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对法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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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对法律的看法
【摘要】封建社会中,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在于人民,而仅仅是为了维护封建君主的统治秩序,为了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现代社会,即社会主义社会,法律是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法律、人民、意义
官方说法“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一词,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一种通过社会组织的力量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统治手段。
封建社会法律由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国王或者大臣制定;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制定;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人民议会制定。如:中国的法律是由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全国人大制定。这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即它所代表的利益阶层。革命和改革都是围绕着这一主题。
封建社会中,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在于人民,而仅仅是为了维护封建君主的统治秩序,为了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如此一来,老百姓的得失主要取决于统治阶级的仁慈。这在我们现在看来,无疑是暴力的、病态的、不公平的。现代社会,即社会主义社会,法律是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这确保国家性质的纯粹性,调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性。我想封建和社会主义时期法律的最大区别在于人权。封建时期人权只赋予了统治者,而社会主义时期人权赋予了人民。即人权之主体在扩大。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天下大同原是古代儒家宣扬的“人人为公”的理想社会。从文献中看,大同社会完全不需要法律的维护,人人友爱互助,家家安居乐业,没有差异,没有战争。大同指人类最终可达到的理想世界,代表着人类对未来社会的美好憧憬,但是这与现实存在着巨大差距。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仅仅以德治国是不够的,需要法律作为规范公民行为的工具,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今天,法律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方式被称为法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于公元前350年写道。“法治比任何一个人的统治来得更好。”
那么作为法律主体的我们,关注法律,并掌握部分与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学习如何善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极其重要且必须的。当然在此之前,自觉维护法律尊严,遵守法律秩序是享有法律保护的必要前提。
国家应该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教育。首要任务是,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主要目的是,使公民学法、知法、懂法,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自
觉的遵纪守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完全依照法律条文来办事呢?笔者认为,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为了规范活着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义者把法律当成了僵化的工具、不变的教条。它违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类社会创造的客体,也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过来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要避免法律和人类社会主客体地位颠倒的情况发生。确立起人的主体地位和对法律制度的深刻反思。因此执法者执法过程中,不仅要熟记法律制度还要深谙法律的基本精神,如:“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在分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弘扬正气、匡扶正义。“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所有权。““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而不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还应该考虑其对人民的利是否大于其对人民的害这一基本原则。如利大于害,哪怕违反了法律,也应该法外开恩,如害大于利,哪怕没有法律规定,也应该为民除害。虽然这带有某种美好的愿望,但只要明确人民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立法主体,其实它就可以通过立法来实现。”
从《汉谟拉比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到现代法律,无疑法律经历了漫长的演变与完善过程。不同的国家与地区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或在于维护统治者的地位,或在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或两者皆有。
综上所述,法律必有其存在的意义,作为其法律受益者,那也必须先成为法律的维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