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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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技监局锅发[1999 ]202号--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质技监局锅发[1999 ]202号--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999年9月3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 ]20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1、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2、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3、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行业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发布时间:2020-11-02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优化锅炉安全监管措施,市场监管总局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⑵等9项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修订,形成《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现予批准发布,自2021年6月]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0月29日新《锅规》2021年6月起实施2020年1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简称《锅规》)的公告,该规程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2-2010),《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⑸等九个锅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形成锅炉的综合技术规范。

新版《锅规》基本保留了原来技术规范中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纳入了近年来相关文件中提出的基本安全要求;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调整了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了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界定和技术要求;结合近年来锅炉技术的发展,优化了电站锅炉的相关要求,补充了铸铝锅炉、生物质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增加了锅炉环保的基本要求。

新《锅规》将于2021年6月起实施。

-51-。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办法1 目的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促进公司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使用于公司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管理。

3 引用文件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3.2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3.3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3.4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部发[1996]276号3.5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5001-20103.6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07号3.7 <<工业锅炉水质〉〉国家标准GB/T1576—20083.8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4-20093.9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1-20043.10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3-20073.11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3.12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3.13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3)4号3.14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001-20093.15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3.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15-2008 3.17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16-20083.1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002-20083.19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5001-2009 3.20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3.21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0006-2009 3.2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3.23 《山东金岭铁矿文件》金铁发【2005】50号3.24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010 3.25 〈〈山东金岭铁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山东金岭铁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4 定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4•【文号】国质检锅[2003]207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1986]2号)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表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表

在 每年至少 《压力管道安 2009.5.8发
线 检验一 全技术监察规 布;
检 次。
程》
2009.8.1施

TSG D0001- 行。
2009第116
条。
《在用工业管 2003.4.17 道定期检验规 发布; 程》(国质检 2003.6.1起 锅[2003]108 施行。 号)第7条。
全 首检周期 《在用工业管 面 不超过三 道定期检验规 检 年;安全 程》第19条。
低温绝热气 瓶,每三年检 验一次。
车用液化石油 气钢瓶每五年 检验一次,车 用压缩天然气 钢瓶,每三年
1990.7.1起 生效。
3 电梯(3000) 4 起重机械(4000)
检验一次。汽 车报废时,车 用气瓶同时报 废。
每年进行1次 定期检验。
《电梯使用管 2009.5.8发
理与维护保养 布;
规则》第12 2009.8.1起
全 GB1—Ⅲ 《压力管道定
工业管道8300
面 级次高压 期检验规则 检 燃气管道 —-公用管 验 全面检验 道》
最大时间 TSG D7004间隔8 2010第29条。 年;GB1 —Ⅳ级次 高压燃气 管道、中 压燃气管 道、GB2 级管道全 面检验最 大时间间 隔12年; 以PE管或 者铸铁为 管道材料 的管道全 面检验周 期不超过 15年。
容器的 安全状 况等级 确定。 1.安全 状况等 级为 1、2级 的,一 般每6 年一 次;2. 安全状 况等级 为3级 的,一 般3~6 年一 次;3. 安全状 况等级 为4级 的,其 检验周 期由检 验机构 确定。 4.安全 状况等 级为5 级的, 应当对 缺陷进 行处 理,否 则不得 继续使
安全 直接截荷式安 2004)第17 起实施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作者:————————————————————————————————日期: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材料第三章设计第四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第五章定期检验第六章安全附件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

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

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

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

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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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质技监锅发[1999]2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质技监锅发[1999]222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劳锅字[1988]5号实施以来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质量得到了提高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部门职能的变化原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要求因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本规则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同时废止对现有持证检验人员其资格证自新规则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旧证作废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新规则并做好过渡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待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9月27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5第二章申报条件8第三章考核组织程序13第四章考核科目内容及方法16第五章监督管理20第六章附则23附件一25附件二27附件三29附件四31附件五33附件六35附件七37附件八3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受聘于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的检验单位并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下同检验的人员第三条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的人员必须按本规则进行资格考核并取得相应检验项目的人员资格证书第四条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和高级检验师检验员包括锅炉检验员压力容器检验员压力管道检验员医用氧舱检验员气瓶检验员起重机检验员电梯检验员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架空索道检验员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员防爆电气检验员检验师包括锅炉检验师压力容器检验师压力管道检验师起重机检验师电梯检验师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架空索道检验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师防爆电气检验师高级检验师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级检验师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第五条检验人员的职责一检验员的职责1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2编制检验方案出具检验报告井对检验结果负责二检验师除正确履行检验员职责外还具有以下职责1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2编制审核检验方案检验报告3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三高级检验师除正确履行检验师职责外还具有以下职责1对检验员检验师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2参与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及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3参与有关法规标准的编写和审定第六条检验人员允许从事的检验项目一检验员的检验项目分定期检验和监督不包括进出口安全性能检验锅炉检验员GL额定蒸汽压力 2.5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检验压力容器检验员RQ第一二类压力容器不包括医用氧舱检验气瓶检验员QP气瓶检验医用氧舱检验员YC医用氧舱检验压力管道检验员GD工业管道限设计压力10Mpa输送非极度危害介质设计压力4Mpa且设计温度400输送介质为可燃有毒流体公用管道检验起重机检验员QZ桥门式起重机建筑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装卸桥简易起重机升降机等各类起重机检验电梯检验员DT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检验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CJ汽车叉车电瓶车等各类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架空索道检验员SD客运货运等各类架空索道电气或机械部分检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员YJ滑行车类旋转运动类观览车类赛车类单轨车和小火车类水上娱乐项目其它无动力娱乐项目等各类游艺机和游乐设标准分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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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检验30台次以上2压力容器检验员RQ参与完成第一二类压力容器检验30台次以上3气瓶检验员QP参与完成气瓶检验150只申报产品监督检验项目的其产品监督检验数量为一批以上4医用氧舱检验员YC参与完成医用氧舱检验10台次以上5压力管道检验员GD参与完成工业管道限设计压力10Mpa输送非极度危害介质设计压力4Mpa且设计温度400输送介质为可燃有毒流体公用管道检验5KM以上6起重机检验员QZ参与完成桥门式起重机建筑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装卸桥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之中3种类起重机检验各10台次以上其余种类起重机检验各5台次以上7电梯检验员DT参与完成客梯货梯或客货电梯检验各15台次以上其余种类电梯检验各5台次以上8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CJ参与完成汽车叉车电瓶车等3种类以上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各10台次以上其余种类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各5台次以上9架空索道检验员SD参与完成客运或货运架空索道电气或机械部分检验20台次以上10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员YJ参与完成滑行车类旋转运动类观览车类赛车类单轨车和小火车类水上娱乐项目其它无动力娱乐项目之中4种类以上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各10台次以上其余种类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各5台次以上11防爆电气检验员FB参与完成防爆电器防爆电机防爆仪表和防爆照明灯具检验各10台次以上不得少于3种第二十九条报考检验员资格的人员应考项目考核合格后二年未能参与完成本规则第二十八条三款规定数量的检验工作或检验师未签署意见考核成绩作废第三十条检验师进行理论知识包括综合定检监检知识口试答辩考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师须加试评片考核持RT级以上无损检测资格的人员可免评片考核压力容器检验师须加试医用氧舱知识考核持医用氧舱检验员资格的免试申报含型式试验项目特种设备检验师资格的人员须在理论知识口试答辩考核中加试型式试验的有关知识理论知识口试答辩评片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达到70分为合格其中口试答辩考核项中论文占40分答辩占60分一理论知识考核的内容1综合知识1国内外有关法规标准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知识2定检知识1编制检验工艺2国内外常规检测方法原理及应用3重大复杂特殊设备的检验案例分析4疑难缺陷评定及处理5典型事故分析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3监检知识1有关设备制造工艺过程2监检有关规则方法3质量保证体系4监检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判断处理二口试答辩考核的内容1根据本人主要承担的重大项目检验工作编写专题技术论文2叙述主要检验经历明确阐述论文要据回答考官提问三评片主要考核检验人员对射线底片中缺陷检出及运用标准准确评定的技能考核采用百分制成绩70分为合格第三十一条高级检验师进行口试答辩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达到70标准分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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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三年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三年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三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09•【文号】质技监局锅函[2001]117号•【施行日期】2001.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三年工作的实施意见(质技监局锅函[200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全面提高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效性,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和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三年实施意见》的要求,现提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锅容管特)安全监察三年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当前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和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指出,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

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对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要求我们有效地遏制事故的发生。

我们必须增强责任意识,拟定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加强法制建设,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快立法步伐,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我们必须尽快制定科学完整的法规体系,认真执行依法行政的若干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要求我们加快安全监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等于或等于0.06MW(5×1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和核能蒸汽发生器。

第3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

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兼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第4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

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

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5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记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6条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8•【文号】国质检锅[2003]249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4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文号】质技监局锅发[1999]217号文件【发布日期】1999-09-21【生效日期】2000-03-01【所属类别】部门规章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的生产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质监测单位、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则。

第四条进口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也应符合本规则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负责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七条锅炉水处理应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GB 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GB 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第八条安全监察机构应有专人负责锅炉水处理监察工作。

第九条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正常的水处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单位,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后,才能生产。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在注册登记时,应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进行的性能测试。

钢制水处理设备应符合JB 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非钢制水处理设备及水处理药剂、树脂均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8•【文号】国质检锅[2003]248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

第三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第四条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考核机构第六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进行。

有关安全常用法律法规目录s

有关安全常用法律法规目录s

2003.10.8
国家电网总〔2003〕408号
3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 重点要求
原国家电力公司
2000.9.28
2000.9.28
国电发〔2000〕589号
4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
2005.3.16
2005.4.1
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
分类 序号
5 行 业 参 照 标 准
1993.11.1
国务院115号令
13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87.9.15
1998.1.7
1998.1.7
国务院239号令
14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条例
国务院
2011.6.15
2011.9.1
国务院599号令
15
电力监管条例
国务院
2005.2.15
2005.5.1
国务院432号令
16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7.5
199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1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4.21
2001.4.21
国务院302号令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1.26
2002.3.15
国务院344号令
国家安监局
2007.12.22
2008.2.1
国家安监局16号令
分类 序号
10 部 门 规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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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试工作依据的主要法规、规范和规定

调试工作依据的主要法规、规范和规定
火力施工检验及评定标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1998年
版)
21
国电安运[1998]483

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规定
22
能源容电规局1993年
分散控制系统设计若干时规定
23
GB/T13850-1998
交流电量转换为模拟量数字信号的电测量变送器
24
GB/T4213-92
气动调节阀
25
GB/T7330-1998
1
DL5004-91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设计标准
2
DL/T5175-2003
火力发电厂热工控制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3
DL/T5190.5-200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第5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4
DL/T589-1996
火力发电厂燃煤电站锅炉的热工检测控制技术导则
5
DL/T590-1996
火力发电厂固定式发电用凝汽汽轮机的热工检测控制技术导则
16
国电电源[2002]849号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17
国电电源[2002]896号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2锅炉专业调试主要技术法规、规范及规定
序号
标准标号
标准名称
1
DL470-92
电站锅炉过热器和再热器试验导则
2
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3
DL647-2004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一、调试工作依据的主要法规、规范和规定
1调试管理法规、规范及规定
序号
标准标号或部门
名称
1
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

锅炉法规标准目录.doc

锅炉法规标准目录.doc
3
JB/T 1610—1993锅炉集箱制造技术条件
4
JB/T 1611—1993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
5
JB/T 1612—1994锅炉水压试验技术条件
6
JB/T 5255—1991焊制鳍片管(屏)技术条件
7
JB/T 3375—2002锅壳锅炉本体制造技术条件
8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2001年12月29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注:劳人锅[1985]4号1985年6月6日
1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注:国质检锅[2003]249号2003年8月8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注:1993年月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注: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号2000年6月15日
5
TSG G1001—200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79号(2004-06-28)
6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2002年7月12日
7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注:国质检锅[2003] 194号2003年7月1日
锅炉法规标准目录
序号
法规标准名称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综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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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第九条锅炉的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

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锅炉的检验日期制订出检验计划,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

第二章内部检验第一节工业锅炉内部检验第十一条工业锅炉是指以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

第十二条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准备好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等;2、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4、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5、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并准备好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6、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

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

重点及要求如下:1、应有完整的锅炉建档登记资料;2、与锅炉安全有关的出厂、安装、修理和改造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与实物相符;3、查阅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中是否有异常情况的记载;4、查阅历次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已有防范措施;5、对现场的准备工作应进行检查确认。

第十四条检验人员应根据待检锅炉的具体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热水锅炉,检验人员还应制订检验方案。

第十五条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应派锅炉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和配合工作,并按检验员的要求拆除保温或其它部件。

第十六条内部检验的承压部件是: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水冷壁、烟管、对流管束、集箱、过热器、省煤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导汽管、下降管、下脚圈、冲天管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等部件;分汽(水)缸原则上应跟随一台锅炉进行同周期的检验。

第十七条内部检验主要是检验锅炉承压部件是否在运行中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第十八条内部检验的重点:1、历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应采用同样的检验方法或增加相应的检验方法对存有缺陷或缺陷修复的部位进行重点复检复测;2、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和集箱:(1)内、外表面和对接焊缝及热影响区有无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或其它探伤方法;(2)拉撑件、人孔圈、手孔圈、下降管、立式锅炉的炉门圈、喉管、进水管等处的角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3)部件扳边区有无裂纹、沟槽,高温烟区管板有无泄漏和裂纹,必要时应彩表面探伤;(4)是否有严重的腐蚀、磨损减薄和结垢,特别是锅筒底部、管孔区、水位线附近、进水管或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炉胆的内外表面、立式锅炉的下脚圈等部位,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从锅筒内部检查水位表、压力表等的连通管是否有堵塞;(5)受高温辐射和较大应力的部位是否有裂纹和严重的变形;(6)胀接口是否严密,胀接管口和孔桥是无裂纹和苛性脆化,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方法或附加金相分析;3、管子:(1)是否有严重的腐蚀和磨损,重点是烟管、对流管束、沸腾炉埋管、吹灰口附近等受烟气高速冲刷部位和易受低温腐蚀的尾部烟道管束,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2)是否有严重的变形,重点是高温部位,必要时应对变形量进行定量测量;(3)管子表面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检查;4、对于采用T形接头的焊缝,应检验其是否有变形和焊缝的表面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和超声波探伤;5、承受锅炉本身重量的主要支撑件是否有过热、过烧、变形等现象;6、燃烧设备(如:燃烧器、炉排等)是否有烧损、变形;炉拱、保温是否有脱落;炉排是否有卡死;燃油、燃气锅炉是否有漏油、气现象。

7、成型件和阀体(如:水位示控装置、安全阀、排污阀、主蒸汽阀等)的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等缺陷。

8、安全附件是否有明显缺陷。

第十九条检验人员对在内部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1、对于上次的缺陷经检测有较严重的扩展,或在同一部位反复出现同一类缺陷,应查明产生缺陷的原因后再进行修理;2、对于承压部件上发现的所有裂纹应进行消除,必要时进行补焊,但对于下述裂纹只能采用挖补或更换;(1)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长度超过周长的25%;(2)多条裂纹聚集在一起的密集裂纹;(3)管板上呈封闭状的裂纹;(4)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5)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桥的裂纹;(6)管板上连续穿过最外围二个以上孔桥的裂纹,或最外一排孔桥向外延伸的裂纹;(7)立式锅炉喉管如有较深环向裂纹或纵向裂纹长度超过喉管长度的50%;(8)因苛性脆化产生的裂纹;(9)因疲劳产生的裂纹。

3、承压部件的变形不超过下述规定时可予以保留监控,变形超过规定时一般应进行修理(复位、挖补、更换):(1)筒体变形高度不超过原直径的1.5%,且不大于20mm;(2)管板变形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1.5%,且不大于25mm;(3)碳钢管子直径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的3.5%。

合金钢管子直径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的2.5%,且局部鼓包高度不大于3mm;;(4)水管管子直段弯曲变形量不超过其长度的2%或管子直径;(5)烟管管子直段变曲变形量不超过其直径;4、承压部件的材质发生过烧,应判定其范围,必要时进行挖补或更换;5、承压部件内部拉撑件的裂纹和开裂应进行更换;6、承压部件由于严重腐蚀或磨损减薄,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若实测壁厚低于强度计算值,应进行修复(堆焊后磨平、挖补、更换);7、承压部件上的渗漏部位应修理;8、锅炉内部的水垢,应根据水垢的情况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受压元件进行重大修理、改造后,检验人员应对修理、改造部位进行检验,确认修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节电站锅炉内部检验第二十一条电站锅炉是指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

第二十二条电站锅炉在进行内部检验之前,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向检验单位提供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大修计划,并与检验单位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工作、辅助工作、检验条件、检验期限、安全保护措施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

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主要资料包括:1、锅炉设计、制造质量资料:(1)锅炉竣工图,包括总图、承压部件图、热膨胀图和基础荷重图等;(2)承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汇总表;(3)锅炉设计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4)热力计算书或汇总表;(5)过热器和再热器壁温计算书;(6)安全阀排量计算书;(7)锅炉质量证明书;2、锅炉安装、高度资料;3、修理、改造及变更的图纸和资料;(1)修理、改造或变更方案及审批文件;(2)设计图样、计算资料;(3)质量检验和验收报告。

4、记录及档案资料:(1)锅炉技术登录簿和使用登记证;(2)历次定期检验计划及报告;(3)运行记录,事故、故障记录,超温超压记录;(4)承压部件损坏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5)检修记录,质量验收卡,大修技术总结;(6)金属监督、化学监督技术资料档案;(7)安全阀校验及仪表、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记录。

5、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四条在对技术资料初步审核的基础上,检验人员应根据被检锅炉的实际情况和电厂提供的大修计划编制检验方案,并征求锅炉使用单位的意见。

对于运行进行超过10万小时的锅炉,在确定检验方案时应增加检验项目,重点检查材质变化状况。

第二十五条在进行锅炉内部检验之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1、设备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必须可靠隔断;2、根据检验需要搭设必要的脚手架;3、检验部位的人孔门、手孔盖全部打开,并经通风换气冷却;4、炉膛及后部受热面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5、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锅内部件;6、准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7、进入锅筒、炉膛、烟道等进行检验时,应有可靠通风和专人监护。

第二十六条锅筒的检验重点:1、检验内表面是否有裂纹、腐蚀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无损探伤、腐蚀产物及垢样分析;2、检查下降管孔、给水套管及管孔、加药管孔、再循环管孔、安全阀管座等有无裂纹、腐蚀、冲刷情况,必要时应进行探伤检查;3、内部预埋件的焊缝有无裂纹,必要时进行表面探伤检查;4、水位计的汽水连通管、压力表连通管、蒸汽加热管、汽水取样管、连续排污管等是否完好、畅通,加强型管座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5、锅筒与吊挂装置接触是否良好,90度内圆弧应吻合,吊杆装置牢固,受力均匀;支座的预留膨胀间隙足够,方向正确;6、对于运行进行超过5万小时的锅炉锅筒还应增加以下的无损探伤检验;(1)对内表面纵、环焊缝及热影响区应进行不少于25%的表面探伤(应包括所有的T字焊缝);(2)对纵、环焊缝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抽查,探伤比例一般为:纵缝25%,环缝10%(应包括所有的T字焊口);(3)对集中下降管、给水管角焊缝进行100%超声波探伤检查;(4)对安全阀、对空排气阀、引入管、引出管等管座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抽查,发现裂纹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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