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民事权利的分类、形成权的概念和常见的形成权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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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民事权利的分类、形成权的概念和常见的形成权种类
1.民事权利的分类,形成权的概念和常见的形成权种类。
[识记目标] 小结:
(1)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2)形成权的概念: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形成权常见种类:撤消权(转变为“小”—同音)(不包括合同中债权人的撤消权)、抵消权(转变为“小”—同音)、追认权、解除权(转变为“姐”—同音)等。
(4)请求权和形成权相对应。
(5)请求权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只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记忆方法] 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支配形成请抗辩
形单小小追姐权
请求形成相对应
请求时效除期间
[想象] (前两句)“支配”和“形成”请求去抗辩,因为自己形单影只,所以“小小”追上了他的“姐姐”,一同去行使权利。
[应用实例] (2000年试卷三第34题,多选)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解析] 答案为A、C、D,对于A项,是常见的形成权;对于B 项,不需要追认就可发生法律效力,与监护人的意志无关,根据形成权的定义,可以知道不当选。对于C项“未作受赠的表示”,是默示方式的追认(即放弃的表示),是追认的特殊方式,当选。D项是比较典型的形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