总结社区矫正中心应定期制定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同时,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果。

八、社区矫正中心的社会责任社区矫正中心要充分发挥社会服务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社区矫正的深入发展,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社区矫正各项条例

社区矫正各项条例

社区矫正各项条例一、背景社区矫正是一种在社区环境下对违法犯罪者进行监管和矫正的措施。

为了有效地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并保护公共安全,制定社区矫正各项条例具有重大意义。

二、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矫正效果,并保护社区居民的权益和安全。

三、主要内容1. 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和评估标准;2. 社区矫正方案的制定和实施;3. 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机制;4. 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监督和评估;5. 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矫正的机制和权利保障;6. 矫正成果的认定和效果评估;7. 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协作机制。

四、责任和义务1. 社区矫正机构:- 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并监督实施;- 提供必要的矫正资源和服务;- 维护矫正对象的权益和安全;- 公开透明地向社区居民汇报矫正工作进展。

2. 社区矫正人员:- 依法开展矫正工作;- 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定期报告矫正对象的状况;- 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3. 社区居民:- 支持和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监督和评估1. 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2. 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社区矫正的效果;3. 推行透明公开的评价制度,让社区居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和成果。

六、处罚和奖励1. 对于不合规或失职失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2. 对于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和激励。

七、附则1.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 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以上为社区矫正各项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效,维护社区居民的权益和安全。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

为了有效管理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制定一套规章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入矫与安全管理1. 入矫程序社区矫正入矫程序包括与受矫正对象的面谈、申请表审核、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准确而有效的入矫程序有助于确保受矫正对象的适宜性和公平性。

2. 安全管理措施社区矫正中的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监控装置的安装、随机抽查、不定期家访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受矫正对象的行为符合规定,并降低再犯率。

二、行为规范1. 义务与权利受矫正对象应遵守社区矫正义务,如按时报到、积极参加康复活动等。

同时,他们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隐私保护、合理待遇等。

2. 禁止行为社区矫正中禁止的行为包括吸毒、暴力行为、逃避监管等。

这些禁止行为与受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法律意识密切相关,限制它们有助于防止再次犯罪。

三、康复与教育1. 康复服务社区矫正中的康复服务包括心理辅导、就业培训、社交技巧训练等。

通过有效的康复服务,受矫正对象可以逐渐摆脱犯罪行为,实现心理和社会的康复。

2. 法制教育社区矫正中的法制教育旨在提高受矫正对象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通过法制教育,他们能够深入了解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培养正确的行为准则。

四、违规处罚与退出矫正1. 违规处罚措施社区矫正中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受矫正对象,会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罚措施,如警告、公开批评、加强管控等。

这些处罚措施可以起到震慑作用,维护社区矫正的秩序。

2. 退出矫正程序当受矫正对象完成规定的矫正期限,且表现良好时,可以提出退出矫正的申请。

退出矫正程序涉及对受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审核和解除矫正等环节。

通过严格的退出程序,确保受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稳定性。

五、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社区矫正中的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报告、随机抽查、社区巡查等。

这些监督机制有助于及时掌握受矫正对象的行为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一、引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本辖区内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三、工作目标1、通过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2、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工作原则1、依法规范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执法公正、规范。

2、以人为本原则。

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充分考虑其个体差异和实际需求,采取人性化的管理和教育方式。

3、社会参与原则。

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4、综合治理原则。

整合各方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五、工作流程1、调查评估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决定机关对罪犯拟适用社区矫正前,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2、接收登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作出社区矫正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收登记,建立档案。

3、入矫宣告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入矫宣告,宣告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纪律,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4、监督管理(1)定期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思想动态等。

(2)实地查访。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实地查访,了解其生活、工作和改造情况。

(3)信息化监管。

运用手机定位、电子腕带等信息化手段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实时监管。

5、教育矫正(1)集中教育。

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效果,保障社会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取保候审罪犯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帮助,促使其逐步恢复正常生活、成为社会有益成员的工作。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矫、依法办事的原则,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社会化帮助,强化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增强矫正对象的法纪观念,培养矫正对象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团结稳定、和谐包容、担当负责、宽严相济、仁爱尊重的原则。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是:(一)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工作;(二)做好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引导其自觉接受矫正、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三)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四)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协助完成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合法权益;(五)加强社会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普及,促进社会公众的矫正观念和规范的提升。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是指社会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

社会矫正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等进行矫正工作的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帮扶和监督。

社区矫正机构是指负责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进行矫正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社会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二)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发问题;(三)定期开展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四)与司法机关配合,协助完成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合法权益。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收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二)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三)开展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效果,保障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根据我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2. 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法治观念;3. 促进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矫正教育,实现自我改造;4. 增强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预防重新犯罪。

三、管理制度1. 入矫登记与评估(1)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前,应向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2)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入矫登记,并对其基本情况、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进行评估;(3)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2. 监督管理(1)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活动;(2)社区矫正人员应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个人情况,包括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3)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实时监控,确保其遵守矫正规定。

3. 教育培训(1)社区矫正机构应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法律法规、道德修养、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2)社区矫正人员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4. 社区服务(1)社区矫正人员应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参加社区服务活动;(2)社区服务内容应与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因素相结合;(3)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对社区服务的监督和管理。

5. 迁移与解除(1)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迁移居住地的,应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申请;(2)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迁移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3)社区矫正期满,经评估合格者,社区矫正机构为其办理解除手续。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2. 加大社区矫正经费投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3. 加强与社区、家庭、学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社区矫正合力;4. 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教育改造、预防犯罪、维护稳定的原则,实行社区矫正对象自我管理、社区管理、司法所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区居委会、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遵守社区规章制度,不得扰乱社区秩序;(四)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社区矫正教育;(五)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六)按时向司法所报告个人情况,不得隐瞒、谎报。

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以下管理措施:(一)签订社区矫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二)建立社区矫正档案,记录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教育改造情况等;(三)设立社区矫正小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等工作;(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社区矫正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一)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情节严重的;(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三)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应当解除社区矫正:(一)社区矫正期满的;(二)社区矫正对象死亡或者丧失社区矫正能力的;(三)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接受社区矫正的。

第三章社区矫正活动第九条社区矫正活动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法规教育;(二)心理健康教育;(三)职业技能培训;(四)社会公德教育;(五)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六)社区公益活动。

第十条社区矫正活动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活动由社区矫正小组组织实施,司法所进行监督。

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秩序维护,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包括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戒毒所、社区康复中心等。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矫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护被矫正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教育改造和社会融合。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要高度重视社会风险评估,突出矫正效果评估,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的协调推进。

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矫正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培训和外部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矫正对象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被矫正人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实施分类矫正。

第十条被矫正人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服从矫正要求,积极配合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被矫正人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违反社区管理规定。

第四章矫正服务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辅导、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被矫正人重新融入社会。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矫正对象的康复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康复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自我评估和整改检讨,监督其矫正成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评估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矫正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失职违法处罚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矫正对象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规,严格保守国家机密。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化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化

一、引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感化、挽救,使其在社区环境中重新融入社会。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矫正效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本制度对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进行制度化规定。

二、制度目的1.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2.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3. 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转变和道德素质提升;4. 维护社区和谐稳定,预防和减少犯罪。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

四、管理职责1.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2. 社区矫正工作者: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3.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五、日常管理制度1. 纪律约束(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区规章制度,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3)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作息时间,不得擅自离院、离组。

2. 活动管理(1)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应服从安排,积极参与。

(2)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内活动,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社区矫正对象应定期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 教育培训(1)社区矫正机构应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律、道德、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2)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4. 心理辅导(1)社区矫正机构应设立心理辅导室,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社区矫正对象应主动寻求心理辅导,解决心理问题。

5. 职业技能培训(1)社区矫正机构应与职业培训机构合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2)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

6. 家庭责任(1)社区矫正对象应履行家庭责任,关心关爱家庭成员。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制度范本一、社区矫正目标1. 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2. 促进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3. 提高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社区矫正对象1.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生效的罪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2. 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分子。

3. 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逮捕、拘留或逮捕后不久即可释放的罪犯。

三、社区矫正工作流程1. 接收法律文书:法院、公安机关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2. 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个人背景、家庭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矫正意见。

3. 宣告矫正: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宣告,明确矫正期限、矫正要求和责任。

4. 建立档案:社区矫正机构为每位矫正对象建立个人矫正档案,记录矫正过程和相关情况。

5. 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要求。

6. 教育帮扶: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其融入社会。

7. 解除矫正: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符合解除矫正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四、社区矫正工作制度1. 矫正对象报告制度:矫正对象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情况,包括生活、工作、学习等。

2. 外出审批制度:矫正对象需离开居住地,应提前向社区矫正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3. 教育学习制度: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教育学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4. 公益活动制度: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培养其社会责任感。

5. 定期走访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走访,了解其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6. 考核评价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的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社区矫正工作保障1. 组织保障: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对罪犯的监督、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和有效开展,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采取社区矫正措施,既能够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又能够给予他们一定的自由和机会,促进其自我改造和回归社会。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目标和原则社区矫正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在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规范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执法公正、规范。

2、以人为本原则: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注重教育感化,激发其自我改造的积极性。

3、个别化原则: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实施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4、社会参与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1、调查评估在法院判决前或监狱决定假释前,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

2、接收登记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后,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3、制定矫正方案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和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明确矫正目标、矫正措施、矫正期限等内容。

4、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定期报到、实地查访、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其活动情况和思想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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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海原县高崖司法所
目录
一、学习培训制度 (1)
二、矫正个案制度 (2)
三、监督制度 (2)
四、社会志愿者聘用制度 (3)
五、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4)
六、公益劳动制度 (6)
七、学习教育制度 (7)
八、外出请销假制度 (7)
九、考核制度 (8)
十、解矫制度 (9)
十一、社会保障制度 (10)
十二、检举申诉制度 (10)
一、学习培训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行。

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矫正个案制度
1、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2、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矫正个案。

3、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三、监督制度
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有法律监督、矫正组织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

2、检察机关予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3、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法律规定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反映,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4、上级社区矫正组织应定期检查、指导、监督下级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同级社区矫正组织内部应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改正。

5、社区矫正组织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有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6、社区矫正组织可从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人员和矫正对象亲属等聘请执法监督员。

7、社区矫正组织应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8、举报、投诉和处理结果应登记归档,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社会志愿者聘用制度
1、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2)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3)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社会志愿者应主要从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村(居)委会人员、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所在单位人员中聘用。

2、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

3、社区志愿者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1)参与制定矫正对象矫正方案;
(2)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及心理咨询;
(3)与矫正对象结成对子,帮助教育矫正对象;
(4)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承办社区矫正组织指派的其他工作。

4、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联络和活动。

五、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对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不及时解答和处理。

推诿、懈怠的给予警告,屡次发生上述现象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戒免谈话,直到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2、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影响全区工作进度;或者遇有特殊情况、问题及重大事宜不及时反映和上报,瞒报、
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矫正对象基本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停职检查、给予行政处分,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矫正对象脱管失控,不积极查找,不主动上报,一经发现,通报批评;导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调离工作岗位。

5、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失职或者违反社区矫正其它规章制度,不按程序办事,不能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给工作造成一定危害或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戒免谈话,直到调离工作岗位;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凡出现上述问题的,不得在本年度内评优、评先、入党、提拔。

六、公益劳动制度
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2、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社区)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司法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设置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

3、司法所应当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并在每个基地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

4、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社区服
七、学习教育制度
1、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 、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案矫正;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刑人员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

八、外出请销假制度
1、矫正对象外出的,本人必须向司法所写出书面申请。

2、经司法所和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司法所应发给外出证明。

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

3、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矫正对象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九、考核制度
1、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

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即开始对其考核。

2、矫正对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日常主要考核:遵守基本制度(如迁居、外出请假销假等制度)、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及学习等内容。

3、司法所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小结。

每月月底司法所依据当月的考核结果,结合矫正对象各方面的综合表现,按一定比例择优评出表扬和积极分子。

4、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考核奖惩的批准权限为:
表扬、授予积极分子称号、记功、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派出所考核、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身审核,报青羊区司法局、青羊公安分局批准。

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司法所、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身审查,报青羊区司法局、青羊公安分局审核。

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报请相关人民法院或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审核裁定。

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批准。

十、解矫制度
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司法所要在矫正期满前15日,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报区社区矫正办审议批准后,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当日,以一定的形式宣布对矫正对象解除矫正。

2、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司法所应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需附省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经区社区矫正办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在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将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通知送达司法所。

做出收监决定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3、矫正对象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司法所填写《矫正对象死亡情况登记表》,与医院死亡证明一同存档;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死亡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死亡后7日内,将矫正对象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矫正对象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十一、社会保障制度
矫正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社区居委会要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二、检举申诉制度
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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