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全国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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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总则】

1.为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建筑业技术进步与创新体系,加强和促进建筑节能减排工作,发展绿色建筑,推广绿色施工,形成一批以科技为先导、节能减排为重点、功能完善、特色鲜明、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0)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所称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绿施示范工程”)是指绿色施工过程中优化、集成、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功能完善、特色鲜明、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3.本细则适用于绿色施工科技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二条【工作环节】绿施示范工程管理工作包括申报资料、立项审查、中期检查、验收评审、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三条【申报】

1.申报绿施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应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或建设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联合组织。项目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2.绿施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先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具备工程建设条件后再申请绿色施工科技示范项目。

3.申报绿施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具有优良的规划设计,保证施工质量与安全,满足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境保护等国家与行业

的相关要求,且具有较高水平。

4.申报绿施示范工程的项目应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拟建或在建(主体尚未完工)项目,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2)住宅建筑:

①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一般应在5万m2以上;

②单体住宅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③住宅建筑必须为精装修工程。

(3)应用重大、先导、高新技术的建筑可不受规模限制。

5.申报绿施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推广应用技术、“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项目等先进适用技术。选用未列入上述各类推广项目的技术,应按《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的有关单位或申报绿施示范工程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6.凡申报绿施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验收技术指标(试用)》中的技术体系,并结合当地的绿色施工现状和发展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绿色施工方案。绿色施工方案应包括:绿色施工考核指标、绿色施工组织管理、现场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措施、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措施、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措施、节能与能源利用措施、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措施、绿色施工的“四新”应用、绿色施工的技术创新点、绿色施工评价管理、主要

机械设备详表、绿色施工购置清单、工作人员投入详表、施工总平面图布置等。

7.绿施示范工程项目申报由申报单位报请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组织初步审查。

8.通过初审的项目,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签署意见后,连同申报资料(一式四份)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第四条【立项审批】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专家组成员从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专家库中遴选。

2.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审核批准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3.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的项目申报书,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审核盖章后,返给项目承担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作为合同书,明确各自所承担义务后,作为项目管理依据。

第五条【指导和管理】

1.绿施示范工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指导和管理,并委托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咨询工作委员会、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与节能专业委员会、中国城市研究会绿色建筑研究中心组成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共同负责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的日常组织和指导管

理工作。

2.凡经批准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的绿施示范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由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建设中期检查工作。

(1)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向指导委员会提出中期检查申请。

(2)指导委员会委派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验收技术指标(试行)》,重点检查项目绿色施工方案达标和绿色施工示范内容在建设工程中的具体实施、技术创新点和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对工程“四节一环保”的影响。并出具检查报告,提出考评意见作为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的依据。对工程中关键性绿色施工示范内容,开展专家现场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3)申报单位根据中期检查现场考评意见和专家现场指导意见,改进相关工作,修改完善有关资料,为项目验收做好准备。

3.指导委员会按照要求每年年底前总结科技项目当年的执行情况,提交年度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同时,对于项目所采用的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提炼总结,纳入住建部推广技术公告。

4.绿施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采用数据记录,无法用数据表达的须有影像资料或文字说明。

5.已被批准列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可以取消或更改: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中任意一款;

(2)《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3.0.3;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以及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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