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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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适当的纳税年度,缴纳的保险费 或视同缴纳的保险费,至少为该年 度较低周收入的25倍。
2.生育补助金标准和期限
• 受保人(周收入低于30英镑者)一周为 27.25 英镑,每一子女7.65英镑。共给 付18周,产前11周,产后7周,
3.生育津贴标准。
• 一次性发给生育津贴25英镑。
(三)瑞典
子女出生后,父母 可共同得到期限最 多450天的生育补 助金。其中父母亲 每人有30天得到原 工资收入的90%。 300天得到原工资 收入的80%,还有 90天每天可得到60 克朗。
2.享受生育补助金期限
• 生育补贴金按照被保险人工资的100%发 放,共14周,产前6周,产后8周。 • 如遇到早产或者一胎以上的,在产后则 发放12周。此后4个月内,每天最高7马 克。 • 无权享受规定生育补助者,一次发150给 马克。
3.生育补助金给付标准
• 每胎为50-100马克。具体标准依据保险 基金财务情况而定; • 男被保险人之妻生产,每胎可领30-150 马克的补贴,领取标准也可依保险基金 财务情况而定。 • 另外,女保险人在怀孕期间,可享受免 费医疗服务及各种产前检查,所需的助 产照顾服务或药品,均免费提供。
2.对象的合法性
合法的生育者是指符合法定的结婚年 龄、按法律规定办理了合法的结婚程序、 符合和遵守国家生育政策的生育人员。 生育保险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分配制 度,它要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制约,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非法生育 一律被排除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之外。
(二)待遇享受时间期限性
1.实行产前、产后都享受的原则 2.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上明确的期限性
(二)英国
英国的生育保险 周收入在35.5 英 没有单独立法,而 镑及以上的受雇人 是与疾病保险合并 员和年收入在1846 立法,实行社会保 英镑以上的独立劳 险(现金补助)和 动者,都有资格参 普遍保障(医疗照 加生育保险,并享 顾)双重制度体系。 受生育补助金。
1.享有生育补助金条件
• 任何纳税年度缴纳的保险费,至少 为该年度较低周收入限度的25 倍;
2.产假
◢ 产假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 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 ◢ 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 受保护产妇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 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 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3.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又称生育现金补助, 是对职业妇女生育期间工资收入的 损失依法给予的现金补助,目的是 为生育妇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有均一制 和薪资比例制两种 。
4.从休息方式来看,产假的休息是根据生 育来安排的,如产前与产后两个阶段的安 排;疾病的医疗期是无法分阶段的,一 般以病愈为期限。 5.享受保险的待遇不同,生育保险待遇高 于疾病保险。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 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职工个人 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而生育 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五、生育保险与人口政策
从鼓励还是控制人口增长的角度来 看,通常把人口政策划分为两种类型: • 一种是鼓励人口增长的政策
• 一种是限制人口数量、控制人口增长 的政策
第二节 外国生育保险
一、外国生育保险概况 二、外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特征 三、外国生育保险的典范 四、外国生育保险的改革方向
一、外国生育保险概况
3.生育现金补助:按照《公约》规定,妇女在 产假期间有权享受足以维持本人及孩子恰当生 活水平的生育现金补助,以及包括预产期护理、 生产、产后护理和住院费在内的医疗补助,并 有权自主选择医院和医生。 4.生育妇女工作权力:《公约》对生育妇女的 工作权力作了保护性规定,禁止解雇生育休假 期间的妇女。同时建议,妇女生育期间应享有 每天两次各半小时休息喂奶权,喂奶妇女有权 为此暂时中断工作,中断工作时间也应算在工 时之内。
第三节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 及其改革
一、我国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三、我国生育保险的改革
一、我国生育保险
(一)我国生育保险的内容 1、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 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 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 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3、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 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 工资照发。
(三)保障形式多样
1、向受保者提供物质帮助 2、向受保者提供休养时间(假期)
(四)保险带有明显的福利性
• 基于生育行为的社会性和它的特殊意义, 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 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 保险。 •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 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 项目。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有两
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算作工作时间。 5、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 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6、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 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 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7、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 女职工。
(二)两者的区别
1.从享受保险的对象看,生育保险享受的对象是女性劳动者, 少部分地区包括男性配偶;而医疗保险享受的对象是全 体职工。 2.从享受保险的时间看,生育事件的发生取决于育龄妇女年 龄、结婚时间、生育顺序(胎次)等;疾病没有年龄的限 制,无论哪一个年龄段都可能发生,在享受次数上也没 有限制。 3.从疗养和休息看,生育保险着重生育期间的保护,重在休 息和增加营养,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正常的分娩 无需进行治疗,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 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而医疗保险享 受者主要目的是进行治疗,以及必要的检查、药物、理 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的实现,以达到患者痊愈, 早日走向工作岗位的目的。
•国际劳工组织的《生育保护公约》以及 《生育保护建议书》中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生育保护范围:生育保护适用于受雇于工业企 业、商业、运输、服务性非工业企业及农业产 业的妇女,包括在家庭工作的有薪妇女。
2.生育产假:《公约》规定,生育妇女的产假至 少12 周。其中应有产后的强制休假期。并建 议产假可延长至14周,如预产期不准或怀孕、 生产带来疾病,产假还应该予以适当延长。
(二)我国生育保险的原则
1.强制性原则 2.社会性原则 3.互济性原则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与管理
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方式和其他险种 一致,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筹资模式上,我国受历史遗留因素的 影响生育保险基金均直接来源于企业,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企业生育职 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以及计划生 育手术等费用。
4.育儿假和育儿津贴
• 又称“母亲工资”或“父亲工资”, 其标准低于生育律贴。 • 它是规定婴儿的母亲或父亲可以在休 满产假后增加一段休假照顾婴儿,育 儿假期从6个月到3年不等。 • 推行这一措施的理由是:生儿育女并 非是母亲的天职,共同分担生儿育女 的责任是男女平等的内容之一。
5.其他待遇
• 其他待遇,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的 其他生育社会保险待遇。
二、外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特征
(一)覆盖范围广泛 (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立法 (三)待遇标准较宽厚 (四)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待遇标准较宽厚
• 1.产假期限较长 • 2.生育补助金比例较高 • 3.生育津贴较普遍 • 4.有保障的医疗保健服务 • 5.较高的儿童津贴
三、外国生育保险的典范
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
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资格条件、 待遇标准、基金的筹集、管理及监督等。
生育社会保险是由政府出面组织的 社会保障项目,通过立法组织实施 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二、生育保险的特点
(一)保险对象范围有限 1. 生育保险的范围,各个国家都有规定性 的限制。一般情况下,生育保险仅补偿给 参加保险的女职工由于生育行为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这是生育保险与其他社会保 险项目相比较的一个显著特点。 其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影响范围 和程度也相对有限,有更多的限定条件。
第八章 生育保险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生育保险概述 外国生育保险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及其改革
第一节 生育保险概述
一、生育保险的含义 二、生育保险的特点 三、生育保险的内容 四、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 五、生育保险与人口政策
一、生育保险的含义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一项专 门保护女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一般指女 性劳动者因为妊娠、分娩而不能工作,工 资收入暂时中断,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女 性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 的社会保险制度。 它包括产前产后的休假时间,产假期间的 生活津贴,妊娠期间的检查与分娩时的接 生等医疗保健,以及享受这些待遇的条件 规定。
(一)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
1.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原则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 则筹集资金 2.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 ▲一是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 费 二是按照人均绝对额征缴
3、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 我国对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 • 管理模式应采取现收现付制 • 生育保险基金可存于银行,也可以 购买政府短期债券 • 生育保险基金结余部分也可以进行 其他投资
三、生育保险的内容
生育保险主要由三部分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生育医疗服务 产假 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服务
• 生育医疗服务是提供孕期、分娩和产后所 需要的各种检查、咨询、助产、住院、护理、医 药等一系列的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以保障母婴 平安健康。 • 它主要包括早孕保健、产前检查、高危妊娠 筛检、监护、管理、产时保健、新生儿保健、产 褥期保健、计划生产手术服务、流产医疗服务、 生育引起疾病的诊断和诊疗等。 • 各国生育保险提供给怀孕妇女的医疗服务, 一般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保险基金的承受能 力来制定相应服务范围的,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 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及治疗。
(四)日本
在产前产后各给 生育妇女假期42 天。产假期间的 工资待遇按本人 月工资的60%-80 % 发给,另发半 个月到一个月的 生育补助费和育 婴抚养津贴。
四、外国生育保险的改革方向
★1.保险待遇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生 育保险的产假规定上。 ★2.补助金的调整。 ★3.生育医疗费用的个人分担。
• 主要包括子女补助费、难产补助和 假期、男职工之妻(无工作)的生育 补助等等。
四、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
(一)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联系主要表现 在: 两者的对象都属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提供保障,两者的给付形式都是现金补 助和提供医疗服务。 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 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 即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4.生育保险基金与商业保 险基金管理的主要区别
• (1)建立基金的依据不同 • (2)基金来源不同 • (3)理算原则不同 • (4)支付原则不同
(1)建立基金的依据不同
生育保险基金依 商业保险基金则 据国家法律法规 是在投保人自愿 强制征集建立而 的基础上,依据 成,受国家法律 商业契约而建立 制度的约束,是 的,主要体现自 愿的原则。 政府行为。
• 在国际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妇女生育保险 是现代工业化社会的产物。 • 早期生育保险制度以1883 年《疾病保险 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为代表。 • 1919 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涉 及女工产前和产后就业的第一个《生育保 护公约》(第3号公约),是最早的生育 保险国际公约 • 二战以后,生育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 速扩展。
目前国际上采用的生育保险制度类型: ☆第一类,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 称实行参保制的国家 ☆第三类,实行福利制度的国家 ☆第二类,实行雇主责任制国家
(一)德国
•
德国是建立保险制度最早的国家, 其社会保险体系也最为完善。
1.享受生育补助金条件。 在分娩前投保满12个月或在分娩前 第10 个月至第 4个月实际从事工作的受 保生育妇女均可得到生育保险补助金。
2.生育补助金标准和期限
• 受保人(周收入低于30英镑者)一周为 27.25 英镑,每一子女7.65英镑。共给 付18周,产前11周,产后7周,
3.生育津贴标准。
• 一次性发给生育津贴25英镑。
(三)瑞典
子女出生后,父母 可共同得到期限最 多450天的生育补 助金。其中父母亲 每人有30天得到原 工资收入的90%。 300天得到原工资 收入的80%,还有 90天每天可得到60 克朗。
2.享受生育补助金期限
• 生育补贴金按照被保险人工资的100%发 放,共14周,产前6周,产后8周。 • 如遇到早产或者一胎以上的,在产后则 发放12周。此后4个月内,每天最高7马 克。 • 无权享受规定生育补助者,一次发150给 马克。
3.生育补助金给付标准
• 每胎为50-100马克。具体标准依据保险 基金财务情况而定; • 男被保险人之妻生产,每胎可领30-150 马克的补贴,领取标准也可依保险基金 财务情况而定。 • 另外,女保险人在怀孕期间,可享受免 费医疗服务及各种产前检查,所需的助 产照顾服务或药品,均免费提供。
2.对象的合法性
合法的生育者是指符合法定的结婚年 龄、按法律规定办理了合法的结婚程序、 符合和遵守国家生育政策的生育人员。 生育保险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分配制 度,它要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制约,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非法生育 一律被排除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之外。
(二)待遇享受时间期限性
1.实行产前、产后都享受的原则 2.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上明确的期限性
(二)英国
英国的生育保险 周收入在35.5 英 没有单独立法,而 镑及以上的受雇人 是与疾病保险合并 员和年收入在1846 立法,实行社会保 英镑以上的独立劳 险(现金补助)和 动者,都有资格参 普遍保障(医疗照 加生育保险,并享 顾)双重制度体系。 受生育补助金。
1.享有生育补助金条件
• 任何纳税年度缴纳的保险费,至少 为该年度较低周收入限度的25 倍;
2.产假
◢ 产假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 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 ◢ 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 受保护产妇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 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 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3.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又称生育现金补助, 是对职业妇女生育期间工资收入的 损失依法给予的现金补助,目的是 为生育妇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有均一制 和薪资比例制两种 。
4.从休息方式来看,产假的休息是根据生 育来安排的,如产前与产后两个阶段的安 排;疾病的医疗期是无法分阶段的,一 般以病愈为期限。 5.享受保险的待遇不同,生育保险待遇高 于疾病保险。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 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职工个人 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而生育 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五、生育保险与人口政策
从鼓励还是控制人口增长的角度来 看,通常把人口政策划分为两种类型: • 一种是鼓励人口增长的政策
• 一种是限制人口数量、控制人口增长 的政策
第二节 外国生育保险
一、外国生育保险概况 二、外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特征 三、外国生育保险的典范 四、外国生育保险的改革方向
一、外国生育保险概况
3.生育现金补助:按照《公约》规定,妇女在 产假期间有权享受足以维持本人及孩子恰当生 活水平的生育现金补助,以及包括预产期护理、 生产、产后护理和住院费在内的医疗补助,并 有权自主选择医院和医生。 4.生育妇女工作权力:《公约》对生育妇女的 工作权力作了保护性规定,禁止解雇生育休假 期间的妇女。同时建议,妇女生育期间应享有 每天两次各半小时休息喂奶权,喂奶妇女有权 为此暂时中断工作,中断工作时间也应算在工 时之内。
第三节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 及其改革
一、我国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三、我国生育保险的改革
一、我国生育保险
(一)我国生育保险的内容 1、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 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 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 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3、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 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 工资照发。
(三)保障形式多样
1、向受保者提供物质帮助 2、向受保者提供休养时间(假期)
(四)保险带有明显的福利性
• 基于生育行为的社会性和它的特殊意义, 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 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 保险。 •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 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 项目。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有两
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算作工作时间。 5、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 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6、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 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 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7、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 女职工。
(二)两者的区别
1.从享受保险的对象看,生育保险享受的对象是女性劳动者, 少部分地区包括男性配偶;而医疗保险享受的对象是全 体职工。 2.从享受保险的时间看,生育事件的发生取决于育龄妇女年 龄、结婚时间、生育顺序(胎次)等;疾病没有年龄的限 制,无论哪一个年龄段都可能发生,在享受次数上也没 有限制。 3.从疗养和休息看,生育保险着重生育期间的保护,重在休 息和增加营养,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正常的分娩 无需进行治疗,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 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而医疗保险享 受者主要目的是进行治疗,以及必要的检查、药物、理 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的实现,以达到患者痊愈, 早日走向工作岗位的目的。
•国际劳工组织的《生育保护公约》以及 《生育保护建议书》中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生育保护范围:生育保护适用于受雇于工业企 业、商业、运输、服务性非工业企业及农业产 业的妇女,包括在家庭工作的有薪妇女。
2.生育产假:《公约》规定,生育妇女的产假至 少12 周。其中应有产后的强制休假期。并建 议产假可延长至14周,如预产期不准或怀孕、 生产带来疾病,产假还应该予以适当延长。
(二)我国生育保险的原则
1.强制性原则 2.社会性原则 3.互济性原则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与管理
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方式和其他险种 一致,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筹资模式上,我国受历史遗留因素的 影响生育保险基金均直接来源于企业,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企业生育职 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以及计划生 育手术等费用。
4.育儿假和育儿津贴
• 又称“母亲工资”或“父亲工资”, 其标准低于生育律贴。 • 它是规定婴儿的母亲或父亲可以在休 满产假后增加一段休假照顾婴儿,育 儿假期从6个月到3年不等。 • 推行这一措施的理由是:生儿育女并 非是母亲的天职,共同分担生儿育女 的责任是男女平等的内容之一。
5.其他待遇
• 其他待遇,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的 其他生育社会保险待遇。
二、外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特征
(一)覆盖范围广泛 (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立法 (三)待遇标准较宽厚 (四)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待遇标准较宽厚
• 1.产假期限较长 • 2.生育补助金比例较高 • 3.生育津贴较普遍 • 4.有保障的医疗保健服务 • 5.较高的儿童津贴
三、外国生育保险的典范
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
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资格条件、 待遇标准、基金的筹集、管理及监督等。
生育社会保险是由政府出面组织的 社会保障项目,通过立法组织实施 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二、生育保险的特点
(一)保险对象范围有限 1. 生育保险的范围,各个国家都有规定性 的限制。一般情况下,生育保险仅补偿给 参加保险的女职工由于生育行为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这是生育保险与其他社会保 险项目相比较的一个显著特点。 其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影响范围 和程度也相对有限,有更多的限定条件。
第八章 生育保险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生育保险概述 外国生育保险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及其改革
第一节 生育保险概述
一、生育保险的含义 二、生育保险的特点 三、生育保险的内容 四、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 五、生育保险与人口政策
一、生育保险的含义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一项专 门保护女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一般指女 性劳动者因为妊娠、分娩而不能工作,工 资收入暂时中断,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女 性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 的社会保险制度。 它包括产前产后的休假时间,产假期间的 生活津贴,妊娠期间的检查与分娩时的接 生等医疗保健,以及享受这些待遇的条件 规定。
(一)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
1.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原则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 则筹集资金 2.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 ▲一是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 费 二是按照人均绝对额征缴
3、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 我国对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 • 管理模式应采取现收现付制 • 生育保险基金可存于银行,也可以 购买政府短期债券 • 生育保险基金结余部分也可以进行 其他投资
三、生育保险的内容
生育保险主要由三部分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生育医疗服务 产假 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服务
• 生育医疗服务是提供孕期、分娩和产后所 需要的各种检查、咨询、助产、住院、护理、医 药等一系列的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以保障母婴 平安健康。 • 它主要包括早孕保健、产前检查、高危妊娠 筛检、监护、管理、产时保健、新生儿保健、产 褥期保健、计划生产手术服务、流产医疗服务、 生育引起疾病的诊断和诊疗等。 • 各国生育保险提供给怀孕妇女的医疗服务, 一般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保险基金的承受能 力来制定相应服务范围的,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 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及治疗。
(四)日本
在产前产后各给 生育妇女假期42 天。产假期间的 工资待遇按本人 月工资的60%-80 % 发给,另发半 个月到一个月的 生育补助费和育 婴抚养津贴。
四、外国生育保险的改革方向
★1.保险待遇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生 育保险的产假规定上。 ★2.补助金的调整。 ★3.生育医疗费用的个人分担。
• 主要包括子女补助费、难产补助和 假期、男职工之妻(无工作)的生育 补助等等。
四、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
(一)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联系主要表现 在: 两者的对象都属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提供保障,两者的给付形式都是现金补 助和提供医疗服务。 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 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 即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4.生育保险基金与商业保 险基金管理的主要区别
• (1)建立基金的依据不同 • (2)基金来源不同 • (3)理算原则不同 • (4)支付原则不同
(1)建立基金的依据不同
生育保险基金依 商业保险基金则 据国家法律法规 是在投保人自愿 强制征集建立而 的基础上,依据 成,受国家法律 商业契约而建立 制度的约束,是 的,主要体现自 愿的原则。 政府行为。
• 在国际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妇女生育保险 是现代工业化社会的产物。 • 早期生育保险制度以1883 年《疾病保险 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为代表。 • 1919 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涉 及女工产前和产后就业的第一个《生育保 护公约》(第3号公约),是最早的生育 保险国际公约 • 二战以后,生育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 速扩展。
目前国际上采用的生育保险制度类型: ☆第一类,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 称实行参保制的国家 ☆第三类,实行福利制度的国家 ☆第二类,实行雇主责任制国家
(一)德国
•
德国是建立保险制度最早的国家, 其社会保险体系也最为完善。
1.享受生育补助金条件。 在分娩前投保满12个月或在分娩前 第10 个月至第 4个月实际从事工作的受 保生育妇女均可得到生育保险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