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际空间法-2014
空间法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ppt课件
2.应对各国开放,各国均可自由探索和利用,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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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一)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P345) 第一,共同利益原则。 第二,自由探索和利用的原则。 第三,不得据为己有的原则。 第四,限制军事化的原则。 第五,援救宇航员的原则。 第六,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 第七,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第八,空间物体登记原则。 第九,保护环境原则。 第十,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 第十一,遵守一般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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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确认,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是: 1.外层空间不属于国家领土主权范围,不受
任何国家的管辖; 但不能成为任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转让、 交换、买卖的对象,任何国家、实体不得垄 断或独占;
3.对外层空间的利用应为全人类谋福利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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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利用外层空间: 1.不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 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装置这种武器; 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置这种武器。
2.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和工事。. 3.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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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1975年《登记公约》的规定,联合国秘书长保 持一份"外空物体总登记册"。发射国将其发射的空间物 体的下列情报向秘书长报告以便登记入册: 1.发射国或几个发射国的国名 2.空间物质的适当标志或其登记号码 3.发射的日期和地域或地点 4.基本的轨道参数(交点周期、倾斜角、远地点、 近地点) 5.空间物体的一般功能。
第八章 空间法
第2条:各国不得 通过主权要求、 使用或占领等方 法,以及其他任 何措施,把外层 空间(包括月球 和其他天体)据 为己有
6. 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 7. 对外空物体的所有权和管辖权原则 8. 外空物体登记原则 9. 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1. 营救制度
《营救协定》
2. 赔偿责任制度
《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
3. 登记制度
《登记公约》
4. 月பைடு நூலகம்开发制度
《月球协定》
通知 援助和营救宇航员
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
费用负担
消除危害
(1)赔偿责任的主体
国家;国际组织
(2)赔偿范围
损害是指生命的损失、身体受伤 或健康的其它损害以及国家、自然人、法人的 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受到损失或损害
(3)赔偿责任的基础
绝对责任;过失责任
(4)赔偿要求的解决
(1)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 同财产,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利用或占领或 以其他任何方式据为已有,月球表面或其 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 应成为任何国家、国际组织、实体或自然 人的财产。一俟月球自然资源的开发成为 可行,即建立此种开发的国际制度。(第 11条)
第八章
空间法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
一、概念 二、国际航空制度
三、国际航空运输 四、国际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 五、国际航空安全
机长:72米;机身直径:7.1米;翼展:79.8米;机 高:24.1米;最达起飞重量:560吨;载客能力:在 标准的三级客舱布局下可载555人;最多载客840人; 油箱容量:31万升;发电机:4台;航程:1.48万公 里;最高时速:1090公里
国际法学教案08空间法
第八章空间法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如何对空间进行科研活动及探索;本章的教学难点与重点:领空及其法律地位;宇宙空间及国际条约;空中犯罪及法律制裁这一章共分为四节进行组织教学:第一节空间法概述第二节国际航空法第三节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民事)第四节国际民用航空器安全的法律保护(刑事)第一节空间法概述一、概念:空中空间:空气空间;外层空间空间法:国际航空法;国际航天法即外层空间法广义的国际空间法是规定空中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并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各种原则和规则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狭义指外层空间法国际航空法的特点是航空活动的国际性和仅适用于和平时期的民用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国家航空器不是现代航空法所规范的;外层空间法的特点是发展迅速和先行立法;二、空间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1919年10月13日《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即1919年《巴黎公约》是第一个关于国际航空法的多边条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并建立了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标志着国际航空法的正式形成;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国际航空法的宪章性文件1966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是外空宪章;三、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限第二节国际航空法一、领空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下,在国家领土之内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1944年《芝加哥公约》彻底确立了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表明:1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主权是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所以此原则是国际习惯法规则,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3每一个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国家对其领空所具有的主权权利表现在:1自保权:一国领空不受侵犯,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2管辖权(立法、行政、司法、执法):每一个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管辖权3管理权:每一个国家都有权自行决定制定必要的法规维护空中航行正常秩序4支配权:国家可以规定公民有自由通行的权利,而对于外国航行通过则需要签订航空运输协定,给予运营权。
国际法课件 第八章 空间法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
四、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四)引渡或起诉义务
引渡或起诉义务也称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有权对违反国际法的某种特定行为行使管辖权的国家如果不 将被指控的嫌疑人引渡给请求国,该国必须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它是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产 物,《海牙公约》最早规定这种制度。该公约第7条规定,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 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 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相同方式作出决定。这种规定方式为《蒙特利尔公约》第7条 和《北京公约》第10条以及其他许多有关防止和打击国际犯罪尤其是恐怖主义罪行的公约所援引,被称为海 牙公式,或者恐怖分子无安全庇护所原则。2017年《中国、俄罗斯和印度外长第十五次会晤联合公报》强调 根据包括“遣返或起诉”原则在内的国际法义务及适用的国内法,将恐怖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煽动者和 支持者绳之以法。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与基本法律原则
外层空间不同于国家领空,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1961年联合国大会第1721号决议提出,外层 空间和天体供一切国家按照国际法自由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和天体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1963年,联 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外空原则宣言》采纳了这项原则。《外层空间条约》以正式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了外 层空间供各国自由探索和利用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
一、国际航空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现行有关国际航空的最广泛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确立了有关现代国际航 空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被称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宪章性文件。该公约主要涉及空中航行的一般原则、航 空飞行、航空器国籍、便利措施、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以及航空运输等,并建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中国是 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之一。1971年11月19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 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15日,中国政府正式通知该组织,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8个议 定书,并自同日起参加该组织的活动。从1974年9月起,中国一直被选为该组织理事会的理事国。
第八章 空间法
Section 1 Airspace Law 第1节 空气空间法 节
• 1.1 Introduction • 空气空间(air space)一般是指环绕地球的大气 层空间。外层空间(outer space)是指大气层以 外的空间。两者在物理方面不同,在法律地位和 适用的法律规则方面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中, 适用于空气空间的国际航空法是在各国利用空气 空间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 • 1919年的《关于航空管理的公约》,简称《巴黎 公约》 • Convention for the Regulation of Aerial Navigation
• 2) A State may claim sovereignty over the airspace subject to 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This view proposes that the legal status of airspace should be similar to that of territorial sea,i.e.,States may claim sovereignty over the airspace,but foreign aircraf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ly through the airspace,which shall not be prejudicial to the peace,good order and security of the State. •
• 1.4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Safety of Aviation • 一、有关制止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 1. 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东京公约》: 1963年 《东京公约》 年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1969年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1969年 生效), ),是力图全面解决发生在航空器上的各种非法行为 生效),是力图全面解决发生在航空器上的各种非法行为 的管辖问题的公约。 的管辖问题的公约。 • 2.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 《海牙公约》: 1970年《关于制止 海牙公约》 年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年生效),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生效 ,是专门针对非法 年生效 劫持航空器的犯罪的公约。 劫持航空器的犯罪的公约。
空间法的概念
(2)营救制度:
通知 援助和营救宇航员 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 费用负担
(3)赔偿责任制度 1.绝对责任
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 2.过失责任
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 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的损害
3.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 4.要求赔偿委员会
(4)月球开发制度 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
❖ 1919年签订了《关于航空管理的巴黎 公约》是航空法领域第一项多边国际 公约。
❖ 1944年签署《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是影响最广泛、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条 约。
❖ 预防和惩罚空中劫持等犯罪活动公约。
(二)航空法的特点
❖ 1、国际性:既有国际公法的问题,也有国际 私法的问题。
❖ 2、统一性:国内法应尽可能与国际法一致。 ❖ 3、民用性:只涉及有关民用航空。 ❖ 4、平时性:是平时法,只适用于和平时期。
一 、空间法的概念:
❖ (一)国际空间法的产生 ❖ (二)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规定
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法 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 范体系。 ❖可分为两部分:航空法(air law) ( 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二、航空法
(一)空间法的历史发展:
1、概念
❖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及各 国从事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
❖特点:
❖是空间技术的直接产物; ❖法律渊源几乎全部是条约。
有关外层空间的国际条约:
❖1966年《外层空间条约》; ❖1967年《营救协定》; ❖1971年《国际责任公约》; ❖1974年 《登记公约》; ❖1979年《月球协定》。
2、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3.或引渡或起诉
国际法教案课件—空间法
公约仅适用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经特别协定或其 他方式许可,不得飞越另一国领土上空或在 此领土上降落。民用航空器则可按航空协定 的的规定飞越另一国领土上空或在此领土上 降落
2、航空器应有国籍(aircraft nationality), 在何国登记取得何国的国籍,航空器在一 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认为有效,其登记 可由一国转移至另一国。 3、国际航空飞行分为航班飞行(scheduled flight)和非航班飞行(non- scheduled
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排 他的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领空不得侵犯;(案例) 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 内飞行的规章制度; 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 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不分国籍 适用所有国家航空器。
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
(Korean Air Line Incident)
flight)。
非航班飞行权利和义务
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有飞入、飞越或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 权利,即过境权(transit right ),缔约国有权命令其降 落。(在尊重国内载运权的前提下,从事非定期国际航班 飞行,上下乘客、货物、邮件)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航班飞行权利和义务
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许可,不得在该国领 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分为领空和领空以外的领域
各国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即领空
(territorial airspace) ,属于各国, 国家对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领空以外,即专属经济区、公海和南 极等地的上空,其法律地位取决于各 区域的法律地位,各国在这部分空间 享有飞行的自由。
三、领空主权
国际公法学(第八章)
《芝加哥公约》仅适用于 “民用航空器”,不适用 于“国家航空器”。 【习题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所指的航空器是 ( A )。 A. 民用航空器 C. 军用航空器 B. 国家航空器 D. 公务航空器
概念
类别
民用航空器 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 门的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 空器 适用 按航空协定的规定可飞越 另一国领土上空或在此领 土上降落
三、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有关空气空间权利的学说 国家领土的上空的法律地位,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 曾一度是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 1.完全自由说。 2.有条件自由说。(国家有“自保权”) 3.海洋比拟说。(公空/领空) 4.国家主权论。 从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以来,现代国际法理论和实 践确立了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主权原则。
[教材P260]
主张地面上空是一个整体,应该用空间的功能作为标 准划界。目前,许多学者提出按航天器和航空器的不同功 能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
功能论是根据飞行器的功能和作用来决定适用的法律
,借以避开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在分界上的困难。此论以 美、英、荷等国为代表。许多有关外层空间的国际条约的
制订都考虑了功能论的观点。
颁布年份
协定名称 《关于管理空中 航行的公约》
简称 巴黎 公约
主要内容 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公约,参加国26个,共43条。公约 首先确定了国家对于其领土上空具有排他的主权;其次, 公约确认,航空器的国籍取决于注册;成立“空中航行国 际委员会”。空中主权原则。 适用于其所定义的“国际运输”,即凡当事各方约定,始 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境内,或者在同一个缔约 国境内而在另一国有一个约定经停地点的“取酬性”运输 ,规定特殊的国际航空承运人责任规则,如推定过失责任 、无限制责任等
法律知识:国际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人类已经越来越多地了解了太空的奥秘。
太空作为一个全人类的共同领域,其开发和利用必须遵守国际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本文将对国际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一、太空是全人类的共同领域作为人类共同的物质基础,太空是世界上所有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富,任何国家都不得垄断它。
国际空间法规定,太空是人类繁荣发展的共同遗产,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和平与合作的基础上自由地开发和利用太空资源。
二、和平利用太空国际空间法强调太空必须和平利用。
任何国家都不能在太空部署和使用武器,也不得对太空中的其他国家或者嫡系构成威胁。
此外,国际空间法还规定了和平利用太空的一些具体内容:1.和平开发和利用太空资源,如通信、导航、气象预报、地球观测等。
2.和平使用太空科技,如太空探索、航天器研制、载人航天等。
3.参与宇宙探索和利用的国际合作。
三、各国对太空活动负有主体责任国际空间法要求各国负有主体责任,即掌握、管理、监督和控制本国在太空的活动。
各国有权进行太空研究、利用和开发,但必须在严格的监管下进行。
当本国的太空活动可能影响到其他国家或人民的安全、建筑物的完整性时,还必须提前告知有关各方,以便共同协调。
四、保护人类及其环境国际空间法还规定了保护人类及其环境的原则。
太空活动必须不危害人类的健康、生命、财产和环境,对地球大气层和壳层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必须受到事先批准。
此外,国际空间法还强调维护太空环境的清洁和安全,防止太空许多危险物质的积累和污染。
五、国际合作太空科学与技术是现代科技交叉发展的前沿领域,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开展太空活动都难以应付当今世界的高科技挑战。
因此,国际合作显得非常重要。
国际空间法规定,为了共同开发和利用太空资源,各国应当进行合作,并在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基础上予以开展。
此外,各国还应该加强太空科技方面的人员、技术、信息与设备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八章空间法
空间论 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
功能论 没有解决
三、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原则
1. 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 2. 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 3. 不得将外层空间据为已有原则 4.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原则 5. 国际合作原则 6. 国际责任原则 7.援救宇航员原则 8.对空间物体的所有权和管辖权原则
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 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
航 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
空 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
器 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
的 公 约
措施,对这种罪行实施管辖权 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
蒙特利尔公约 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
罪行危及该国的安全
罪行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 飞行或操作的任何规定或条例
为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 定所承担的任何义务而有必要行 使管辖权
关 于
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
制 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
止 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
非 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
法 劫 持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主张的合法性。
五、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一)概述
2001年“9.11”恐怖袭击
1963年《东京公约》 — 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它行为的公约
1970年《海牙公约》 —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第八章空间法
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
一、概述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三、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8章空间法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八章>>第一节
国际航空管理体制近年来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 表现在:
1.《百慕大协定》废止。 2.美国在1978年通过《1978年美国航空公司放松管制法》 。该法取消了民用航空委员会对美国国内航空运输业的控制 、票价管制和行业进入限制。 3.美国自1992年开始致力于在双边协议中实行“开放天空 ”的政策。 此外,航空公司联盟的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航 空运输的体制。
国际法学
International Law
第八章>>第一节
(三)防空识别区
防空识别区指的是一国基于空防需要所划定的空域, 以利军方迅速定位管制。 任何非本国航空器要飞入某防空识别区之前,都要向 该区的航管单位提出飞行计划及目的,否则会被视为 非法入侵。
(四)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
1983年9月1日,一架从纽约飞往汉城的韩国民航客机 被苏联用导弹击落,引起世界震惊。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针对此事于1984年5月通过了《芝 加哥公约》的修正案,对国家领空主权的行使进行了 一定的限制。 这一修正案既明确了每一国家不得对飞行中的民用航 空器使用武力,又重申了国家的领空主权。
(3) A国军用飞机进入B国领空、降落B国机场侵犯了B国 主权。紧急情况不免除A国军用飞机进入和降落的非法性 。因为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紧急降落只适用于民 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因此,A国侦察机不享 有紧急降落权。而且,《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一缔 约国的军用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 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A国飞机 的进入和降落未经B国同意。再者,A国飞机的紧急情况 是由其本身违反飞行规则所造成的。B国有权对其进行监 视飞行。如果它继续保持飞行航向,不会与B国飞机发生 碰撞。
第八章 国际空间法
(三)求偿的主体和程序 遭受损害的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 损害的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 的要求。 (四)求偿委员会 若赔偿要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通过外交 途径解决,有关各方应于一方提出请求 时,成立求偿委员会以便解决赔偿问题。
(五)赔偿额的确定 损害赔偿额应按照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 原则来确定,以便对损害所作的赔偿, 能使提出赔偿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国 家或国际组织把损害恢复到未发生前的 原有状态。公约未规定赔偿的最高限额, 赔偿总额应根据实际的损害情况来确定, 赔偿额没有上限。
四、缔约国的义务 (一)确立管辖权的义务。 (二)准许机长使人下机或接受机长移交的人。 《东京公约》第12条规定: “任何缔约国应准许在另一缔约国登记的航空 器的机长,按照第8条第1款的规定使任何人下 机”。第13条规定:“任何缔约国应接受航空 器机长按照第9条第1款的规定移交给它的任何 人”。有关各国并应采取拘留等必要措施,同 时向有关国家通报采取的措施。
(2)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 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 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 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 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 以终止此类侵犯。
第六节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一、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及其所规定 的罪行 (一)1963年《东京公约》 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原则” 所谓“犯罪”,是指违反航空器登记国的刑法 的行为; 所谓“某些其他行为”,是指可能或确实危害 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 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此种行 为是否构成犯罪。
韩国客机事件导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过决议, 修正《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增加了第3条分 条,主要内容是: (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 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 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 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 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空间法
航空法的形成
1919年10月3日签定的《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1928年2月20日签定的《泛美商业航空国际 公约》 1929年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 则的公约》 1944年12月7日签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52年9月11日签定的《统一航空器对地面 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
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不再是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关于国际民用 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关于国际民用航空 地区性多边和双边条约;其他喊有有关国际 民用航空的规定的国际条约. 虽然,国际条约是估计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 但并不排除国际习惯作为国际航空法的渊 源.各国的司法判例也对国际航空法具有重 要影响.各国权威最高公法雪茄的学说也对 国际航空法的发展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
开放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 飞越。
领空主权原则 territorial airspace
• 1982年9月10日下午16时46分,越南空军米 格21飞机两架,侵入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 县和凭祥市上空进行侦察活动,侵犯了中国领空 主权。9月12日,中国外交部照会越南驻华大使 馆,强烈抗议越南方面派遣军用飞机侵入中国领 空的行径,指出这是挑衅行动,越南方面要承担 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际对其领土以上的空气 空间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公约的这一规 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 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 • 领空主权是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 国还是非缔约国。 • 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 因此每个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自保权 管辖权 管 理权 支配权。
第八章 国际空间法
国际上至今没有统一的定义。国际条约和各 国的国内航空法,存在某些共同的因素:(1) 领空主权原则是一个根本性的法律制度,是 航空法的基础; (2)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航空 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3)在和平时期和正常情况下,民用航空和 非民用航空在同一空域活动时,应遵守统一 的空中交通规则,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 必须统一管理空中航行,以保障空中航行的 安全和畅通空协定:是指两国之间就组织经营国际航 空运输业所达成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航线。一般在协定附件“航线表”中列 出。 (2)交换运营权利。 (3)指定空运企业。 (4)航空运力条款。 (5)航空运价条款。 (6)行政性条款。 (7)争端解决条款。 (8)协定生效、修改和终止条款。
3、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1)展示识别标志。 (2)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3)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 (4)应携带必备的文件。 (5)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6)不滥用民用航空。
4、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1)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2)过境通行权。 (3)“群岛海道通过权”。 (见海洋法的相关内容)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944年《芝加哥公约》重申了领空主权原 则 :1.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 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 是非缔约国。因此,领空权原则不仅是国际 条约法规则,而且是国际习惯法规则,具有 普遍的法律约束力。3.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 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
有关划界的高度主张有:
(一)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 (二)空气构成说; (三)有效控制高度说; (四)卡曼管辖线; (五)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的渊源2.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编纂5.国际法主体6.一元论7.二元论论述题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1.国际法基本原则\2.国际强行法3.主权4.内政简答题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有何关系?论述题1.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2.如何理解国家主权的责任观念。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名词解释1.邦联2.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4.自卫权5.属地优越权6.不承认原则7.国家继承8.法律上的承认简答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
2.法律承认的效果。
3.单一国与联邦国家的区别。
4.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论述题1.试述国家豁免制度。
2.结合实践,说明中国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对于中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应适用的国际法制度。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名词解释1.国籍2.国民待遇3.最惠国待遇4.外交保护5.引渡6.庇护7.双重犯罪简答题1.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3.外交保护的行使。
4.引渡制度。
论述题1.试述我国引渡法制度。
2.如何认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名词解释1.人权2.国际人权法3.人民自决权4.人权的国际保护5.难民6.克减权简答题1.简述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
2.简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3.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4.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有哪些?论述题1.试说明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关系。
2.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3.分析国际人权保护实施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国家领土名词解释1.国家领土2.国际河流3.先占4.时效5.割让7.国家边界8.国际地役9.占有原则简答题1.对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2.划界的程序和原则有哪些?3.南极法律制度。
国际法空间法
国际法空间法第六章空间法v第一节概说一、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空气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二、空间法的发(一)国际航空法的发展1、有关国际航空的基本规则的1919《巴黎公约》;1944《芝加哥公约》2、有关国际航空的民事责任的公约1929《华沙公约》3、有关制止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1970《海牙公约》1970《蒙特利尔公约》(二)外层空间法的发展1、《外层空间条约》2、《营救协3、《国际责任4、《登记公约》5、《月球协定》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问题(一)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30—40公里)(二)空气构成说(50—16000公里)(三)有效控制高度说(四)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100—110公里)第二节空气空间法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1919年《巴黎公约》首次确认领空主权原则;1944年《芝加哥公约》: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其意义在于:1、明确宣告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3、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是完全的和排他的。
二、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一)领空主权1、领空不得侵犯2、设立“禁区”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二)航空器及其国籍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的国家的国籍(三)国际航空运输;航班飞行=非航班飞行(三)国际航行其他法律问题1、拦截2、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3、空中航行的国际合作和安全保障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一)有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1、1963年《东京公约》2、1970年《海牙公约》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4、1988年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5、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三)犯罪的管辖权(四)或起诉或引渡原则1、《东京公约》《关于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1969年12月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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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 5.对损害承担国际责任;6.对发射物体保持管辖和 控制权;7.国际合作及互助;8. 物体须登记。
• 四、外层空间的国家责任问题 • 国家负专属责任。 • 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一外空物体对另一外
空物体造成损害应负过失责任;一外空物体对地 面物体造成损害应负绝对责任。
• 受害的国家或自然人、法人向发射国提出索赔要 求。如苏联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坠毁事件 。
• 目前定期国际航空业务基本上由双边航空 协定安排。
航空运营权利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广泛的监督权,其通过的 规则对各国有较强的约束力。总部在蒙特利尔。
• 国际航空私法条约:1929年《华沙公约》,1955 年《海牙议定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等等。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对中国生 效,它取代了《华沙公约》及修正其的系列公约、 议定书。影响航空承运人和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 的切身利益,涉及一国法院的管辖权。
• 1.功能论; 2.空气构成说;3.人造卫星近地 轨道最低限度说。 4.不划界限论。
• 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 1967年《外空条约》被称为“外层空间宪
章”: 1.外空不得据为己有;2.平等利用外 空;3.和平原则。 • 外空五个条约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1.共同 利益原则:对各国开放,为全人类谋福利。 2. 不得占有。3. 遵守国际法。4. 援助宇航 员;
• 一国指定的航空公司,根据本国政府与外 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在协议航线 上经营航空运输业务,在外国取得的飞越、 经停该国或在该国上下旅客、货物、邮件 的权利。
航空运营权利
•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1929年 《华沙公约》;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 定》:空中五大自由,前两项为过境权, 后三项为商业性的运输业务权; 1944年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过境权中的两项 权利;《芝加哥公约》承认国内载运权, 把各国民航分为定期和不定期航班 。
3. 维护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问题
空中劫持aerial hijacking。1963年《东京公 约》、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 特利尔公约》及其1988年补充议定书。 2010年《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 为的公约》(《北京公约》),将使用民 用航空器作为武器等攻击行为界定为国际 犯罪。同年《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 补充议定书》(《北京议定书》) 扩大了 《海牙公约》适用范围。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外空法)
• 一、外空法的特点 • 调整人类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
法规范的总称。两者合称为空间法。
• 特点:1.高科技发展产物。2.发展很快。即 时国际习惯法instant int. customary law ;3. 法律渊源:国际法、文件和国内法:以UN 五项外空条约(外空条约、营救协定、责 任公约、登记公约和月球协定)为核心,
• 《北京议定书》和《北京公约》对管辖权的规定 使与有关罪行有密切法律联系的国家对罪行都有 管辖权。
• (2)引渡的问题。可以引渡的行为,不引 渡即起诉的义务 ,即 “或引渡或起诉”原 则;视作严重的普通罪行(即非政治罪) 予以惩处。
• “或引渡或起诉” (aut dedere aut judicare) 是针对恐怖犯罪的一般原则。
领空主权原则
• 3.国家保留经营国内载运权cabotage的权利, 即将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航 空营运权,保留给本国。它在海洋法中称 为沿海航运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77条。
三、国际航空法律制度
• 渊源: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内立法、 国内公司与国家的合同。1944年《芝加哥 国际民2001年) • 问:从航空法如何看待撞机事件?
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航空法)
•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 空中自由论 v. 空中主权论。1919年
《巴黎航空公约》:一国对其领土上 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领空没 有无害通过。 • 空气空间法air space law也称为国际航 空法international aviation law。
二、领空主权原则(sovereignty of territorial airspace)
• “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土地上空” 。 •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 v.公空
• 《芝加哥公约》: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 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 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降落。
•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问题。权衡地面国 主权和民用航空器上乘客安全保障权。修 改《芝加哥公约》有关规定。
领空主权原则
• 1.国家有权制定本国的航空法。 • 2.设置空中禁区。 • 国家在领土以外的空间设立防空识别区(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 ADIZ )问题。v. 飞行情报区”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s • 中国国防部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下图
一、外空法的特点(续)
• 以联大五套原则(国家外空活动法律原则、 国际直接电视广播原则、卫星遥感地球原 则、在外空使用核动力原则和国际空间合 作的原则)为补充,并辅之以有关国家的 外空法。
• 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 外空、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南极:共有 物或公有物。
二、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问题
• 1.航空器的法律地位及国籍
• 民用航空器 v. 国家航空器。外国国家军用 航空器、政府高官专机有管辖豁免权。民 用航空器在外国只受到航空器登记国管辖.
• 航空器不得有双重国籍,它们非该国领土 的组成部分。
2. 航空运营权利
•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法律制度包括:航空 运营权利、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航 空器对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
维护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问题
• 《北京公约》不仅包括《蒙特利尔公约》 及其议定书的犯罪,还包括对利用民航飞 机进行的恐怖犯罪和非法运输生物、化学 和核武器及其相关材料。
• (1)管辖权的问题。 多国管辖:犯罪行为发生地国、航空器
登记地国、降落地国、飞机承租人的 营业地国 v. 普遍管辖权。
维护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问题
第八章 国际空间法
• 案例 • 空气空间法(航空法) • 外层空间法(外空法)
洛克比空难案(利诉英,利诉美 )
• 1988年12月,美国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在 苏格兰的洛克比上空爆炸。英美两国均要 求利比亚把这两名嫌犯引渡给它们审理。 利比亚法律规定不引渡本国人。 1992年3月 3日,利比亚向ICJ起诉,请法院判决1971年 《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本争端。1992年3 月31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748号决议, 将该情势定性为宪章第七章所述的情势。 问:利比亚的做法是否符合《蒙特利尔公 约》的规定和习惯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