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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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也出现在我们面前,处理好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关乎我国发展的大局,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的现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充分发挥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实现资源的配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寻求利润的最大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每一个市场活动主体都具有足够的活力,都能自主地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为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就会不断寻求自由,比如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等等。没有这些自由,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自由,不是能够自我保护和保证的,它会受到来自多个方面的破坏:相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对自由的侵犯,自身对于自由的滥用,政府或者国家对于个体自由的侵犯。这三个方面有任何一个方面被放任,都可能毁坏整个自由。要制约其中的每一因素,只有法律是不行的,还必须要有法治。因为没有与理性形成互动的法律,大多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样的法律只能产生一些短期效应。有时它甚至会损害经济主体的自由。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为了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还要求平等。他们为了取得与其他主体同等的机遇,就一定会要求与其他主体一样具有平等的发展权利。平等的发展权利是任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都需要,都应当具有的。比如说,市场交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经常的行为和现象,而市场交易之中最需要的前提条件是交易的各方是平等的。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讲求的价值规律对于任何主体都是平等的,但是在具体的市场行为中,靠市场本身并不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这就需要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要求的一视同仁的法律规则,但仅有记录或确认这些规则的法制是不够的。要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等,必须要有法治来保障,并在法治或法治国家中得以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法治所能提供的不仅是自由和平等,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人的基本权利。在许多法治国家,它们还通过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提供最基本的条件。
现代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经济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行。所以,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
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必将建立形成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等等,形成一种法治状态。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法治的形成提供物质上的保证。法治作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么一个完整的过程,它无时无刻地不需要经济的发展为其提供物质基础。另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平等、自由,也是法治题中之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的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中就形成了
法治经济,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也是人类对法治社会不断追寻的结果。经济的市场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必然导致经济活动比历史上任何时代都更加纷繁。交易规模扩大、交易频率加快,各种经济纠纷会纷至沓来。面对不断激增的经济矛盾与纠葛,模糊的伦理手段已无济于事,机械的行政手段又有碍发展,只有法律手段才可能为其提供既有严格规则又有自由活力的现实道路。严格的以法律作为最高准则——坚持法律至上的社会观念,就成为了现实的期望。于是,法律开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予以确认,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予以调整,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予以保护。具体地说,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成立条件、法律资格、权利义务都予以具体规定。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正常运行。市场生产要素的流动,再不是由政府计划、配额、分配,而是在市场中自由地进行。法为市场提供完备的运行规则,确保纷繁的市场能有序地运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项权利须依法行使,各项义务须依法履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越轨行为都由法予以界定,予以处罚。当然这并不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需要道德和行政的手段,相反它更是对道德和行政手段的充分利用。因为,法治中的法首先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的,而对行政手段的运用也是必须有法律依据的。可以说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兼收了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的优点。
以上我们主要是在一国之内谈论法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的巨大作用,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会突破国界的,经济的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使然。也就是说,法治国家只是法治发展的首要阶段,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法治国家还要走向法治社会。只有法治社会才能完全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需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法治国家也不能完全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的时候,如果法治的发展能够提供进入法治社会的现实可能性,法治就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各个方面的要求由法治国家向法治社会过度,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更好的制度背景和社会背景。那时的法治就会在更广泛、更深刻的意义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发展。但是目前我们也已看到,全球法治状态的形成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国家的贫富差别、不同的经济形
态、不同的法律等等都在阻挠其形成。
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不仅有内部的问题,更面临着国际上的挑战。权钱交易,政治腐败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今天,无时不在阻碍健康经济秩序的建构。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治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对“善法”的追寻要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而法律对市场的干预有时也会妨碍经济的发展。我们不能仅仅强调法律的功能作用,法律更要体现自身的本质,表达出自由、平等、公正的理念。如果把法律理解为只是一种为达到目的的工具,作为制定法律的政府就有可能为了需要随意制定法律,这将是很危险的。这不仅与法治国家的理念背离,而且有可能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始自终的追求。
参考文献:
1.邓小平,>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
2.江泽民,>1997年9月12日。
3.杨宾,>,载>2002年9月13日第2版
4.于光远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
5.川岛武宜著,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作者简介:
巴庆明(1987—),男,山东东营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