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投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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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投标流程

一、项目具备招标条件

项目审批立项、建设规划许可、环评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消防审查等相关报批程序完成,可以进行招投标工作。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三、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

由具有资质的造价机构根据设计和招标人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经招标人审核签章确认。

四、确定招标方案:确定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少于5日。

1、实行公开招标的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

2、采用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向参加投标的申请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日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3、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少于5日。

4、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5、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6、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六、编制、发出招标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原则和工程实际情况、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审定后的招标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出,包括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七、踏勘现场或标前会议

如招标文件要求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或标前会议的,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解答投标方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

八、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进行密封,在规定时间送达招标文件要求的指定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时间距离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少于20日。

九、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十、开标

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投标人按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和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下公开按程序进行。

十一、评标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确定出不超过3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十二、中标候选人公示:在指定媒体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十三、定标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内容未满足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被选中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合同签署: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的金额和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十六、退还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七、招标过程资料整理归档。

委托招标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2、向委托代理人提供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文,技术资料、图纸等),包括向委托代理人介绍项目内容和筹备情况,并做到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3、与委托代理人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委托代理人开展招标工作;

4、对委托代理人拟订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他各种文件提出修改、予以审核、批准或认可;

5、授权由委托代理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6、依法确定中标人和签订承包合同;

7、在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未依法解除本或协议解除本合同前,不得再另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本项目的招标工作;

8、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委托代理人支付(或协助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9、不得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0、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委托招标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要求,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保证代理行为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和公正;

2、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的代理事项和要求予以拒绝并作出解释;

3、保证全面完成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符合甲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4、及时将委托事务的开展情况和招标备案情况向招标人报告,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5、与招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发出前应送招标人审查同意;

6、严格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

7、不得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开展工作,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

8、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因监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积极提供;

9、委托代理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资料;

10、委托代理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委托代理人专有。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招标人提供本次招标的完整档案资料,委托代理人也应至少留存一份,以备检查;

11、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向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收取费用必须符合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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