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型企业担保融资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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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21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21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21号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直属机构及派出机构: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两江新区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委发﹝2016﹞7号)规定,原重庆北部新区予以撤销,对两江新区管理体制进行优化调整。

为了加强新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新区法治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规定,管委会对原两江新区、原北部新区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重庆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暂行办法》等3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19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责任部门公文字号1管委会办公室重庆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暂行办法渝新委发﹝2014﹞115号2经济运行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切实加强全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37号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08]51号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15号5关于加强两江集团政府投融资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渝两江管发〔2011〕270号6建管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修改后的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40号7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措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53号8两江新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两江管发〔2011〕166号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机动车清洗(美容)场所管理办法重庆北部新区机动车清洗(美容)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新委发﹝2013﹞116号10财政局重庆北部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渝新委发[2008]71号1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49号1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薪酬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30号13社发局北部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暂行办法的渝新委办发﹝2013﹞14号14社会保障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80号1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392号1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06号1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429号1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22号1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9号2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发展家政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602号21重庆市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重庆市北部新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0〕165号2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困难残疾人大额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2〕92号2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45号2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603号2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以农就业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65号2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低保人员就业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48号2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建设和谐社区工作争先创优活动评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07号2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维护农民工利益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渝新委发[2009]65号29政务中心两江新区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渝两江管发〔2013〕5号30纪检组重庆北部新区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严格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规定渝新委发〔2008〕207号31重庆北部新区造价咨询专家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新委办发〔2009〕57号32环保分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北部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渝新委发〔2009〕229号33国土分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区综合整治房屋修缮类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27号34市场监管局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补助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发﹝2013﹞57号3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展质量强区战略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发〔2011〕169号3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发〔2011〕137号37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质量强区和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渝两江管发〔2014〕7号38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直管区微型科技型企业创业园发展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渝两江管发〔2014〕49号——结束——。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财规〔2019〕1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推动我市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1日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市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逐步建立中央、市级、区县风险分担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渝科委发〔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标准化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委发〔2017〕36号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万盛经开区科技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工作,市科委对《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5月5日附件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扶持和鼓励科技型企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科技型企业工作的组织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决策指导、考核评价与监督检查等。

各区县(含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璧山高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技型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和推荐。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县推荐的科技型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有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R&D”)人员、R&D经费支出和科技成果的企业。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R&D经费支出归集规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发〔2020〕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发〔2020〕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金融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建设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2日重庆市金融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建设若干措施为高起点、高标准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以下简称科学城),充分发挥金融的支撑作用,培育“科技+金融”的创新生态圈,实现创新链、产业链和资金链的深度融合,将科学城打造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大力集聚创投资本(一)扩大长期资金来源。

聚焦科学城重点发展产业,围绕科技型企业发展阶段,打造全生命周期股权融资支持体系,完善高新技术产业链。

引导更多资金投入科学城科技创新,整合市、区两级政府引导基金资源,支持设立10亿元级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百亿元级的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发挥杠杆作用,汇聚国内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为科学城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长期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委托投资等形式,加大在科学城股权投资力度。

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引导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发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促进产业资本与科学城高新技术产业融合发展。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二)畅通资本对接及退出渠道。

建立科学城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不定期举行全国性路演推介,搭建资本与项目对接平台。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渝财企[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企〔2011〕169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为扶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高创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为进一步明确有关程序,完善财政奖励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额度的核定和预算管理(一)奖励额度的核定。

1、高创企业奖励核定的依据: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含市、区县两级留成)×5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确认:必须经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并颁发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

没有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或者超过证书有效期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属于确认范围。

证书有效期指起始年的1月1日至终止年的12月31日。

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享受财政奖励也必须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

3、产品(服务)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列示名称一致,产品零部件销售和维修服务收入不列入收入确认范围内。

4、从事研发设计、系统集成、工程总承包一体化等特殊行业的高创企业,因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易界定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的,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认定,并委托中介机构确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再按奖励额度的50%-80%计算给予奖励。

重庆市科学技术贷款实施细则

重庆市科学技术贷款实施细则

重庆市科学技术贷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6.07.01•【字号】渝科委计[1986]153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信托投资公司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渝科委计(1986)153号)重庆市科学技术贷款实施细则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改革拨款制度,积极开展银行科学技术信贷业务,并对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以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和重庆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重人行计字(86)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的范围和对象第一条本贷款主要用于以下内容的科技项目:1.重大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新产品试制项目;2.引进技术后的消化、吸收和移植的开发项目;3.中外技术合作开发项目;4.科技成果的应用、示范、推广项目和列入国家、省、市的“星火计划”项目;5.资源开发项目;6.改善地方科研机构和中试开发基地的实验条件和装备的项目。

第二条凡在本市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的本细则第一条范围内的项目均可申请使用本贷款。

经济未独立核算的单位应由经济独立核算的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条贷款的开支范围:1.贷款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及其安装费、原材料(包括元器件)购置费、技术开发的研究费、技术转让费(包括软、硬件)及必需的流动资金;2.经过审查批准直接用于所贷款项目的土建工程费。

二、贷款条件第四条科技贷款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技术力量落实,原材料、燃料、动力、设备、运输条件、三废治理、劳动力等确有保证,实施方案可行。

原则上应备足三分之一的自有资金。

第五条贷款项目完成后有较好的直接经济效益,借款单位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还款资金来源确有保证。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渝科局发〔2019〕136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科技企业为骨干的优质市场主体,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市科技局在认真总结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12月24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培育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的科技型企业,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及《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注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经自愿申请和审核通过后,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系统")培育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主评价、软件评估筛选与政府组织认定相结合,由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依托企业系统对入库科技型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精准支持,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的日常服务工作。

重庆市科技投融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科技投融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为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上述三类企业以下统称创投机构)、银行、科技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教[2010]119号)文件精神,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一条操作流程市科委于每年4月接受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

创投机构、银行、科技担保机构和科技企业应按照《办法》规定和本指引要求,向市科委受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形式审查通过后,由市科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对补助资金进行审批和划拨.第二条申请资格凡申请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的创投机构、银行、科技担保机构及科技企业,必须满足《办法》所述的认定标准.第三条申报材料所有创投机构、科技企业、银行、科技担保机构,在申请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时,应统一填报和提交以下材料:1、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1);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除以上材料之外,申报单位应根据自身性质和投融资项目类别,提交以下材料:(一)创投机构申请投资保障补助所需材料1、创投机构备案批复文件;2、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3、已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企业列表(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行业领域、企业组织形式、辅导时间);4、申报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5、创投机构投资到位证明文件:银行函证及验资报告,被投企业注册资本变更、股份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6、帮助科技企业申请投资保障补助的还需提供《辅导承诺书》原件和《投资意向书》原件。

(二)科技企业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所需材料申请投资保障补助资金:1、企业注册资本变更、股份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2、创投机构投资到位证明文件:股东会决议、投资人协议、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3、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4、科技企业职工构成情况证明材料;5其他科技型企业有关证书复印件:如创新基金立项证书,国家或重庆市科技计划立项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6、投资与辅导总结。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各高新技术企业:为推进科技保险事业发展,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科技部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我们修订了《重庆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7]140),对科技保险的险种、财政资金对科技保险补贴比例、补贴的对象和范围以及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的申报程序等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8年国家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附件2:科技保险有关险种标的界定条件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重庆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市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科技部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保险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参加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补贴险种限国家规定的科技保险险种。

第四条补贴资金来源为市财政专项拨款,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管理。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29号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7﹞29号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级部门驻新区派出机构: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情况,现决定对《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专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等6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本通知印发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3月30日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备注1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专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25号)2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公共租赁房(集体宿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43号)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1〕775号)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关于促进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楼宇建设与经营发展的意见(试行)(渝两江管发〔2012〕51号)5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楼宇建设与经营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9号)6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2〕49号)7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0〕19号)8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64号)9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1〕467号)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建设工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1〕588号)11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融资类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36号)12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电梯安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43号)1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产业扶持项目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3〕55号)1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若干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20号)已经“渝两江管发〔2016〕76号文”于2016年9月20日废止15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4号)16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培训费用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56号)17重庆市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4号)1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09〕13号)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完善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报建程序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18号)2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80号)2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11号)2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44号)2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建设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27号)2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3号)2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84号)2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115号)2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21号)2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施工单位备选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08号)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中介机构备选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8号)3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23号)3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实行高龄老人营养补助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509号)3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蓝天行动考核督促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9〕171号)3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渝新委发〔2009〕389号)3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123号)3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5号)3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暂行规定》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6号)3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08〕201号)3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2〕67号)3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渝新委发﹝2013﹞155号)4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82号)4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新委办发〔2014〕42 号)4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新委办发〔2014〕75号)4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50号)4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21号)4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扶持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22号)4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20号)4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调整高龄老年人营养补助对象及标准的通知(渝新委发〔2011〕124号)4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6号)4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04号)5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拟改制上市企业补贴和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2〕4号)5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19号)5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软件产业中心(B栋)招商项目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6号)5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印发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发﹝2014﹞34号)5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28号)5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4﹞161号)5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两江广告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0号)5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1号)5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3号)59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26号)60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互联网产业园项目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54号)61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型企业担保融资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5号)62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国有标准厂房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6号)63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7号)6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城市“三无”人员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3﹞77号)65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新委发﹝2010﹞228号)66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部新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发〔2014〕119号)67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渝新委发﹝2012﹞65号)68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新委办发﹝2015﹞84号)——结束——。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建立健全轻资产融资模式,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实体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19〕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坚持“企业受益、政银合作、上下联动、风险分担”的原则,由市科技局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为依托,与试点区域出资人(含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合作银行三方协同开展,构建科技金融债权融资体系,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根据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在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授信额度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当月执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科技型企业发放为期一年(含)以内的信用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企业,特指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备案培育的企业。

第三条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在各试点区域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

(一)联席会议行使以下职能:1.审议确定合作银行;2.审议确定试点区域;3.确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4.指导试点区域的改革实践;5审议改革试点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市科技局负责承担改革试点日常工作,包括以下具体职责:1.建立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2.建立健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3.履行风险补偿基金市级出资人职责;4.督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和日常运营台账,及时评估运营风险,针对薄弱环节补短板、防范各类风险;5.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深化改革试点的相关动议。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18日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以及《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体系建设方案》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新区信用环境,促进科技金融创新试点,引导和鼓励担保公司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增信力度,丰富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担保(以下简称“科技融资担保”),是指为了增信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企业,由合作担保机构为前述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融资贷款提供的信用保证、票据质押等方式担保。

第三条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两江新区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下设“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债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试点工作。

第四条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试点工作的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共担、持续经营、多方共赢。

第五条管委会授权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为科技担保贷日常管理运营机构。

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10〕119号)

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10〕119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0〕119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科技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金融资源与科技资源结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依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制订了《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O一O年六月七日附件: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金融与科技结合,营造良好的区域投融资环境,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简称科技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设立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每年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并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补助方式:投资风险补助、投资保障补助、科技贷款补助、科技担保补助。

第二章补助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补助对象为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上述三类机构统称创投机构)、银行、科技担保机构和科技企业。

第五条申请补助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重庆市依法设立且在市级主管部门备案;(二)注册资本或认缴资本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投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四)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五)投资于重庆区域内的科技企业;(六)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六条申请补助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重庆市依法设立;(二)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三)管理的投资基金人民币1亿元以上;(四)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投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五)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24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融资
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15-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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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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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银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信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渝科委发[2016]17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2016.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银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信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
渝科委发[2016]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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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
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文字号】渝办[2005]1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07
【实施日期】2005.04.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
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2005]19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七日
第一条为安全、规范运作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以下
简称风险担保资金),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重庆市“十五”期间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担保资金是市政府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设立的以财政性资金为主,为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

其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增值部分;
(二)贷款项目业主缴纳的保证金增值部分;
(三)其他可纳入的资金。

第三条风险担保资金担保对象为经本市有权机构认定的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有较好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企业。

担保对象不受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第四条风险担保资金面向中小企业,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企。

2021年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2021年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财政、金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各银保监分局,两江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金融机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精神,深入推进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在认真总结前期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做法基础上,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修订出台了《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22年2月15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建立健全轻资产融资模式,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实体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17〕37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19〕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坚持“企业受益、政银合作、上下联动、风险分担”的原则,由市科技局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为依托,与试点区域出资人(含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合作银行三方协同开展,构建科技金融债权融资体系,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根据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在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授信额度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当月执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科技型企业发放为期一年(含)以内的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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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部新区科技型企业担保融资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园区信用环境,促进科技金融创新试点,引导和鼓励担保公司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增信力度,丰富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两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担保融资试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担保融资应当由与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合作的担保机构实施。

试点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的流动资金担保、票据担保、合同履约担保等担保融资事项统一纳入政策支持的范围。

第四条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担保融资试点工作的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共担、持续经营、多方共赢。

第二章试点企业、银行及担保机构
第五条在北部新区内注册、纳税,产业类型符合北部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企业技术含量高或者发展前景好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可申请成为试点企业。

第六条试点担保机构注册资金本金在25亿元以上,经营满五年。

试点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

第七条试点银行实施快捷贷款审批程序,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各自制定上浮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20%。

第八条担保机构、银行必须坚持独立审贷的原则,根据信贷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自主确定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水平。

第九条银行、担保公司二方按季及时将对试点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和信贷资产质量向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北部新区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反馈。

第十条参与企业担保融资的试点企业、试点银行和试点担保机构,由管委会通过政务网()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管委会积极支持北部新区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开展为期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2年以内(含2年)的担保融资试点工作:
(一)担保融资出现风险,担保机构经全力催收,仍无法收回的,管委会承担融资损失本金部分的30%;担保机构承担70%,试点银行无须承担风险。

(二)辖区内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凡通过试点担保公司在试点银行获得贷款均可申报补贴,管委会按实际发生额(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给予入围企业担保费补贴,贷款企业须在还完贷款后方可申请。

(三)试点担保机构年度担保融资贷款累计担保户数超过100户,年度累计发生额超过3亿元整,管委会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为:累计发生额在3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累计发生额总额比例的1%给予试点担保机构奖励;累计发生额超过5亿元(含)的,按累计发生额总额比例1.5%给予试点担保机构奖励。

第十二条企业在申请担保融资及补贴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在贷款银行、担保机构对其追偿的基础上,北部新区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四章担保融资申办及代偿流程
第十三条试点企业担保融资应按照试点担保机构的要求向担保机构提交担保融资申请材料。

试点担保机构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担保融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及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试点企业担保融资贷款应向试点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试点担保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意向函;
(二)试点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试点银行在担保机构同意担保的基础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融资审批及放款手续。

第十五条试点企业未按约定归还贷款,试点银行应书面通知试点担保机构代偿(将代偿通知同时抄送管委会),管委会在接到《代偿通知书》后按通知要求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将30%的代偿金额划转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最后一个工作日内补足剩余70%的代偿金额,向试点银行全额代偿。

第十六条试点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
(二)试点银行《代偿通知书》复印件;
(三)试点担保机构提交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承诺:担保融资贷款项目接受甲方风险补偿后,如后续追回该项目全部或部分损失,应按比例返还已拨付的贷款损失补偿资金;
(四)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管委会在试点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对试点担保机构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创新中心将担保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金拨付给试点担保机构。

第十七条担保机构代偿后,立即启动追偿机制,向试点企业及反担保人追偿。

担保机构追偿所得款项,扣除必要追偿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后,按照实际代偿款项比例在管委会和担保机构之间分配。

试点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严重恶化的,担保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启动代偿和追偿机制。

第五章专项资金补贴申办流程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企业担保费支出补贴;
(二)试点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风险补偿;
(三)对试点担保机构奖励;
(四)其他经管委会批准的用途。

第十九条担保融资补贴费由企业向管委会提出申请。

试点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管委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试点企业担保融资保费补贴申请报告;
(二)试点企业担保融资证明材料;
(三)试点企业担保融资按期还本付息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担保融资担保费单据复印件;
(五)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管委会审核试点企业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后,由创新中心将担保融资贷款补贴资金拨付给试点企业。

第二十条担保融资贷款奖励由符合奖励标准的试点担保机构向管委会提出申请,试点担保机构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管委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试点担保机构担保融资贷款奖励申请报告;
(二)担保融资贷款累计发生户数及发生额明细;
(三)试点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如担保合同);
(四)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管委会审核试点担保机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后,由创新中心将担保融资贷款奖励资金拨付给试点担保机构。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成立科技型企业担保融资贷款试点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由管委会分管委领导任组长,由北部新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局)牵头,区财政局、监察室、审计局、产业促进局、现代服务业局、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创新中心等部门组成。

工作组设办公室于科技创新局,负责担保融资贷款试点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作组各部门职责为:
科技创新局对试点企业以及试点银行提交的担保融资贷款各项资金申请
材料进行初审;
其他各部门对企业以及银行提交的材料进行汇审并提出处理意见;
区财政局、审计局不定期对担保融资贷款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工作组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流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推进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担保融资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管委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评定机构,受管委会委托对企业的担保融资资信进行评定。

第二十五条创新中心统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奖励或补贴申请,经工作组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第三方评定,并报请管委会全体会审定后,由创新中心根据管委会审定意见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试点企业、试点银行、试点担保机构在企业担保融资贷款试点业务中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退回相应补贴资金和奖励,取消其试点单位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北部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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