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和必要性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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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对专有技 术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一般实行10%的限制税率,但我 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在 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 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如果提供的技术 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就是说,我 国对于这些先进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国内税法规定的税 收待遇比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待遇还要优惠,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则应按照国内税法对外商提供 先进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免征预提税,而不去执行税收协 定规定的10%的预提所得税。
按照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 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 利息等投资所得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而中日协定规 定,对这类所得征收的预提税税率不能超过10%。再如, 对建筑工地等常设机构,我国涉外税法中没有规定时间 期限,而协定规定了6个月以上才构成常设机构。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1.1 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 8.1.2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1.3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1.1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 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 (agreement between state A and state B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capital)。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的优先地位举例:
法国《税收法典》第209B条款是所谓的受控外国子公司 条款,它规定,法国母公司应从受控外国子公司分得的 利润无论是否汇回,都要在当年计入法国母公司的应税 所得,向法国政府纳税。在受控外国公司没有分配利润 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实际上等于法国政府对外国公司的 利润课税。但根据法国与瑞士签订的税收协定第7(1) 条的规定,瑞士居民公司的利润不得在法国纳税。这样, 法国的国内税法就与国际税收协定有了冲突。2002年6 月法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裁定:当《税收法典》209B 条与税收协定冲突时,税务部门必须按税收协定的要求 办理。为了使209B条能够得以实施,法国税务机关在与 美国、西班牙、日本等国修订税收协定时都加进了实施 209B条款的内容。
围,并且大幅度地降低税率。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的重要差异
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 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 收协定,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签订双边税收协 定。
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 先征税权,但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管辖权原则,主 要是为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工 作。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联合国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对国际资本收入 的征税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1)考虑为取得这些收入所应分担的费用,以保证对 这种收入按其净值征税 ;
(2)税率不宜过高,以免挫伤投资积极性; (3)考虑同提供资金的国家适当地分享税收收入,尤
其是对在来源国产生的即将汇出境的股息、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以及对从事国 际运输的船运利润征税,应体现税收分享原则。
1928年双边税收协定范本、1935年的协定草案、 1943年墨西哥范本和1946年伦敦范本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 《联合国范本》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协定范本草案的基 本前提:
居住国应通过抵免法或免税法消除双重征税; 所得来源国应力求缩减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征税范
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 例如美国。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举例: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连续 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日,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就应向中 国纳税;而中日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只有当日本国居民 在一个日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在我国居住超过183天,才 可以征税。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我国是主张பைடு நூலகம்收协定应 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 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 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 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 的地位 。
美国的例子:美国财政收入法典第7852(d)节中指出,国 际税收协定中的条款与国内税法中的条款哪一个都不具 有优先地位。根据美国的法律,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 法都是最高法,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 税法冲突,则按照“后法优先于前法”的惯例办理,这 样,当美国后颁布的税法与以前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相 冲突时,按“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执行就会违反国 际税收协定,而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除非协定 国同意中止或部分中止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否则美 国无权单方面免除其协定义务。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 894(a)节也承认,法典条款的使用应当考虑到美国签订 的任何税收协定的义务。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和必要性主要表现在
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 的缺陷
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
合作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1.2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演变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1.3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 法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我国是 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 。
目前其他许多国家也主张国际税收协定不能干预缔约国制 定、补充和修改国内税法,更不能限制国内税法作出比税 收协定更加优惠的规定;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 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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