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道德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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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康德的道德哲学
Zwei Dinge erfüllen das Gemüt mit immer neuer und zunehmender Bewunderung und Ehrfurcht, je öfter und anhaltender sich das Nachdenken damit beschäftigt: Der bestirnte Himmel über mir, und das moralische Gesetz in mir.Beide darf ich nicht als in Dunkelheiten verhüllt, oder im überschwenglichen, außer meinem Gesichtskreise, suchen und bloß vermuten; ich sehe sie vor mir und verknüpfe sie unmittelbar mit dem Bewußtsein meiner Existenz.
翻译:
有两样东西,越是经常而持久地思索它们,它们就越是以常新而弥增的惊叹和敬畏充实着心灵——我头顶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则。我不应当把这两者当作隐藏在黑暗之中或者超出我视域之外的东西来加以追寻并纯然地猜测它们;我在我的眼前就看到了它们,我把它们与我的实存意识直接联系在一起。
康德道德哲学的几个基本特点:
1.康德道德哲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的?
2.康德道德哲学与中国道德哲学的比较:
内在修养与外在关切
以利益为主题的话语体系(功利主义与义务论都是如此)
3.康德道德哲学基本方法:先验的方法。
细节展开
什么样的问题是真正的善?康德对此下足功夫,做了义务论的新形式,只有出于义务的才是真道德。为什么强调义务论才是真正的道德?中国道德哲学是自律,内在的修养最重要,康德认为不可靠,主观的认为自己是圣人是不信的,康德从外在的关切出发,以利害为关键,与幸福联系在一起,很功利的,利益与道德不可兼得。以利益为主题的话语体系是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德国人也讲教化,但不是自律,而是理性对自己的启蒙。康德从先验的方法开始,自由是根基。自由和道德法则之间的关系,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是自由,自由是道德法则的认识理由。
什么是“道德法则”?(谁给谁立法?)
1.理性给意志立法:实践理性
“按照法则的表象来行动的能力。”
(自然之物“按照法则而运作”)。
2.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关系:
推理的能力:按照三段论推理与按照不矛盾律推理。行为的逻辑一贯性是道德的标准。
细节展开
理性給意志立法,不是单纯的某个人,心灵中有知情意,意涉及到道德问题。Bergehrungsvermögen.意欲
Wille 意志
Willku(点)r 任意
动物按照法则行走,人按照法则表象,是因为人能意识到法则,这就是实践理性的能力。推理的能力是现象界得以可能的根据,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都是推理的能力,实践理性从行为的一贯性(不矛盾律)进行,这种逻辑的一贯性是道德。
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通俗的形而上学,将意志的“出于义务”的行为作为真正的道德行为分辨出来。第二个层次:道德形而上学,把“出于义务”的动机归结为意志的先天形式法则,即绝对命令。
第三个层次:实践理性批判,揭示绝对命令作为意志的先天的普遍立法的原则(自律)是如
何可能的,即它的必然性根据就在于人的自由。
细节展开
第一个主要是分辨,标准是“出于义务”。第二个进一步归结,第三步揭示它作为一个先天法则是如何可能的,即它的根据是什么——自由。
第一个层次:通俗的道德哲学
善良意志、感性欲求、理性的使命:普通的人类理性都承认,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而不在于它的实用性(利害)。而“善良意志”也就是我们撇开一切感性的东西时单凭理性来设想的一种意志。也就是说,善良意志的规定根据不在于感性的东西,而在于理性本身,理性是意志的规定根据,是一种“应当给意志以影响的能力”。正因为如此,大自然给人类配备了理性,就不是为了满足人的感性欲求,而是有着更高的使命。这种更高的使命就是为了更高的理想,去实现“义务”这个概念(实现道德理性),因为这个概念中包含着善良意志。
理性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实现感性欲求,因为感性欲求单凭人的本能就可以满足,而且这种本能比起理性来要显得更为有效。(生理卫生与谈一次恋爱)康德还认为,如果理性被用来满足人的感性欲求,那么,它也就被用作它的正当使命之外的意图的手段了。理性不应成为手段,而应当成为其自身的目的,这是普通的人单凭其健全知性就能领会的。
所以,一个普通人,“即使不教给他们任何新东西,只需像苏格拉底所做的那样,使他们注意自己的固有的原则,因而不需要任何科学和哲学,人们就知道如何做才是诚实的和善良的,乃至于智慧的和有德的。”
当然,对于这种普通人能领会的东西虽然不需要证明,但还是需要进行解释的。之所以需要解释。因为“义务”(Pflicht)与“爱好”(Neigung)(性向,性格)经常混杂在一起,因而一个行为究竟是道德的还仅仅是明智的,这单凭普通理性还不足以区分。这就需要将“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提升到“哲学的理性知识”,从日常行为中的“出于义务”的成分给区分出来。
“出于义务”(aus Pflicht)
“合乎义务”(Pflichtmäßiges)
四个例子:
对他人的义务对自己的义务积极的童叟无欺不放弃自己的生命
消极的帮助他人增进自己的幸福
第二个层次:道德形而上学
虽然通俗的道德哲学能够区分出什么样的行为才能称得上是道德的,但它毕竟只是停留在朴素的状态,如果它没有更高的哲学指导,就容易在实践理性自然产生的辨证论面前迷失方向而走上歧途,从而使自已的本性变坏。
什么是实践理性的辩证论?
通俗的道德哲学由于立足于行为的动机来考察行为的道德意义,即某个行为到底是“出于义务的”还是“合乎义务的”,实际的上是把一个行为的动机归结为一种经验的事实。对于这种经验的事实,我们要么可以再假定有一种隐藏得更深的不道德的动机,这样就可能会否定有真正道德行为的存在;要么假定一种虚构的高尚动机,从而为一种抽象的道德而沾沾自喜。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没有可靠的经验事实作最后的裁定,因此人们便陷入“有无真正的道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