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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体育比赛、庙会、游行游乐活动、集会等。

组织者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备,并取得相关许可。

第三条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经验,具备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并配备专业人员参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组织者应当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活动方案中应包括人员组织、场地布置、安全设备、消防安全、医疗救援等内容。

第五条活动场地应具备安全、通畅、整洁的条件,保证观众进出场的安全。

特别是应注意防止踩踏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主办方应当根据活动规模和参与人数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确保观众的秩序和安全。

安全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

第七条活动场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设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主办方应当组织观众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主办方应当根据活动的特点和参与人群的需求,合理设置医疗救援点,并配备足够的医疗人员和急救设备,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主办方应当与安保、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和协调机制,确保活动期间各相关部门的快速响应和协作。

第十条主办方应当加强对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特别是对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群体,应给予特殊关注和照顾。

第十一条组织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超出法定参与人数、违规使用场地等方式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对组织者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办活动等。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外滩踩踏事件调查报告八大疑问解析

上海外滩踩踏事件调查报告八大疑问解析

上海外滩踩踏事件调查报告八大疑问解析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1月21日11时10分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12·31”外滩拥挤踩踏事件调查报告。

2014年12月31日夜间11时35分左右,上海外滩因人群拥挤,发生一起严重的踩踏事件,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伤。

这份调查结果是怎么出来的?综合澎湃新闻、人民网、上海观察报道2014年12月31日夜,上海外滩跨年踩踏悲剧发生,36个年轻的生命痛别人间。

2015年1月21日上午,联合调查组终于给出明确“说法”:对事发当晚外滩风景区特别是陈毅广场人员聚集的情况,黄浦区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思想麻痹,严重缺乏公共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对重点公共场所可能存在的大量人员聚集风险未作评估,预防和应对准备严重缺失,事发当晚预警不力,应对措施失当,是这起拥挤踩踏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一)对新年倒计时活动变更风险未作评估大量市民游客认为外滩风景区仍会举办新年倒计时活动,南京路商业街和黄浦江对岸的上海中心、东方明珠等举办的相关活动吸引了部分市民游客专门至此观看。

对此,黄浦区政府在新年倒计时活动变更时,未对可能的人员聚集安全风险予以高度重视,没有进行评估,缺乏应有认知,导致判断失误。

(二)新年倒计时活动变更信息宣传严重不到位新年倒计时活动变更后,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充分告知活动信息。

但是,直至12月30日,黄浦区旅游局才对外正式发布了新年倒计时活动信息,对“外滩”与“外滩源”的区别没有特别提醒和广泛宣传,信息公告不及时、不到位、不充分。

(三)预防准备严重缺失黄浦公安分局未按照黄浦区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在编制的新年倒计时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中,仅对外滩源新年倒计时活动进行了安全评估,未对外滩风景区安全风险进行专门评估。

黄浦公安分局仅会同黄浦区市政委等有关部门在外滩风景区及南京路沿线布置了350名民警、108名城市管理和辅助人员、100名武警,安保人员配置严重不足。

(四)对监测人员流量变化情况未及时研判、预警,未发布提示信息12月31日20时至事件发生时,外滩风景区人员流量呈上升趋势。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20XX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景区(点)、公园、轨道交通站点、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人群聚集活动进行应急处置。

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民政、民族宗教、绿化市容、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沟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预防、控制和消除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风险。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1.02.14•【字号】沪公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1〕48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实行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制度,切实履行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职责,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审核安全许可的申请材料。

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安全许可的条件、时限和程序,依法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

应要求承办者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提交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活动方案及说明,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场所的证明等相关材料(详见附件二)。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及时告知承办者进行补充、更正,待其符合要求后再予以受理。

对于已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规范使用安全许可的法律文书。

根据《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公通字[2007]62号)有关要求,市局制作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等7类安全许可的法律文书式样(详见附件三~十)。

自2011年3月1日起,各单位要根据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印制、规范使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各类法律文书。

三、严格实行安全许可的报备制度。

对于批准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单位要在活动举办日三个工作日前,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报备表》(详见附件十一),连同制定的活动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一并报送市局指挥部(指挥中心)备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4•【字号】浦府[2007]98号•【施行日期】2007.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浦府[2007]9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浦东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期间,是浦东新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筹备2010年世博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时期。

保障和促进“十一五”时期浦东新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共同进步、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必须继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

一、“十五”期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回顾“十五”期间,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浦东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遵循中央和市委有关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以及群防群治力量,持续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全面推进“打、防、管、控”等各项措施,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浦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了稳定、良好的治安环境。

(一)完善维稳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得到提高。

各部门、各单位始终将维护社会稳定放在各项工作首位,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维稳工作领导责任制、领导定期接访制和人民来信来访排查调处制,基本构筑三级维护稳定工作网络,不断推进矛盾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和机制创新,切实提高基层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把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维护了浦东新区的社会稳定。

2021年上海踩踏事件调查报告【全文】范文

2021年上海踩踏事件调查报告【全文】范文

2021年上海踩踏事件调查报告【全文】The Short-Term Results Report By Individuals Or Institutions At Regular Or Irregular Times, Including Analysis, Synthesis, Innovation, Etc, Will Eventually Achieve Good Planning For The Future.报告人:XXXX日期:二〇年月日2021年上海踩踏事件调查报告【全文】温馨提示:本报告文件应用在个人或机构组织在定时或不定时情况下进行的近期成果汇报,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内容包含分析,综合,新意,重点等,最终实现对未来的良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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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年12月31日23时35分, 上海市黄浦区外滩陈毅广场东南角通往黄浦江观景平台的人行通道阶梯处发生拥挤踩踏, 造成36人死亡, 49人受伤。

事件发生后, __、__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 要求上海市全力以赴救治伤员, 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抓紧调查事件原因, 深刻吸取事件教训, 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信息。

市委书记韩正同志、市长杨雄同志对事件调查工作高度重视, 要求彻查原因, 严肃问责, 举一反三, 深刻吸取教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迅速成立了市政府联合调查组,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屠光绍任组长, 副市长周波任副组长, 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联合调查组邀请了国家和本市应急管理、公共安全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为事件调查进行分析论证。

联合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 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7•【字号】沪府办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近年来,市政府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目标,先后制订或修订了《关于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市政府工作规则》、《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确保市政府日常工作高效有序运行,确保市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行性,促进市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一届市政府成立后,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市政府工作制度和日常工作运行情况,充分肯定了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范和程序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

作为一级组织正式向上级组织请示事项、报告工作,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或多头主报;所涉事项超出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会同有关机关联合报文。

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并按“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不得以“专报”代替“请示”;如领导同志要求以“专报”形式反馈意见,应按“专人专报”的原则报送,不得同时报送几位领导同志。

二、加强前期协调,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各区县、各部门要注重公文办理效率,不断提高工作效能。

对上报请示中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征求意见,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对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市政府层层周转。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工作任务第四章社会参与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公民开展或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开展平安创建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惩治与预防违法犯罪相结合和专门机关工作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市和区综治委应当与相关成员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系统综治委应当与所属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加强学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学校集体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各类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05号)、《上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及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对所属师生在校外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也应参照本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审批审查程序。

3.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学校场所、场地,面向师生或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庆典活动、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

符合下列条件的群体性活动属于大型活动:(1)由学校、校内各单位、学生团体组织在校内举办的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活动。

(2)(2)由学校、校内各单位、学生团体组织在校内举办的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有校外重要来宾参加的活动。

(3)校外人员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活动。

(4)进校机动车在30辆以上的活动。

(5)跨校举办的活动。

(6)其他有必要进行严格管理或危险性较大的群众性活动。

4.对学校内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以上的大型活动须实行安全许可,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

5.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校内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大型活动组织单位(或校方联络者、出租联系者)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保卫办公室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校内有关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学校确定的工作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市行政区域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景区(点)、公园、轨道交通站点、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人群聚集活动进行应急处置。

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民政、民族宗教、绿化市容、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沟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预防、控制和消除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风险。

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普及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知识。

浅谈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

浅谈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

浅谈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作者:周霖来源:《管理观察》2012年第35期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交往日益频繁,大型活动也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认为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引入利益风险共享分担机制。

把保险公司纳入到风险评估的主体之中,使大型活动能顺利有序的开展。

关键词: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1.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问题分析1.1大型活动的界定及类型所谓“大型活动”,是指由单位(社团)主办或政府组织,在特定时间内面向社会临时占用或租用公共场所举办的,由不特定的多数人参加的公共活动。

1.2公共安全的涵义与特点分析公共安全,是指公众的安全。

具体来说是指社会公众享有安全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以及良好的社会秩序,公众的生命财产、身心健康、民主权利和自我发展有安全的保障,最大限度的避免各种灾难的伤害。

12.影响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的风险因素分析2.1对“风险”的认识通常认为风险(risk)的定义为:能够对研究对象产生影响的事件发生的机会,它通过后果和可能性这两个方面来具体体现。

风险概念中包括三个因素: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认知;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发生的后果。

2.2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的风险因素探究第一,大型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人员多,同时这些人员还处于分散状态,组织性很差,但又在一定时间内高度集中,往往使活动场地处于饱和状态。

第二,大型活动举办所使用的公共场所是人员高度集中,流动性大的城市公共场所。

在建筑形式上,大型公共场所一般空间高、跨度大、面积大,多为封闭式建筑,疏散出口少,无窗和固定窗结构多。

第三,大型活动的顺利举行有赖于场所外交通的顺畅。

若举办地点的交通堵塞,人群滞留,不仅影响了大型活动的正常进行,还会引发一系列的安全问题。

成为影响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的风险因素。

第四,周边治安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大型活动开展的质量。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总则
为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管理机构
1.主办方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活动前、中、后的安全工作。

2.安全管理机构应有专业的安全管理团队,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和协调能
力。

第三条安全责任
1.主办方对活动安全承担全面责任,应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并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2.安保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应急处理流程,确保能够及时、有效
地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条安全防范措施
1.在场馆周边设置警戒区域,禁止随意进出。

2.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保持日常维护。

3.加强入场安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尖锐物品等危险品进入。

4.设立紧急疏散通道和应急出口,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条突发事件处置
1.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和
救援工作。

2.安保人员应配合执法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保护现场证据和维护
秩序。

第六条惩罚条款
1.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主办方不为安全管理不周到导致的后果负责,且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
1.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所有大型群众性活动适用。

以上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此规定,如有
违反,将受到法律制裁。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京公治字[2010]1379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京公治字〔2010〕1379号)政治部,勤务指挥部,警务督察总队,装财处,法制办,科技处,情报信息中心,刑侦,治安,巡特警总队,内保、交管、消防局,网安处,文保、警察训练总队,天安门、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保安总公司,各分县局: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活动主办者是指活动的发起人,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大型活动中其他参与大型活动单位包括: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安保服务提供单位和其他根据《条例》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安全职责的单位。

第三条我市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大型活动综合协调小组,整合政府资源,引导大型活动良性健康发展,为在我市举办的大型活动提供高效的安全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安监部门负责参与临建设施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对大型活动临建设施开展日常监督,对重大、敏感活动临建设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安全技术标准系列的立项、审批、发布,依法对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市政市容委负责监督场所管理者确保活动期间水、电、气、热、迅运行安全稳定。

城管局负责查处大型活动现场周边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交通委负责为大型活动交通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1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13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景区(点)、公园、轨道交通站点、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1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7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浦府〔2008〕193号,2008年8月8日制定)2.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浦府〔2008〕145号,2008年6月26日制定)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8〕233号,2008年9月24日制定)(二)虹口区人民政府(1件)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本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的通告(虹府〔2008〕13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三)闸北区人民政府(1件)闸北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暂行办法(闸府规范(2008)2号,2008年11月14日制定)(四)静安区人民政府(3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静安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府发〔2008〕8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0号,2008年7月4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外经委《静安区贯彻<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改革方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7号,2008年10月14日制定)(五)宝山区人民政府(2件)1、宝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宝府〔2008〕14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2、宝山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若干规定(宝府〔2008〕15号,2008年3月17日制定)(六)松江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企业退休无保障人员退养金补贴标准和享受范围的通知(沪松府〔2008〕84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2.松江区特困家庭综合救助施行意见(沪松府〔2008〕95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七)嘉定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稳粮资金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6号,2008年5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嘉府发〔2008〕30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八)青浦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青府发〔2008〕69号,2008年7月24日制定)(九)崇明县人民政府(2件)1.崇明老毛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7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2.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8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5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件)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2008年9月11日制定)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2008年10月9日制定)(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 2008年9月8日制定)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0号, 2008年8月18日制定)(三)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2件)1、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314号,2008年8月16日制定)2、关于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调整消防审批和消防验收受理范围扩大简易审批和简易验收范围的通告(沪消发[2008]193号,2008年7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1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民社团〔2008〕1号,2008年8月7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市司法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司发律管〔2008〕50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医患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司发基层〔2008〕3号,2008年7月19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26号, 2008年6月5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30号,2008年7月14日制定)3.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沪财督〔2008〕5号, 2008年8月14日制定)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4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5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6.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50号, 2008年11月11日制定)7.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实施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50号, 2008年11月18日制定)(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件)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2号,2008年5月9日制定)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30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3号,2008年5月9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4号,2008年6月5日制定)5.关于2008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9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6.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0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7.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1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沪劳保仲发〔2008〕44号,2008年8月21日制定)9.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沪劳保关发〔2008〕43号,2008年8月5日制定)10.关于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7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1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6号,2008年6月6日制定)(八)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建交联〔2008〕455号,2008年6月13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联〔2008〕511号,2008年7月7日制定)(九)上海市农业委员会(1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沪农委[2008]428号,2008年12月4日制定)(十)上海市卫生局(2件)1.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2.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卫监督〔2008〕9号,2008年8月6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件)1.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沪工商外〔2008〕202号,2008年7月28日制定)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8〕212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8]580号,2008年11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4件)1.关于加强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区〔2008〕269号,2008年4月23日制定)2.关于在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规区〔2008〕453号,2008年6月19日制定)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规查〔2008〕371号,2008年5月27日制定)4.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8]756号,2008年9月17日制定)(十四)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3件)1.关于住宅物业小区内业主共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56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2.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建〔2008〕32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2008年9月1日制定)(十五)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件)1.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8〕248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2.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沪交法〔2008〕278号,2008年9月16日制定)(十六)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2件)1.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加强本市金融税控收款机专业维护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沪信息委社〔2008〕13号,2008年1月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副卡管理办法(沪信息委法〔2008〕20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七)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2件)1.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金融办〔2008〕4号,2008年7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沪港规〔2008〕29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2008]47号,2008年11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1件)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8]866号,2008年10月15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1件)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08]919号,2008年11月7日制定)三、其他机构(2件)(一)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1件)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二)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1件)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实施办法(沪机场集办〔2008〕245号,2008年9月27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结束——。

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月(2015年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维护社会秩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大)根据序和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市行政区域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专业资料Word.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景区(点)、公园、轨道交通站点、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人的小型1000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群众性活动;(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专业资料Word.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按照职责对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和区群聚集活动进行应急处置。

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商务、旅游、卫生计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民政、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人群聚集民族宗教、绿化市容、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沟通)(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预防、控制和消除市和区与人群聚集相关的安全风险。

上海市司法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10号——代表建议的再次答复(跟踪办理情况)

上海市司法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10号——代表建议的再次答复(跟踪办理情况)

上海市司法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10号——代表建议的再次答复(跟踪办理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沪司函〔2020〕211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10号——代表建议的再次答复(跟踪办理情况)吴健生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的代表建议收悉,在上次答复时列为“计划解决”。

经进一步跟踪办理,现将办理进展情况答复如下:一、关于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制度的问题1.加强组织领导。

本市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上海市推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在加强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同时,加强本单位内部普法工作。

同时,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据“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大对社会面的普法工作。

2.完善体制机制。

注重建章立制,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健全完善了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用法制度,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市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有效落实,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成为学习的重要内容。

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市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印发《中共上海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16个区全面建立区委法律顾问制度。

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明确学法用法的对象、内容和措施,为落实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提供制度保障。

注重法治实践,积极推动落实全市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旁听庭审活动全覆盖。

制定出台《关于推动本市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通过采取法院现场旁听和网上观看庭审视频等形式,组织开展本市各级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工作活动,形成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确保本市国家工作人员每年不少于1次旁听庭审活动。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5月27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6月5日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6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要点、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市、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与清理的组织协调,以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金府办[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金府办〔2008〕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第505号令公布,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活动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共五章二十六条。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政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已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尤其是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和经常主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旅游、文化、体育等部门,要深入开展学习《条例》,明确《条例》的管辖范围、安全责任、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将贯彻《条例》自觉落实到工作中。

区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及其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特别是承办者了解《条例》的内容,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公安部门作为代表政府实施监管工作的主体,要组织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开展《条例》的培训。

各单位要分别做好本地区和本系统人员的学习。

二、规范流程,切实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条例》明确,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安全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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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本市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概念)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 1 —第四条(原则导向)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坚持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导向。

第五条(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管理、质量技监、交通、环保、绿化市容、气象、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旅游、新闻、食药监、信访、国家安全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情况信息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行业自律)本市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七条(倡导投保)本市倡导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安全职责划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办者应当与场所活动管理者及其他参与大型群众性活— 2 —动的单位、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政府部门依法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承办者安全职责)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选择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二)制订和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三)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保安公司和消防服务机构,派驻消防车辆,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四)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和专业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按规定实施安全检查;(五)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及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以及确保无障碍设施运行良好;(六)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七)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 —(八)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十)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调整安全工作方案、消除安全隐患;(十一)其他有关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条(场所管理者安全职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以及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规定;(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设备应当覆盖看台、出入口、通道等重要设施、部位;监控录像资料应保存1个月以上;(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相应的安全秩序;(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4 —(七)其他有关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安全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评估活动安全风险,核定活动参加人数,实施安全许可;(二)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三)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六)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七)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八)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九)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安全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主要是:(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活动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5 —(二)建设部门负责对活动中使用的建(构)筑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三)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展览业市场秩序进行监管,并做好场馆租用情况的备案工作;(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活动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五)交通部门负责协调公共交通资源支持,配合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管制区域内的公共交通调整;(六)环保部门负责对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七)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涉及活动的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八)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活动有关的气象信息;(九)文化部门负责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演出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加强监督管理;(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实施传染病防控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安排或者指导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十一)体育部门负责加强对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十二)旅游部门负责对活动涉及的旅馆、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活动涉及的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6 —(十三)新闻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活动新闻报道工作;(十四)食药监部门负责活动涉及的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十五)信访部门负责涉及活动的有关信访工作;(十六)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对活动中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对行业、系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本系统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行业服务)本市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中引入市场化监管,指导、督促临时搭建、保安服务等有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适时开展审查验收,积极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安全保障)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活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并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有关管道、线路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第三章安全许可第十五条(许可条件)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7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四)活动场地、房屋建筑、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许可权限)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跨区、县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承办者应当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三)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 8 —第十八条(安全工作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现场平面图),可容纳人数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四)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五)临时搭建设施、建(构)筑物的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六)治安缓冲区域、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消防灭火、无障碍设施等设施、设备设置情况和标志;(七)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八)车辆停放、疏导措施;(九)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十)应急救援预案;(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管理工作事项。

第十九条(材料补正)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承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9 —第二十条(不予受理)承办者未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的20日前提出申请或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审查许可)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材料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查验,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抄告政府有关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抄告后应根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责令承办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公安机关书面反馈,对经整改后仍然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安全许可决定。

活动情况复杂、影响重大,不能在7日内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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