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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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召回制度
为了加强药品安全使用的管理,确保临床用药的安全,减少或避免药害事件的发生,提高快捷高效地处理用药风险的能力,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医院药品召回制度。
一、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必须召回药品:
1.药品调配、发放错误;
2.已证实或高度怀疑药品被污染;
3.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现或患者投诉并证实为不合格药品;
4.已过期失效的药品;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药品.假药、劣药或要求召回的药品;
6.生产商、供应商主动要求召回的药品。
二、药品召回与处理程序:
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步骤的处理。
1.查找处方、病历,找到用药患者,通知其停止用药,并取回药品,必要时退回药品费用。
2.药剂科派人去临床科室察看情况,并封存该药品。
3.确定为不良反应的按不良反应报告程序及时上报。
4.各病区、各药房的药品退回药库,妥善保管于指定场所。
5.通过计算机程序在全院范围内暂停使用该药品。
6.药库与药品供应商联系退药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