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分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本办法所称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及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业务人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司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受理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五)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配合公司或公司上级单位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调查取证工作;(四)公司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XXX是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公司资产损失涉及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成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自行对资产损失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将资产损失原因和损失数额及处理意见报公司XXX。
第十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对发生的或可预见将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
公司资产损失追责制度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资产保护,建立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职员工、辞职但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已离职但应承担的责任尚在时效期限内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是指公司在决策过程、采购和服务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财物管理、工程施工等过程中造成的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认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材料分析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根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的性质、情形、金额等。
第六条资产损失在 1000 元以上的,相关人员应于 7 日之内上报公司领导,对于迟报或漏报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企业资产损失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较小资产损失、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较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一)较小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 元之内且对公司造成影响较小的;(二)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 元(含)至 5000 元之内且对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三)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5000 元(含)至 1 万元之内且对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四)较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 1 万元(含)至 10 万元且对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
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参照相关法规及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本办法不另作规定。
第八条资产损失责任划分: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追究公司责任人和领导人员责任,根据岗位职责不同,资产损失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决策过失。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或事务的全面负责人员,对损失承担主管责任。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强化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青政〔2004〕75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有关交易事项的发生导致企业资产价值全部或部分发生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省级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未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违规必究、客观公正、惩防结合的原则。
通过责任追究,促使企业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资产管理。
第六条省国资委按照出资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第七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资产损失的情形并确认损失金额。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资产损失预警机制,在经营管理中及时发现并认定资产损失,并结合财务决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在对资产状况进行全面、定期核实的基础上发现并认定资产损失。
【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最新完整版】公司国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国有资产保护,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促进全体职工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在经营活动及生产过程中某项资产发生了部分或全部实质性损毁与灭失,或导致了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资产损失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是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确认资产损失性质,认定并追究资产损失责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以事实为依据,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相关人员或部门做出适当公正的责任认定。
(二)依法合规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范责任追究工作行为,保证责任追究工作质量。
(三)时效性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防止出现责任追究拖延、滞后、失效等现象。
(四)预防损失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应建立预防与监督并重的体系,完善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治理内部控制缺陷,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资产损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调查报告”制,各部门、所属单位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落实责任追究管理职责。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批准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二)审议批准各部门、所属单位发生的资产损失情况;(三)审议批准上报公司的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四)对资产损失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九条公司主管业务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受理各部门、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损失情况;(二)自行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主管业务范围内较大资产损失情况,确认资产损失性质和金额;(三)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交审批各部门、所属单位资产损失情况;(四)及时向公司上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的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损失情况;(五)认定较大资产损失责任及相关人员或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六)向公司监察审计部移交较大资产损失调查结果;(七)落实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保护,完善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2.2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3.职责
3.1本单位职责
3.1.1负责组织本单位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
3.1.2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管理权限及时向制造中心、公司总部有关资产管理部门提报本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意见;
3.1.3负责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实施、监督本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3.1.4负责协助公司处理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3.1.5负责在本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本单位发生、实施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报公司内控部、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各一份。
3.2公司纪委、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
3.2.1负责按照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参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报告的拟定工作。
3.相关文件和术语
3.1.1《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3.1.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3.1.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者职务履行问题责任追究办法》。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啊
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资产管理责任,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出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的公司内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主要用于公司按照出资人监督管理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对聘任或任命的各部门负责人、派出参股公司任职人员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
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投资及产权交易损失等。
第四条公司发生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有证据表明因有关负责人行为过错或过失或不作为而发生的,公司按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违规必究、过错必追的原则。
对于有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未正确履行职责或不作为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均应追究责任。
(二)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严格履行规定的工作程序,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责任人做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三)惩防结合原则。
通过惩戒责任人,促进各部门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资产管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六条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第七条有证据表明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认定公司发生了资产损失:(一)经盘点,公司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灭失的;(二)经对账,公司银行存款短少且非未达账项原因造成的;(三)经鉴定,购入的原材料、委外半成品、委外加工材料、备品备件、机器设备等不符合质量要求,使公司采购成本增大的;(四)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员工自身操作原因造成产品不合格的;(五)由于存放不当,造成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的;(六)由于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实物资产丢失的;(七)取得证据证明债务人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且无偿还能力;或者被宣布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或者经诉讼企业败诉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或者逾期 3 年,取得证据证明债务人财务情况恶化无能力偿还形成坏账损失的;(八)经审计,被投资单位连续亏损已资不抵债、或经破产、关闭清算后证实股权和债券投资损失的;(九)依据有关交易单据确认公司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实际损失的;(十)公司对外担保承担了连带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的;(十一)公司没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十二)公司交易行为实际发生损失的;(十三)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由于监管不力,造成技改基建项目功能严重缺失、没有达到预计使用价值,经项目评审小组认定,质量明显不合格的。
资产管理-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精品
**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资产保护工作,完善集团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依据《物权法》并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所属各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所属公司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集团独资或控股子公司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下属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集团公司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下属子公司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向集团公司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七)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由各所属公司审计、运营、财务、法律和人事等职能部门来共同完成。
第七条各公司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八条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强化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落实公司资产管理责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出资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和所属一级企业及其下属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集团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
主要包括资金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投资及产权交易损失等。
第四条集团本部各部及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履行或为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违规必究原则;(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注重预防原则;(四)责任追究与实际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六条为了加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集团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审计部,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日常工作。
组长:党委书记、董事长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成员:党委委员及公司班子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集团各部门负责人第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职责(一)研究制定集团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集团各部门、集团系统企业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宣传、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工作部署等工作;(三)对涉及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四)对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受理集团系统企业处罚相关责任人的申述或复查申请;(六)配合上级开展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资 委在 资产损 失责任 追究
工 作 中 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一 ) 究 制 定 企 业 ( 研
按 照 以 下 流 程 进 行 : ~ ) 织 调 查 、 实 资 ( 组 核
产 损 失 情 况 ;二 ) 确 资 产 损 失 性 质 , 行 ( 明 进 责任 认定 ,听取 相 关 责任 人 的 陈 述 ;三 ) ( 研 究作 出责 任 追 究 决 定 , 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移 或
括 直 接 损 失 金 额 和 间 接损 失 金 额 。直 接损 失
金 额 是 与 相 关 人 员行 为 有 直 接 因 果 关 系 的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 ) ( 负
责 管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资 产 损 失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三 ) 责 特 别 重 大 和 连 续 发 ( 负
组 织 实施 的 除 外 。
员会 ( 以下简称 国资 委 ) 履行 出资人职 责的
企 业 ( 下 简 称 企 业 ) 其 独 资 或 者 控 股 子 以 及 企业 ( 以下 简 称 子 企 业 ) 产 损 失 责 任 追 究 资
( ) 二 会计师 事务所 、 资产评 估机构 、 律 师事务所 、 税务师事务所等社 会中介机构对
第七条
企 业发生资产损失 . 当及 时 应
( ) 业 内 部 涉 及 特 定 事 项 的 资 产 损 三 企 失的会计记录 、 内部 证 明材 料 或 者 内 部 鉴 定 意见书等 : ( ) 以认 定 资 产 损 失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四 可
企业规章制度 。未履行 或者未 正确履 行职 责 ,造成企 业直接 或者间接资产损 失的 , 经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市国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企业人员违反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责任。
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和流程第四条市国资委在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二)负责权限范围内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向企业及个人了解国有资产损失事项相关情况,要求企业和相关人员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五)受理直接监管企业处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监管企业在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及时将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情况向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或建议;(五)配合市国资委开展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会议记录、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六)受理子企业处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七)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免费下载】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二○○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 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国资委备案。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单位:为了加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参控股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现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二○一○年六月二日**集团纪监审计室 2022 年 6 月 2 日印发共印 10 份附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参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其委托**集团管理的所有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均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负责人和各级各类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纪监审计室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制度;(二)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殊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子公司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本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配合集团公司开展特殊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2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八年八月十八日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国资委备案。
但按照规定应当由国资委组织实施的除外。
市国资委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京国资发〔2009〕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进行调查核实、责任认定和处罚的工作。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及程序第六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由市国资委和企业按照产权关系和对相关责任人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子企业重大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跟踪督查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模版
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xx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xx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xx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省国资委查处范围以外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适当、公正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二)尽职尽责原则。
责任追究以责任人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或者未履行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
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产生资产损失的,不予追责。
(三)有利止损原则。
着眼于有效保全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风险时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止损等情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予以恰当处理。
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企业采购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招标或者招标条款明显不利于供货竞争;(二)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者所订立合同明显有损本企业利益;(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四)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时签订类似合同;(五)以预付款方式进行采购而未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六)以商品采购的名义实施融资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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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 总则1.1为健全和完善公司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xx公司贯彻落实《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1.2本暂行办法适用于xxxxxx公司、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及子公司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按照本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
1.3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子公司,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2 职责2.1总经理&2.1.1研究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指导公司监察审计部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2.1.2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2.1.3 指导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2.1.4听取调查组关于资产损失性质,损失金额、责任认定的汇报,审批或审核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2.2监察审计部2.2.1 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2.2.2作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2.2.3与有关部门商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接受相关责任人的复查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2.2.4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2.2.5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2.3其他职能部门公司计划经营部、资产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和商务管理部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职责:2.3.1计划经营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经营活动、基建活动、产权交易、风险管理控制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3.2资产财务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资本运营、金融业务、资金管理使用、担保活动、资产评估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3.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劳动关系等方面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3.4计划经营部、商务管理部负责对资产损失中涉及的设备、物资采购、其他服务的合同管理等方面提出处理建议。
~2.4公司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
3 管理要求3.1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执行以下程序:3.1.1由公司或子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3.1.2由调查组依据相关规定确定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3.1.3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3.1.4由公司监察审计部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
3.1.5由监察审计部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3.1.6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由监察审计部归口向上级公司报告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3.2 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公司监察审计部受理申诉并视情况组织复查工作。
复查过程中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3.3对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3.4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
主要包括:3.4.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3.4.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3.4.3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3.4.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3.5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
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3.6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3.7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3.8 资产损失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3.8.1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公司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资产损失价值为不满50万元的;3.8.2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公司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资产损失价值为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3.8.3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公司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资产损失价值为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3.8.4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公司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内及本系统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资产损失价值为1000万元以上。
3.9在公司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3.9.1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3.9.2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3.9.3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3.9.4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3.9.5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3.9.6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3.9.7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3.9.8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3.10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3.10.1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3.10.2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3.10.3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3.10.4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3.10.5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服务的;~3.10.6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3.11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3.11.1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3.11.2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3.11.3违规拆借资金的;3.11.4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3.11.5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3.11.6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3.11.7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3.11.8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存私放资金的;3.11.9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3.12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3.12.1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3.12.2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3.12.3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的;3.12.4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3.12.5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3.12.6未按照规定进行非主业投资的;3.12.7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3.13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3.13.1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3.13.2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3.13.3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3.13.4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3.13.5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的;3.13.6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的;3.13.7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3.14在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3.14.1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3.14.2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3.14.3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的;3.14.4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3.15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3.15.1公司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的;3.15.2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3.15.3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3.15.4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3.15.5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3.15.6未按照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的;3.15.7在公司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3.15.8以不合理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的;3.15.9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3.16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中,公司安健环部、子公司综合管理部、安全专工、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3.16.1未认真履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3.16.2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责令责任单位及个人或限期整改的;3.16.3发现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为及时督促整改或责令停工的;3.16.4未组织公司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取证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无预防措施的;3.16.5发生事故未及时正确组织施救,造成事故扩大者的;】3.16.6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采购食品、保管、加工、发放工作,造成员工的身心安全与健康的。
3.17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18 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企业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19除第3.9至第3.18条以外,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等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20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