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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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更好地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法律顾问合同。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专项法律服务。二、乙方指派的顾问律师及资格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并经甲方同意,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乙方指派的律师不能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乙方应更换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取得甲方的同意: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乙方顾问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

1、乙方律师应当提供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甲方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应甲方要求,对甲方及所属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

(7)办理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2、乙方可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内容:

(1)接受甲方委托,就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甲方委托,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接受甲方委托,就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为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4)接受甲方委托,就甲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有影响的重大事件,进行调查、协调,并向甲方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5)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四、乙方顾问律师的工作方式

乙方不派员在甲方处办公,日常法律事务通过网络、邮件、电话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联络,但确需乙方律师现场办公的除外。

五、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保持日常联系,并给乙方及其受聘律师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2、为使受聘律师能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和律师详细、真实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正本或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文件、材料及有关情况的真实性;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受聘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服务报酬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受聘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违反法律,或者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六、乙方顾问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须特别履行的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七、合同期限

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八、服务报酬

1、法律顾问费

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服务之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人民

币元;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法律顾问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当为甲方出具正式票据。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2、专项法律服务费

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之专项法律服务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律师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在通常律师费标准的50%范围内协商确定。

3、律师工作费用

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的交通费、食宿费。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严重违反约定的义务,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或请求,在七个工作日内拒不恢复充分完全履约的,甲方有权根据

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以及服务质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有关情况有误而产生的责任除外;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十、合同变更与解除

1、经双方同意,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本合同予以变更及补充;

2、乙方有下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法律顾问的受聘律师;

(2)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并造成甲方损失的;

(4)其它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之义务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但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1)甲方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

(2)甲方拒绝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费用的。

十一、通讯与联络

甲方指定以下联系人负责本合同约定事项的联络、沟通,并按以下通讯方式发出或接收相关通知、文件及资料:

甲方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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