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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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

引言:营业性演出是一种文化产业的形式,对于保护民众的文化权益、维护良好的演出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营业性演出,我国颁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针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该细则。

概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主要涉及演出机构的准入条件、演出活动的备案与许可、演出票务管理、演出质量监督和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

下面将从这五个大点对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1.演出机构的准入条件1.1营业性演出机构的资质要求1.2演出机构的责任与义务1.3演出机构的管理体系建设1.4对演出机构的监督与考核1.5演出机构的准入审核程序2.演出活动的备案与许可2.1演出活动备案的目的和流程2.2外国演出剧目的备案程序2.3演出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2.4演出场所的审批和使用管理2.5对演出活动的监督和检查3.演出票务管理3.1演出票务市场的管理原则3.2演出票务的发行和销售3.3演出票务的价格设置和监管3.4演出票务的专项监督措施3.5对演出票务违法行为的处理4.演出质量监督和管理4.1演出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目标4.2演出质量评价的标准和方法4.3演出质量监督的监管措施4.4演出质量监督与舆情管理的关系4.5对演出质量问题的处理和处罚5.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5.1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划分5.2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调查5.3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收集和维权途径5.4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和曝光5.5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整治总结:《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管理和规范营业性演出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演出机构的准入条件、演出活动的备案与许可、演出票务管理、演出质量监督和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可以为营业性演出市场的发展提供指导并保护民众的权益。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8月11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下统称营业性演出单位)以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民族优秀艺术的演出,鼓励和扶持面向农村、面向少年儿童的演出。

第五条国家禁止和取缔违法的演出活动,维护演出单位以及演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营业性演出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文艺演出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第八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演出单位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的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导语: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包括下列方式:(一)售票或者包场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有赞助或者捐助的;(五)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四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单位、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营业性演出单位不得承担演出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单位第五条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从事各类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六条营业性演出场所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和相关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从事演出经营及演出经纪活动的单位,根据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分为演出公司和演出经纪公司。

演出公司是指可以从事演出的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和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演出经纪公司是指只能从事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八条个体演员是指以演出为职业、无固定工作单位的艺术表演人员。

第九条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简称《演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6周岁的公民从事个体演员职业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其表演技能的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登记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业性演出活动,切实保障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加强演出市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外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场馆和相关从业人员,以及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观众和演出人员等各方。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游戏竞赛、博览会展、企业宣传、庆典活动、儿童亲子互动等各类演出形式。

第四条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者、承办者的职责第五条组织者、承办者是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组织和承办演出活动,确保演出内容、场地、场次、票务、安全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二)制定演出计划、预算和营销策略,加强演出活动的品牌管理和形象推广;(三)保障演出人员、观众、场馆、设备等方面的安全;(四)加强场馆管理和维护,确保场馆设施和服务设备的完好;(五)尊重演出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约定支付演出酬劳;(六)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社会救助和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六条组织者、承办者应当根据演出内容、类型、人员、场地等方面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演出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演出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七条组织者、承办者应当对演出票务进行规范管理,排除不正当手段的干扰,避免虚假宣传、虚高票价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组织者、承办者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渠道,及时解决观众遇到的问题和投诉,并对投诉处理进行记录和评估。

第三章场馆和安全管理第九条场馆是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规划、建设、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标准要求;(二)具有良好的营业环境和观众服务设施;(三)设备、设施、安全措施等方面符合业界标准和规范要求;(四)具有明显的标志和图案,易于观众识别和辨认;(五)有完整的出入口、应急通道、疏散通道和灾害应急设备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度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度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度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是我国国家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之一,于2012年4月1日施行。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对于营业性演出的监管措施和管理要求。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1. 规定了演出许可制度,要求演出经营者在开展营业性演出前必须取得演出许可证。

演出许可证的核发依据是审查演出内容、演出场所、演出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2. 要求演出经营者建立演出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演出场所安全稳定。

规定了对于
演出场所设施设备、安全出口、观众座位、逃生通道等方面的要求。

3. 规定了演出票务管理制度,要求演出经营者开展演出票务业务时,必须按照规定销
售正规票源,并建立健全票务管理制度。

4. 要求演出经营者制定演出安全风险评估方案,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演出活动,
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观众安全。

5. 对于演出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如侵犯著作权、盗版、非法传销等问题,规
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6. 要求演出经营者开展演出活动时,必须遵守相关文化市场管理法规,保障观众合法
权益,禁止有损社会公德、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演出活动。

总的来说,该条例旨在加强对于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保障观众权益,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营业性演出的定义与范围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这包括但不限于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等各类艺术形式的演出。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看似非营业性的演出活动,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营利行为,也可能被纳入营业性演出的范畴。

例如,某些企业为了宣传自身形象而举办的文艺演出,如果收取了门票或者获得了赞助,就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演出主体的资质要求对于从事营业性演出的主体,包括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都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组织能力和专业人员,并且需要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演出经纪机构则需要具备专业的经纪人员,能够为演出活动提供策划、组织、代理等服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具备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的场地和设施,以保障观众的人身安全和演出的顺利进行。

三、演出内容的管理营业性演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5、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6、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7、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8、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文化主管部门会对演出内容进行审查,确保演出活动积极向上、健康有益。

四、演出审批程序举办营业性演出,需要提前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申请时需要提交演出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演员名单、演出节目单等相关材料。

文化主管部门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其他有效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下统称营业性演出单位(以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民族优秀艺术的演出)鼓励和扶持面向农村+面向少年儿童的演出*第五条国家禁止和取缔违法的演出活动)维护演出单位以及演员的合法权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营业性演出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营业性演出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第七条国家对为文艺演出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第八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演出单位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的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第九条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三’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审批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除依照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第十条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但是"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除外%第十一条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三(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四(有必要的资金%第十二条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报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性审批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该演出场所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第十三条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业务主管部门!’三(有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从业人员!’四(有固定的地址和业务范围!’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第十四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十五条营业性演出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六条国家禁止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国家允许利用境外资金改建%新建营业性演出场所&但是!境外出资者不得参与经营与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七条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持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演出单位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十九条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演出经纪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营业性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年内无正当理由未从事演出活动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三章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管理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体演员深入群众!努力创作和表演思想性"艺术性统一!具有强烈吸引力"感染力!为广大群众所欢迎的优秀节目#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定期为群众和为农村"工矿企业提供免费的演出活动#第二十二条国家禁止举办含有下列内容的演出活动$%一&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二&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三&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四&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健康的’%五&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三条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可以自行组织本单位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也可以与其他文艺表演团体联合组织营业性演出活动#任何单位聘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人员参加本单位演出的!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第二十四条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前款营业性组台演出!是指除文艺表演团体的独立演出或者联合演出之外临时组合的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前"#日报向其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部门审批&到演出经纪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演出的!并报演出地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个体演员可以参加由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不得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第二十七条举办全国性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或者举办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举办文艺表演评奖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由承担涉外演出业务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前+#日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出境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第三十条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与演出场所签订演出合同!参加组台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演出经纪机构签订演出合同(演出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演出时间和场次&!二"演出地点#!三"主要演员和节目内容#!四"演出票务安排#!五"演出收支结算方式#!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三十一条签订演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演出合同的约定$违反演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违反演出合同约定%给观众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三十二条占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或者其他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三十三条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在职演员或者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演出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第三十四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需要变更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主要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主要节目内容等的%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另行报批$第三十五条营业性演出场所不得为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以及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服务$举办营业性演出时%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不得超过额定人数$演出场所应当负责维护演出秩序%保障观众的安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演出时!不得无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等虚假手段欺骗观众#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观众#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应当经该演出活动审批部门核准#第三十七条营业性演出的票价和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场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演员的演出收入应当依法纳税#第三十九条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主办单位和演$职%员不得从中提取报酬#组织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应当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报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第四章罚则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的!或者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演出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内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组台演出或者擅自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对参加演出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对组织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等手段弄虚作假$进行欺骗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表演者个人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年内禁止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第四十四条营业性演出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接纳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组织的演出或者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四十五条营业性演出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演出秩序混乱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吞募捐演出收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责令主办单位将违法所得送交受捐单位$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聘请未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人员或者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受行政处罚累积&次以上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本单位同意擅自参加营业性演出的个人$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体演员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转让!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业性演出许可证!"第五十一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演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予以处理"违反国家工商%税务%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二条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或者在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包庇违法演出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经批准成立的营业性演出单位和已经注册登记的个体演员#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第五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民间游散艺人的演出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制度范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制度范文

营业性演出管理制度范文营业性演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保障观众权益,促进演出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形式向公众提供的各类文艺演出、演唱会、体育赛事等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机构,包括文化、体育、娱乐等领域。

第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以提供高质量的演出为目标。

第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和备案。

第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演出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造良好的演出环境。

第八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机构应提供的演出信息,包括演出项目、演出时间、演出地点、票价等应明确、准确。

第九条观众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机构有权监督,对演出及相关服务有权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机构应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处理观众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票务管理第十一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机构应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向观众销售演出票务。

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机构应提前确定演出开票时间,并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票务系统,确保售票过程的安全、顺畅。

第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机构应当明示票务退换的条件和流程,保障观众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提高票价或变相加价。

第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演出门票销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机构应当对购买演出票务的观众信息进行保密。

第三章演出场地管理第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机构应选择合适的场地举办演出,并保证场地的安全、舒适。

第十九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机构应对演出场地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机构应向观众提供清晰的演出场地平面图,指示演出区域、出入口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机构应提前与场地管理方沟通协调,确保演出设备和场地设施的兼容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演出【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7.08.11【实施日期】1997.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8月11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下统称营业性演出单位)以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民族优秀艺术的演出,鼓励和扶持面向农村、面向少年儿童的演出。

第五条国家禁止和取缔违法的演出活动,维护演出单位以及演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营业性演出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文艺演出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第八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演出单位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的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发布部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3【实施日期】2022.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其他有效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7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五)资金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营业性演出管理行为,保障主办单位、演出单位、演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营业性演出应当遵循“保证安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文化繁荣、服务人民群众”的宗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观众文化消费权益。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演出,是指通过各种艺术形式,以观众支付票价作为收益方式,具有经营性质的文艺、体育、科普、其他普及性演出。

第四条演出实行审批制度,演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审批,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演出。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业性演出管理的网络监控和信息公开系统,通过官方网站等发布演出企业的基本信息、场次信息、票务信息、票价信息等。

第六条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场中存在的不合法、不规范、不安全的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管和整治,并组织实行年度“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加强打击演出市场的“黑中介”、“黄牛党”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演出单位管理第七条演出单位应当具备经营资格、安全措施、专业人员、音响、灯光等设备,保证演员表演的安全性和观众的听觉、视觉效果。

第八条演出单位应当按照演出计划,在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场所开展演出,对于用于演出的搭建物、设备、器材等,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合格证明。

演出单位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演出安全。

第九条演出单位应当保存演出录像、照片、音频等资料,并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方提供或公开。

第十条演出单位应当依法纳税,严禁以虚假的手段骗取票款或者通过代理、兜底等方式进行非法营销。

第三章观众管理第十一条观众进入演出场馆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或票据,并接受安全检查、票务查询、指引等服务。

第十二条观众在场内应当保持场内秩序,不得向舞台扔向任何物品,不得使用火种、吸烟、喧哗等干扰演出活动,不得越过安全栏杆进入舞台范围。

第十三条观众如遇安全事故或突发情况,应当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撤离演出场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最新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最新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有外汇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财会人员,经营二类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 2 年以上,并业绩良好的; 二类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是国有经济单位,有 50 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经营三类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 1 年 以上,并业绩良好的; 三类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 20 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经营业绩良好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可以申请在本场所内经营与其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组台演?龅木妥 矢瘢ㄊ〖段幕姓棵派笈F渲芯嫱庋莩龅模凑铡段幕可嫱馕幕帐醣硌菁罢估拦芾砉娑 ā 钒炖怼?
第十三条 演出经纪机构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三类: 一类演出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外国的演出单位或个人签定引进或 派出演出合同?⒕溲莩龌疃? 二类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接一类演出经纪机构引进的演出活动; 三类演出经纪机构只限经营国内演出团体或个人的演出活动。 一类和二类演出经纪机构统称为涉外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同时经营三类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
第十一条 《条例》所指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投资兴办的文艺 表演团体。其名称由审批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核准并受法律保护。 上述团体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 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申领演出证应当有 10 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有售票窗口和服务人员。新建、 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 其他手续。营业性演出场所转营其他业务,应当向原发证发照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
第三章 演员个人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演员个人包括:
1. 以演出为职业、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个体演员;
2. 文艺表演团体和专业艺术院校(系)中临时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单位以外演出活动的演 职员(以下简称在职演员);

营业性演出管理制度

营业性演出管理制度

营业性演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营业性演出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办、承办、出演等相关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会、话剧、舞蹈、戏剧、相声、魔术、杂技等各种表演形式。

第二章主办单位的管理第四条主办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和经验,承办前应当对演出内容、演出场地、演出人员等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演出活动合法合规。

第五条主办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主办义务,对演出活动负责。

第六条主办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演出方案,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承办单位的管理第七条承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演出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当对演出场地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确保观众和演出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安全责任险,确保演出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章演出人员的管理第十条演出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和经验,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演出活动。

第十一条演出人员应当遵守演出纪律,确保演出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演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演出场地的相关规定,确保演出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五章观众的管理第十三条观众应当遵守演出场地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闯入后台区域,不得随意大声喧哗影响演出活动。

第十四条观众应当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演出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五条观众不得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演出场地。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相关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发现演出活动安全隐患的,相关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演出管理制度规定的主办、承办单位,相关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能取消其举办演出资格。

营业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规范营业性演出市场秩序,保障演出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及其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导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尊重和保障演出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三)维护演出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促进演出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演出质量。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定义及范围第四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以下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五条营业性演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一)戏剧、戏曲、曲艺、杂技、魔术、舞蹈、音乐、歌剧、舞剧、交响乐、合唱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二)马戏、木偶戏、皮影戏、魔术、杂技等表演活动;(三)大型活动、节庆、庆典、展会等场所举办的文艺表演活动;(四)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举办的各类演出活动。

第三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六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包括以下几类:(一)文艺表演团体: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二)演出经纪机构: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四章营业性演出申请与审批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六)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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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三、备案事项

营业性演出经营场所备案 个体演员备案 个体经纪人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一场演出的五个要素

一是演出的组织者。可以是演出商,也可以是演出经纪人、演出场所、演
出团体本身和演出需要人。

二是演出节目形式和内容。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单纯剧中演出形式;二是 综合剧种演出形式,及综艺性节目演出。 三是演出受众(观众)。是演出市场中的消费者。 四是演出时间。演出时间有两个含义,演出的开始时间和演出从开始到结 束的持续时间。 五是演出地点和场所。是指演出服务的交换场所,主要有广场、体育场馆、 剧场、娱乐场所及适合演出的场所。


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 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出具合格证明大多是周末,无法送
达。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适用的是1000人以上的演出活动。那么 1000人以下的演出活动,需不需要出具安全许可决定书?
1、演出场所备案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 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 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 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 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 案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2、个体演员及个体经纪人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第一章
总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是一部指导、规范和保障我国营业性演出事业发 展的重要行政法规。这不行政法规的总则,共有五条,主要规定了《营业性演 出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营业性演出的经营方针。营业性演出管
理的行政部门及其职责等内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 51%,内地合 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
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申请提交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 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
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5、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申请材料的规定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 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 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3、举办涉外、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条件的规定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 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 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 人参加。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 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 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 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向户 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 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四、涉外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 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 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营业性演出的四种方式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
一、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

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规定 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批准程序的规定 举办涉外、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条件的规定 举办涉外、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报批程序的规定 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申请材料的规定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审批的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1、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规定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 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 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 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五、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条 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 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演出场所合格证的解释
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济机构的审批主 体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
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 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6、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审批的规定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实施细则》解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1997年颁布实施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是我国演出市场第一部国际行政法规。

2005年进行了重新修订,于7月7日正式颁布,
9月1日起施行。同年8月30日发布《实施细 则》。

2008年再次修订,于7月22日之日起施行。 2009年8月5日发布新修订《实施细则》,于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实际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马戏团演出:无专业演出场所,以大棚演出为主,安全的不到保证,与昆山 的经济发展及市容市貌不想称。 公安安全许可决定书: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 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但公安部门 将我局演出批文作为前置条件,徐中心协调。
4、举办涉外、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报批程 序的规定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 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 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 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
谢 谢 观 看!
一、
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
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
本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二、

适用范围
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
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 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二)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 (四)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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