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财预[2012]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和分类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新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试行《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2000年9月1日本市率先在全国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以来,我们不断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对建立和维护税收秩序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是,经分析和总结本市近几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局认为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一是现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手段相对落后,仍以人海战术、人工评定为主,没有设计开发专门的、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软件,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采集到的海量信息进行自动的、客观的评定,使评定工作仍带有一定的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导致评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举措对纳税人的示范和警示作用尚未充分体现。
三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重视度有逐年递减的趋势,与信用问题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背。
四是办法本身有些评定指标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据此,市局制定了新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重点以提高评定质量为核心,利用计算机作为评定的基本手段,切实体现评定手段、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评定程序的规范性和操作性、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确立以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正确”为重点评定指标,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记录为依据,公正、客观地评判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和自觉性;着力解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平衡性,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和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2.09•【文号】国税发[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9日国税发〔20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机关就地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沪国税征[2008]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6.27【实施日期】2008.06.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
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
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
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
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3.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分类号】7-2-198【税种】企业所得税【级次】一般规定【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8〕28号【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
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于2005年度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2005年度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有关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缴问题【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所一﹝2005﹞127号【发文日期】2005-12-17【实施时间】2005-12-17【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自2009年4月16日起,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等税收法规的规定,现对2005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法在本市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06年3月底前(上市公司和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的总机构或集团公司在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6年4月底前(上市公司在5月底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应在2006年5月底前,将纸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局所得税一处,并通过市局FTP服务器发送汇总数据。
三、汇算清缴程序 1.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涉税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完毕。
(2)申报阶段。
纳税人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规规定,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
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
并按照《2005年度上海市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或《2005年度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下简称《年度申报表》)的《填报说明》,真实、准确填写《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沪国税征[2006]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02.22【实施日期】2006.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为方便操作,对纳税人申请的应当由市局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由市局授权各基层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审批。
市局不设置受理窗口接受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属于中央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
”经研究,各单位如遇上述申请,应当上报市局相关处室审批,并按年将分户减免税情况报市局备案。
三、报批类减免税管理(一)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确认后方可执行。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期限办理,并以《减免税审批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四、备案类减免税管理(一)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提请备案,并从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以《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五、减免税的跟踪管理(一)为加强减免税监管,及时掌握减免税动态,各单位应当按照市局各税政处室的要求上报各类报表。
上海国税: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上海国税: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老会计人的经验)一、事项描述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在每年的3月20日之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
总机构当年撤销分支机构的,或者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的,以及汇总纳税企业内部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式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及时调整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并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是指在本市范围以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不包括其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
本市总机构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二、办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7号)。
三、办理条件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2.纳税人填报的《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符合文件规定。
四、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提交材料1.《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及客户端;2.总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3.总机构上年度职工薪酬核算情况说明;4.总机构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提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5.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分部会计报表复印件;6.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经营情况、职工薪酬核算情况的说明;7.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8.总机构本年撤销外省市分支机构的,应在该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提供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9.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内部辅助性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10.总机构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1.总机构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商务部等四部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商务部等四部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14•【字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商务部等四部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8日商务部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沪国税法[2014]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失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 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3〕118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 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5号,第一条、第三条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4号2009年2月9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
为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对符合《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实际发生《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实行自行申报并加计扣除办法。
企业除按《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外,还应分类(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报送《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样表附后)。
项目登记后如有内容变动,应进行变更登记。
《情况表》可从上海财税网站(网址:)“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
企业最迟在次年的3月底前,将研发项目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008年度企业研发项目资料可在今年4月3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服务大厅随时受理企业报送的研发项目资料,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进行核对,并以《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形式,将研发项目登记号告知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时,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按照《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同时,将该项目的信息上报市局。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情况表》的项目分类,将实际发生的《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情况归集表》中,并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办法操作规程相关表格下载
附件一: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三项因素所属年度:分配比例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在每年的6月20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
2.三项因素所属年度:填报收入、工资、资产的所属年度。
3.分配预缴申报期:填报备案年度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4.总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全称。
5.总机构、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6.分支机构类型:按照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以前年度成立)、本年撤销的外省市分支机构、本年新成立的外省市分支机构四种类型选择填报。
7.总机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填报总机构汇总后的上年度的金额。
8.分支机构的收入额、工资额、资产额:填报分支机构上年度的金额。
9.分配比例计算:某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收入额 / 各分支机构收入额之和)+ ×(该分支机构工资额 / 各分支机构工资额之和)+ ×(该分支机构资产额 / 各分支机构资产额之和)10.分支机构的收入额、工资额、资产额合计应分别小于等于总机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
1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总机构留存。
附件二: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编号:(总机构):你单位《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经核实,你单位填报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准予备案,分配比例有效期自年7月1日起至年6月30日止,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详见《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
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年月日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总机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方案的批复》(国税函[2006]226号),同意我局设置如下机构:一、市局内设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内设14个处室,机构级别为正处级。
1.办公室;2.政策法规处;3.流转税管理处;4.所得税管理处;5.征收管理处;6.财务管理处;7.计划统计处;8.进出口税收管理处;9.国际税务管理处;10.稽查处;11.信息技术处;12.人事处;13.教育处;14.监察室。
根据有关规定,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共青团、工会工作。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办公室的通知》(国税函[2005]215号),设立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办公室,行政级别为正处级。
二、直属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设7个直属机构,机构级别为正处级。
1.稽查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
2.直属税务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
三、事业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设5个事业单位,机构级别为正处级。
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培训中心;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四、所属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所属机构19个。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6.01•【字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提高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市局制定了《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实施对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实施对象是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所有扣缴义务人。
二、关于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资料的范围《暂行办法》第三条所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除列举外的一切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扣缴义务人均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支付个人收入的明细资料。
三、关于申报资料的报送《暂行办法》第五条所指扣缴义务人在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主要包括《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和《个人基本信息表》。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表》在首次申报或者发生增、减纳税义务人信息时报送,平时可以不再报送。
对有增加或减少纳税义务人信息的,扣缴义务人须在报送的《个人基本信息表》“备注栏”中标明。
四、关于申报方式和凭证使用(一)申报方式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可以采用网上电子申报、软盘申报和纸质申报等多种方式。
在推进过程中,各分局应当积极宣传和倡导扣缴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税务代理人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或软盘申报方式。
如扣缴义务人采用纸质申报的,为减轻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的压力,加速申报流转,受理窗口可根据《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数据,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将明细数据转后台,安排人员集中录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沪国税征[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
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
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
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
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三、加强事后监管(一)由于场地审核程序的调整,各征管分局应按经营地属地征管原则严格核查场地,对不符规定的即予以调整。
(二)登记受理处将不定期地对一些规模较大的或经营地有疑问的单位及“走逃户”进行分析,交稽查局核查。
对检查有问题的户管要及时根据户管原则进行调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汇算清缴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财政、税务部门下发的文件(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09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汇算清缴时间纳税人应在2010年5月14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2010年5月31日前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0年5月底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等事项。
在2010年6月底前,将各类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下同)。
三、汇算清缴程序(一)纳税人申报程序1.准备阶段。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事先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规定及时办理。
2.申报阶段。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除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试行网上申报。
纳税人应先从上海财税网站(网址:)“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输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并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系统督查工作,更好地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2015年2月制定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XXX的督查(整改)通知(模板)2.国家税务总局督查组公告(模板)3.督查工作底稿(模板)4.督查报告(模板)5.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台账(模板)6.系统督查专报(模板)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5日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系统督查工作,科学推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系统督查。
第三条系统督查是指为保证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税务总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采取适当方式,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系统督查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安排、领导授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系统督查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
办公厅应当在税务总局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下,加强与督察内审、巡视、干部监督部门以及相关司局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避免重复交叉,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章方式和流程第六条系统督查流程一般包括:督查立项、实施准备、实地督查、反馈意见、总结汇报、督促整改等环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 深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深化“三个服务”的实施意见【标 签】上海市,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三个服务,实施意见【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发﹝2013﹞1号【发文日期】2013-10-25【实施时间】2013-10-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各项要求,加快推进本市税务系统职能转变,进一步改进税务部门工作作风,增强“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的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基层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3]70号)及《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服务大局的通知》(税总发[2013]74号),结合本市税收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转变职能,提升行政效能 (一)精简优化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按照科学、放权、精简的原则,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着重在法律层级、办理依据、办理要素、审批权限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编制《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实现审改事项依据充分、渠道畅通、流程优化、资料精简、风险可控、简政放权的切实效果。
(二)开展日常涉税管理项目流程再造。
以“突出重点、统一标准、公开透明、网上办理、滚动开发、事后监控”为工作原则,统一规范各事项的操作流程、资料要求、表证书单和办理期限,推进日常涉税管理事项的流程再造。
以业务受理量集中的日常涉税管理事项为重点,先行完成标准化建设和系统改造工作。
(三)发挥税收反映经济发展的分析作用。
做好日常税收量化分析,探索从税收角度观察地方经济发展趋势与重点行业发展动态的方式方法,主动提供上级部门决策所需的税收数据,并提出相关建议。
建立重点税源大户收入分析平台,加强相关企业经营情况的定期统计和数据分析,让数据不仅能反映税收状况,而且能反映重点政策效益、改革成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1.14•【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欠税公告机关本市欠税公告机关是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市局)及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以下称各分局)。
二、分级公告欠税(一)企业、单位等纳税人欠缴税款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的,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公告。
(二)对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分局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分局按规定时间汇总后上报市局公告。
(三)凡需由市局公告纳税人欠税信息的,各分局应区别纳税人类别情况,于每季度或每半年结束后5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局。
三、欠税公告的渠道和形式各分局应当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按期在办税服务厅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有条件的分局还可利用广播、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四、欠税公告的时间各分局应区别纳税人类别情况,按规定的间隔时间公告相关纳税人欠税情况,具体公告日为季度结束后的第3天(遇休假日顺延),公布欠税公告的起止时间为15天,欠税公告的公布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收回欠税公告。
五、欠税公告的内容及文本格式(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全称)、纳税人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法定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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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标 签】印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所﹝2012﹞10号
【发文日期】2012-03-07
【实施时间】2012-03-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7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
2.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
3.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
4.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5.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配比例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备案范围:本市跨地区(指上海市以外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
总机构提交的材料:
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纸质和电子文档),纸质表格一式二份(附件一)。
2.总机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说明。
3.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分部会计报表、经营、职工工资情况说明。
4.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本年撤销的外省市分支机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对于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内部辅助性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备案期限:
总机构每年6月20日之前办理当年三季度起至次年二季度止的办理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对于当年撤销的外省市分支机构,应及时于该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配比例备案。
备案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所得税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税务分局工作要求:
1.核实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受理单,并将纳税人填报的《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电子文档导入税务综合征管软件(上海)。
2.审核总机构填报的《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对于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审核总机构提供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中注明注销日期是否在当年度内;对于准予备案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以及总机构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应及时做好汇总纳税信息维护工作。
3.分局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总机构提交的《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作出备案决定,并向总机构发送《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附件二)和《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附件三);对于分支机构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开具《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证明》(附件四)。
4.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在《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中无法实现委托核查的,应及时向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的书面核查函(附件五)。
回复方式:《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附件1—;附件5.doc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