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106):股东双重国籍问题
公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海外上市案例研究
摘要股权结构是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关键,是均衡企业权利与利益的重要体制。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同股同权的股权结构。
然而最近几年,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许多行业巨头纷纷选择双重股权结构远赴海外上市。
2014年5月22日,J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开市钟正式敲响,成为了继腾讯、百度之后中国第三大互联网上市公司,其被关注的焦点之一便在于J公司上市采用的双重股权结构。
然而,J公司选择的这种非同股同权的股权结构方式,一直被中国大陆及港交所拒之门外。
本文第一部分叙述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等内容,对案例的背景进行了叙述;第二部分对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进行了介绍,为全文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J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同时对J公司的融资过程进行了梳理,简要分析了J公司选择海上上市的理由;第四部分针对J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进行了合理性的分析,J公司选择海外上市融资势在必行,双重股权结构正好恰到好处的解决了股权融资与控制权转移风险之间的矛盾。
同时,对双重股权结构将为J公司带来的发展与隐患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最后得出结论,在我国众多企业利用监管套利而走向国外资本市场的大背景下,我国是否也应适当放宽对双重股权结构的限制。
但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前提就是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双重股权结构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严格把握控制权的界限,尽可能的维护外部股东和普通投资者的权利,以维护资本市场环境的稳定。
关键词:双重股权结构;超级投票权;股权融资;ABSTRACTOwnership structure is the key of modern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an important system to balanc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nterprises.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mpany Law of our country, the equity structure with the same shares and the same rights is currently implemented in our country. However,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industry, many industry giants have chosen dual ownership structure to list overseas. On May 22, 2014, the opening bell of J Company formally sounded on the NASDAQ Stock Exchange in the United States, becoming the third largest Internet listed company in China after Tencent and Baidu. One of the focuses of attention is the dual ownership structure adopted by J Company. However, the non-identical ownership structure chosen by J Company has been rejected by mainland China and Hong Kong Stock Exchange.The first part of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research significance, research status at home and abroad, and describes the background of the case; the second part introduces the relevant concepts and theoretical basis to provide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full text; the third part introduces the basic situation of J company, combs the financing process of J company, and briefly analyses the choice of J company. The fourth part analyses the rationality of J company's dual ownership structure. It is imperative for J company to choose overseas listing financing. The dual ownership structure just resolve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equity financing and control right transfer risk. At the same time,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his own opinions on the development and hidden dangers that the dual ownership structure will bring to J Company.Finally, the conclusion is drawn that, under the background that many enterprises in our country use regulatory arbitrage to go to foreign capital markets, whether our country should appropriately relax the restrictions on dual ownership structure. However, a premise that can not be ignored is that we must establish a dual ownership structure to adapt to the regulatory system, strictly grasp the boundaries of control rights, as far as possible to maintain the rights of external shareholders and ordinary investors,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the capital market environment.Key words: dual ownership structure;super voting rights;equity financing;目录摘 要 (I)ABSTRACT (II)第1章 绪论 (1)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1 研究背景 (1)1.1.2 研究意义 (1)1.2研究方法和内容 (2)1.2.1研究方法 (2)1.2.2研究内容 (2)1.3文献综述 (4)1.3.1国外研究现状 (4)1.3.2国内研究现状 (5)1.3.3研究评述 (5)第2章 双重股权结构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7)2.1双重股权结构的基本概念 (7)2.2双重股权结构的理论基础 (7)2.2.1不完全契约理论 (7)2.2.2信息不对称理论 (8)2.2.3两权分离理论 (8)第3章 J公司案例概述 (9)3.1 J公司简介 (9)3.2 J公司的融资过程 (10)3.2.1优先股融资 (10)3.2.2普通股融资 (11)3.2.3海外上市 (12)3.3 J公司海外上市动因分析 (13)第4章 J公司海外上市案例分析 (15)4.1 J公司双重股权结构分析 (15)4.2 J公司选择双重股权结构的合理性分析 (18)4.2.1 J公司双重股权结构适用的价值分析 (18)4.2.2 J公司选择双重股权结构的正当性 (20)4.3 J公司选择双重股权结构海外上市后的发展与效应分析 (21)4.3.1选择双重股权结构海外上市后J公司的公司发展 (21)4.3.2双重股权结构为J公司发展带来的正面效应 (25)4.3.3双重股权结构为J公司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 (27)第5章 研究结论与启示 (29)5.1研究结论 (29)5.2启示 (31)参考文献 (32)作者简历 (35)后记 (36)第1章绪论1.1研究背景及意义1.1.1 研究背景现代企业股权结构的设置和企业控制权的归属是现代股份经济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之一,其不同的安排状况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业务绩效和产权性质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国籍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女,中国公民,1995年出生于我国某省。
2010年,李某某赴美国留学,并于2013年与美国公民汤姆相识并相爱。
2014年,两人结婚,并生有一子。
2018年,汤姆因工作原因返回美国,李某某则带着孩子回到中国。
由于两国法律对国籍认定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存在差异,李某某与汤姆在国籍、子女抚养权等方面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某的国籍认定及子女国籍问题。
2. 李某某与汤姆的婚姻是否有效。
3.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三、法律分析1. 国籍认定及子女国籍问题根据我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根据此规定,李某某在出生时即具有中国国籍。
然而,根据美国法律,如果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子女出生在美国即具有美国国籍。
因此,李某某的国籍认定存在法律冲突。
关于子女国籍问题,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因此,李某某的子女出生在美国,具有美国国籍。
2. 婚姻效力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依法登记结婚。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得以夫妻名义同居。
”根据此规定,李某某与汤姆在美国结婚,婚姻有效。
然而,根据美国法律,若一方在婚姻期间未取得合法居留权,则婚姻可能被视为无效。
因此,李某某与汤姆的婚姻在美国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3.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抚养权。
”根据此规定,李某某与汤姆对子女享有平等的抚养权。
然而,根据美国法律,若一方在国外居住,另一方可能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因此,李某某在跨国婚姻中可能面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争议。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某与汤姆的跨国婚姻涉及国籍认定、婚姻效力及子女抚养权等多个法律问题。
企业上市案例研究股东身份瑕疵解决之道
企业上市案例研究:股东身份瑕疵解决之道瑞和股份(一)基本情况1992 年7 月20 日,XX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合资经营XX瑞和装饰涂料工程XX的批复》(深府外复[1992]949 号),同意设立XX瑞和装饰涂料工程XX,并颁发了中华人民XX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深外贸字[1992]445 号)。
1992 年9 月17 日,XX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诚验资字[1992]第104 号《验资报告书》对公司设立出资予以验证。
该《验资报告书》显示,截至1992 年9月16 日,XX华兴工程贸易公司以港币580 万元出资,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413.42 万元,其中400 万元作为公司实收资本;XX市装饰工程工业总公司以人民币100 万元出资。
经核查,XX华兴未以港币出资,其实际出资款为人民币400 万元。
2004 年10 月11 日,瑞和有限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XX华兴将其持有的瑞和有限37.21%股权全部转让给李介平。
在本次股权转让前,XX华兴已核准注销,并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处理注销后的善后事宜,清算小组成员为其合伙人蔡文杰和SOMCHAISAE TANG,蔡文杰担任清算小组负责人。
2004 年10 月21 日,蔡文杰和SOMCHAISAE TANG 出具《声明书》,同意将XX华兴持有的瑞和有限37.21%的股权以1 元的价格转让给李介平,股权转让协议委托蔡文杰签署,《声明书》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及XX律师X 珊仪鉴证。
2004 年11 月1 日,XX华兴清算小组与李介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同日,XX市公证处对前述股权转协议让出具了(2004)深证内贰字第7864 号公证书。
2004 年11 月15 日,XX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合资企业“XX瑞和装饰工程XX”股权转让、变更企业性质的批复》(深福经贸资复[2004]0407 号),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2005 年1 月4 日,瑞和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换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
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摘要】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在近年来备受关注,本文首先对双重股权结构的定义和特点进行了阐述,然后探讨了海外上市公司选择这一结构的原因。
接着分析了双重股权结构的优势和挑战,并通过实际案例展示了该结构在海外上市公司的应用情况。
文章还探讨了海外上市公司调整双重股权结构可能带来的影响。
对海外上市公司双重股权结构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并给出了对于双重股权结构的启示和未来研究方向。
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对海外上市公司双重股权结构的全面理解,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一重要议题。
【关键词】双重股权结构、海外上市公司、优势、挑战、实践案例、调整、影响、发展趋势、启示、研究方向1. 引言1.1 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是当下国际金融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
双重股权结构指的是公司股份的所有制结构中存在两种或以上不同的股权类别,这些股权类别在投票权、红利分配、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海外上市公司选择双重股权结构的主要原因包括维持创始人或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防止被收购、保持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的稳定等。
双重股权结构的优势在于可以集中权力、保护核心利益、提高灵活性,但也会带来挑战,如公司治理问题、激励机制不完善等。
海外上市公司双重股权结构的实践案例有许多,比如谷歌的A 类和C类股票、Facebook的A类和B类股票等。
调整双重股权结构将对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产生影响。
未来,海外上市公司双重股权结构可能会趋于多样化,监管机构将加强监管力度,同时需要进一步研究双重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和价值创造的影响。
2. 正文2.1 双重股权结构的定义和特点双重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存在两类股份,一类是普通股,另一类是特权股。
普通股通常是普通投资者持有的普通股份,而特权股则由公司创始人、管理团队或其他特定人群持有。
双重股权结构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控制权分离:双重股权结构将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为两部分,普通股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权,而特权股股东则拥有更多的控制权,如决策权和管理权。
实际控制人为外籍挂牌新三板案例分析
实际控制人为外籍挂牌新三板案例分析一、经典案例解析(上海巨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LI QIANG JOHN、YE LIN夫妇通过上海今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48.11%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LI QIANG JOHN、YE LIN简历如下:LI QIANG JOHN:男,1962年10月生,新加坡国籍。
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美国University of Pittsburgh工商管理硕士。
1994年3月至1998年1月任香港溢达集团副总经理、财务总监,1998年1月至2015年4月任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裁、首席财务官,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5年8月至今任公董事长、财务总监。
YE LIN:女,1963年10月生,新加坡国籍。
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美国Robert Morris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
1995年6月至1998年12月任香港溢达集团营运经理、HR经理,2010年1月至今任公司营运总监,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同时,LI QIANG JOHN担任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YE LIN担任公司董事。
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二、反馈回复关注要点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新加坡国籍。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业务是否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
反馈回复: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该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根据《暂行规定》第九、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
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双重股权结构是一种流行于国外的公司治理结构,其核心是通过创造不同类别的股票,以增强核心股东的控制力。
在这种结构中,公司的股票分为两个类别:A类股票和B类股票。
多数情况下,管理团队和创始人持有 B 类股票,进而通过对公司的控制权和表决权进行操纵,从而避免受到大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影响。
在双重股权结构下, A 类股票通常是流通股票,可自由买卖,并享有一般的股权和表决权。
而 B 类股票仅由创始人或特定管理人员持有,它们具有特殊的股权和表决权,这类股票通常被称为“控制股票”或“超级股票”。
通过这种股票设置,公司的管理层可以掌控公司的经营决策,并保持对公司的绝对控制。
由于双重股权结构具有一些显著的优势,它在许多公司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首先,这种结构可以带来更好的治理和管理。
基于这种结构,公司的管理层可以集中精力投入公司的长期发展和战略规划,而不受大股东和其他股东的短期利益考虑限制。
此外,这种结构还可以创造一个稳定的股权结构,避免因巨头股东的权益变化而导致公司的股价动荡,从而保护公司的长期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除了优点外,双重股权结构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点。
首先,这种结构容易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化,使得少数股东能够通过操纵控制股票来影响公司的决策。
其次,这种结构可能对公司的治理和投资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它减弱了大股东和其他股东的表决权和影响力。
最后,双重股权结构可能会阻碍公司的融资能力,因为它使得公司更难以接受外部投资。
这使得公司在融资和扩大规模方面存在着局限。
综合来看,双重股权结构是一种相对成熟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国外市场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虽然它具有一些优点,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在选择此类股票结构时,需要充分评估公司目标和市场环境,以确保双重股权结构的实施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
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双重股权结构是指在一个公司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股权类别,分为A股和B股。
A股通常是指普通股,持有A股的股东享有公司治理权和分配权。
而B股通常是指特殊股,持有B 股的股东仅享有分配权,但没有公司治理权。
海外上市公司中存在双重股权结构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实现公司的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以便实现家族或创始人对公司的持续控制。
双重股权结构使得公司创始人或家族成员可以通过持有较少的股份,但仍然保持对公司的控制。
双重股权结构的优势包括:1. 保持稳定的控制权:通过B股的持有,创始人或家族成员可以持续控制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方向,避免受到外部股东的过多干扰。
2. 促进长期发展:创始人或家族成员通常对公司有较深的理解和长远规划,他们持续的控制有助于公司长期发展。
3. 提供灵活性:双重股权结构可以使公司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变化和风险,减少对外部资本和股东的依赖。
双重股权结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 困扰治理:双重股权结构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的问题,因为普通股东的治理权受到限制,普通股股东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2. 信息不对称:由于双重股权结构的存在,普通股股东可能无法获得与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影响他们权益的保障。
3. 家族成员持续控制的长远影响:如果创始人或家族成员无法有效管理公司或缺乏长远的规划,双重股权结构可能导致公司的衰退和经营风险。
海外上市公司中存在双重股权结构的案例包括阿里巴巴和腾讯等。
这些公司通过双重股权结构保持了创始人或家族对公司的控制,并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了成功。
双重股权结构也受到一些国家和监管机构的限制和约束,因为它可能限制了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透明度。
双重股权结构是一种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它在海外上市公司中得到广泛应用。
它有其优点和挑战,公司应权衡利弊,选择适合自身的股权结构,同时也应符合当地法律和监管要求,强调透明度和普通股股东的权益保护。
IPO企业上市解决之一外资自然人股东的认定问题
IPO企业上市解决之一外资自然人股东的认定问题IPO 企业上市解决之道--外资自然人股东的认定问题重要探索外资自然人股东问题涉及很多方面,如境内自然人返程投资的外资身份界定、境内自然人是否能够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等。
这些问题在投行实务中经常遇到,但有是没有明确地定论。
案例情况中能电气(300062):返程投资弄假成真;向日葵(300111):自然人增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九州通(600998):湖北省商务厅的批复;博深工具(002282):外国国籍不等于外资股东身份。
案例评析1.向日葵对暂行办法的扩展解释在实务中有着重要的意义,至少解决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增加自然人股东的问题,同时公司取得了商务部办公厅的批复,案例中的解决办法应该可以作为一个规则来适用了,这样的解决办法是对该问题的一个突破。
2.九州通的案例给我们的提示更多,关于境内自然人增资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规定在上海、浙江、湖北等地工商局已经有所突破,而该案例既取得了湖北省商务厅的批复也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
3.博深工具的问题比较浅显,最后解决的方案也符合主流的观点,那就是股东取得外国国籍并不能认为该股东所持股份为外资股,如商务部令2021年第6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2条: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4.中能电气的解释是在是很大胆,也很嚣张。
说白了中能电气是典型的返程投资案例,通过两个股东的外国国籍搞成了真正的外资企业,希望是第一家也是最后一家。
辽汇发(20xx)第92号: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
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参考法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IPO实务之股东同时拥有多重身份
IPO实务之股东同时拥有多重身份之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之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可知,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而股东国籍的认定则关系着企业性质的确定,进而导致企业在税收、工商登记等方面引发一系列程序、性质的不同。
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由于股东身份的变化是否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更的案例经常受到证监会审核部门的关注,如何合理确定及解决股东身份问题进而解决上述问题是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亟需规范的问题,亦是上市企业性质确定、规范运营及股东持股清晰性的必然要求。
有鉴于此,笔者对已上市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了梳理,以飨读者。
一、股东多重身份之类型分析(一)利用真实、合法的香港居民身份及境内居民身份,于同一时期内设立境外企业及内资企业比较典型的案例为蓝思科技(300433):周群飞在2000年前后获得香港居民身份,2004年投资设立香港蓝思,2003年9月与成阳杰、古杞煌三人共同投资设立深圳蓝思科技,为境内法人企业;2005年12月周群飞出资设立的深圳市恒生双飞电子有限公司为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根据深圳蓝思及恒生电子的工商登记资料,2003年9月深圳蓝思成立时,周群飞持有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1999年11月16日签发的境内居民身份证,有效期20年;2005年12月恒生电子成立时,周群飞持有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04年11月23日签发的境内居民身份证,有效期20年。
周群飞以上述境内居民身份证办理了设立深圳蓝思及恒生电子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
根据深圳蓝思及恒生电子设立以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及相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深圳蓝思及恒生电子经营的业务不涉及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类型。
根据蓝思旺、蓝思有限及昆山蓝思的工商登记资料,2006年蓝思旺、蓝思有限及昆山蓝思成立时,周群飞持有香港政府于2006年1月3日签发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及广东省公安厅于2001年1月29日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
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双重股权结构是指上市公司的普通股持有人并不拥有同等的公司控制权,而是以另外一种特殊的股权类型为代表的其他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控制权更大。
双重股权结构的典型例子就是美国的优先股和非优先股。
在这个结构下,非常常规的股票交易所发行的股票被称为普通股,股东拥有投票权和权益分配权。
优先股则可视为特殊股份,它们提供的是优先权利和其它权益,但没有投票权。
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些进一步的衍生版本。
在世界范围内,许多知名企业都采用了双重股权结构,比如Facebook、Google、阿里巴巴、腾讯等公司。
它们的股权结构特别注重维护公司创建者或成员控制的大部分或全部股权,以保持他们的控制权和市场竞争力。
这类公司往往以其非凡的创新成果、行业领导者的地位和卓越表现来吸引投资者,而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取控制权。
双重股权结构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实践。
美国等西方国家对其应用比较开放,但亚洲等国家则相对保守。
在中国,由于在公司治理和监管上的不足,执行双重股权结构存在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所以一直以来被禁止。
然而,目前在中国证券业的实践中,对双重股权结构适用的限制已经逐步被打破,一些设置了控制层意味的A股公司已被允许在海外上市并同时保留控股权。
所以,这类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和讨论。
利:1.创始人、董事长和CEO可以持有特权股份,确保他们对公司的控制权和稳定的发展机会;2.拥有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通常会注重长期战略和持续性增长,因为创始人可以在实现利益和规模化方面发挥长期领导力;3.可以帮助保护企业免受不需要或与企业资源無法兼顾的短期利益诉求的影响;4.可能增加股东的收益,因为创始人通常会专注于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
弊:1.优先股的特权股东可以随意控制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可以通过其控股权来进行自我扩大化,从而增加普通股股东的风险和减少其收益;2.双重股权结构可能导致创始人和董事会权力过于集中,影响公司的治理和透明度,从而降低监管和外部干预的可能性;3.这种结构可能削弱公司的竞争力,因为它通常与流通股股东部分的投票权的保障相对应,这使得流通股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影响力被削弱。
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
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是指在股权结构中存在两类股票,一类是公司管理层或创始人持有的普通股,另一类是普通投资者持有的特殊股或A股。
双重股权结构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管理层或创始人的控制权和经营自由度。
通过持有特殊股,管理层或创始人可以享有特殊权益,例如投票权的放大、董事会成员的选举权和决策权等。
这使得管理层或创始人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并保持对公司的控制,以实现长期发展的战略。
双重股权结构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护管理层或创始人的控制权:通过特殊股的控制,管理层或创始人能够保持对公司的决策权和控制权,避免外部股东对公司战略的干扰。
2.保护公司的长期利益:管理层或创始人通常会更加注重公司的长期发展,维护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不仅仅是追求短期利润。
双重股权结构可以帮助公司管理层或创始人在面对利益冲突时作出更长远的决策。
3.吸引风险投资和创业者:双重股权结构可以吸引风险投资和创业者的投资,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投资不仅能带来经济回报,还能保护他们在公司的控制权和利益。
虽然双重股权结构有其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1.治理风险:双重股权结构可能导致董事会和管理层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特殊股的持有人通常拥有更多的权力,这可能导致决策不公平和滥用权力的情况出现。
2.信息不对称:由于特殊股的持有人拥有更多的信息和权力,这可能导致普通股的投资者无法获得足够的公司信息和决策透明度,增加了投资风险。
3.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特殊股的持有人可能通过股权结构安排获得高额红利,从而导致普通股的投资者权益被抑制。
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公司管理层或创始人的控制权和经营自由度,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吸引风险投资。
双重股权结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需要适度的监管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来解决。
IPO股权瑕疵之(一)股东国籍变更
IPO股权瑕疵之(一)股东国籍变更1.顾地科技()瑕疵:内资企业,中国股东国籍变更为加拿大国籍,企业性质未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反馈问题:林氏四姐弟从父母无偿受让股权是否合法合规,在已获得外国国籍情况下以境内自然人身份受让伟雄集团股权是否规避《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和审批。
解释:经信达律师核查:2005年6月20日,林伟雄分别与林超群、林超明、林昌华、林昌盛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邱丽娟与林昌盛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就股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进行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略】2005年6月23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伟雄集团的上述股权转让。
由于转让双方的关系为父母与子女关系,转让价款当时未实际支付。
2010年1月12日,林伟雄、邱丽娟、林超群、林超明、林昌华、林昌盛六人签署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确认了上述转让的性质为股权赠与,林氏四姐弟不需要向其父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010年11月29日,林氏四姐弟的户口登记完成注销,原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已被依法收缴。
2010年12月,伟雄集团相应修改了其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国籍信息,并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完成章程修改备案;同时,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伟雄集团将林氏四姐弟的工商登记股东身份由中国国籍变更为加拿大国籍。
2011年3月,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以书面方式确认林氏四姐弟获得伟雄集团股权的过程中未产生任何外汇支付、不涉及外汇汇入。
伟雄集团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伟雄集团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即伟雄集团为内资企业。
2011年9月28日,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外籍身份并不能必然导致企业性质改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无论林超群等四人以加拿大国籍或以境内自然人身份受让伟雄集团的股权,如未涉及直接或间接以境外资金汇入境内支付股权对价或进行增资的情形,则伟雄集团性质并没有改变,仍然为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此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林超群等四人及伟雄集团并不会因上述情况受到该局的处罚。
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
海外上市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分析双重股权结构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份分为两类,一类是流通股,另一类是特权股。
流通股是指普通股,其持有者享有公司股东的一般权益,包括参与公司决策、分享公司利润等权利;特权股是指控制股,其持有者拥有特殊权力,如决策公司重大事务和选择董事会成员等。
这种结构下,特权股持有者往往只占总股本的很小比例,但却可以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双重股权结构在海外上市公司中比较常见,尤其是在一些家族企业和创始人控制的公司中。
而双重股权结构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双重股权结构可以保护公司创始人或家族企业的利益。
在大部分创立公司的初期,创始人或家族成员对公司有着非常深的了解,并且通常会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进行公司的发展。
通过特权股的设立,可以确保创始人或家族成员在公司中拥有更多的决策权和控制权,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双重股权结构可以提高公司的稳定性和长期发展能力。
特权股的存在可以避免流通股的股东过多参与公司的决策,降低公司的决策成本和提高决策效率。
而且,特权股持有者通常具有较强的企业经营理念和长远发展规划,能够更好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
双重股权结构可以防止敌意收购和维护公司独立性。
特权股通常具有较高的表决权,可以在公司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阻止敌意收购等对公司利益不利的行为。
这对于那些从事关键行业,拥有重要资源或有着强烈品牌形象的公司来说尤为重要。
双重股权结构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特权股持有者可能滥用其权力,以满足自身利益而非公司整体利益。
这有可能导致公司治理不善,损害流通股股东的权益。
特权股的存在破坏了投资者的平等地位,可能降低公司的融资能力和市值。
特权股还可能阻碍公司的监管和改革。
特权股持有者往往可以通过操纵决策过程来阻碍公司的监管和改革,从而增加了公司的风险,并限制了公司的发展。
双重股权结构在海外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它有助于保护创始人或家族企业的利益,提高公司的稳定性和长期发展能力,防止敌意收购和维护公司独立性。
双重国籍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1970年出生于我国某省,其父亲是某国有大型企业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母亲是我国某大学的教授。
由于家庭原因,张三自幼生活在国外,并在国外完成了学业。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张三在我国取得了硕士和博士学位,并在我国某知名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然而,张三在我国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与国外妻子离婚,妻子要求张三放弃中国国籍,与其共同抚养孩子。
这使得张三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张三在我国生活、工作多年,对国家有着深厚的感情;另一方面,张三的妻子和子女在国外,他需要考虑家庭责任。
二、法律问题1. 张三是否可以保留双重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根据此规定,张三在我国取得国籍后,不能再保留其国外国籍。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张三在我国某知名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因此,他可以依法退出中国国籍。
2. 张三如何办理国籍退出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自愿退出中国国籍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张三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离婚证明、子女抚养证明等,办理国籍退出手续。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张三在我国取得国籍后,因个人原因与国外妻子离婚,妻子要求张三放弃中国国籍,与其共同抚养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张三可以依法退出中国国籍,但需办理相应的国籍退出手续。
本案反映了双重国籍法律问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一方面,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公民出国留学、工作、生活的现象日益增多,双重国籍问题逐渐凸显;另一方面,我国《国籍法》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使得部分公民在处理家庭、工作等方面面临困境。
针对此类问题,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 加强国籍管理,明确双重国籍的认定标准,防止双重国籍现象的发生。
双重国籍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投资移民等现象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人拥有双重国籍。
在我国,双重国籍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以一个真实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双重国籍法律问题。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甲,男,35岁,原籍我国某省,后加入美国国籍。
甲在我国有一家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国际贸易、房地产开发等。
2018年,甲在我国因涉嫌走私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侦查过程中,甲声称自己拥有美国国籍,并以此为由要求我国政府按照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拥有双重国籍?2. 甲是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3. 如何处理双重国籍者的法律问题?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拥有双重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甲在我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
后来加入美国国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甲应当注销中国国籍。
但甲未履行注销手续,仍保留中国国籍,故甲具有双重国籍。
(二)甲是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国家间相互给予的,旨在保护外交使节、领事等人员在国外执行职务的安全和尊严。
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交使节、领事等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但双重国籍者,因其国籍的不确定性,难以确定其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归属。
在本案中,甲虽具有双重国籍,但我国政府并未承认其美国国籍,故甲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三)如何处理双重国籍者的法律问题?1. 严格依法处理。
对于双重国籍者,应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在本案中,甲未履行注销中国国籍的手续,仍保留中国国籍,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加强国际合作。
在处理双重国籍者的法律问题时,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犯罪、非法移民等问题。
3. 完善国籍法。
针对双重国籍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国籍法,明确双重国籍者的法律地位,为处理双重国籍者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四、结论双重国籍法律问题在我国日益凸显,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本案通过对一个真实案例的分析,揭示了双重国籍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科创板背景下双重股权的公司治理效应研究——以优刻得公司为例
科创板背景下双重股权的公司治理效应研究——以优刻得公司为例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我国终于在2019年推行了科创板。
科创板的建立允许了双重股权结构在我国资摘要:本市场的实施,极大地增强了我国的市场活力。
优刻得公司率先在科创板上市并实行双重股权,它的治理效应给国内的公司提供了一定借鉴。
关键词:科创板,双重股权,公司治理效应关键词:引言一直以来,国内上市的公司一直遵循着“同股同权”的股权结构。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公司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积极性,特别是阿里巴巴、京东等科创型企业。
这类企业因为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亟需大量现金流流入,但大量融资的后果往往会稀释公司高管在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导致公司高管自身控制权的丧失,从而使公司易主。
为防止这种情形的发生,这部分科创型企业最终选择以“双重股权”的股权结构在在美国或香港上市。
但随着科创板的推出,2019年4月,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终于允许设置差异化表决权股权结构的企业上市,这也就意味着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可以实施双重股权的股权结构。
在《上市规则》发布后的短短一年时间内,国内包括优刻得在内的100多家科创型企业陆续选择在科创板上市,而其中优刻得率先实施了双重股权的结构,在国内创先河之举。
设立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也将给之后国内广大公司的上市选择提供了更多的借鉴与经验。
一、优刻得公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上市的必要性(一)优刻得公司持续不断的融资活动使得创始人股权不可避免地被稀释优刻得公司招股说明书显示,优刻得在提交IPO申请前总共完成了七轮融资,融资总额高达3亿元。
优刻得公司的融资金额是逐年累计增加的,相较于2012年公司的股本100万元,公司到2018年的融资金额达到了364 03.22万元。
过多的股权融资稀释了季昕华等创始人的股权。
作为公司的创始人,季昕华等三人对于公司的情况及市场的走向是最为了解的,对于公司的定位及发展他们有着清晰的认知与规划,对于公司的责任心与投入的精力也是旁人所不能及的,所以季昕华等三人保持对优刻得公司的控制权是合理且必需的。
IPO股权瑕疵之(一)股东国籍变更
1、相关股权转让事宜以及股权转让价款确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 不导致发生税务违法行为。
深的入精贯习神彻中部和落纪选。要实委拔深锋求中机任入队,为央关用学员”特的和、工习装的别情省组中作《、标本是形、织央坚条中统准质“和市原组守例源国一和九处委则织为、》,共思条使个分关、部人遵等标 弘产想件命严规于优《做守法准 扬党行章;,禁定从良关事党规和 党地动党学进止。严作于的章制条 的方个,规习一、治风加基县、度件 优委全认。党步九党动,强准处维,。 良员面真着规明个的实牢换和级护学认 传会”学,眼确一重效记届底以党习教真 统工战习充明要“律大;入风线上章市育学 和作略习中分确掌四”决要党气。党,委、习 作条布近、展基握个纪策在充誓监员坚加全理《 风例局平五示本廉服律部学分词督领定强体论中 ;》、总中共标洁从要,署,发的导理领党武国 深《贯全全产准自”求做。关挥牢通(干想导员装共 刻中彻市会党、律的,合键机记知川部(区信班学。,产 汲国落X精人树准要重格在关党》委要二X域念子习根进党 取共实年神的立则求点党系做党的和办学)中;思党据一廉 违产五在,优行规掌员统。组宗中〔深学心认想章省步洁 纪党大全进良为定掌握”先要织旨央2一系全 关”真政,委坚自 违党0发体一风规的握“学深战,、1层列体 于提学治要办定律 法组6展党步貌范“四习〕入斗深省,讲党 在供习建深公理准 反工理题员巩和,四的个教1学堡入委系话员 全坚党设入4厅想则 面作念学中固时组个领廉育号习垒领、统。讲 体强的领个印信》 典条,习开拓代织必导洁实)贯作会市学着定党保历实会专。发念《 型例实讨展精和须干”施和彻用党委习眼理课 员证史施党题的,中(现一”论“党神引部方《习和员有领加想, 中。意的组《提国 的试X、学 制,的;导“必四案中近党条关悟强X信支 开学见性织关高共 教行二总习 度按党群要广四须个〉共事平员件严党理念部 展习等质讨于党产 训)、体讨 要照章众带大个具自的X业总先和肃章论,书 “革制、论照在性党 ,》主X要论 求“党路着坚备觉通“书锋义换,武学明记命度市宗,入全觉纪 自《要求” ,四规线问员持的知十记模务届深习确给 党先文委旨每党省悟律 觉内。 党个、教题逐”六,》三头开系范、纪刻教政支 章辈件办、个志党;处 讲政容,以 小讲学育条项(五落展列作权律把育治部 党和,公指专愿员要分 政领带党 组(系实,逐掌基X”于实“重用利握动方党 规先学室导题谈中坚条 治导X头组 每课一列践针句握本发“全两要,“委员向、进关思集理开持例 、干观严中 月”)讲活对通各条展七面学讲领明两办部”讲 学典于想中想展学》 讲,守心 底要学话动问读类件良定个从一话导确个〔署、党 系型印学、“用等 规温在政组求党,和题违好共有严做,带先2,“课 列发奋习谈学结党 矩入推0关治形 织,做“改章纪开产之治”全头合1以坚,用〈斗讨信党合内 、讲动6键纪式 一开合三,行局党”学面、格〕华党持邀好关目论念章、法 守话志改时律, 次展格严进明和人“责习贯以党2民支根请红于标不,党创规 纪愿革8刻和定 党三一确“性理五任教彻上号族部本党色在、得对规先, 律做和发保站政期 员组实步做决锻想个。育落率)优为宗校教全少照、争尊 ,合入展持得治组 集班”坚合胜,炼信必实下,三秀单旨教育市于入学优崇格党稳公出规织 中子学专持格全向和念须基党,结、,传位师资党1党系,誓定仆,矩集 学成习题问党天面党道,”础的为合主站统开敢、员讲誓列进章员词实情危,中 习员教题。小的德牢等十协我要稳美展于专中规词讲一”,践怀险带学 。到育导的康理修固重八调”局(措政德一担家开矩找话步学交中精,时头习 支联(成向、论养树要大推中实三施治,次当学展、标,强习流建神牢候, 部系以果建和,立论进奋际)全立筑主作者“有(准做化教思功,记豁固每区下;注成路心党述十“发,开面场牢题为给学国纪一、合宗育想立推共得树次 季县简要重线存的,八四有现展从,拒党”特律)找格旨实体业动产出立确 度X称突活方敬意认届为制“严把腐日、员章X色,开差党观施会。X党,和定 召“出述针畏识真三、定四局治理防活“干党X社讲展距员念方。《员在贯1开两正县,政、践中加建如个带个党想变动坚部规会道“。”案党永X彻一学面(处领策手党行、快功下讲头专等信的,守讲、X主德两党学干委远落次党一二级会看握员“四发立实党事讲题方念防组纪党学义、重支习部会是实全中做)以贯齐戒意三展业施课党开新面时线织律课系道有温部教要读的劳五体央”开上穿,尺识严、。方”“课展要的时;党底,列路品两书育讲本工动大党决学展其认,三科案。十,交中求深处始员线鼓讲全、行对记方话)作人发员定习“中真廉强实学习党三局流国,刻处终重励话体“,照作案精》方民展会,教三领的贯洁化”发系支五党研特坚内体保温树普党建五讲”学》神为法的理议2育个导马彻从党要展列部”组讨0理 情色持涵现入立通员位奉主习。基1》普念,)干克省政的求、讲要规书6。念 怀社以和为干党清要与一献题动本纳通,分县部思委、宗和话结划记按怎 、会知要行事志风员坚全体、党员教入一带别处要主、从旨好谐,合开给照么 务主促求动创愿正、持面”有日,材学员头围级义市严意干发要专局“办 实义行。的业、气学建总作活领,习,攻绕以做立委治识部展重起三、 思要力重”做成体为动导深内密坚“上结场决家,标。点步会新 想“知着量开温3结小的布。干入容切克坚党合观策,积准学、一战 作四行重;拓入(合康要局合4部学。联难员,月点部带极,习“课略 风个合学坚进党三,社求、格带习深系、干对底方署头践带《决怎 。全一习定取誓)坚会和“党头《入群敢部照前法,弘行头习胜么 要面,领正的词做相内四员重习领众于要习,做扬社坚近全干 深”做会确精,合适容个。近会,担以近结领政社会定平面” 入战讲习的气对格应;全引平关全当《平合会治主理总小学 领略政近神党、重面导总于心,习总贯上主义想书康习 会布治平,员有点”党书改全带近书穿的义核信记、研 我局、总方平。效学战员记革意平记其明核心念系建讨 国、有书向常着服习略强系发为谈关中白心价列成; 发五信记,时眼务习布化列展人治的人价值重区注 展大念来经候党国近局政重稳民国坚;值要域重 战发,川常看和家平、治要定服理定践体讲中同 略展视主得国治总五意讲、务政信行系话心X机理察动出家书大识话内;》X仰党和读遇念重向,事和记发,读工政加《追的中本、要党业“对展保本作外强习求宗(中社讲的五四理持(“交党近、旨2会话央新位川念政02存国平历,10主和看发一工、治61凭防总年史6义系齐展体年作全本、、书版担核列对”版的面色留治记)当心重党建)系深史党重》意价要员设》列化、治要,识值指的,改资国讲重、观示X要革政治话点真X和将、、事军文领挚全毛育业的章会为面泽人发重选理民从东”展要编想严同的体论(信治志作系领念党用。导、等结中全方合国体面起梦党来、员,学加快
Ucloud优刻得的双重股权之路相关法律问题及制度建议
案例简述(优刻得的双重股权之路)①主角:优刻得(UCLOUD)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国内最早一批投身云计算行业的原生云服务商。
其自主研发并提供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等企业必需的基础IT架构服务,并深入了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传统企业不同场景下的业务需求,提供全局解决方案。
根据IDC 发布的报告,2018 年优刻得在中国公有云IaaS 市场中排名第六位。
优刻得的创始团队主要来自腾讯,CEO 季昕华曾全面负责过腾讯安全体系建设; CTO莫显峰负责过腾讯海量云存储系统、海量CDN 系统、腾讯云计算平台的研发及管理; 而COO华琨同样在腾讯负责过腾讯开放平台、QZone、QQ 农场、QQ会员、电商等业务的运营服务。
②优刻得融资历程及股权变化制度(如何避免走火入魔)①科创板的突破:“特别表决权”机制我国《公司法》第103条长期贯彻单一制股权结构,确立“一股一权”原则。
传统观点认为,同股不同权有违“一股一权” 制度,是对股权平等制度的破坏。
我国公司法第131条明确国务院有权对公司发行其他种类的股份作出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创升级意见》)国发〔2018〕32号10为科创板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制度安排的企业上市提供了法律依据,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
1.具有较高的门槛。
首先,科创板仅允许在上市前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且需要绝对多数通过,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其次,具有一定的市值要求;再次,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的资格要求,即该持股股东必须为公司的“灵魂人物”,为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且一直担任公司董事,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股份。
2.具有权利限制。
第一,表决权倍数上限限制,即N≤10,上市公司的章程应规定每份特别表决股的表决权数量,且每份特别表决权股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第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上限限制,即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外,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上市案例研习外资自然人股东界定问题
上市案例研习(21):外资自然人股东界定问题【案例情形】一、中能电气:返程投资弄假成真加拿大电气于2020年1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36%的股权和%的股权别离转让给陈曼虹和吴昊,转让完成后其再也不持有公司股分。
周爱贞于2020年1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和%的股权别离转让给陈添旭和吴昊,转让完成后其再也不持有公司股分。
陈曼虹和吴昊是不是为合额外资股东、是不是取得了必要的确认文件。
(一)外资股东身份的确认一、陈曼虹为合额外资股东依照陈曼虹持有的加拿大永久居留证及加拿大公民卡,陈曼虹于2002年6月23日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并于2007年2月取得加拿大国籍。
依照陈曼虹持有的经加拿大安粗略省公证律师Shun Wai Wilie Cheng (中文名:郑顺伟)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认证的加拿大护照,陈曼虹的国籍为加拿大,护照编号为WB661289,护照签发日期为2007年6月6日,护照签发机构为SCARBOROUGH(士嘉堡),有效期至2021年6月6日。
陈曼虹为加拿大电气的股东,持有加拿大电气100%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时陈曼虹已取得加拿大国籍,属于外国投资者,且本次股权转让时其身份已经闽外经贸资[2020]529号文《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分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认定,因此,本所律师以为,陈曼虹具有合格的外资股东身份。
二、吴昊为合额外资股东吴昊为中国国籍,现持有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签发的编号为3501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自200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依照吴昊持有的经加拿大安粗略省公证律师Shun Wai WilieCheng (中文名:郑顺伟)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认证的加拿大永久居留证,吴昊于2002年6月23日成为加拿大多伦多永久居民。
依照国家外汇治理局综合司2005年7月15日出具的《国家外汇治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外汇治理局综合司汇综复(2005)64号):“……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行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治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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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106):股东双重国籍问题
【案例情况】
一、顺威股份
(一)关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况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黎东成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511014**16,于 2005 年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迄今为止,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何曙华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670828**12,迄今为止,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亦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杨国添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460918**12,迄今为止,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亦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麦仁钊原为中国公民,于 2002 年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并于 2007 年取得加拿大国籍,加拿大护照号:BA66**69。
2010 年 10 月 11日,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大良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编号:44606201000044896 号),确认其户口已注销,居民身份证已收缴。
经办律师认为:(1)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黎东成、杨国添及何曙华历史上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2)经麦仁钊书面声明,并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于 2011 年12 月 5 日出具的确认‚未发现其违反国籍
法及中国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证明及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记录等资料,麦仁钊取得加拿大国籍后至办妥中国户籍及身份证件注销手续的相关期间,不存在同时利用中国户籍、护照及/或居民身份证进出境及进行中国境内股权投资等情形;并且,麦仁钊目前中国户籍已注销,其中国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性文件已予收缴,客观上已不存在利用中国居民身份证件从事相关活动的可能性。
基于前述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之规定,麦仁钊历史上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二、光线传媒
査扬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 年 1 月 1 日出生,毕业于清华大学物理学学士,美国密西根大学物理学硕士,博士候选人和美国纽约圣约翰大学法学博士。
历任纽约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搜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 2009 年 7 月 31 日至 2012 年7 月 31 日。
2012年4月19日,北京市司法局律师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管处在给瑞泽资本有限公司的《投诉调查答复》中称,该局于2012年3月20日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查扬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证实:“2001年12月,查扬经司法部同意考核授予律师资格,2005年11月,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证书,现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另查,查扬2001年9月取得美国国籍。
”调查报告还披露了查扬的中国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和美国护照号码。
【案例评析】
1、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说白了就是有我没他。
如果你是中国国籍,那么就不能加入其它国家国籍,如果你已经加入了其它国家的国籍,那么就需要及时注销中国国籍。
2、从实践来看,随着移民(尤其是企业老板)越来越热越来越多,双重国籍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并日益普遍,并成为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这里所谓双重国籍,需要在这里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就是中国公民在取得其他国家国籍之后没有及时根据要求注销中国国籍,从而在一段时间里存在两个国籍并行的情况。
3、双重国籍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两种大类情形,一种是取得了其它国籍之后由于对规则不了解或者疏忽大意没有及时注销国内国籍,但是其间自己已经把自己当外国人对待而没有再利用中国国籍做事;另外一种就是取得其他国籍之后把自己将当做中国人又当做外国人,利用可左可右的便利进行相关活动。
4、再明显不过,这两种情形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前者没有主观过错,后者则有着故意违规的嫌疑。
在处理思路上,前者只要及时发现并注销国内国籍一般不会构成障碍,而后者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而在实践中,往往后者才是最普遍的,也是最棘手的。
5、对于双重国籍后者的情形,最轻松的处理方式自然是小事化了,如果股东没有拿中国国籍做出什么比较实质的事情,则可以及时注销中国国籍并消除小的影响;比如顺威股份的案例,其中一个实际控制人在很多年以后才注销了中国国籍并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是否参考了这个处理思路,而不得而知。
如果股东在取得了其他国籍之后还利用中国国际进行经济活动该怎么办呢,比如开办公司、签署合同等?这个问题最前提的处理思路还是要及时注销中国国籍并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认为没有国籍管理方面的违规,此外还需要就曾经以中国国籍进行的活动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6、这个问题越来越普遍,也需要主管部门反思管理制度,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无非就是信息共享制度不健全,也就是公民取得了其他国家国籍之后国内信息系统是否能够及时知晓。
国籍信息尽管好像很高端,不过信息应该也并非没有渠道获得吧,比如大使馆之类的,另外这也不属于什么国家秘密吧,公开出来供民众监督也没什么问题。
至于障碍,或许跟财产公示是一个道理吧。
7、最后说明一点,境外永久居留权与国籍不是一回事,中国居民获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并不构成企业上市的障碍。
【参考规则】
《中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