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校车安全监管管理规定
校车安全监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以及校车服务提供单位。
第三条校车安全监管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二)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三)对校车驾驶员、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四)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五)加强学生乘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六)其他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二)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三)对校车驾驶员、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四)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五)加强学生乘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六)其他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车安全监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校车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校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二)取得校车标牌;(三)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四)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五)其他校车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3年内无吸毒记录;(六)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七)无酗酒、暴力犯罪记录;(八)其他校车安全管理要求。
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小学生校车。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二)车窗不得粘贴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和视频功能装置以及座椅安全带、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在校车上加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校车及其他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五)专用小学生校车应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六)使用年限或行驶公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法规标题】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令第617号•【颁布时间】2012-4-5•【失效时间】•【全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条文规定
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学生乘坐校车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车管理职责1. 学校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指导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2. 校车管理部门负责校车日常运营、安全检查、维护保养、驾驶员及照管员培训等工作。
3. 校车驾驶员及照管员负责校车行驶过程中的安全驾驶、学生秩序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校车运行管理1. 校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合法的行驶证、检验合格证、保险单等证件。
2. 校车驾驶员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3. 校车驾驶员及照管员必须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校车运行路线、站点和停靠时间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5. 校车运行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车辆行驶平稳,严禁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6. 校车驾驶员及照管员应做好学生上下车秩序管理,确保学生安全有序上下车。
7. 校车运行过程中,驾驶员及照管员应密切关注学生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条校车维护保养1. 校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2. 校车驾驶员及照管员应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更换磨损、损坏的零部件。
3. 校车维修保养应在具备资质的维修厂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第五条校车应急处置1. 校车驾驶员及照管员应熟悉应急处置流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发生交通事故或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及照管员应立即停车,组织学生疏散至安全地带。
3. 及时报警,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4. 对受伤学生进行初步救治,并联系家长。
第六条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市教育系统安全隐患治理
个人总结,仅供交流学习,精品资料北京市教育系统安全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年—年)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安全隐患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年年)>的通知》(京政办发〔〕号)要求,为巩固深化全市教育系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成果,全面排查治理消除全市教育系统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建设平安校园,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以生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坚持把隐患当事故处理,根据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的特点和需求,结合平安校园建设,构建首都教育系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排查治理消除教育系统各类安全隐患,筑牢安全基础,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提升首都校园安全管理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平安校园建设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治理,用三年时间,依法集中整治一批安全隐患,拆除或改造一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校内场所,更新完善一批安全设施设备。
到年,教育系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基本建立,学校主体责任、教育部门和属地政府监管责任有效落实,中小学幼儿园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能够有效防止教育系统发生较大和重特大安全事故,全面提升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总体水平。
三、治理内容各区教委要指导本区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安全工作职责,结合平安校园建设工作要求,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要求,在全面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的基础上,明确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重点,突出重点隐患的排查治理。
主要包括:(一)消防安全重点加强对教学楼、实验室、礼堂、风雨操场、学生宿舍、食堂和水电气热、地下空间、施工现场等重点场所部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消防中控室监控要覆盖到校内重点防火部位,确保防火制度落实到位和防火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加强用电管理,组织电气火灾综合治理专项工作,加强对配电设备设施和用电线路的安全检查,提高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
(二)交通安全落实《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完善与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强化校车准入管理和运营监管,加强校车风险管控,依法查处超速、超员、不按审核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黑校车”和幼儿接送车辆的整治力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教委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办发〔2016〕4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教委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教委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办发〔2016〕4号市教委机关各处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处室,两委机关服务中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教委2016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7月6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北京市党政机关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党政机关新能源机要通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公务用车的有关精神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北京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公务用车改革后,我委现保留的公务车辆主要有实物保障工作用车、应急(综合保障)、老干部用车、新能源机要通信等四类(以下统称公务用车)。
第三条所有公务车辆使用管理遵循“集中管理、专项使用,规范审批、厉行节约”的原则,由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管理。
第四条机关服务中心车队作为车辆具体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和调度;负责检查使用人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督促驾驶员做好行车记录,并统计、整理和上报车辆使用情况;负责对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年检、报废和更新等工作。
第二章车辆使用第五条实物保障用车。
由北京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用于保障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要领导岗位工作使用。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校车模版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校车模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车是指为满足学生上下学、校外教学等活动需求而组织的特种专用车辆,包括校园巴士、校车等。
第二条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校车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校车的选购、使用、维护保养、驾驶员招聘和培训、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校车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学校及其校车管理机构的校车工作和相关人员,同时也适用于校车驾驶员、监护人和学生等。
第二章校车选购第六条学校应按照安全可靠、合理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进行购买。
第七条购买校车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车身结构合理,车辆重心低,稳定性好;(二)座位设置符合国家规定,座椅材料安全无毒,便于学生活动;(三)设有报警装置,确保学生乘车安全;(四)车辆采用新能源或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车辆;(五)车辆具备紧急逃生通道和紧急安全锤等安全设施。
第八条学校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校车进行技术检测和验收,确保校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第九条学校购买的校车应具备完善的保险制度,并及时办理校车的交通管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校车使用第十条学校应对校车的使用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学生的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应编制校车使用计划,并定期进行调整和公示。
第十二条学校应确定校车的使用责任人,明确职责和要求,加强对校车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制定校车使用规范,明确学生乘车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确保学生的顺利乘车。
第十四条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校车管理员,负责日常的校车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校车车辆使用的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刹车、灯光、车胎、车门等方面的检查。
第四章驾驶员招聘和培训第十六条校车驾驶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驾驶资格,并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学校应对校车驾驶员进行严格的招聘和考核,确保驾驶员的素质和能力达到要求。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高中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高中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作者:京华日报我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答记者问昨天,备受关注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向公众公布。
条例总共62条,分为总则、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
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在此前的草案征集意见稿中,对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责任分配没有进一步明确。
此次出台的条例明确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有关分工,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分工有了明确的划分。
条例还明确规定,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反应>>企业原车难达标或转行本市拥有大客车的大型汽车企业很多开展了校车业务,他们尚未接到本市有关部门的进一步要求,目前仍按照之前的运营模式维持校车运营。
这些企业多与学校直接联系签订合作协议,来承揽校车业务。
投入运营的车辆主要有四五十座的大客车和二十座的面包车。
业内人士透露,这些车辆与平时从事旅游包车、会议用车的车辆一样,两者在年检、从业司机资质上并无明显差别。
尽管车上通常有公司自行制作的校车标牌,但仅标明学校名称等简单信息,并未有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等详细信息。
本市一家大型汽车企业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公司开展校车业务的这些车辆不太符合新要求,今后可能要“改行”。
目前,企业尚没有购置符合标准校车的计划,主要有两大考虑:一是校车投入成本高,专属性强,只能从事校车业务,业务较为单一,经营风险较大;二是尽管校车业务具有一定市场,但业内竞争激烈,难以获得高利润。
校车身份有望合法化北京顺恒校车公司有近70辆车用于校车运营,每天负责接送中关村一小、二小、三小、北大附小等学校的1000余名学生。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生在校车上的安全,维护学校校车运行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学校校车指为学生提供校内外交通服务的车辆,包括校车及其他学校承办的交通服务车辆。
第四条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校车司乘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学生的出行安全。
第二章校车司机的要求第五条校车司机应持有相应驾驶证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驾驶经验不少于3年;(三)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四)无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犯罪记录;(五)熟悉当地道路交通法规。
第六条校车司机应定期体检,每半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要求。
第七条校车司机应经过安全驾驶培训,掌握基本急救知识,了解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法。
第八条校车司机应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车,不接打手机,不疲劳驾驶,确保校车行驶安全。
第三章校车乘车管理第九条学生乘坐校车应按规定时间到达乘车点,有序排队上车,不得挤抢。
第十条学校应设置乘车指导员,负责引导学生上下车,维护秩序。
第十一条学生应正确佩戴安全带,不得随意脱带、解带。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车上要保持良好的乘车秩序,不得随意大声喧哗、打闹。
第四章校车安全设施第十三条校车应配备下列安全设施:(一)安全带,确保学生乘车时的安全;(二)紧急疏散装置,供紧急情况下学生迅速疏散使用;(三)车窗安全锁,防止学生开启窗户,避免危险;(四)防爆装置和防火设施,确保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第五章校车维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校车维护和管理制度,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校车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校车管理人员,负责校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车辆保养维修、安全检查等。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召开校车安全管理会议,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提升校车安全管理水平。
校车乘车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学校、幼儿园以及校车服务提供单位。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校车运行安全。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学校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校车车辆管理第五条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校车安全标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车辆品牌、型号、颜色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易于识别;(二)车辆内饰材料应当无毒、无害,不易燃、易爆;(三)车辆座椅安全带应当齐全、有效,座椅间距符合国家标准;(四)车辆应当配备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五)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和行车记录仪。
第六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对校车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七条校车应当安装统一的校车标识,标识应当清晰、明显,便于识别。
第八条校车不得用于接送非在校学生的其他人员,不得用于非法营运。
第九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车辆档案,记录车辆购买、检验、维修、保养等信息。
第三章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十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饮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毒驾等违法行为记录;(三)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四)通过校车驾驶人资格培训,取得校车驾驶人资格证。
第十一条校车驾驶人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应当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定期审查,确保其符合驾驶条件。
第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二)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三)不得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接打电话、吸烟、饮食等分散注意力行为;(四)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接送学生,不得擅自改变路线、提前或延迟接送时间;(五)保持车辆整洁,确保车内环境舒适、安全。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校车使用单位。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教育、公安、交通、质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校车安全。
第二章校车管理第六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校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取得校车标牌,并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校车标志。
第八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校车安全。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校车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条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交通拥堵、事故多发地段,确保校车安全通行。
第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校车乘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校车乘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校车不得超员、超速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路线行驶。
第三章学生乘车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学生乘坐校车应当遵守乘车纪律,服从校车乘务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乘车登记制度,掌握学生乘车情况,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第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乘坐校车的监督,配合学校、幼儿园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时,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校园建设,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促进学校安全规范化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综合防控、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及周边安全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校舍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教学实验安全、学生活动安全、学生欺凌和暴力以及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可能对师生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
第五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领导组织体系,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二)构建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三)构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师生安全防范能力;(四)构建学校安全综合防控体系,提高安全预防水平;(五)构建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体系,提升安全隐患治理能力;(六)构建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升应急管理水平;(七)建立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机制,营造校园安全环境;(八)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各区政府全面落实本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和管理责任,将平安校园建设纳入本区平安建设规划,明确各部门、各街道乡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街道乡镇组织落实、社会协同联动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
北京校车管理出新规
北京校车管理出新规
落实就近入学政策统筹全区学生安全
22日,记者从北京市石景山区教委获悉,今年该区将全面取消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一律取消打工子弟学校的黑校车。
据石景山区教委副主任袁成钧介绍说,目前石景山区的50余所公办学校一直没有校车,今年区教委明确要求打工子弟等民办学校一律不使用校车,专门是黑校车。
袁副主任分析说,从统筹安全的角度考虑,辖区面积并不大,不需要使用校车。
专门是专门多打工子弟学校的校车存在安全隐患,经常超载、违章情形严峻,对学生的安全是专门大的隐患,目前已累积取消了三四十辆黑校车。
与此同时,取消校车也是落实就近入学的政策,防止学生跨区择校。
丰台海淀正规校车须备案
23日上午,记者从丰台区、海淀区教委获悉,由于学校合并等缘故,目前两个区的中小学、幼儿园仍有校车存在,正规的校车都要在区教委进行备案登记,同时会联合交通部门对校车定期检查,保证学生的安全。
海淀区教委保卫科的王副科长说,目前该区6所学校有校车,但从就近入学原则看,区教委目前也正在操纵校车的数量。
丰台的8个学校有28辆校车,也均登记备案。
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小学生校车。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二)车窗不得粘贴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和视频功能装置以及座椅安全带、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在校车上加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校车及其他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五)专用小学生校车应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六)使用年限或行驶公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569647_刺激有限_北京校车新规难放量
03黄 博■ 本报见习记者 杨孝坤近日,北京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以2012年国务院下发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对校车行驶安全、校车监控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
《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实行后,设3年过渡期,过渡期后北京市接送小学生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小学生校车。
《规定》同时明确三类企业可以提供校车服务: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在短暂的火热之后,校车市场的热度近两年逐渐冷却。
与全国校车市场忽冷忽热的表现相比,北京校车市场则一直处于不瘟不火甚至偏冷的境地。
《规定》的出台能否促进北京校车市场的放量?受限于就近入学政策在《规定》下发前的4月18日,北京市教委公布了《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就近入学虽然降低了校车事故发生的几率,但对于校车销售无疑是个打击。
有客车企业相关负责人指出:“通常来说,对校车需求量多的大部分是城乡结合部或偏远地区,北京市的校车市场容量本身就非常小。
特别是北京市政府又鼓励就近入学。
即便是距离学校远一些的学生,也是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学,校车并不是最佳的选择,因此校车的作用就被削弱了。
《规定》出台之后,对于北京的校车市场会有一些刺激和提升,但是由于北京校车市场基数很小,其增长对整个市场容量来说占比会很小。
”北京市某大型教育服务公司曾于3年前高调宣布同国内某大型客车公司合作推进校车服务。
但当《商用汽车新闻》记者拨通该公司负责人李晟(化名)电话时,他说:“我们现在已经不做校车这一块了,主要工作放在了学校的后勤服务上。
”原本雄心勃勃欲在北京校车市场大展身手的公司,如今为何割舍了这一块业务?该负责人随后解释说:“北京市政府并不鼓励大规模开展校车服务,特别是市教先校车是专用车,只能接送学生,其他时间根本创造不了价值,使用效率太低;其次,假期的停放问题也很棘手,北京寸土寸金,30辆车、50辆车甚至更多的车如何停放可以说是最头疼的一件事;第三,司机停驶时间的工资以及随车教师的工资由谁买单?另外,校车租赁价格也提高不了,企业运营压力很大。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04•【字号】京教勤[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京教勤[2006]7号)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北京教育学院、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教育考试院、北京教育音像报刊总社,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现就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部署落实。
一、提高认识,切实改进教育系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是全国范围内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交通安全事关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教育系统各单位、各学校要从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出发,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科学发展观,采取切实措施,切实改进教育系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校园稳定,为“新北京,新奥运”战略的实施,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完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责任制度(一)完善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交通安全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教委成立教育系统交通安全委员会。
教育系统交通安全委员会根据市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部署,统筹安排教育系统有关交通安全各项工作,督促教育系统各单位、各学校落实安全责任制。
教育系统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学校后勤处。
各单位、各学校应建立本单位、本学校的交通安全委员会,确定责任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并向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 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小学生校车。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二)车窗不得粘贴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和视频功能装臵以及座椅安全带、逃生锤、ABC 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备放臵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臵,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在校车上加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校车及其他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五)专用小学生校车应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六)使用年限或行驶公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 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 周岁以上、不超过60 周岁;(二)最近连续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 1 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一)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学校自购校车,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机动车登记证书;4.机动车行驶证;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7.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学校租赁的校车除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四)区县教育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如使用具有道路旅客运输资质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还应送本区县同级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六)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审批。
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七)对于跨区县运行校车许可的审批,由学校所在区县负责。
第七条校车通行和乘坐安全(一)校车运载学生时,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随车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能力;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无犯罪记录。
(二)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三)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臵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 在规定站点停靠; 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不得违反《条例》规定的限速要求。
(五)校车行驶应与运载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六)严禁校车驾驶人疲劳驾驶。
(七)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八)相关部门应确保校车经过的道路无安全隐患,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并在危险路段设臵标志牌和警示标志。
(九)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
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十)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十一)校车发生交通等意外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臵警示标志。
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十二)校车应当每半年接受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管理职责如下:(一)根据《条例》“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本市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就近入学;城区优化公交线路,以公交为主解决学生交通需求;以区县政府为主导,重点解决农村、山区中小学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
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区县教育部门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 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校车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交线网,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六)安监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七)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区县教育部门备案。
(八)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九)使用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臵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要至少保存2 年,每年至少组织1 次应急疏散演练(十)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疲劳驾驶、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
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九条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
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运输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条学校违反《条例》的,除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 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 天内到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本市建立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可参照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适合本区县实际的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构。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设3 年过渡期,过渡期后本市接送小学生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小学生校车。
第十四条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校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 年9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