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目录(新)解析
2024版《特种设备目录》对照表(质检总局2024年第114号与原版)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详细修订状况说明(一)锅炉。
为了增加锅炉监管范围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此次修订主要调整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了概念的严谨性。
为了与相关设备进行区分,使概念更加清楚,增加“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等内容;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容积、蒸汽压力下限的概念,便于实际操作,增加“设计正常水位容积”、“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等内容;三是明确了有机热载体锅炉的范围。
由于额定功率小于0.1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大多是电加热设备,平安性较高,实际事故极少、风险低,故将有机热载体锅炉范围修订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0.1MW”。
依据当前经济发展以及设备运用状况,不再区分工业锅炉与生活锅炉,取消了承压蒸汽锅炉详细品种的划分。
将锅炉部件和材料作为构成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的组成部分,不再作为单独的特种设备管理,取消了锅炉部件和锅炉材料类别。
(二)压力容器。
38为了更加清楚地明确压力容器范围,便于基层监管,此次对压力容器范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最小容积和直径下限,取消了压力与容积乘积值限制。
此次修订,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方式调整为依据产品类别进行分类,使品种分类更加清楚。
移动式压力容器增加了管束式集装箱的新品种类型。
在氧舱类别中,由于潜水钟、再压舱、高海拔试验舱等设备多为海下试验和训练所用,而且数量少,不属于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平安的设备,此次予以取消,氧舱类别中仅保留医用氧舱和高气压舱两个品种。
(三)压力管道和压力管道元件。
通过对近年压力管道事故统计数据的分析,此次修订将部分危急性较小的压力管道调整出书目,将压力管道公称直径从“大于25mm”提高至“大于等于50mm”,并将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输送无毒、不行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新版《特种设备目录》第文件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3110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3120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3130
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3200
液压驱动电梯
3210
液压乘客电梯
3220
液压载货电梯
3300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3310
自动扶梯
3320
自动人行道
3400
其它类型电梯
3410
防爆电梯
3420
消防员电梯
3430
杂物电梯
4000
起重机械
低温绝热气瓶)
2400
氧舱
2410
医用氧舱
2420
高气压舱
8000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紧急切断阀
F260
气瓶阀门
2014年第114号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目录
特种设备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于2014年10月30日公告施行。
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目录1 质检总局公告2 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公告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
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
《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注:新《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容器主要调整范围下列设备不再列为特种设备:(一)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和额定功率小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原目录中容积低于30L或者内直径小于150mm 的容器。
(三)压力管道:原目录中公称直径小于50mm的管道,以及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四)电梯: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
(五)起重机械:电动葫芦(单独使用的)、汽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小于3t的桥门式起重机,额定起重力矩小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生产率小于300t/h的装卸桥。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除叉车以外的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如:牵引车、推顶车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
具体调整内容以新《目录》为准。
国家特种设备新目录(2015)及注解
观览车类
6200
滑行车类
6300
架空游览车类
6400
陀螺类
6500
飞行塔类
6600
转马类
6700
自控飞机类
6800
赛车类
6900
小火车类
6A00
碰碰车类
6B00
滑道类
6D00
水上游乐设施
6D10
峡谷漂流系列
6D20
水滑梯系列
6D40
碰碰船系列
6E00
无动力游乐设施
6E10
蹦极系列
6E40
滑索系列
1100
承压蒸汽锅炉
1200
承压热水锅炉
1300
有机热载体锅炉
1310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1320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2000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6E50
空中飞人系列
6E60
系留式观光气球系列
500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51Biblioteka 0机动工业车辆5110
叉车
特种设备目录新旧对比表
4CD0
环链电动葫芦
4CE0 轻小型起 气动葫芦 4CF0 重设备 防爆气动葫芦
4CG0
带式电动葫芦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4D10
机械式停车设备 4D00 机械式停车设备
4D20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30 4D40 4D50
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机械式停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车设备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机
桅杆起重机
4B10
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旋臂式起
4B20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重机
4B30
平衡悬臂式起重机
旋臂起重机
4C10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轻小型起 4C20 重设备 电站牵张设备
4CB0
钢丝绳电动葫芦
4CC0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轻小型起重设备
- 12 -
代码 原特种设备目录 国质检锅[2004]31 号 新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特函〔2014〕40 号 核准项目分类表 核准规则(2011年2月)
汽车罐车 移动式压
长管拖车 力容器
罐式集装箱
汽车罐车(低温、罐式集装箱等) 长管拖车
2250
管束式集装箱
2310 气 瓶 无缝气瓶
气 瓶 无缝气瓶
无缝气瓶
-2-
代码 原特种设备目录 国质检锅[2004]31 号
2320
焊接气瓶
2330
液化石油气钢瓶
2340
溶解乙炔气瓶
2350
车用气瓶
气瓶
2360
低温绝热气瓶
1310 有机热载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1320 体锅炉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特种设备目录解析
电动单梁起重机
4190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4200
门式起重机
4210
通用门式起重机
4220
防爆门式起重机
4230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40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50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4260
造船门式起重机
4270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4280
装卸桥
4290
架桥机
4300
塔式起重机
4310
普通塔式起重机
金属密封元件
77F0
非金属密封元件
7T00
压力管道特种元件
7T10
防腐管道元件
7TZ0
元件组合装置
公称直径又称名义直径。公称直径既不是外径也不是内径,是人们规定的为了实现标准化而产生的,使得同一公称直径的管道与配件均能实现相互连接,具有互通性、互换性而规定的。例如水管的连接,只要公称直径相同的不同材质的管,都可以通过和它公称直径相同的管件相连接。一般的情况公称直径是比钢管的外径小一些,比钢管的内径大一些。
《特种设备目录》讲解
代码
种类
类别
品种
1000
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目录(新)解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2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说明一、修订特种设备目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对特种设备目录进行修订。
此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质检总局于2003年6月上报了《关于制订特种设备目录的请示》(国质检锅〔2003〕165号),国务院于2003年7月批准了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于2009年11月上报了《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请示》(国质检特〔2009〕489号),国务院于2009年12月批准了对特种设备目录的增补。
二、修订特种设备目录必要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公布以来,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明确安全责任,实现科学监管,有效防范事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此期间,特种设备目录仅进行过一次增补,未进行过修订。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的高速增长,现行的特种-可编辑修改-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不能完全适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录中设备范围尚不十分合理。
随着特种设备数量和种类的迅速增加,现行目录暴露出设备范围不合理、定义不明确等问题。
部分设备风险较小、实际在用数量很少,也被纳入监管的范围中;部分设备存在多部门交叉管理的情况,浪费了有限的监管资源。
二是目录分类需要优化调整。
现行目录将特种设备分为10大类、63个类别、307个品种。
设备分类过多过细会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也不利于监管和检验工作的开展,因此目录的设备类别和品种仍需要进一步合并与压缩;且随着特种设备种类的逐渐多样化,目录中设备分类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特种设备新旧目录对比
附件新目录与原目录涉及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对应关系表新目录原目录序号类别品种品种1焊接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非重复充装气瓶2气瓶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溶解乙炔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缠绕气瓶特种气瓶3非焊接管件(无缝管件)无缝管件4焊接管件(有缝管件)有缝管件5压力管道管件非金属管件非金属材料管件6压力管道阀门金属阀门调压阀调节阀闸阀球阀蝶阀截止阀止回阀疏水阀隔膜阀7压力管道阀门非金属阀门非金属材料阀门— 2 —序号新目录原目录类别品种品种8压力管道法兰非金属法兰非金属材料法兰9补偿器非金属膨胀节非金属材料膨胀节10安全附件爆破片装置爆破片1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式客梯无机房客梯观光电梯病床电梯12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曳引式货梯无机房货梯汽车电梯13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强制式货梯强制式客梯14液压乘客电梯液压客梯15液压驱动电梯 液压载货电梯液压货梯16防爆电梯防爆客梯防爆货梯防爆液压客梯防爆液压货梯17其它类型电梯消防员电梯消防电梯18通用桥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19防爆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防爆梁式起重机20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21门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序号新目录原目录类别品种品种水电站门式起重机22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内燃铁路起重机电力铁路起重机23门座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港口门座起重机船厂门座起重机带斗门座式起重机电站门座起重机24升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升降机曲线施工升降机25缆索式起重机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摇摆式缆索起重机平移式缆索起重机辐射式缆索起重机26桅杆式起重机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移动式桅杆起重机27机械式停车设备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28观览车类 观览车系列— 3 —序号新目录原目录类别品种品种飞毯系列太空船系列摩天环车海盗船系列组合式观览车系列29滑行车类 单车滑行车系列多车滑行车系列激流勇进弯月飞车系列组合式滑行车系列30架空游览车类 电力单轨列车系列电力双轨列车系列组合式架空游览车系列脚踏车系列31陀螺类 陀螺系列组合式陀螺系列32飞行塔类 旋转飞椅系列青蛙跳系列探空飞梭系列观览塔系列组合式飞行塔系列33转马类 转马系列荷花杯系列滚摆舱系列爱情快车系列组合式转马系列34自控飞机类 自控飞机系列— 4 —序号新目录原目录类别品种品种章鱼系列组合式自控飞机系列35赛车类 场地赛车系列越野赛车系列组合式赛车系列36小火车类 内燃机驱动小火车电力驱动小火车37碰碰车类 碰碰车系列38滑道类 滑道系列39无动力游乐设施蹦极系列高空蹦极系列弹射蹦极系列小蹦极系列40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内燃观光车蓄电池观光车注:1. 新目录中的“锅炉”包括含原目录中的“锅筒”“集箱”“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膜式水冷壁”品种。
新老《特种设备目录》内容对照表
作者:罗勇 点击:13184次 日期:2014-11-12 16:39:20
老《特种设备目录》(含增补)
新《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
种类
类别
品种
对照结果
代码
种类
类别
品种
1000
锅炉类
含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变化
3000
电梯
含义: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3100
乘客电梯
变化
3100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3110
曳引式客梯
变化
3110
1100
承压蒸汽锅炉
1100
承压蒸汽锅炉
1110
电站锅炉
删减
1120
工业锅炉
1130
生活锅炉
1200
承压热水锅炉
1200
承压热水锅炉
1300
有机热载体锅炉
1300
有机热载体锅炉
1310
有机热载
体气相炉
1310
有机热载
体气相炉
1320
有机热载
体液相炉
1320
有机热载
体液相炉
B100
锅炉部件
删减
B210
变化
800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最新)
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序号种类作业项目项目代号01特种设备相关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A1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A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A3电梯安全管理A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A5客运索道安全管理A6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A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A802锅炉作业一级锅炉司炉G1二级锅炉司炉G2三级锅炉司炉G3一级锅炉水质处理G4二级锅炉水质处理G5锅炉能效作业G603压力容器作业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R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R2氧舱维护保养R304气瓶作业永久气体气瓶充装P1液化气体气瓶充装P2溶解乙炔气瓶充装P3液化石油气瓶充装P4车用气瓶充装P505压力管道作业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1带压封堵D2带压密封D306电梯作业电梯机械安装维修T1电梯电气安装维修T2电梯司机T307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Q1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Q2起重机械指挥Q3桥门式起重机司机Q4塔式起重机司机Q5门座式起重机司机Q6缆索式起重机司机Q7流动式起重机司机Q8升降机司机Q9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Q1008客运索道作业客运索道安装S1客运索道维修S2客运索道司机S3客运索道编索S409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大型游乐设施安装Y1大型游乐设施维修Y2大型游乐设施操作Y3水上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Y41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车辆维修N1叉车司机N2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N3内燃观光车司机N4蓄电池观光车司机N511安全附件维修作业安全阀校验F1安全阀维修F212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注)非金属焊接操作注:1.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和非金属焊接操作)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执行。
2.表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项目和金属焊接操作项目中的长输管道、非金属焊接操作项目的考试机构由总局指定,其它项目的考试机构由省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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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说明
一、修订特种设备目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对特种设备目录进行修订。
此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质检总局于2003年6月上报了《关于制订特种设备目录的请示》(国质检锅〔2003〕165号),国务院于2003年7月批准了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于2009年11月上报了《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请示》(国质检特〔2009〕489号),国务院于2009年12月批准了对特种设备目录的增补。
二、修订特种设备目录必要性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公布以来,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明确安全责任,实现科学监管,有效防范事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此期间,特种设备目录仅进行过一次增补,未进行过修订。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的高速增长,现行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不能完全适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是目录中设备范围尚不十分合理。
随着特种设备数量和种类的迅速增加,现行目录暴露出设备范围不合理、定义不明确等问题。
部分设备风险较小、实际在用数量很少,也被纳入监管的范围中;部分设备存在多部门交叉管理的情况,浪费了有限的监管资源。
二是目录分类需要优化调整。
现行目录将特种设备分为10大类、63个类别、307个品种。
设备分类过多过细会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也不利于监管和检验工作的开展,因此目录的设备类别和品种仍需要进一步合并与压缩;且随着特种设备种类的逐渐多样化,目录中设备分类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是目录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
随着特种设备产品和技术的不断发展,现行目录已无法适应特种设备产品发展的需要,目录存在部分设备名称与现行标准不统一、部分设备名称无法准确体现设备特性、新产品未纳入目录监管等问题。
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因此,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要求,迫切需要对特种设备目录进行修订与完善。
三、征求意见情况
质检总局于2013年6月起开始组织修订特种设备目录,并于8月形成《特种设备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经征求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企业意见,对《特种设备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于2013年11月发函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
部、安全监管总局等10个相关部门意见。
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民航局回复无意见;交通运输部、铁路局的修改意见,我局全部采纳;住房城乡建设部、旅游局的修改意见,我局复函予以说明解释,住房城乡建设部、旅游局表示无意见;安全监管总局的修改意见,我局部分采纳,并将采纳情况和说明再次复函征求意见,安全监管总局未再提出修改意见。
四、具体修订情况
(一)锅炉。
为了增加锅炉监管范围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此次修订主要调整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了概念的严谨性。
为了与相关设备进行区别,使概念更加清晰,增加“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等内容;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容积、蒸汽压力下限的概念,便于实际操作,增加“设计正常水位容积”、“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等内容;三是明确了有机热载体锅炉的范围。
由于额定功率小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大多是电加热设备,安全性较高,实际事故极少、风险低,故将有机热载体锅炉范围修订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0.1MW”。
根据当前经济发展以及设备使用情况,不再区分工业锅炉与生活锅炉,取消了承压蒸汽锅炉具体品种的划分。
将锅炉部件和材料作为构成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的组成部分,不再作为单独的特种设备管理,取消了锅炉部件和锅炉材料类别。
(二)压力容器。
为了更加清晰地明确压力容器范围,便于基层监管,此次对压力容器范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最小容积和直径下限,取消了压力与容积乘积值限制。
此次修订,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方式调整为根据产品类别进行分类,使品种分类更加清晰。
移动式压力容器增加了管束式集装箱的新品种类型。
在氧舱类别中,由于潜水钟、再压舱、高海拔试验舱等设备多为海下试验和训练所用,而且数量少,不属于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此次予以取消,氧舱类别中仅保留医用氧舱和高气压舱两个品种。
(三)压力管道和压力管道元件。
通过对近年压力管道事故统计数据的分析,此次修订将部分危险性较小的压力管道调整出目录,将压力管道公称直径从“大于25mm”提高至“大于等于50mm”,并将公称直径小于150mm 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同时,为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联合监管,采纳安全监管总局意见,增加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的内容。
对压力管道元件分类进行重新梳理,将过滤器等相似品种分别进行合并,将调节阀等9个品种统一合并为金属阀门;新增近年被广泛应用的复合管、复合管件、旋转补偿器等新品种;取消了部分产品标准成熟、产品质量稳定、制造难度小的品种。
(四)电梯。
为了科学、合理利用监管资源,强化对涉及公共安全电梯的监管力度,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安装在非公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不涉及公众安全的电梯不纳入监管范围。
为了与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保持统一,充分反映各类电梯在结构和技术性能上的特点与差别,此次修订将电梯的分类方式调整为以驱动方式区分“类别”、以用途区分“品种”,同时兼顾特殊用途的梯种。
(五)起重机械。
根据国内起重机械企业以及专家意见,参考其他国家对于起重机械监管情况,此次对目录中起重机械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部分吨位小、风险小的起重机械调整出目录,监管范围由“大于或等于1吨的起重机”调整为“大于或等于3吨的起重机”。
此次修订取消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交叉管理的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等4个品种;取消了部分数量极少、结构特殊、风险较低的塔式皮带布料机等15个品种;取消了已被淘汰的蒸汽铁路起重机;取消了事故少、危险性较小的旋臂式起重机、升降作业平台。
此次修订将电站桥式起重机等8个品种设备结构、配置基本一致的类型分别进行了合并;将轻小型起重机械中的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作为整机的部件(起升机构)纳入整机监管;对架桥机和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进行了重
新归类;将机械式停车设备、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分别合并为一个品种。
(六)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中不涉及公共安全、危险性极小、无准确定义的设备调整出监管范围。
根据现行标准,对部分设备名称进行了修订。
对大型游乐设施中的部分类别进行了合并或不再划分品种,减少了设备种类。
(七)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改革监管方式,将安全保护装置和部分安全附件纳入整机监管,目录中仅保留与设备事故原因关联较多的4个品种的承压类安全附件。
(八)设备代码。
为了保持目录实施的延续性,适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信息化要求,此次修订对于已有设备名称且设备类别不发生变化的,采用了原有设备代码;对于新建立或设备类别发生变化的,设备代码顺序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