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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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章概述

法:是有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

法律规范的种类: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也被称为法的渊源。

我国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国际条约。

项目管理法律法规:是指在调整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项目管理法律关系:是项目管理中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项目管理法律关系主体、项目管理法律关系客体、项目管理法律关系内容三要素构成。

项目管理法律事实:能够引起项目管理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

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消灭的原因:所有权客体消灭、所有权转让、所有权抛弃、因强制手段而消灭、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产生的根据: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除了法律规定外,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4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法律制度

公司: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公司的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应依法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公司除具有公司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合资合兼备2、筹集资金的封闭性3、公司资本不等额性4、股东人数限制性(2---50人)6、组织机构简化性

有限公司组织机构:1、权力机构是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非常设性机构,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管理业务。股东会的职权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择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2、执行机构是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公司业务。董事会的职权是: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成本管理制度。3、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监事会是对董事会执行业务进行监督的机构。职权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组成,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全部股份等额2股东人数无上限3公开募集资本4股份自由转让5资合性公司6信息公开7设立条件严格、程序复杂。

公积金:是为了增加或稳定公司资本,每个会计年度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金额。法定公积金(利润的5%——10%)、任意公积金

公积金用途: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增加资本。

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集体福利。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契约性2人合性3平等性4非法人性5无限性

实行资质管理的对象:1建筑业企业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3工程监理单位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这些建筑活动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职业技术人员3有应有的技术准备4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业企业的分类: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2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3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三章项目成本管理法律制度

定价形式: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是: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听证会制度:《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优点和意义:实行听证会制度,有利于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有利于促进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使价格决策形成多方制约格局,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全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

公告制度:《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这一规定,不仅可以提高政府的定价行为的透明度,也便于经营者执行和社会监督。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法律形式有几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章项目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抽查制度。即国家对某些产品采取的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检查对象有三类,包括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这种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2社会监督。其具体内容是,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销售者查询;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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