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国内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之比较
国内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之比较作者:李虹旭来源:《视界观·上半月》2019年第06期摘要:通过对国外《伦敦保险协会ABC条款》与国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历史背景到保险责任范围的横向比较:一切险与协会A条款比较;水渍险与协会B条款比较、平安险与协会C条款比较,以及纵向比较国内外货物保险条款的优劣,以期对被保险人选择保险条款给予指导。
关键词:伦敦保险协会ABC条款;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奈款;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ABC条款》的历史沿革最初的货运险保单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所附的Lloyd's SG Form承保的货物险,SG保单承保的危险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天灾”,但限于海上灾难;二是“人灾”限于共同海损行为和敌人、海盗、船员的不法行为等恶意或敌意行为。
随着海上承运人越来越多的利用契约自由原则,在提单和租约等海上货物运输中采用极广泛的免责条款,导致货方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向承运人索赔货损货差,货方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要求不断增加;另一方面,随着铁壳船代替木质船后,海上船舶运输的安全性越来越高,加之保险业的发达,海上保险人有能力扩大其承包范围,出现了“平安险条款”“水渍险条款”“一切险条款”。
我国人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即根据此时期的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而制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迅猛发展,1982年1月1日新的协会保险条款产生,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ABC条款。
劳合社的SG保单英国使用了几百年,1982年变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BC可以说是海上保险的革命,主要的推动力是来自联合国1975年的报告对SG保单与海上保险作出的严厉批评和一连串的建议,例如用联合国保险条款代替SG保单条款等。
伦敦一直以来坚持要保持SG保单是有因为害怕引用新的保单会导致诉讼增加等不稳定的状态,而且要对很多新的条款做新的权威性解释。
而事实表明,1982年新条款出台以后,国际市场并未出现任何不稳定的现象,可见保险条款的改变是不需要害怕的,只要这些改变是由高水平的人拟定的合理、清楚、全面的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四)基本险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4.若保险货物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 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 单 、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 验报告及索赔清单等。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被 保险人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 及 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5.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 责任” 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 人。
¡ 短量险(Shortage Clause) ¡ 混杂、沾污险(In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Clause) ¡ 漏险(Leakage Clause) ¡ 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Clause) ¡ 串味险(Taint of Odor Clause) ¡ 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Clause) ¡ 钩损险(Hook Damage Clause) ¡ 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Clause) ¡ 锈损险(Rust Clause)
3.一切险(All Risks)的责任范围
¡ 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 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 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
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Woodoil Bulk>)是根据散装桐 油的特点而专门设立的,可以单独投保。
1.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范围
¡ (1)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短少、渗漏超过 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时的损失(以每个油仓作为计 算单位)。
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及其条款经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签订保险合同并经批准发给投保人的保险单,与本条款构成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
本保险条款是标准条款,投保人可与保险人依据具体情况协商适当增加或减少约定条款。
第二条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为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所运输的货物(包括相关包装)、配件和应付运费,以及保险人所承保的附加权利与利益。
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确定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按照实际价值向保险人申报保险金额。
第三条损失计算及理赔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赔偿责任。
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告损失情况,并提供损失的证明材料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赔偿标准以及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理赔,并在收到必要的证明资料后,应当在60天内结案。
第四条保险费的缴纳本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应当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为准。
保险人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修订保险费率,并于本合同生效前通知投保人。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投保人可以要求变更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条款,但需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合同转让给第三人。
本合同经已签订,如需解除,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在书面文本上载明一致意见。
第六条争议解决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当本着诚信合作、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争议。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可以向有关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七条附加条款本保险合同如有需要,可以增加适当的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的具体内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一致,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第二节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和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四)承保起讫期限
❖ 1、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仓至仓条款,若未抵仓库,以最后卸货港卸离后 60天为限
❖ 2、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水面危险为限,目的港15天为限
❖ 3、罢工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仓至仓条款
案例分析2
❖ 某出口公司出口白报纸5000令,按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水渍险, 货到目的港时,发现有200令纸被淡水浸泡 过,有水渍。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赔偿? 如此批货物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是否予以 赔偿?
(三)除外责任
❖ 1、被保险人故意、过失造成的损失 ❖ 2、属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 3、收货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 4、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
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 5、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和特性缺陷及市价
跌落、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 6、战争险和罢工险的除外责任
第二节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和伦 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 一、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 (一)基本险 ❖ (二)附加险 ❖ (三)除外责任 ❖ (四)承保起讫期限 ❖ 五、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基本险
❖ 1、平安险(F.P.A.)
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 2、水渍险(W.P.A.)
二、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 A险(ICC-A):
类似于人保的一切险,范围最广,用除外责任方式规定
❖ B险(ICC-B):
类似于人保的水渍险
❖ C险(ICC-C):
承保范围最小,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
❖Hale Waihona Puke 战争险:可单独承保❖ 罢工险:
可单独承保
❖ 恶意损害险: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在国际贸易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保障货物安全和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 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 WPA)和一切险(All Risks)。
平安险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责任范围最小的一种险别。
它主要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者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此外,如果运输工具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又在避难港进行了卸货、存仓以及转运等操作,由此产生的特别费用,平安险也会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平安险对于部分损失一般是不负责赔偿的,除非这些损失是由于共同海损引起的。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相较于平安险有所扩大。
除了包含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了恶劣天气、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货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坏,只要不是整批货物全损,水渍险都会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一切险则是三种基本险别中责任范围最广泛的一种。
它除了涵盖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
这里所说的一般外来原因包括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等。
除了基本险别,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还规定了一些附加险别。
附加险别可以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等。
这些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了基本险别的基础上才能加保。
5-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ing and Breakage); • (7)串味险(Risk of Odour); • (8)受潮、受热险(Damages Claused by Sweating and/or Heating); • (9)钩损险(Hook Damages); • (10)包装破裂险(Loss and/or Damages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 (11)锈损险(Risk of Rusting)。
国 际 商 法
• 邹岿
•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 电邮:1055565394@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当事人常用 的是伦敦保险业协会制定的货物保险条款。
• 2.扩展责任条款
• 扩展责任条款又称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Clause)。如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目的 地是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 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因承 运人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 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则保险单在 被保险人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保险人或者 加付保费时,继续有效。
• (一)一般保险条款承保范围 • 1.平安险 • 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
• 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但实际上是不 确切的。它仅指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 独海损不赔,对由于意外事故发生的单独 海损以及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发生搁浅、 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发生的单独 海损,保险公司仍要赔偿。
第十四章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2009-03-17 16:09:02)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
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
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在国际贸易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保障货物安全和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伦敦保险协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作为国际上广泛应用的保险条款,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 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 WPA)和一切险(All Risks)。
平安险是三种险别中保障范围最小的。
它主要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但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平安险通常是不负责赔偿的。
比如说,一艘载货轮船在海上遭遇风暴,货物全部沉入大海,这种情况下,若投保了平安险,保险公司会进行赔偿。
但如果只是部分货物受损,且损失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平安险可能就不会赔付。
水渍险的保障范围比平安险要广一些。
除了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假设一艘轮船在航行中遭遇暴雨,部分货物被水浸湿受损,在投保了水渍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一切险则是保障范围最广泛的险别。
它除了涵盖上述两种险别的责任外,还对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切险也并非对所有风险都进行赔偿,它仍然存在一些除外责任。
在伦敦保险协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还有一些附加险别。
比如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等。
这些附加险通常是在投保了基本险别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额外选择投保的。
还有特殊附加险,如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等。
特殊附加险的投保通常是基于特定的贸易情况和风险因素。
在保险期限方面,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仓至仓”条款是基本原则。
CIC与ICC比较分析
人保海洋运输货物条款CIC与协会货物条款ICC比较分析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
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
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 ( 3 ) B 条款承保货物在装卸过程中跌落
造成的整件货物的全部损失。 造成的整件货物的全部损失。 • ( 4 ) B 条款承保抛弃或浪击落海的损失。 条款承保抛弃或浪击落海的损失。 • (二)除外责任 • 1、保险人不但对于被保险人的蓄意不法 行为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 行为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 , 对任何其他 人的故意非法行为所致损失也不负责任。 人的故意非法行为所致损失也不负责任 。
• 三、协会货物C条款的主要内容 协会货物C • (一)承保风险 • 1、承保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及共同海损
牺牲, 牺牲,救助费用 • 2、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无论全部 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均不负责。 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均不负责。 • 3 、 C险对在装卸过程中落海造成的损失 不赔 • ICC(A)、(B)、(C)承保责任对比 ICC( 表#
• 四、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 • (一)承保风险 • 仅对战争行为及战争武器导致的保险标的的直 • • • •
接损失负责,不负责因此导致的费用。 接损失负责,不负责因此导致的费用。 为了避免承保风险所造成的共同海损和救助 费用予以承保 (二)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责任:比A 险增加了“ 一般除外责任:比 A 险增加了 “ 航程挫折条 款” 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与A险一致。 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与A险一致。
• 在这6种险别中,前3种为主险,后3种为附加险,均可独 在这6种险别中,前3种为主险,后3
立投保。恶意损害险条款除外。
• 在六种险别条款中,除“恶意损害险条款” 在六种险别条款中,除“恶意损害险条款”
外,其余五种险别均包括下列八项内容:
– 承保范围(Risks Covered):采用“列明风险” 承保范围(Risks Covered):采用“列明风险” 和“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两种规定方式。 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 – 除外责任(Exclusions) 除外责任(Exclusions) – 保险期限(Duration) 保险期限(Duration) – 索赔(Claims) 索赔(Claims) – 保险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 保险利益(Benefit – 减少损失(Minimizing Losses) 减少损失(Minimizing – 防止延迟(Avoidance of Delay) 防止延迟(Avoidance – 适用法律和惯例(Law and practice)。 适用法律和惯例(Law practice)。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2009-03-17 16:09:02)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
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
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海商法第三章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必考
⒉ 淡水雨淋险(FWRD)
水渍险的扩展。 ❖直接损失。 提货后10天内申请检验。 外包装应有淡水雨淋痕迹。
一、一般附加险
⒊ 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数量短少和重量短缺。 ❖外包装破袋、裂口等。 散货短量,扣正常途耗。
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 内,保险责任持续有效。 正常运输:运输路线、方式(工具)和速遣。 货物经香港转船时,岸上仓库发生火灾?
三、责任起讫
⒊ 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终止 ⑴ 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
库或储存处所。 ⑵ 货物到达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 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向责任方追偿的函电等。
⒌ 对“船舶互撞责任”的通知义务
五、索赔期限
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 保险条款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索赔时效为2年,
从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 《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索赔时效为2年,自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 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 损险等11种险别。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的关系如下:
一、责任范围
1.三种基本险中、英文名称的字面歧义。 2.三种基本险皆是列明风险、逐次包容。 3.推定全损的标准是拯救费用超过货物价值。 4.货物整件落海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区别不大。 6.简述海运货物保险中“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的含义。
2.除外责任(2项)
⑴由于敌对行为使用核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⑵因扣押、扣留引起承保航程丧失和挫折的任何索赔。
伦敦保险协会条款(82版)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1982年1月1日修订)(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A)(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承保范围风险条款1.本保险承保除下列4、5、6、7各条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共同海损条款2.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或确定应根据运输契约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办理。
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下列4、5、6、7各条或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不保责任除外。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3.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
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除外责任一般除外责任条款4.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赔偿的责任:4.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4.2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4.3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装载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4.4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4.5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4.6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5.5.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
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或不适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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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
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
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它们对世界各国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六种险别中,只有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投保,其他五种险别的结构相同,体系完整。
其中(A)险责任范围最为广泛,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方式表明其承保范围。
(B)险和(C)险都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表示其承保范围。
战争险和罢工险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二、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1963年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分别制订了海洋、陆上、航空及邮包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及适用于以上四种运输方式货物保险的附加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 简称CIC)。
1972年曾修改过一次,到1981年1月1日又修订为当前的保险条款,目前在国内应用广泛。
I在上述各种运输方式的货物保险中,海运货物保险的险种最多。
其险别按照是否能单独投保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基本险所承保的主要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与费用,分为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或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A或WPA)和一切险(All Risks,简称AR)三种。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承保的是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附加险只能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有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之分。
三、CIC和ICC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比较如上所述,“中国保险条款”是按照1963年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制定的,因此,CIC 和ICC从总体上看大体相同,一般认为两者一一对应,即一切险对应ICC(A)、水渍险对应ICC(B)、平安险对应ICC(C),战争险和罢工险也分别相似,投保时可以任选其一。
但若仔细加以分析,两者也不是完全相同,对应关系的说法并不严谨,在投保(特别是有人坚持使用ICC)时,有必要将两者进行详细的比较,注意其中的差异,以免错保或引起纠纷。
(一)两者总体上的比较1.CIC沿用了传统的分类形式,即以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表示基本险,附加险另文说明。
风险承保范围从小到大、逐一列明,除外责任单独表示。
ICC则以“A、B、C”等系统命名方式将保险责任明显区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风险承保范围由大到小,承保风险采用排外式和列举式两种方法表示:ICC的(A)险以承保所有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法表示,其他两险(B)、(C)逐一列明,在列明的基础上,再去除除外责任。
2.CIC只有三种基本险可以单独承保(尽管近年来我国实践中也已开展战争险和罢工险的独保业务,但在条文形式上仍是如此),而ICC的战争险和罢工险由于自成体系,根据条款规定,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以单独承保。
3.CIC仅原则性地规定了“船舶互撞”条款的赔偿责任,而ICC各险均特别指明保险人在赔付时有对被保险人此种索赔进行抗辩的权利,这样可以避免保险人因单方理算不清或“过失”而承担不应有的赔偿责任,反映出保险方在赔付时不仅要严格查明应由保险方承担的被保险方的最小损失,还要通过“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向索赔方抗辩的机会,将扩展赔偿的责任紧缩到最小限度。
4.ICC将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迟延或绕道等情况与运输契约在目的地之前终止的情况区别对待:在前一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无须发出通知,保险责任自动继续有效;在后一种情况下,只有在被保险人及时将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责任才可以继续有效。
CIC对这两种情况没有区分对待,而是均需要被保险人及时将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保险责任才可以继续有效。
显然CIC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不利。
(二)两者具体内容上的比较1、CIC平安险与ICC(C)的比较CIC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货物的全部损失;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卸货港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根据“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ICC(C)险承保可合理归因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火灾或爆炸;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共同海损;抛货等。
从以上所列的两者承保的责任范围来看,ICC(C)险的实际保障范围明显小于平安险。
这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说明:(1)CIC平安险承保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货物的全部损失,虽已明确指出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但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则赔。
而ICC的(C)险中对自然灾害和一般性的意外事故均未列入责任范围,即对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雷电”以及一般性的意外事故如“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所致的损失(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都是不予赔偿的。
(2)CIC平安险负责承保装卸时所造成的一件或数件或整件货物落海而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ICC(C)险不承保货物装卸(避难港除外)时所造成的损失。
(3)在ICC(C)险的除外责任中规定:对于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动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他任何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对“任何人”可以理解为包括被保险人及其他一切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都是不负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如要获得此保障,需加保新附加险“恶意损害条款”。
而CIC的除外责任中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是不负赔偿责任的,说明我国条款仅限于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而对其他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是负责赔偿的。
2、CIC水渍险与ICC(B)的比较CIC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ICC(B)险承保范围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承保可合理归因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火灾或爆炸;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其它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在避难港卸货;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共同海损的牺牲;抛货或浪击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其它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海运集装箱贮存处所;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从总体上来看,ICC(B)险承保的风险与CIC水渍险并无明显的差别,但就其列出的承保风险责任来说,以下三点是必须注意的:(1)在ICC(B)险承保范围中规定:“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说明它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的整件全损负责赔偿,对部分损失是不予负责的。
CIC水渍险责任范围规定:“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说明CIC水渍险对全损或部分损失都负赔偿责任,但对货物跌落岸上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2)在ICC(B)险的除外责任中,与ICC(C)险规定相同,“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为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他任何部分”不负责赔偿。
如获得这些保障,同样需加保“恶意损害条款”。
(3)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认定上两者不尽一致。
自然灾害上,CIC水渍险仅承保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造成的损失;ICC(B)险除了承保地震、闪电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外,还对火山爆发、浪击落水和江、河、湖、海水浸染货物等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又不包括类似于海啸、恶劣气候和洪水等范畴。
意外事故上,ICC(B)险除了包含CIC水渍险范围外,还新规定了一项内容,即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3.CIC一切险与ICC(A)的比较CIC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水渍险的各项承保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ICC(A)险承保范围采用“承保除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其除外责任包括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四类。
通过分析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和ICC(A)所列的除外责任后,便会发现一切险与ICC(A)的承保范围确实相似。
但若仔细研究,两者仍然是有区别的:一方面,CIC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总体上要大于ICC的(A)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