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4:工程设计-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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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WAT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202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组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求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可以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目前水利行业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的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即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政府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对水利技术标准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为适时推进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水利部于2012年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水国科〔2012〕5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标识。

将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的关口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制修订机制,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指导意义。

第44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施工方面的内容

第44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施工方面的内容

2F332000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2F33201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施工方面的内容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分为水利工程设计、水利工程施工、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及水利工程验收四篇,涉及85项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共557条强制性条文,其中涉及水利工程施工、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及水利工程验收等部分的条款l78条。

2F332011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大类。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水利部是中国水利标准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了《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

体系表采用由专业门类、专业序列和层次构成的三维框架结构(如图2F332011所示)。

其中,标准包括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及专用标准.2F332011水利工程土石方施工的内容一、开挖1.0.8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2.1.2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5.2.2地下洞室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

进洞前,应做好开挖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危石清理和坡顶排水,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加固。

13.2.6当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小于30m或5倍洞径距离爆破时,双方人员均应撤离工作面;相距l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13.2.10采用电力起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源,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或矿灯照明。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水利工程部分
本文档旨在概述工程建设标准中与水利工程相关的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条文和规定:
1. 水利工程设计标准
- 设计标准应符合国家水利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准则。

- 设计应满足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要求。

- 设计方案应经过专业人员审核和批准,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2. 水利工程施工标准
-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3. 水利工程验收标准
-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结构的稳定性、功能性和安全性等方面。

- 验收结果应报送给相关部门,并进行备案。

4. 水利工程维护与管理标准
- 水利工程投入使用后,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维护和管理。

- 维护和管理包括设备、结构和环境的监测、维修和改造等方面。

- 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性维护计划。

请注意,以上仅为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水利工程部分
的概述,具体详细内容应参考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文件进行查阅。

以上为文档的内容,概述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水利工
程部分的重点内容。

详细标准内容请参考相关法规和标准文件。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一、工程地质条件:
1、建设水利工程所在的地质条件,必须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和地层测绘;
2、考虑地层的稳定性,确定水利工程的最佳建设条件;
3、根据所在区域地质构造特征,确定水利工程墙体的材质;
4、对工程所在区域有可能受威胁的地质影响因素,应进行充分了解;
5、建设水利工程时,应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二、水文情况:
1、完善水文调查工作,确定水文特征,包括径流量、洪水频率等;
2、根据洪水发生机制,对洪水过程进行模拟,确定水位和流量;
3、根据径流定量与洪水分析,确定水利工程设计洪水标准;
4、根据水文特征,确定水利工程洪水排污口位置和结构及泄洪量标准。

三、工程技术标准:
1、根据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地质因素,制定结构设计标准;
2、根据水文条件,制定水工建筑物的排洪设计标准;
3、根据地质性质及洪水情况,确定水库工程及其建筑物的抗洪限度;
4、根据水利工程功能和建设方案,制定水工施工技术标准;
5、根据水利设施结构及安全标准,制定水利设施及其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四、施工技术要求:
1、根据地质环境和施工技术要求,确定工程施工动用的材料与方法;
2、根据建设状况,制定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3、根据工程的类型与规模,确定建设施工的方式;
4、根据施工过程的特点,制定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计划;
5、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组织规划,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04 第一章 第9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04 第一章 第9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6 [沥青混凝土施工消防的 规定]
▪ 8.2.4 沥青混凝土制备场所,要有 除尘、防污、防火、防爆措施,并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7 [电站竖井混凝土施工的规定] ▪ 15.6.1 竖井混凝土衬砌分段高度,应根据围
岩稳定条件,衬砌结构形式及浇筑方法确定。
▪ 其它部位如需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 工,必须通过专门试验(或安全技术论证)证明 可行和制定补充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2 [爆破作业的规定之二] ▪ 5.2.1钻孔爆破作业,应按照爆破图进行;
▪ 5.2.3炮孔的装药、堵塞和引爆线路的联结,应 由经过训练的炮工,按爆破图的规定进行。
▪ 2.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刚度和强度; ▪ 3.就尽量做到标准化、系列化,装拆方便,周转
次数高,有利于混凝土工程的机械化施工; ▪ 4.模板表面应光洁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以
保证混凝土表面的质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3.2.4 [混凝土模板支护的规定]
▪ 2.1.2 模板及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3 模板工程采用的材料及制作、安装等工序的
▪ 9.2.3 [拱石砌筑施工的规定] 7.6.3
拱石砌筑,必须两端对称进行。各排拱石互
相交错,错缝距离不小于10cm。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4 [混凝土模板支护的规定] ▪ 2.1.2 模板及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1.保证混凝土浇筑后结构物的形状、尺寸与相互 位置符合设计规定;
成品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02 水利工程设计
基本设计规定
水利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水文、气象、地质等 自然条件,合理利用水资源,满足防洪、灌溉
、发电、供水等需求。
水利工程设计应进行方案比选和优化,选择最优设计 方案,提高工程效益和投资效益。
水利工程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安全、经济、合 理、环保。
生态保护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破坏,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如植被 恢复、水土保持等。
环境监测与报告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以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处理。
04 水利工程验收
验收程序
申请与受理
成立验收委员会
现场检查
04
水工建筑物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对建筑物的运行状态进行实 时监测和评估。
施工设计规定
水利工程施工设计应根据工程 规模、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 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 计。
水利工程施工设计应注重施工 安全和质量,采取有效的安全 措施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 全和质量符合要求。
水利工程施工设计应注重环境 保护和资源利用,减少施工对 环境的影响,合理利用施工材 料和资源。
监控监测
03
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状态,
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维护保养规定
定期保养
制定定期保养计划,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保养,确保 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维修计划
根据设施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制定维修计划,及时修复损坏的 设施,防止事故发生。
保养记录
建立保养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设施保养情况,为后续维护提供参 考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3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3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3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3版)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工程在国家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适应社会发展变革的需要,我国不断完善和更新相关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项目进行规范和指导的准则和规则,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水利工程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标准也日益完善。

2023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对于我国水利工程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些强制性条文涵盖了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下面将从几个重要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于水利工程的规划提出了明确要求。

水利工程的规划要符合国家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同时也要考虑到地方实际情况。

标准要求对于水利工程规划的内容、程序、技术要求、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详细规定,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其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调了水利工程设计的关键要点。

设计是水利工程建设的核心环节,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和效益。

标准要求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洪排涝、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的因素,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工程实际需求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水利工程施工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施工是将设计方案变为现实的关键环节,施工质量的好坏决定了工程的实际效果。

标准要求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采取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另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还涵盖了水利工程的验收和运维等环节。

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最后一道关口,标准要求要对各项工程指标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同时,标准也对工程的运维提出了要求,要求做好工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工程的长期安全和可靠性。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为加强工程管理,提高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国家法规,对技术、质量、安全、环水保等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具体如下:(1)由项目部成立强制性条款实施机构,并由工程技术部编制强制性条款专项实施计划并执行;(2)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培训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技术、标准培训时要有强条培训内容;(3)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

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4)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5)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员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有关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

技术、质量交底时要强调强制性条文执行措施。

(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8)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要在措施、方案中明确规定,保证施工质量、安全满足强条要求;(9)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考核的责任部门,每月对施工班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10)因违反强制性条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时,施工班组无条件返工/返修处理,满足设计及国家验收规范要求;(11)施工过程中发现两次及以上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施工班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强制退出施工现场;(12)因违反强制性条文造成安全事故,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执行,按有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13)本工程主要涉及的水利工程施工2020版强制性条文内容如下:第三篇劳动安全与卫生10-0-1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c) 3.1.8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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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4条)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
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 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 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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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 修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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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 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编辑课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 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 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 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 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 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 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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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条例》9章82条; 《条例》共有7处提到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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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 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 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1
编辑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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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11条)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 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 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 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 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2.2 基础石方明挖中应注意的问题
1、及时排除基坑积水、渗水和地表水、确保开挖工作在 不受水的干扰之下进行;
2、 合理安排开挖程序,保证施工安全
3、统盘规划运输线路,组织好出碴运输工作
4、正确选择开挖方法,保证坝基开挖质量
5、 合理组织弃碴的堆放,充分利用开挖的土石方
1.0.4 施工中,勘测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 规定,进行施工地质工作。
优点:洞内施工设施一次铺设,出碴道路不必翻修; 地下水严重时排水方便;扩挖时可利用岩石自重来 提高爆破效果。
缺点:导洞顶部扩大时施工较困难;自重爆落时岩石度不易 控制。
3.3 中导洞开挖---中部扩挖 适用于:岩石坚硬,不需临时支撑,洞径大于
5m,且具有柱架式钻机场合。
优点:利用柱架式钻机,可以一次钻完四周辐射孔眼 ,扩大钻孔可以和出碴平行作业。
2、防止由于爆破震动的影响而破坏岩基 1)表面观测:发现爆破裂隙、或裂隙频率、裂隙 率增大;节理裂隙面、层面等弱面张开、错动;地 质锤锤击发出空声或哑声
2)波速测试 3、控制基坑开挖的边坡
采用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防止欠挖,控制超挖
4、防止由于爆破震动的影响而损坏已经建成的建 筑物或已经完工的灌浆地段
3.2.6 钻孔爆破施工中,对建筑物或防护目标的 安全有要求时,应进行爆破监测。 返回
1.2.3 石方洞挖应注意的问题 1、隧洞的类型、大小的划分及洞挖特点 2、洞口开挖的安全 3、选择适合的开挖方式 4、注重爆破效果和爆破安全 5、规划好钻孔爆破的循环作业 6、注重改善施工条件
7、喷锚支护
小断面:面积小于20平米或跨度小于4.5米 中断面:面积为20~50平米或跨度为4.5~7.5米 大断面:面积为50~120平米或跨度为7.5~12米 特大断面:面积为50~120平米或跨度为7.5~12米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WAT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202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组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求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可以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目前水利行业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的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即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政府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对水利技术标准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为适时推进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水利部于2012年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水国科〔2012〕5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标识。

将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的关口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制修订机制,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指导意义。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强制性条文制定第六条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34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34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
(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建标[2000]234号)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已经水利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由水利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结束——。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WAT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202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组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求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可以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目前水利行业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的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即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政府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对水利技术标准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为适时推进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水利部于2012年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水国科〔2012〕5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标识。

将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的关口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制修订机制,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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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防火
建筑物消防:包括消防交通、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火分隔、火灾危险性
分类及耐火等级、防火材料、疏散通道、消防措施(水消防系统、应急照明、
防排烟系统等)等; 设备消防:包括发电机(电动机)及主变等的灭火系统(含水喷雾或气体灭 火系统)、电缆阻燃及防火封堵与分隔等。
另外还有为建筑和设备消防配套的: 消防报警与控制:包括火灾报警与控制系统、通风排烟控制系统等。含烟雾 探测,火灾及烟雾信号采集与传输、接收,信号处理及控制设备与软件等。 消防设施:消防车或消防车队(够规模时配置)。 消防供水:消防水源、消防水管网、供水设施等。 危险品处置:危险品存放及分隔、消防措施。 消防人员:应配置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安全生产要求)。
5
应重视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安全监测设计,
及时取得主要监测项目各测点的基准值。水库首次 蓄水前应制订详细的监测工作计划。若首次蓄水前 永久性监测设施未完工或不具备监测条件时,应采 取相应的临时监测措施。
〖检查要点和方法〗 1)水库蓄水前应制订详细的监测工作计划。 2)应重点检查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情况,是 否取得初始值或基准值; 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往往滞后于大坝混凝土 浇筑,例如垂线、坝体上部及顶部水平位移 与垂直位移监测设施等,若水库首次蓄水前 不能满足安全监测的需要,应布置必要的临 时性监测设施。
〖检查要点和方法〗
土洞的最大特点是变形时间长,有的土洞


变形可达数年。因此,无论是在施工期还 是在运行期,掌握和了解: 1)周围土体变形 2)土压力变化、 3)衬砌结构的工作状态 4)内水外渗情况 5)地表沉陷和变形等。
4-9-3《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
a) 10.1.4 安全监测设计应注重下列事项:

4-8 防火
消防包括火灾的防与消。保护的对象包括人、建筑、设备与设 施。防火设计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特别是水电站和泵站的防火 设计)。 防火设计应做到:(1)能有效的减免火灾发生;(2)对发生的火 灾能做到提前预警和预判;(3)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安全有效 的疏散、能控制火势蔓延,通过有效的灭火措施,可将火灾损失降 低到最低程度。 从防火对象区分,防火设计包括建筑物消防和设备消防两部分。
表格如下
表4.1.2 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或油罐室
的防火间距(m)
枢纽建筑物 其他建筑 厂外油 罐室或 露天油 罐 耐火等 级 四级 一级、 二级 12 15 20


耐火等级 一级、二 级 一级、二 级 15 20 25
耐火等级
三级
三级
单强变压 器油量 ( t)
≥5, ≤10 >10, ≤50 >50
4-9-2《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c)10.0.6 地震监测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地震烈度为8度、9度地区的1级、2级 高坝,应至少选1~2个断面,沿不同高程设置 测点,采用强震仪监测坝体的动力反应;

〖摘编说明〗
本条文共3款,仅第1款纳入强制性条 文,强调设计地震烈度为8度、9度地区的1 级、2级高坝,应进行地震监测。 〖检查要点和方法〗 检查地震监测断面数量、测点高程和 监测仪器型号。
测设施、计量设施、安全及应急处置设施配置,管理自动化等;
管理方法及管理制度:工程运行与管理的方法、制度制定。
特点:
与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法规、管理条理相关。
与项目的资金来源及业主意向与意图关系密切。
与工程设计的每一个专业都有关系,需要在相关专业的设计工作中得到
体现(或被体现)。
工程管理设计的强条涉及水库、堤防和水闸工程,主要内容包括通
表格如下
4-8-2 《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987-2014
a)4.1.1 枢纽内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4.1.1的规定。
丁类、戊类建筑物 办公、生活建筑
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类型
一级、二 级 一级、二 丁类、戊 类建筑物 耐火等级 级 三级 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 高层副厂房 一级、二 办公、生 活建筑 耐火等级 10 12 12 13 10 12 三级
施)安装与埋设图、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图),以及包
括仪器采购、仪器设备埋设与安装、初始值采集、监测频 次与方法、数据处理与分析等内容在内的技术要求编制。
4-9 安全监测
(4)安全监测项的选择要重点突出、针对性强,方法要可靠。 (5)量测仪器的量程与精度要与量测对象量值大小与变化匹配。
(6)重要建筑物的重要监测指标应能多途径多方法相互校核。
(7)要重视初始值的采集和施工期的安全监测。 (8)重视监测资料的整理与分析。按有关规定,在水库首次蓄水、蓄 水至规定高程或竣工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或定鉴)、施工期或 运行期出现异常或险情时,均应该有安全监测分析专题报告。
(9)初期蓄水前不能投运的重要监测项目,要考虑临时监测方法代替
,并应能实现临时监测方法与永久监测方法的过渡和数据转换。
2 两座均为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丁类、戊类建筑
物,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该建筑物屋盖的 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3 两座相邻建筑物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
防火间距不限。
b)4.1.2 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厂
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表4.1.2的规定。
4-8-1《水利系统通信运行规程》SL306-2004
a) 6.1.2 水利通信机房应符合通信机房消防规范 要求,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严禁 烟火。通信机房应备有适宜电气设备的消防器材, 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确保完好。
〖摘编说明〗 水利通信机房是确保水利系统通信运行的关键 部门,必须满足防火要求,保证通信电路畅通。 〖检查要点和方法〗 检查水利通信机房消防器材和电源。
、地下水位、基础渗流等出现异常迹象时,应立 即上报,并分析原因和研究处理措施。
〖检查要点和方法〗
巡视检查是混凝土重力坝安全监测的重要
组成部分,应采取定期和非定期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4-10 工程管理设计
内容:包括建设期管理设计和运行期管理两部分。具体包括:
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属性、隶属关系、岗位设置、人员配置等; 管理范围:工程管理范围和工程保护范围划定; 管理设施:管理基地、管理用房、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水情及安全监
4-9-3《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
b)10.2.2巡视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从施工期到运行期,各级混凝土重力坝及其附
属建筑物均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在水库首次蓄 水过程中、水库水位迅速消落期间、大洪水期间 、坝区发生有感地震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应增加 巡视检查次数。
2 发现大坝及附属建筑物有损伤,或近坝区岸坡
〖检查要点和方法〗
1)主变压器场和油库是水电站和泵站防火设计 的重要部位,也是防火检查的关键部位。 2)检查各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3)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构件,则应从其突出部分外 缘算起。 4)两座相邻建筑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 防火间距不限。
厂外油罐 室或露天 油罐
高层副厂 房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12 14 15 15 12 14
12 15 — 15 15 20
13 15 15 — 13 15
10 12 15 13 6 7
12 14 20 15 7 8

三级
防 火 间 距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4-9 安全监测
4-9-1《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a)10.0.2 监测仪器、设施的选择,应在可靠、
耐久、经济、适用前提下,力求先进和便于实现 自动化监测。监测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内部监测设施至少应沿坝轴线的一个纵断面 和最大坝高处(或其他有代表性的断面)的一个 横断面布置,必要时可增设横断面; 4 坝肩及基岩断层带、坝基覆盖层最深处、承 压含水层等,以及坝内有埋管或廊道处、坝的合 龙段,应加设监测设施;

4-9-2 水工隧洞 SL279-2002第10.0.3条规定:
土洞的监测内容除常规监测项目外,尚应满足下列监测 要求: 1 应加强支护的施工监测和施工时的地表监测; 2 洞口应设置与施工监测相结合的位移安全监测点,监测 地面下沉及边坡稳定情况; 3 浅埋土洞及稳定性较差(或极差)洞段,施工时应进行 沿洞线(洞段)的地表下沉量量测; 4 湿陷性黄土洞段,应进行渗漏安全监测; 5 对湿陷性黄土、膨胀土、软粘土洞段中的混凝土(或钢 筋混凝土)衬砌,应设永久性安全监测断面,并进行放空 时的断面收敛量测。
4-7 水电站建筑物
4-7-1《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SL266-2014
a)7.1.14地下厂房至少应有2个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检查要点和方法〗
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至少应有两个,出 口一般布置在非常运用洪水位以上。山区河 流,洪水有暴涨暴落情况,若洪水历时短或 有其他困难时,洞口也可布置在非常运用洪 水位以下,此时应在洞口加设防洪门、防洪 堤及人行安全通道等措施。
1级、2级坝及高坝应设置下列
监测项目: 1 坝面垂直位移、水平位移(纵向和横向 )和接缝位移; 2 坝基沉降; 3 坝体内部垂直位移; 4 坝体和坝基的孔隙压力及坝体浸润线;
〖摘编说明〗 本条文共6款,变形和渗流状态是关系土石
坝安全的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是监测的重 点,为此,将第1~4款纳入强制性条文。 〖检查要点和方法〗 土石坝应根据坝的等级、高度、结构形式 以及地形、地质等条件,设置必要的监测 项目及相应的设施,并及时整理分析观测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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