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结婚制度
第五章 结婚制度
![第五章 结婚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d98e02f453610661ed9f4b9.png)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1、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 、 (1)直系血亲 )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禁止近血亲结婚的立法理由 中表婚:在中国古制中,称姑母的子女为外兄弟姐妹, 中表婚:在中国古制中,称姑母的子女为外兄弟姐妹, 称舅父、姨母的子女为内兄弟姐妹,外为表,内为中, 称舅父、姨母的子女为内兄弟姐妹,外为表,内为中, 外兄弟姐妹与内兄弟姐妹之间互称为中表兄弟姐妹, 外兄弟姐妹与内兄弟姐妹之间互称为中表兄弟姐妹, 他们之间的婚姻为中表婚。 他们之间的婚姻为中表婚。 3、关于拟制血亲和姻亲间的结婚问题 、
(五)离婚当场可领证 (六)离婚也不需要开介绍信 (七)三种情况不能离婚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 能力人的;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八)结婚证离婚证遗失可补办
新《婚姻登记条例》内容 婚姻登记条例》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 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 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1、婚约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 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 2、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 定的婚姻障碍 3、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4、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二)婚约的历史沿革
1、古代婚约 2、近现代晚期型的婚约 3、古代婚约与近现代婚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古代是必经程序。近代不是。 (2)订婚的权利主体不同。古代是父母尊亲属。 近代是本人。 (3)效力不同。古代有强大法律约束力。近代则 无。 (4)解除的条件及后果不同。古代须有法定理由, 采过错原则返财。近代无须说明理由。
(1)结婚行为 的主体须是男 女两性。 (2)结婚行为 是民事法律行 为。 (3)结婚行为 的后果是确立 夫妻关系。
第五章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第五章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c126272af1ffc4ffe47ac46.png)
非婚同居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非法同居,禁止! 2、无配偶者同居——无明确规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1 .概念:指在配偶者与婚外 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 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为姘 居。 • 特征:第一,至少有一方为 有配偶者。第二,同居对象 是婚外异性。第三,同居者 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第四,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2
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遗 赠
案例导入: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子女吗?
• 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亲王三宝十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 过世。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 127 平米的房子,价值大约 300万元。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小丽还未成家, 因此就没去办理什么手续。现在母亲也去世了,而小丽也已经 成家,女儿两周岁,再过一年就上幼儿园了。父母亲的这套房 学区比较好,因此小丽就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自 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房子里去。源自婚姻 关 系 解 除
协议 离婚
婚姻 登记 机关
如:
诉讼 离婚
人民 法院
1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 2 都同意,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 承担等问题无一致意见; 3 都同意,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的,或一 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或 一方被 劳改而无法亲自办理登记离婚手续的;
PART
第二节 继承法
•
丹麦、荷兰、加拿大、美国加州、瑞典、冰岛、德国、
阿根廷。
计划生育
5 1 2
一夫一妻
3
婚姻法 的基本原则
4
保护妇女、儿童 和老人的合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https://img.taocdn.com/s3/m/f90c2532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7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单位】民政部【颁布日期】 19940201【实施日期】 19940201【章名】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陆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婚姻登记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27c83a63011ca300a7c39000.png)
第五章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本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政策文本:《婚姻法》知识点4个:结婚的法律规定家庭关系的规定离婚的条件要求及其后果救助措施的规定一、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分为两类,即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也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目前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同时提倡晚婚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叫晚婚,女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叫晚育。
晚婚晚育的年龄只是倡导性的,不具有强制性。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也有两个:(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这一是基于优生学的需要,二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
(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关于疾病的种类按照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规定,主要指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的疾病。
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结婚的程序(1)结婚登记机关: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结婚登记程序:①申请:请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不得由他人代理。
并出具户口薄、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证明。
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和查证。
③决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法重要制度
![婚姻法重要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4f3da12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aa.png)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婚姻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
一、结婚制度
1. 结婚条件:包括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疾病、近亲血缘关系等。
2. 结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等程序。
3. 婚姻无效:如果结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婚姻可以被宣告无效。
二、离婚制度
1.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
2. 诉讼离婚:如果协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 离婚后果:离婚后,夫妻关系终止,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子女抚养等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家庭关系制度
1. 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2. 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3. 祖孙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四、法律责任制度
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结婚、未达到法定婚龄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婚姻法重要制度,例如对家庭暴力、婚姻诈骗等问题的关注和处理,以及对于婚姻家庭相关社会问题的综合治理措施等。
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婚姻法体系,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如果您对具体的法律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第五章 结婚制度
![第五章 结婚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09ee43b87c24028915fc319.png)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特征和要件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有以下三个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进行。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返回到本章节目录
本章小结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结婚有以下三 个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 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进行。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 系。
关于结婚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学说有契约说、制 度说、状态说和合一行为说等。
3.因婚姻即可发生特殊的身份法上效果。
4.因欺诈或误解而导致婚姻无效时,则需要有力的 证据。
5.因婚姻契约所发生的权利义务,无让与性。
6.“人法的结合”之当事人,是以创造人法的共同生 活体内成员地位和秩序为其目的。普通法上的契 约虽也须合意,却是以给付、交换契约上的标的 物为其目的的。可见,婚姻契约与通常契约有不 同性质。
返回到本章节目录
第五节 夫妻可互为对方家庭成员
一、立法意义 二、法律具体适用
返回到本章节目录
第六节 婚姻无效与撤销
一、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的概念 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概念,是指男女两性已成
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被 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我国确认婚姻无效、可撤销规定 (一)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事由 1.宣告婚姻无效事由。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 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
第五章结婚制度
![第五章结婚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76e262e915f804d2b16c1b6.png)
七、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 12条规定:“ 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 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 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 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2)禁止结婚的疾病 )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哪些属于 禁止结婚的疾病应以医学上的鉴定为准。 禁止结婚的疾病应以医学上的鉴定为准。 患有指定的传染性疾病或患有精神病在发病期间, 患有指定的传染性疾病或患有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应暂缓 结婚。 结婚。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 梅毒、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梅毒、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型精神病及其他 重型精神病。指定传染病和重型精神病应当暂缓结婚。 重型精神病。指定传染病和重型精神病应当暂缓结婚。 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当事人双方同意并采取了避孕 措施,应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 措施,应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 对于性行为生理缺陷,我国不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 对于性行为生理缺陷,我国不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 但可将其作为离婚的理由。 但可将其作为离婚的理由。
第三节 结婚程序
一、结婚程序(形式要件)的概念 结婚程序,是指结婚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婚姻 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 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 我国结婚实行登记制。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一)登记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户 籍为依据。
婚姻法课件--结婚制度
![婚姻法课件--结婚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4e82a40f90f76c661371af5.png)
变化三 结婚双方须签声明
• 原条例:无相关规定。
• 新条例: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签署
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 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 明(即俗称的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
变化四 离婚登记当场办妥
• 原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对当事人的离婚
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 合离婚条件的,才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份证、结婚证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不必再忍受找人开离婚证明的尴尬。
变化六 街道不再办理登记
• 原条例:城市居民可以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
婚。
• 新条例: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 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这样解决了民政 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没有直接管理权, 以致对违法登记难以治理的问题。
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 对当事人的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复
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一般程序。
• 3、结婚登记的效力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
• 1、结婚登记的机关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
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 机关。”
• 2、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ຫໍສະໝຸດ 申请、审查、 登记•
第五章 婚姻制度
![第五章 婚姻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e50fe4c76c66137ee0619e3.png)
3.登记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我国的登记机关 是民政部门;对于补办登记的,其登记的效力从 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没有配偶的 男女,未经登记而同居的,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 力。
返回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概述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区别: (1)二者对于婚姻要件违反的程度不同 (2)在认定程序上,根据不同的立法例,无效婚
姻的认定存有两种程序 (3)无效后果的朔及力不同 (4)请求确认的主体不一致,但这依旧取决于不
同国家的法律规定
二、无效婚姻 (一)婚姻无效的原因 1.因重婚而导致的婚姻无效 2.因违反禁止近亲结婚规定而导致的婚姻无效 3.因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掠夺婚 (二)有偿婚 (三)无偿婚 (四)聘娶婚 (五)共诺婚
返回
第二节 婚姻的缔结
一、婚姻条件概述
指使结婚能够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所必须具
备的法定条件
一般分为几种类型:
(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二)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二、结婚的法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无配偶 2、男女双方须完全自愿 3、双方须达法定婚龄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7条的规定,禁止结婚的条
件包括两方面: 1、一定范围的亲属禁止结婚 2、禁止结婚的疾病
三、大陆法系有关国家的法律中关于结婚条件的 规定
(一)德国法中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 (二)法国法中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 (三)日本法中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
结婚制度多媒体课件
![结婚制度多媒体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9aaceb175f0e7cd1842536b8.png)
案件讨论二
洪某( 与郎某( 洪某(男)与郎某(女)1997年在外地打工时相 年在外地打工时相 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1998年6月,洪某向郎某 年 月 的父母提出结婚要求。郎某的父母告知洪某, 的父母提出结婚要求。郎某的父母告知洪某,郎某 患有精神病,曾经接受治疗,但未治愈。洪某认为, 患有精神病,曾经接受治疗,但未治愈。洪某认为, 郎某的精神病比较轻微,可以治愈, 郎某的精神病比较轻微,可以治愈,坚持与郎某结 两人于199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郎某病情 月登记结婚。 婚。两人于 年 月登记结婚 婚后, 加重,经多次治疗未痊愈。郎某患病期间, 加重,经多次治疗未痊愈。郎某患病期间,丧失劳 动能力,长期卧病在床,发病时经常损坏家庭财产, 动能力,长期卧病在床,发病时经常损坏家庭财产, 并曾打伤洪某。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 并曾打伤洪某。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2001年 年 10月,洪某以郎某长期患病,两人无法过正常的夫 月 洪某以郎某长期患病, 妻生活,家庭负担沉重, 妻生活,家庭负担沉重,婚姻关系难以继续维系为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郎某不同意离 婚。
判
决
被告朱桂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粱丽清装修出 资款18158元。 驳回原告粱丽清要求被告刘国建 承担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第三节 结婚程序
一、结婚登记的概念和意义 二、我国结婚登记程序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二)结婚登记程序
▲申请 ▲审查 ▲登记或不予登记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
பைடு நூலகம் 判
决
离
婚
案件讨论三
肖碧荣与温三生系江西省宁都县会同乡大斜村、下 湖陂村村民小组村民。1995年1月,肖碧荣与温三生 经人介绍谈婚。1996年12月底,肖碧荣与温三生协 商结婚。1997年1月16日,下湖陂村村民小组为肖碧 荣和温三生出具了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证明。同日, 温三生之父温元校持村民小组证明来到村委会,找 村委会会计胡景标开具婚姻状况证明。1月18日,肖 碧荣、温三生双方到宁都县会同乡民政所进行了结 婚登记,因未交两人结婚合影照片,当日未领取结 婚证。1月20日,双方因彩礼问题发生争执,肖碧荣 提出悔婚,温三生同意。1月22日,肖碧荣从温三生 处取回结婚证,发现结婚证男方持证人姓名不是温 三生,而是其哥哥温桂生,隧于1月28日以离婚为由 诉至宁都县人民法院,要求宣布其与温三生的婚姻 无效。
第五章 结婚制度
![第五章 结婚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a2af3235901020207409cee.png)
2.婚姻有效要件 世界各国对结婚要件根据其意义、分类方法的不同 大体上可分类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必备要件与禁止 要件;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①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 双方关系必须符合的本质性条件。诸如:双方当事人须有 结婚的合意、双方须达到法定婚龄、须无禁止结婚的疾 病、须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形式要件是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现代各 国所确认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 仪式结合制。 ②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可分为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必备 要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不
(2)晚期型婚约 进入近现代后,婚约的法律效力有所减弱,婚约的缔结以 及解除变得简单容易。此时婚约的特征为: 第一,婚约的订立需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完全否定 了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订约的权利;只是在通常情况下要求未 成年人订婚须得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但其目的主 要在于保护、监督而不在于干涉、包办。 第二,订立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立婚约 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第三,婚约没有人身约束力,不因婚约的订定而发生必须 结婚的义务,法院不受理婚约履行之诉。在订婚期间同居不产 生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生育子女也视为非婚生子女。
件。但在解释中又称“习惯上之买卖婚如经双方合意”得 “认为有效”。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下,封建性的 聘娶婚在实际生活中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制度始于十月革命后的前苏联。至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欧和亚洲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婚姻家庭 法中对结婚条件和程序均有明确的规定。伴随中国的社会主 义建设的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制度也正在不断完善和 发展。
可或缺的条件。如双方合意,须达法定婚龄等。 禁止要件又称为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法律规定 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备的条件。如结婚双方是一定范围内 的亲属或一方及双方患有某些种类的疾病。 ③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将公益与私益作为划分结婚要件的标准在西方国家较 为盛行。公益要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要件。如当 事人须达法定婚龄、禁止近亲结婚等。私益要件是指仅与 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要件。如须有当事人双方合意、外 国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结婚须有法定代理人同意等。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将结婚的实质要件 称为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是婚姻法所规定 的涉及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将结婚的 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的登记程序,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 姻,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结婚制度结婚制度
![结婚制度结婚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74c3bdbbd64783e08122be5.png)
了解结婚的概念,理解婚姻成立和婚姻有效的区别。掌 握婚姻成立和婚姻有效的要件。掌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的法定事由和法律后果。能够运用基本法理和相关法律规定 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婚约解除所产生的财产纠纷,熟练 掌握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法定程序,熟练掌握事实婚 姻的司法认定及处理。
• 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配偶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 首先,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结婚行为必须发生在异性之间,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
所决定的。同性婚姻在我国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 • 其次,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例如,在我国未经民政
部门合法登记,婚姻不成立,当事人间不发生配偶法律关系。 • 最后,婚姻行为的结果是配偶关系。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双方互为配偶,相互享有和
负担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扶养义务、继承权利等等。
过饱和曲线与溶解度曲线不同,溶解度曲线是恒定的, 而过饱和曲线的位置不是固定的。对于一定的系统,它的位 置至少与三个因素有关:①产生过饱和度的速度(冷却和蒸 发速度);②加晶种的情况;③机械搅拌的强度。冷却或蒸 发的速度越慢,晶种越小,机械搅拌越激烈,则过饱和曲线 越向溶解度曲线靠近。在生产中应尽量控制各种条件,使曲 线AB和C′D′之间有一个比较宽的区域,便于结晶操作的控制。
是否承认同性婚姻?
是否承认同性婚姻不同国家的态度迥异: 域外立法对于同性关系的态度又分为三种,一是完全认可,即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允许同
性恋者结婚,如挪威、丹麦、荷兰等。2015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裁决同性婚姻在全美合 法。二是认可同居伴侣的法律地位。同性恋者可以通过登记取得同居伴侣身份。较之同性婚姻,同居伴 侣不能像同性婚姻一样受到与传统婚姻一样的法律保护,其在人身权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享有领 养子女的权利。法国于2000年1月颁布《公民互助契约》,确认了同性结合关系的同居伴侣地位。2013 年4月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开放同性伴侣结婚344法案》,确认的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三是完全不认 可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如我国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不认可同性姻的合法性。
第五章结婚制度
![第五章结婚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99f1fd5856a561252d36ff0.png)
二、结婚的要件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必须 具备的条件和结婚禁止的条件。包括:公 益要件;私益要件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
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 定的条件。婚姻成立的方式,两种:事实 婚;形式婚
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个体婚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
七、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婚姻法》第12条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 由于当事人的配偶身份为法律所否定,无 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具有 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权利和义务。
•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人身关系方面; 2、财产关系方面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思考题
• 1 试述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 2 试述结婚的法定条件。 • 3 试述结婚的法定程序。 • 4 试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法律后果。 • 5 试述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法律后果。 • 6 试述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区别。
• 区别确认婚姻无效之诉和离婚之诉
• 在依诉讼程序确认婚姻无效时,应当注意 的问题
(二)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
1、请求权人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 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 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以下两个方面:(1)禁 止结婚的血亲:《婚姻法》第7条;(2) 禁止结婚的疾病,包括:a.精神方面的疾病, 包括特定的精神病、痴呆症等。b.身体方面 的疾病,主要是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 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 病。
第三节 结婚程序
法律规定的结婚规定(3篇)
![法律规定的结婚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727e996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a3.png)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阶段,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我国法律对结婚的规定旨在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以下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详细阐述我国结婚的相关规定。
二、结婚的条件1. 年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这是我国对结婚年龄的基本要求,旨在确保双方具备成熟的心理和生理条件,承担起婚姻家庭的责任。
2. 男女双方自愿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得违背任何一方的意愿。
这是保障婚姻自由的重要原则,任何形式的包办、买卖婚姻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3. 不得重婚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已经结婚,又与他人结婚的,为重婚。
重婚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原则,是法律所禁止的。
4. 无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九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这是为了保障婚姻双方的身体健康,维护家庭幸福。
5. 非近亲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是为了避免近亲结婚可能带来的遗传疾病,保障后代健康。
三、结婚的程序1. 男女双方提交结婚登记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结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年龄、婚姻状况、疾病情况等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3. 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发给结婚证。
4. 公证结婚当事人要求公证结婚的,可以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四、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1. 已婚者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已婚者与他人结婚,为重婚。
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
2. 近亲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 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根据婚姻法第九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Hale Waihona Puke 、近现代的共诺婚 (四)近现代的共诺婚 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
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共诺婚制是在封建主义婚姻 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渡的时期中逐步形成和 确立的。
在结婚方式上,首先采用选择民事婚制度的是16世纪的尼德 兰(即今之荷兰)。所谓选择民事婚,是指依宗教的方式结婚还是 依民事的方式结婚,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经上述两种方式而成 立的婚姻均为有效。1787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六也在敕令中肯 定了选择民事婚制度。法国大革命后,1791年的宪法指出: “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 “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此后,欧洲各国在立法上相继进行 了结婚方式的改革。但是,这种改革是渐进的。从世界范围来看, 随着共诺婚制的确立,民事婚成为普遍通行的结婚方式。
再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在我国,申请结 婚的当事人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须经 法定程序认可。在其他场合,以其他方式所为的同意结婚的表示, 只能认为是成立婚约即订婚的合意。
结婚的合意不得附以条件和期限,这是由婚姻的宗旨而决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和期限,对结婚行为是完全不适用的。结婚 的效力是法定的,不能由当事人以条件和期限加以限定。结婚合意 附有解除条件或终期的不影响婚姻本体,法律上应当否定所附的条 件和期限的效力,视其为无条件、无期限的结婚合意。附有延缓条 件或始期的,法理上认为仅是订婚的合意而非结婚的合意。
20世纪以来,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对结婚法作了修改,法定的结 婚方式趋于简化。原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均以依法办理登记为 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5、中国百年来结婚方式的演变
(五)中国百年来结婚方式的演变 中国结婚法的近代化始于20世纪 之初。清朝末年和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期制定的民律草案,既有对资 本主义国家婚姻制度包括结婚方式的模仿和借鉴,又有对本国旧制 的沿袭。由于均未施行,北洋军阀时期对结婚的法律调整,仍然是 以《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当时的大理院还作过 解释和判例,如订婚须写立婚书,依礼聘娶,结婚须有合法的主婚 人主婚等,使传统的结婚方式得以延续。1930年公布、1931年施行 的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以仪式婚为法定的结婚方式,结婚须举 行公开仪式,并有二人以上之证人证明。实际生活中传统的聘娶婚 仍然流行,只是在方式、程序上有所简化。
结婚年龄均受以下两种因素的制约。一是自然因素,即人的 身心发育程度。只有到达一定年龄,才具备适婚的生理条件和心 理条件。二是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 条件。一定国家的人口状况、人口政策以及历史传统、风俗习惯 等,对婚龄的确定也有程度不同的影响。
“纳采”反映男家遣媒人携带礼品赴女家提亲。“问名”指 男家遣媒人查明女子的生辰八字以及女子生母的姓名,以备占卜。 “纳吉”是指男家在此项婚事卜得吉兆后告知女家,以示庆贺。 “纳吉”亦称文定,一般均在此时写立婚书。“纳征”指男家向 女家交付聘财。女家收纳聘财后,婚约即告成立。“请期”指男 家向女家请以完婚之期;在男家处于强势地位的情形下,往往沦 为“告期”。“亲迎”指完婚之日男家往女家迎娶,迎归后行 “合卺”之礼以示成妻。
其中,掠夺婚、赠与婚可称为无偿婚,互易婚、劳役婚、买 卖婚可称为有偿婚。
2、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这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 制社会。男家娶妇(男子娶妻)须向女家依礼聘娶。所谓“六礼”, 便是聘娶婚中的嫁娶程序,指“纳采”、“问名”、“纳吉”、 “纳征”、“请期”和“亲迎”。“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 谓之奔”。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共诺婚,在价值观上是同资产阶级的“自由”、 “平等”、“民主”的原则相一致的,是以契约说为其理论基础的。 婚姻既为契约,当然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 条件。这同无视或漠视当事人结婚自由的古代婚姻相比较,无疑是 重大的历史进步。但是,这种形式上的自愿并不能消除社会条件对 结婚自由的限制。
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 条件始得结婚,如结婚须出于双方合意,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等。禁 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 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 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 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之分适用于实质要件。从广义上来说,也可将 形式要件称为必备条件。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之分有时仅具有相对的含 义。例如,可将符合一夫一妻制作为必备条件,亦可将重婚作为禁止条 件(婚姻障碍)。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 的分类之一。公益要件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如禁止 重婚、禁止近亲结婚等;私益要件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 关的,如结婚须有当事人双方合意、未成年人结婚须得其法定代理人同 意(适用于法定婚龄低于成年年龄的国家)等。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例中, 以违反公益要件为婚姻无效的原因;以违反私益要件为婚姻得撤销的原 因。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
4、须达法定婚龄 (二)须达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
婚年龄的下限。结婚年龄的上限毋须法律规定,到达法定年龄后 何时结婚,悉听当事人自便,这是古今中外各国结婚法的通例。 罕见的例外是俄国沙皇时代的民法,曾规定男、女已逾80岁者不 得结婚。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婚姻成立的条件有以下的分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当事人 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如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双 方须有结婚的合意,须非重婚,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须无禁止 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当 代各国的结婚法多采用要式婚制。如有的要求当事人办理结婚登 记或户籍申报,有的要求当事人举行公开仪式并有证人在场证明 等。在我国历来是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将婚姻 成立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的。
就婚姻成立的法律意义而言,婚姻一旦成立便在相关领域导 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的总和被称为婚姻的法律效 力。这种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及于夫妻双方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 人的间接效力。
2、婚姻成立的要件 婚姻成立的要件 结婚是一种创设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应当
符合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一般规定,以及婚姻家庭法 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专门规定,
此外,女子嫁入夫家后还须行成妇之礼。经“庙见”后, 始得成为夫方宗族的成员。“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 择日而登于祢,成妇之义也。”如果女子未经庙见而死, 只能“归葬于女氏之党”。 “六礼”之制历代数有变迁,后世不及早期严格, 渐有简化之势。宋代改“六礼”为四,即“纳采”、 “纳吉”、“纳征”、“亲迎”。<朱子家礼)中将“纳 吉”并入“纳征”。元代增 “议婚”一项。明、清时期 基本上沿用(朱子家礼)。历代的户婚律均以写立婚书、 收受聘财为定婚条件。在实际生活中,王公、高官等上 层人物多行古礼,庶民百姓的嫁娶程序则较为简略。
3、须有结婚合意 (一)须有结婚合意 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
思表示完全一致。
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对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首先,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这就排除了一方对另一 方的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家长等代为允诺,这 就排除了第三人对婚事的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出于无 奈而违心地表示同意,这就排除了各种外来的干涉。
第五章 结婚制度
主讲 王剑
第一节 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1、婚姻的成立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婚姻的成立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别。从广义上来说包括
订婚和结婚。古代法多采广义说,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婚 姻的成立是合订婚和结婚为一体的。从狭义上来说,婚姻的成立 仅指结婚。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不以订婚为结婚的必经程序。 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中,亦无有关订婚的规定。
欧洲中世纪是基督教的全盛时期。许多国家以基督教为国教。 按照寺院法对形式要件的要求而成立的宗教婚,是当时最主要的 结婚方式。结婚被视为七项圣典(亦称宣誓圣礼)之一。结婚须向 当地教会申请,事先经教会公告。婚礼由神职人员主持,当事人 须宣誓并接受神职人员的祝福。中世纪以后,基督教的宗教婚逐 渐为民事婚所取代,但至今仍有相当的影响。
3、古代各国的宗教婚 (三)古代各国的宗教婚 宗教婚盛行于古代各国,许多宗教经典
都有关于结婚方式的要求。市民法上的共食婚便是古代罗马的一 种宗教婚,婚礼由神官主持,结婚当事人共食祭神的麦饼后,婚 姻始得成立。印度教的(摩奴法典)规定了八种结婚方式,分别适 用于不同种姓的人。其中类似买卖婚姻的,被称为阿修罗的结婚 方式。按照伊斯兰的教义,结婚是穆斯林应尽的宗教义务,但不 得与异教徒结婚。结婚以前,男方须向女方之父交送“麦尔”或 “沙对”。成婚之日,举行由阿訇主持的宗教仪式。
第二节 结婚制度的沿革
1、早期型结婚方式举例 (一)早期型结婚方式举例 这里早期是指个体婚制形成时期。
当时主要有掠夺婚、互易婚、劳役婚、买卖婚、赠与婚等。掠夺 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 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 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已妻。劳役婚指男 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以此作为与女 方成婚的代价。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 妻,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 的低下地位。
当然这并不妨碍当事人就婚事向父母、亲友等征询意见,也 不妨碍后者对此提出自己的建议。但是,是否采纳只能由当事人 决定。要划清善意的帮助和非法干涉的界限。
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