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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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及功能
1、ADR具有灵活解决纠纷的功能。作为诉讼程序的对称事物,ADR也具有纠纷解决的功能。但同诉讼不同的是,它是一种灵活解决纠纷的方式。具体来说:第一,特定ADR纠纷解决程序何时开始,进行多长时间,以及何时结束等问题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第二,该程序在什么地点举行由双方商定。第三,用于该协商过程的程序规则是选用现成的ADR规则,或由双方自主设计一个全新的规则,还是使用经过双方增删修改过的现有规则等问题,完全由当事人确定。第四,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适用的实体规范有哪些,以及是否需要适用一些实体性的地方习惯等问题,也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第五,究竟选择谁作为居中调停人或裁断人也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定。可见,ADR方式运行的空间很大,它很少受到法定程序规则的严格限制。
2、ADR具有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功能。现代社会发展遇到的一个共同难题就是社会需求与资源稀缺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原因在于:第一、客观能够提供的物品是有限的,一定的经济资源只能提供一定的产品;第二,时间是有限的,生命是有限的,在有限的时间内,不可能使一切欲望和需要都得到满足;第三,由于一定的欲望或需要的满足要以他人提供的劳务为前提,而他人提供的劳务是有限的,因此满足人欲望或需求的方式也是有限的(8)(P131)这种资源稀缺的问题对民事纠纷的两大类解决方式民事诉讼和ADR来说也同样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对运用民事诉讼程序及时、公正地解决纠纷不断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虽然在学界理论研究的推动下,立法机关不断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改革,力图达到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对诉讼纠纷解决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但由于诉讼程序具有的刚性结构特点使得诉讼程序绝对不可能简化便利到ADR水准,再加上国家每年只能为诉讼程序增加数量有限的经费。因此,现有的司法资源不能全部投入到诉讼程序中去,应该将相当比例的司法资源投入到ADR的各项方法的运作中去,以实现有限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在诉讼和ADR之间按合理比例分配司法资源方面做的比较好的是美国。据统计,无论在州法院系统还是联邦法院系统,美国有97%以上的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就由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了。只有不到219%的案件才进入一审程序,而且在这219%的一审案件中,又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在法官或陪审团裁判前因达成庭外和解而撤诉。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庭外和解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绝大多数属于ADR的协商和解方式。
3、ADR具有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的功能。用经济学上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关系计算诉讼成本的高低,是美国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创建的一种法学研究方法。虽然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首要目的都在于达到处理结果的公平和正义但成本过于高昂的公平和正义实质上也是不公平和不正义的。ADR以灵活取胜,其最大的目标是追求效率,在自由与秩序这一对价值矛盾中,偏爱自由由于ADR诸方式形式灵活,方法多样,程序期间根据具体情况可长可短,对于证据的交换、失权、法定种类,法律文书的式样、送达、数量,程序举行的地点、阶段、顺序等都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因此,同诉讼方式相比较,当事人投入各种ADR方式纠纷解决成本都较低。
4、ADR具有促成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功能民事冲突或纠纷的解决程序是一个法的空间形成的过程。该法的空间既可以是一种反映国家公权力对私人间纠纷强行处理过程的产物,也可以是一种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谈判或相互妥协的平等对话过程的产物民事诉讼生效裁决的意志基础是国家意志加上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而ADR法的空间形成的意志基础则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在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无时无刻不处在法律权威的阴影中但在ADR程序中,只要不违背强行法的规定,一切事物都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决定。在ADR程序中,没有法律外在的强制力,没有代表国家权威、表情严肃的法官在场,双方当事人可以比较轻松地
就纠纷各方面的问题充分交换意见,易于达成共识。
5、ADR具有实现案件分流的功能。ADR的蓬勃兴起是长期以来美国法院难于应付诉讼爆炸的一种无奈选择。尽管这些纠纷处理方法都表示着代替审判制度或法院在正式诉讼程序内的纠纷处理,但一部分尝试的目标却在于分流集中于法院的纠纷,提供更节省资源的简便方式,帮助缓解诉讼迟延等问题。(10)(P1207)既然法院的案件积压已不堪重负,人们就有必要将一定数量的案件分流用ADR诸方式来处理。其结果是三方面的好处:一是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二是使当事人间的纠纷可以及时解决,三是通过充分的实践,更多种类的ADR被发明创造出来为人们解决纠纷提供方便。
6、ADR的存在为实现当事人的纠纷解决程序选择权提供了可能。在解决私法纠纷的大市场中,ADR诸方式的存在就形成了同诉讼方式竞争解决纠纷资源和案件的局面。私法纠纷的市场同其他的市场一样,它也需要市场竞争这只无形的手对私法纠纷解决资源和案件的分流数量进行微调。在对比自己和其他方式的优缺点的前提下,竞争能使得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不断改革自身程序上的缺陷,学习其他程序的优点和长处,完善自身的程序,以便于将更多的民事纠纷案件和解决纠纷的资源吸引到本纠纷解决方式的范围内。ADR和诉讼的竞争还能使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优胜劣汰。只有那些较为公正、及时、效率、能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办法才能获得优势资源分配的地位,并得到多数纠纷案件;而那些不具有这些特征的纠纷解决方式将逐渐萎缩,甚至完全丧失作为其通向正义(Access to Justice)途径之一的地位。
这种竞争对民事纠纷当事人也是大有好处的:它能使纠纷解决市场完成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打破诉讼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对市场的垄断地位,便利当事人行使市场选择权。市场上现有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化意味着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范围将越来越大,也就意味着当事人申诉或告状不但有门,而且是多门的。这对于实现解决私法纠纷的三个目的:保护私权、解决纠纷和维护私法秩序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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