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此次我厅共对366件省厅及厅管厅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有326件、已废止的有18件、已于本次宣布失效的有2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此次清理结果与我厅新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文件为准,本次宣布失效的文件在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已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浙江省公路大中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浙公路函〔2007〕110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47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2号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6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设备网上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浙公路(2007)2号6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9)96号8关于做好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接管养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45号9关于明确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18号10关于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交〔2007〕19号13关于贯彻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07〕326号14关于切实做好村道路政许可、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28号15关于加强治超执法队伍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浙交〔2008〕66号16关于合理调整全省高速公路标志速度的通知浙交〔2009〕50号17关于加强公铁平交道口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5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20关于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设置取值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41号21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通阻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9〕5号24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普通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09〕6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浙公路〔2009〕128号28关于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10〕75号29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指路标志设置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10〕80号30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87号31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7〕46号3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浙交办〔2008〕294号33关于开通高速公路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7号34关于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9号35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核定工作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86号36关于审核确认普通收费公路项目性质的通知浙交〔2009〕137号37关于调整椒江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浙交复〔2009〕40号38关于抓紧报送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意见的函浙交函〔2009〕306号39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通知浙交〔2010〕88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136号41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叠加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2010〕193号4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农产品运输的紧急通知浙交办〔2010〕28号43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站(点)安全管理的通知浙交办〔2010〕178号44关于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的复函浙交函〔2010〕136号45关于抓紧做好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上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36号46关于做好收费公路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64号4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路〔2007〕111号48转发省财政厅等5厅局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公路〔2009〕44号49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收费站(点)管理切实做好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工作的函浙公路函〔2010〕14号50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公路办〔2010〕10号51关于加强2007年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7〕117号5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23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70号54关于进一步推进通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8〕187号5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296号57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石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37号58关于开展山区普通公路科学建设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浙交〔2009〕62号5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60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办〔2009〕45号61关于实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精确拆分的通知浙交〔2009〕213号62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07〕310号63关于全省高速公路ETC用户服务平台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255号64关于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不停车收费试运行期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95号65关于高速公路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25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浙公路〔2008〕129号6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公路〔2008〕163号68《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造价审核暂行办法》浙公路办〔2008〕16号69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浙价费〔1994〕69、浙交〔1994〕163号70关于印发加强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交〔1997〕518号71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管理、航道养护三级分工职责》的通知浙交〔1997〕522号7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客船营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589号73关于转发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浙交〔1998〕385号、浙价费〔1998〕405号74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75关于浙江省VⅢ-IX级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浙交复〔1999〕91号76关于加强客滚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2号77关于加强沿海旅游船舶营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40号78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26号79关于公布交通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的通知浙交〔2003〕14号80关于印发浙江省沿海航区港航事业费稽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36号81杭嘉湖内河巡航管理规定浙交〔2003〕347号82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浙交〔2003〕405号8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客运站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3〕549号84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货船运输个体经营者经营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7号85关于印发《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8号8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3号87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4号88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的通知浙交〔2004〕40号89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营运证》申报资料报送的通知浙交〔2004〕70号90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航道工程招标文本范本》及《浙江省水运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182号91关于规范浙北内河航道网主干航道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交〔2004〕201号92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新增运力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219号93关于进一步做好水路电煤及其他重点物资运输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322号9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浙交〔2005〕66号95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5〕328号9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许可指南的通知浙交〔2006〕21号97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05版)的通知浙交办〔2006〕54号98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64号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68号100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263号101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航政许可决定书的通知浙交〔2008〕97号102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235号10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交﹝2008)343号10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委托经营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62号105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259号106关于做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浙交﹝2010)99号107调整杭嘉湖部分干线航道船舶监控尺度的航行通告浙地海通航〔2003〕1号108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9号109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船舶船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11号110关于内河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地海〔2003〕18号111浙江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的若干规定浙地海〔2003〕40号112关于印发京杭运河水系浙境段挂桨机船舶第二阶段禁航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地海〔2006〕4号113关于我省内河运输船舶配备垃圾公告牌的通知浙地海〔2007〕20号114关于印发《浙北内河主干航道通航密集区域重点船舶动态监管规定》的通知浙地海〔2007〕17号115关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和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地海〔2008〕12号116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8〕2号117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9〕5号118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1990]300号119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浙交[1996]372号120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浙价[1997]384号浙交[1997]167号121关于加强运输企业公路规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浙交[2000]65号浙财工[2000]25号浙江省道路货运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浙交[2000]246号123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企业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浙交[2001]452号124浙江省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管理规定(试行)浙交[2001]480号125关于开展全省汽车货运站(场)核型定级的通知浙交[2002]93号126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浙交[2002]120号127浙江省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和执行行为举报规定浙交[2002]233号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3]59号129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安全基础台帐格式的通知浙交〔2003〕339号130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办法浙交[2003]360号131浙江省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浙交[2004]241号132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办法浙交[2004]273号133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责任制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567号134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试行)浙交[2005]58号135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浙交[2005]109号136关于柑桔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5]121号137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和《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6]16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浙交[2006]244号139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无证经营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299号140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浙交[2006]320号141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0]217号142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02]48号143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03]375号144关于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309号145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浙交〔2007〕171号146浙江省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运〔2007〕18号147《关于对道路运输企业在开业和新增运力时进行安全生产状况审核工作的通知》浙运〔2007〕129号148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浙运〔2008〕50号149《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浙运〔2009〕31号1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7]45号151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浙交[2007]177号15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67号153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浙交[2007]27号154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7〕214号155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327号156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42号157关于规范我省旅游包车管理的通知158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我省中长途客运班线网络体系的意见》浙运[2006]62号159关于规范旅客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及线路经营权承包合同的通知浙运[2006]58号160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道路旅客运输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函浙运函[2008]81号161关于城际公交客运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浙运[2009]36号162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运[2009]16号163关于加强浙江快客品牌建设管理的通知164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发展农村道路客运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07]1号165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浙运[2004]75号166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浙交[1997]129号167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10]126号168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1998]124号169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70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监督办法浙交[2001]262号17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考核验收办法浙交[2001]294号17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试行)浙交[2001]516号173关于公布内河航道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通知浙交[2003]4号174关于印发桥梁工程质量常见病治理措施和要求的通知浙交[2003]179号17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76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依据的通知浙交[2003]303号177关于印发《浙江省通村公路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96号178关于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的几点意见浙交[2004]130号179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4]517号180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康庄工程质量监督的若干意见浙交[2005]10号181关于印发《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8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浙交办[2005]103号18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9号18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69号185关于实施《准四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33/T620-2006)的通知浙交[2007]25号18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规范化施工与质量管理指导意见(2007年修订版)》的通知浙交[2007]75号18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88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交[2008]51号18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主要质量通病防治手册》(2008版)的通知浙交[2008]162号190《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交[2008]232号191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预制混凝土组合结构型航道护岸工程质量检验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8]339号19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的通知》浙交[2010]110号193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手册》的通知194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督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7]24号195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手册》的通知浙交监[2007]50号19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梁伸缩缝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浙交监[2007]81号19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8]27号19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结构物砼构件等质量管理的几项规定浙交监[2008]30号1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200关于印发《浙江省疏浚工程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469号201关于加强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8]8号202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20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合同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浙交[2002]256号20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隧道大管棚支护等工程补充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5号20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86号206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3]471号207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钢管拱桥两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61号20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11号209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浙交办[2004]321号210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补充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478号21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562号212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5]221号213关于部分地方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222号214关于沥青等部分路面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307号215关于发布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浙交[2005]372号216关于发布四项软基处理预算定额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浙交[2005]380号217关于实施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的通知浙交[2007]42号218关于部分税费改革后涉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事项的通知浙交办[2009]52号219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9]264号220关于发布公路工程部分四新技术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办[2010]133号221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的通知浙交[2002]379号222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厅便函[2005]139号22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87号22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办[2006]114号22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22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167号227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办[2009]282号22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监[2008]54号229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8]73号230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浙交监[2008]87号23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09]56号23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9]78号233关于进一步明确试验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交监[2010]47号234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质检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1998]384号23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办法浙交[2002]179号236关于治理整顿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浙交[2002]336号23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2003]208号23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和浙江省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90号239关于深入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整顿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4]41号240转发交通部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浙交办[2004]76号241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办[2004]323号24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415号243转发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5]97号244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的通知浙交[2006]24号245转发交通部质监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办[2006]128号24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54号247。

航道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航道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养护作业安全管理,确保航道养护作业安全、高效、有序进行,保障航道养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航道养护作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航道养护作业全过程,包括养护计划编制、施工准备、作业实施、作业结束等环节。

第三条航道养护作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航道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航道养护作业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航道养护作业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确保航道养护作业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航道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即各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既要履行本职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航道养护作业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九条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航道养护作业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航道养护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航道养护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三条航道养护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第十四条航道养护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十五条航道养护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五章事故报告及处理第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其责任。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前言航道是水路上的交通干线,为保证航道的安全和通畅,需要进行航道养护管理。

本文将介绍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以确保航道的安全和顺畅。

规定内容设备建设1.航道养护管理中,需要将设备建设作为重点,设备建设包括建立河道测量站或者巡检站,装置水位、流速、水温、泥沙等测量仪器,在一定地区内进行巡查。

2.理论配备的设备还需要有手推船,小型施工机器人等。

巡查管理1.巡查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巡查员需要全程记录路径,记录巡查的时间、水位、流速、水温、泥沙等内容,并且及时处理与报告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应急救援。

2.巡查管理人员还需要排查灌堤、隧洞、桥梁、将要进行水加建设等的账航高险地质情况,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

3.巡查管理人员应该定期做好河道的排涝工作,保持水道河长的良好状态。

安全管理1.航道养护管理中,安全管理是关键,特别是在水头较大的地方和口岸地区等。

2.针对不同情况,航道安全规定和航道标识应该合理设置和标识。

泥沙管理1.泥沙管理是航道养护管理中重要的细节之一。

泥沙的悬浮度、含沙量等直接影响到使用航道的安全性、通航性、航道深度等问题,通常需要进行排除和清理,控制泥沙的含量。

2.泥沙清理应根据航道的深度进行选择合适的清理方式,表层泥沙清理较浅,通常直接使用清淤机械进行清理,深层泥沙则需要由专业机构完成。

维护管理1.航道养护管理中,维护管理非常重要,主要包括了水道的维护和轨道的维护,同时还需要对水体中的水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以确保水体的健康生态。

2.维护管理可以采用定期检查、预防维护等方式,同时采用科学的技术措施,如生态工法等,提高水路的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保水平。

以上是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内容,需要对规定内容严格执行,确保航道可靠安全稳定的使用。

同时,希望在养护管理过程中使用高科技手段,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坚持科学治理的原则,推动环保行业发展的转型升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5•【字号】浙政办发[2004]105号•【施行日期】200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0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河“四自”航道(以下简称“四自”航道)的管理,维护“四自”航道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自”航道是指按“自行贷款、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要求进行建设、改造的内河航道。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的内河航道称政府还贷航道,国内外经济组织受让政府还贷航道收费权投资建设的内河航道称经营性航道。

第三条内河航道沿线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内河航运业的建设和发展。

航道建设应当坚持以非收费航道为主,适当发展“四自”航道。

第四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四自”航道的行业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四自”航道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贷款建设、收费还贷”的原则,收取的船舶通行费应首先用于收费航道建设项目的还贷。

投资者合法经营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航道的经营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四自”航道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船舶通行费。

第二章实施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六条“四自”航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水路发展规划;其规模和筹资方式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资本金比例在35%以上:(一)矿区航道长度超过5公里,建设等级在六级以上;(二)支线航道长度超过10公里,建设等级在五级以上;(三)干线航道长度超过20公里,建设等级在四级以上。

航道养护规章制度范本

航道养护规章制度范本

航道养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养护管理,保障航道畅通与安全,提高航道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航道养护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航道养护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负责航道养护工程的实施和养护设备的配置。

第三章养护计划与资金管理第八条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全国航道养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航道养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航道养护资金来源于政府投资、上级补助、收费收入等,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章养护标准与技术规范第十一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航道养护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航道养护技术标准和规范,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航道养护单位应按照养护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航道养护工作。

第五章养护实施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航道养护单位应当根据航道养护计划,编制详细的养护工程实施方案,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航道养护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对养护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1995.10.31【实施日期】1995.10.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失效]【失效依据】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现发布《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地)、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二)拟定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临河、跨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四)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五)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六)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地)、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2.2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2月9日经第3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12月20日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养护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养护,是指为保证航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复通航条件的活动。

航道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

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具体承担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道养护资金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养护需要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依法依规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安全环保、科学高效的原则,满足防洪、通航等方面的要求。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使用现代化的设施装备,积极推进航道养护智能化。

第二章养护计划第六条航道养护计划是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对所辖航道日常养护、应急抢通等组织编制的年度性工作安排。

航道养护计划应当包括养护内容、养护标准、工作量、生产安全、质量和绿色环保目标、养护费用等。

第七条航道养护计划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和国家确定由本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航道,是指本省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及沿海海域中,根据航道规划和通航标准确定的供船舶和排筏航行的通道,包括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航道规划、建设、养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和鼓励航道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发展水运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航道建设、养护的资金投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和国家确定由本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航道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渔业、环境保护、海事、港口管理等部门和航道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非法占用。

第二章航道规划和建设第六条航道规划是航道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依据。

编制航道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或者海洋功能区划。

其他涉及航道的专项规划,应当与航道规划相互衔接。

第七条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规划范围、期限、目标、技术等级、布局原则、总体布局方案、主要建设工程、实施原则和措施等内容。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浙交〔2021〕101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21〕10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为规范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切实提升港航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9月18日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一、总体要求为规范我省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含京杭运河杭州市区段和杭甬运河宁波市区段)上与船舶通行相关的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航运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通航建筑物运行和养护资金,应当通过财政预算、以电养航、收取过闸费等方式予以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评价考核激励机制。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由承担通航建筑物建设主体责任的人民政府指定或者组建。

运行单位承担通航建筑物的运行、调度、养护、安全、应急等具体工作,并履行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按照《浙江省航道行政许可规定》报航道主管部门审批。

运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的运行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航道日常养护管理制度

航道日常养护管理制度

航道日常养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航道的安全畅通,保障航运效率,提高水运运输服务的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管辖范围内的航道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科学合理,时效高效。

3. 精细管理,全过程监控。

四、组织机构1. 航道养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情况。

2. 航道养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3. 航道养护巡查人员:负责实地巡查航道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五、养护工作内容1. 航标检查维护:定期检查航标灯光情况,维护航标亮度和稳定性。

2. 航道淤积清淤:定期对航道进行淤积清淤,保障航道通行畅通。

3. 水文测量:定期进行水位、流速等数据的测量,为航道的安全运行提供数据支持。

4. 船舶排水系统维护:保障船舶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确保船舶的安全性。

5. 污染防治:做好污染物的防治工作,保障航道的水质清洁。

6. 障碍物排除:及时清理水中的漂浮物、倒伏树木等障碍物,确保航道畅通。

六、工作流程1. 接到任务:航道养护管理办公室接到航道养护任务后,立即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巡查。

2. 巡查情况汇报:巡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将巡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告给航道养护管理办公室。

3. 处理方案确定:航道养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巡查情况确定养护处理方案,并分配任务给相关人员。

4. 养护工作实施:相关人员按照养护处理方案进行工作实施。

5. 完成情况汇报:养护工作完成后,相关人员将养护工作情况及效果报告给航道养护管理办公室。

6. 审核验收:航道养护管理办公室对养护工作进行审核验收,确保养护工作质量达标。

七、责任制度1. 养护人员:负责巡查航道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2. 养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养护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 养护巡查人员:负责实地巡查航道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八、监督考核1. 督查机制:建立航道养护管理督查机制,对养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及国际(境、界)河流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具有管辖权的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

省界航道的养护管理,由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的具有发电收益的航运枢纽,其部分发电收益应当用于航道养护。

第五条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航道维护类别、航道条件合理配备养护管理装备与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航道应急预案。

第七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航道养护技术水平、养护质量。

第二章第八条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结合航道条件和航运需求,合理论证确定。

论证过程中应当征求海事、港航等单位意见。

第九条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由具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研究提出,经省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国际(境、界)河流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批准;西江干线航道养护范围和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浙交〔2021〕104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21〕104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为加强对航道设施的保护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参考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损坏航道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航道设施的建设技术规范和航道主管部门明确的时限等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相应航道施工或者养护资质的单位予以修复、更换或者重置,及时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损坏航道设施对通航安全影响较大的,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对通航安全影响较小的,可与航道养护一并实施。

二、航道设施修复、更换或者重置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代履行的具体费用可按照《参考标准》支付;对未列入《参考标准》的航道设施,可参照《参考标准》中类似航道设施或以近期市场价为原则,确定支付费用。

修复、更换或者重置涉及的具体工程量或航标等产品数量,根据航道设施被损坏前最近项目的竣工图纸和依法公布的航道维护尺度确定。

三、发现损坏航道设施情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航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并制作《航道设施修复、更换或者重置确认书》。

《航道设施修复、更换或者重置确认书》应当如实记录航道设施的损坏情况,并明确实施方式、时限等事项。

四、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浙江省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浙交〔201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航道设施修复、更换或者重置确认书》式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9月2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12.21•【文号】交水发[2010]75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0〕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提高航道养护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船舶提供良好、安全的航行条件,我部组织制定了《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及国际(境、界)河流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具有管辖权的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

省界航道的养护管理,由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的具有发电收益的航运枢纽,其部分发电收益应当用于航道养护。

第五条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航道日常养护管理制度范本

航道日常养护管理制度范本

航道日常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日常养护管理,确保航道安全、畅通,提高航道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内河航道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涉及航道养护、巡查、船舶污染防治、应急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航道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经济合理、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航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航道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第二章养护管理组织第五条各级航道管理部门应设立航道养护管理机构,负责航道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应根据航道养护管理的需要,设置养护、巡查、船舶污染防治、应急处理等岗位,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养护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养护管理内容第八条航道养护主要包括航道疏浚、航标维护、航道整治、航道巡查等工作。

第九条航道巡查应定期进行,对航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船舶污染防治主要包括船舶垃圾、油污、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航道环境清洁。

第十一条应急处理主要包括航道突发事件、船舶事故等的应急响应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养护质量与安全第十二条航道养护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航道养护安全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养护资金管理第十五条航道养护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第十六条航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合理编制养护预算,明确养护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加强资金使用监督。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各级航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对养护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航道维护管理制度

航道维护管理制度

航道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航道安全,维护航道设施,保障船舶的安全通行,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航道进行维护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航道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航道设施的安全、畅通、有效使用。

第四条航道维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维修结合的原则,坚持维修与管理相结合,抓好维护保养。

第五条航道维护管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合理设置维护周期,明确维护责任单位,切实保障航道设施的维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航道维护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协调,及时处理各类维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航道设施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第八条航道维护管理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维护管理的水平和效率,确保航道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九条对于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航道设施损坏,相关单位应当尽快组织维护修复,保障航道的通行能力。

第十条对于因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的航道设施破坏,应当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商讨维护方案。

第二章维护管理责任第十一条航道维护管理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航道维护管理工作,明确责任。

第十二条航道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航道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

第十三条航道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维护工作人员,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护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航道维护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维护管理预算,确保维护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航道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障维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维护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对于航道设施的日常维护,航道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合理安排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航道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对航道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制定维护保养工作方案,加强航道设施的维护管理。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加大对航道安全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航道救助打捞与安全监管机制改革,不断提高航道安全保障能力。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完整word版)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word文档良心出品)

(完整word版)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word文档良心出品)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9月30日编辑本段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和国家确定由本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航道,是指本省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及沿海海域中,根据航道规划和通航标准确定的供船舶和排筏航行的通道,包括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航道规划、建设、养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和鼓励航道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发展水运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航道建设、养护的资金投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和国家确定由本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航道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渔业、环境保护、海事、港口管理等部门和航道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非法占用。

第二章航道规划和建设第六条航道规划是航道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依据。

编制航道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或者海洋功能区划。

其他涉及航道的专项规划,应当与航道规划相互衔接。

第七条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规划范围、期限、目标、技术等级、布局原则、总体布局方案、主要建设工程、实施原则和措施等内容。

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加强航道养护工程管理,保障航道畅通,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内河航道(包括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下同)及港航管理公务码头、锚泊服务区等管理服务设施和航道用地范围内的树木、花草等绿化(以下简称“航道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道养护工作主要包括:航道观测、水深监测,航道疏浚、炸礁、清障,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航道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的养护、改建,港航管理公务码头、锚泊服务区等管理服务设施的维修、改建、新建和航道绿化养护等工作。

第四条航道养护工程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例行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和应急抢通工程。

例行养护工程是指以维持现有航道技术状况,保障航道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为目的的养护工程,包括碍航疏浚、清障打捞、航道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航道绿化的养护,分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和全航区其他航道例行养护。

专项养护工程是指以提高航道技术状况和改善相关设施运行条件为目的的养护工程,包括规模较大的航道(单纯疏浚3万方以上)、航道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的改建、新建等。

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专项养护工程属重点专项工程。

应急抢通工程是指为恢复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航道畅通而实施的工程。

第五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例行养护坚持周期性养护与预防性养护相结合,专项养护工程按照长远规划、分年实施的原则统筹安排。

航道养护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养护工程质量和作业安全。

第六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港航管理局对列入省预算的养护工程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年度预算的审核和重点专项工程的设计审批和验收,对各市养护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考核。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5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7日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沿海、内河水域的船舶航行和作业、船舶和船员管理、通航保障、水上搜救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权限负责管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内河非通航水域的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和内河农(林)自用船舶水上航行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水利、体育、旅游、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等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的管理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知识、应急技能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规范和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航道畅通,促进航道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内河航道、沿海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协调、科学养护、保障畅通、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层级】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行业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养护的监督管理,具体由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委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事权航道以外的航道养护行业管理工作。

省界航道的养护管理由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职责,具体负责所辖航道养护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统称为航道养护管理部门。

第五条【资金来源】航道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三)通航建筑物收费;(四)枢纽发电收益;(五)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资金绩效管理】航道养护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年度航道养护工作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环保、现代化要求】鼓励航道养护使用环保、智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航道养护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养护范围与计划第八条【养护范围确定】航道养护范围和现状技术等级应当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结合航道条件和航运需求确定。

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养护范围和现状技术等级由交通运输部确定,其他航道的养护范围和现状技术等级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养护内容与分类】航道养护内容主要包括:航道巡查、观测分析,疏浚、清障,对通航建筑物、整治建筑物、航标等航道设施和航道养护码头场站、船舶基地、工作船艇等设施设备以及航道公共服务、航标遥测遥控等信息化系统进行检查、保养、维修和备品备件配置等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加强航道养护工程管理,保障航道畅通,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内河航道(包括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下同)及港航管理公务码头、锚泊服务区等管理服务设施和航道用地范围内的树木、花草等绿化(以下简称“航道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道养护工作主要包括:航道观测、水深监测,航道疏浚、炸礁、清障,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航道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的养护、改建,港航管理公务码头、锚泊服务区等管理服务设施的维修、改建、新建和航道绿化养护等工
作。

第四条航道养护工程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例行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和应急抢通工程。

例行养护工程是指以维持现有航道技术状况,保障航道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为目的的养护工程,包括碍航疏浚、清障打捞、航道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航道绿化的养护,分内河骨干航道例行养护和全航区其他航道例行养护。

专项养护工程是指以提高航道技术状况和改善相关设施运行条件为目的的养护工程,包括规模较大的航道(单纯疏浚3万方以上)、航道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的改建、新建等。

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专项养护工程属重点专项工程。

应急抢通工程是指为恢复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航道畅通而实施的工程。

第五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例行养护坚持周期性养护与预防性
养护相结合,专项养护工程按照长远规划、分年实施的原则统筹安排。

航道养护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养护工程质量和作业安全。

第六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港航管理局对列入省预算的养护工程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年度预算的审核和重点专项工程的设计审批和验收,对各市养护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考核。

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含嘉兴市港务管理局,以下统称“市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养护工程年度预算的编制、上报,组织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管理和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对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养护工程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县级港航管理机构和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所属的专门的航道养护管理单位按照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的具体规定,负责本辖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