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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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总则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浙江省内取水的水源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三、取水许可申请1.取水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需向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2.取水许可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量、取水时间等。

3.取水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文件:申请表格、土地使用证明、水源地自然环境调查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取水许可审批1.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取水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审批决定应当明确取水权限、取水限额、取水期限等基本条件。

3.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被驳回,并告知原因。

五、取水管理1.取水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的要求进行取水,并配合水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取水单位应确保取水设施的安全可靠,减少对水资源造成的影响。

3.取水单位应定期报告取水量和取水情况,水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进行监测和调查。

4.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出取水许可的取水量,不得改变取水用途。

六、取水许可的变更和注销1.取水单位如需变更取水许可的内容,应提前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取水单位如不再需要取水许可,应向水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3.水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批同意,可以对取水许可进行变更或注销。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1.违反取水许可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水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取水许可。

2.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八、监督检查1.水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取水设施、取水量等。

2.取水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监督检查组发现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水资源管理部门。

九、附则1.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促进合理利用水资源。

希望能对广大单位和个人有所帮助。

取水许可量要求

取水许可量要求

办理取水许可的要求
受理对象:
1、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表水量在20万m3以上的;
2、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日取水量10000 m3以上的;
3、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水影响其他设区市的;
4、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亿m3以上的;
5、发电企业总装机在250MW以上的;
取水许可申请情况:
单位或个人拟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且建设项目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即可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即可开工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取水许可证申领时间要求:
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即可申领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9号)《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1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

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

第六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颁布日期】1994.06.09【分类号】301【文号】水利部令第4号【文题】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正文】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理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取水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节约用水,推广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第二章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并附具相关材料。

第六条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取水的地点、方式、用途和规模;(三)取水对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四)节约用水措施;(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实施与管理第八条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量、用途和条件进行取水,并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第九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取水许可不得转让。

需要变更取水许可内容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量、用途和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2023修正版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1. 引言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规范取水行为,确保取水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取水许可的申请、审批和使用等相关事项,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2. 取水许可的申请2.1 申请条件申请取水许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取水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水资源管理法规;- 取水活动对水资源的影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取水活动的用水计划和水源保证措施合理可行。

2.2 申请材料申请取水许可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书;- 取水活动的用水计划;- 水源保证措施的说明;-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3 申请流程申请取水许可的流程如下:1. 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并附上申请材料。

2. 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水资源管理机构。

3. 水资源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材料。

4. 审核通过后,水资源管理机构发放取水许可证书给申请人。

3. 取水许可的使用3.1 取水限额取水许可证书上将注明取水的限额,取水活动应在此限额范围内进行。

3.2 取水监测取水活动应定期进行水量监测,确保取水量与取水限额相符。

3.3 取水记录申请人需要保留取水记录,并定期向水资源管理机构报备。

3.4 取水用途变更如需更改取水用途,申请人需要重新申请取水许可,并经过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审批。

4. 违规行为的处罚4.1 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处以罚款;- 暂停或吊销取水许可证书;- 追究法律责任。

4.2 处罚程序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序如下:1. 水资源管理机构收到违规行为的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将展开调查并收集证据。

2. 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水资源管理机构将对违规行为进行评估。

3. 根据评估结果,水资源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的具体措施和程度。

4. 对被处罚方进行告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取水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

取水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

取水许可证审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取水许可证审批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4.《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十一条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办件类型:承诺件四、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六、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七、是否收费:否八、是否有中介机构:否九、是否存在特别程序:是,根据工作需要勘验现场十、办理方式现场办理: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网上办理:山东省政务服务网/gq/public/index十一、咨询投诉咨询电话:0533-******* 投诉电话:0533-*******十二、办理条件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申请的取用水量必须符合《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DB37/1639—2010)、《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10)及国家的相关要求。

3、取水、退水布局合理。

4、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到国家和山东省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排入非城镇下水道的,必须符合水体功能区的水质标准,并不会对水功能区水域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原则上不得取用地下水;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采总量和地下水用水总量指标。

6、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取水许可办理范围: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或者引用客水(黄河水、长江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取⽔许可证?】⽔资源属国家资源。

国家对⽔资源依法实⾏取⽔许可制度和有偿使⽤制度。

但是(but!),很多单位和个⼈都不清楚⾃⼰是否违法取⽔,是否需要办理取⽔许可证!那么,就让⼩编帮你科普⼀下办理取⽔许可证的相关事项吧!1.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取⽔许可证?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程拦蓄的⽔域内取⽔以及利⽤⽔资源发电(含抽⽔蓄能发电)的单位和个⼈,应当向当地⽔⾏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取⽔许可证,经批准后,⽅可按规定取⽔并缴纳⽔资源费。

2.哪些情况下直接取⽔却不需要办理取⽔许可呢?以下五类情况下取⽔不需办理取⽔许可: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库中的⽔的;②家庭⽣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取⽤少量地表⽔的;③为保障矿井等地下⼯程施⼯安全和⽣产安全必须进⾏临时应急取(排)⽔的;④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的;⑤为农业抗旱和维护⽣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的。

3. 取⽔项⽬分两类哦不同项⽬,申报材料不⼀样哦!(1)列⼊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项⽬在取⽔许可申请时的材料:①申请⼈要求审批取⽔许可申请的正式⽂件;②按规定填写的取⽔许可申请书;③取⽔⽤途或建设项⽬的说明及所依据的有关⽂件(列⼊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建设项⽬建议书或建设项⽬预可⾏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及批准⽂件);④经批准的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⑤当地⽔⾏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批准⽂件;⑥当取⽔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它⽂件。

⑦新建、改建、扩建的取⽔⼯程的可⾏性研究报告及批准⽂件(不单独进⾏取⽔⼯程可研的取⽔项⽬,不需提交);⑧取⽔⼯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准⽂件(不单进⾏取⽔⼯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取⽔项⽬,不需提交);⑨联合兴办取⽔⼯程取⽔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出具的取⽔申请⼈委托书。

(2)不列⼊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项⽬,直接申请取⽔许可时的材料:①申请⼈要求审批取⽔许可申请的正式⽂件;②按规定填写的取⽔许可申请书;③经批准的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④当地⽔⾏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准⽂件;⑤当取⽔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它⽂件;⑥联合兴办取⽔⼯程取⽔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出具的取⽔申请⼈委托书。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理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即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前,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水利部令第34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34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2008-04-17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取水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取水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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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取水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受理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务公开与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黄委许可办),其中黑河取水许可申请由黑河流域管理局受理。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受理条件
1.申请人: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申请项目:所申请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黄委管理范围。
取水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项目编码:160005)
一、适用范围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统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取水许可审批

取水许可审批

七、取水许可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取用江湘潭河、湖泊地下水资源行政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26条、《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无限制。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由需要取水的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与相关申请材料一起报送省水利厅审批。

四、行政许可条件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取水许可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贵州省水利厅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九、行政许可程序第一步:由项目法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与相关申请材料一起报许可机关;第二步:省水利厅受理后,组织审查。

第三步:作出行政决定。

在《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上签署审查意见返回项目法人。

第四步: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水利厅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取水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取水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取水许可审批服务指南(项目编码:)一、适用范围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

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统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二、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年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年月日水利部令第号);.水利部《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号);- 1 - / 24.水利部《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号);.《水利部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号);.《黄委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黄规计〔〕号,年月日以黄办〔〕号修订);.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委托黑河流域管理局实施我委管理范围内黑河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水调〔〕号);.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黄水调〔〕号,年月日以黄办〔〕号修订)。

四、受理机构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务公开与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黄委许可办),其中黑河取水许可申请由黑河流域管理局受理。

- 2 - / 24五、决定机构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一)申请受理条件.申请人: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并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取水活动。

第三条取水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取水申请和受理第五条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取水申请应当包括取水的目的、水源、水量、取水方式和节水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取水许可审批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九条取水许可的审批应当考虑水资源状况、取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节水措施等因素。

第十条取水许可应当明确取水量、取水方式、取水期限、节水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定期报送取水量和水资源利用情况。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水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取水许可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施工取水申请由谁申请

工程施工取水申请由谁申请

工程施工取水申请是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交的。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需要使用一定量的水资源。

因此,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需要向当地水行政部门申请取水许可,以确保合法、合规地使用水资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工程施工取水申请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施工项目已经取得相应的用地批准手续。

这意味着,在申请取水许可之前,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必须已经取得了施工用地的使用权,以确保施工项目的合法性。

2. 施工项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这是为了确保施工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整体要求,避免对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3. 施工项目需要使用一定量的水资源,且使用水资源的量和方式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这是为了保护水资源和周边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确保他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 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需要提供取水方案和水资源保护措施。

取水方案应详细说明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时间和水量等,以确保取水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水资源保护措施应确保在取水过程中,水资源的质量和数量得到有效保护,避免对周边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那么,工程施工取水申请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呢?首先,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需要准备取水许可申请文件,包括取水方案、水资源保护措施、施工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然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需要向当地水行政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接下来,当地水行政部门会对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进行审核。

如果申请符合条件,水行政部门会发放取水许可证,允许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取用水资源。

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水行政部门会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最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需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取水活动。

同时,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需要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对取水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合法、合规地使用水资源。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取水行为,维护水资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用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取水许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1、取水许可:指使用、利用水资源,需要经过审批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的行为。

2、取水量:指取水许可证书规定的使用、利用水资源的数量。

3、取水范围:指取水许可证书规定的使用、利用水资源的区域范围。

4、取水期限:指取水许可证书规定的使用、利用水资源的时间范围。

第二章取水许可证书的申请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水符合城乡规划和水资源规划;2、取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求;3、申请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或者能够提供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证明。

第五条申请程序和材料1、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利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明;(2)取水地点和范围;(3)取水量和期限;(4)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水利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审查。

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发放取水许可证书。

第三章取水许可证书的管理第六条取水许可证书的发放取水许可证书应当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有效期限为5年。

第七条取水许可证书的变更和注销1、取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应当在变更或者注销前提前30日内向县级以上水利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

2、取水许可证书的变更或者注销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取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人再也不需要继续取水的;(2)变更原因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的;(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变更或者注销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保障措施第八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如下列范围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1、未经批准取水的;2、擅自改变取水期限或者范围的;3、超过取水量指标的。

第九条保障措施1、对于取水量严重不足或者断流的地区,应当制定应急方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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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审批
取水许可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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