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和必要性主要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第十一章国际税收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一)发展与现状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1.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政府签订2.两个范本:《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3.我国:第一个全面性税收协定1983年与日本签订;截止2016年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个《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7年1月1日生效,旨在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二)两个范本差异1.《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2.《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新加坡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例如: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个人(4个)依次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二)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25%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三)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10%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担保费——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2.转让财产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融资租赁所得、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财产净值为计税依据3.其他注意问题:(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浅谈完善税收协定构建合理国际税收秩序
浅谈完善税收协定构建合理国际税收秩序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企业的经营和投资活动越来越频繁,涉及的税收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避免跨国纳税主体在多个国家重复缴纳税收,避免重复征税和漏税,各国之间签订税收协定,协定旨在确立跨国企业在各国纳税的义务和权利,同时规定避免和减少双重征税的机制。
税收协定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国家税收监管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依据。
税收协定的完善,有助于构建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
一、税收协定的意义1、利于避免双重征税跨国投资、经营带来的前提是企业必须同步遵守各国税收制度和税务规定,否则就容易遭遇双重征税。
税收协定在合理税收分配和避免双重征税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税收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以及税收协定导致的漏税风险。
2、减少资本向税收低的地区流动的风险针对开发经济特别刺激的国家或地区,跨国企业常常会将资金流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获得税收优惠。
这种资本的流动带来了跨国资本的低成本和税负转移。
税收协定通过加强国际税收的监管机制,遏制了资本跨境流动的风险和税收转移,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3、提高税收管理和监管水平税收协定可使各国在纳税人的生产、贸易与投资活动中协调行动,提高国际税收监管能力,减少税收漏税,并规范市场行为。
税收协定能够简化国际税务操作程序,减少实际征税的难度,提高征税效率。
税收协定也有助于加强国家互信和合作,共同维护国际税收稳定和秩序。
二、税收协定的问题1、条款过于保护跨国企业的利益税收协定的制定方大多数情况下是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企业也是更倾向于命令体系的编制方式。
因此,税收协定存在某些条款对企业进行保护过度,带来了合理纳税的困难。
2、缺少对新兴经济体的支持税收协定以往多数签订国家是发达经济体,协定的重点和原则更偏向于保护发达经济体的利益。
对于新兴经济体的国际税收合作和规范则缺乏一定的支持。
三、完善税收协定的策略1、建立公平和透明的税收协定谈判机制制定税收协定的过程,需要维护税务官员以及专业税务从业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并同时关注水平较低或非发达国家的税务利益。
OECD税收协定范本新规解析
OECD税收协定范本新规解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税收协定在网络经济、数字货币等新兴领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近期发布了一份新的税收协定范本,旨在为各国制定国际税收规则提供指导。
本文将对这一新规的重要内容进行深入解析。
OECD新规将税收协定定义为:“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这份协议适用于各国在征收跨境税收时的权利和义务。
与以往不同,新规首次强调了数字货币和网络经济的税收问题,明确了税收协定在这些新兴领域的适用范围。
新规明确了纳税人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权利。
例如,纳税人可以享受协议规定的税收减免、抵免等优惠政策;在税收争议解决方面,纳税人可享有更大程度的法律保护,确保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新规还赋予了纳税人更多参与决策过程的权利。
OECD新规对纳税人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纳税人应当遵守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同时,纳税人还应当按照协定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报告和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新规还强调了纳税人在税收协定执行过程中的配合义务,以确保协定的有效实施。
新规明确指出,数字货币和网络经济应纳入税收协定的范畴。
在数字货币方面,新规强调了各国对数字货币征税的权力和义务,并就如何定义数字货币的资产性质、如何征税等问题提供了指导。
新规还就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问题提出了规范性建议,以避免税收漏洞和双重征税。
针对跨国企业利润转移的问题,新规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税收监管措施。
新规要求各国在税收协定中明确利润转移的目的、方式和条件。
新规还就如何解决跨国企业利用协定进行避税的问题提供了指导,以确保国际税收秩序的稳定。
OECD新规的发布为国际税收协定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新的指导。
新规明确了纳税人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数字货币、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税收问题提出了规范性建议。
这些新规定有助于解决跨境税收中存在的双重征税、偷漏税等问题,进一步推动了国际税收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1481604891国际税收 简答论述
国际税收税收13-1班简答题:一.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是什么?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2.税率的差异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二.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2.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3.同时实在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三.列举国际避税的主要形式及应对措施1)利用国际避税地。
措施:(1)制定对付避税地的法规;(2)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限制本国居民在避税地投资。
2)滥用税收协定措施:(1)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2)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3)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3)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措施:实行不同的资本弱化法规限制利息的扣除。
4)通过移居到避税地或低税地区避税。
措施:(1)对于自然人移居,有些国家采取了有条件地延续本国向外移居者无限纳税义务。
(2)对于法人的移居,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
5)通过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措施:(1)外国分公司改为子公司以后,分公司过去的亏损所冲减的总公司利润必须重新计算清楚,并就这部分被国外分公司亏损重建的利润进行补税。
(2)限制本国居民公司向非本国居民公司转让经营业务的方法阻止本国公司将国外的分公司改组为子公司。
四.住所与居所的区别是什么?答: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居所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与住所相比,居所在许多国家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因而各国对居所的认识和判定标准并不很一致。
但一般认为,居所与住所至少有两点区别:(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供个人长期有效使用的房产,该标准强调的是人们居住的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但并不强调其在此长期居住的意愿。
国际税收知识点 (2)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法律性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1.约束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1)长期性住所(permanent home)(2)重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3)习惯性住所(habitual abode)(4)国籍(nationality)2.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如果两个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发生冲突,应根据法人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家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完全)·抵免法(完全)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抵免限额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普通抵免。
即规定居住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超限抵免额一般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计算题)21(分国抵免和综合抵免)--重点看·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综合抵免限额=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1200×50%)×(100+100)/1200 100万元•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 100万元•实际抵免额100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100) 500万元(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50万元•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40万元•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 510万元2.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
国际税收学习要点整理
《国际税收》学习要点整理第一章国际税收的含义一、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本质是什么?1.国际税收的含义:1)宽口径的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与税收现象。
2)窄口径的国际税收:从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或地区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总称。
2.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
国际税收的本质通常体现为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对同一课税对象由哪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
当一国征税而导致另一国不能征税,或者当一国多征税而造成另一国少征税时,两国之间便会发生税收分配关系。
2)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的各个国家在税收制度与政策的制定上必须考虑与其他利益相关国家的经济关系,这就要求国与国之间在税收制度与政策上进行协调,从而产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二、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1.联系(从国际税收的本质入手):1)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
没有国家税收,就没有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冲突与税制协调,就不可能出现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国际税收不可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
2)在国与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相互依赖与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国家税收又受到国际税收的影响。
本国与他国达成的税收协定以及国际上公认的国际税收规范与惯例都应当在本国税收中有所体现。
2.区别:1)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国际税收虽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问题与关系,但其不具有强制性,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力进行的强制课征。
(形式特征)2)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国际税收涉及的是国家间税制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与税收协调关系。
人大国际税收课件 (4)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l 国际税收协定的优先地位举例:
l 法国《税收法典》第209B条款是所谓的受控外国子公司 条款,它规定,法国母公司应从受控外国子公司分得的 利润无论是否汇回,都要在当年计入法国母公司的应税 所得,向法国政府纳税。在受控外国公司没有分配利润 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实际上等于法国政府对外国公司的 利润课税。但根据法国与瑞士签订的税收协定第7(1) 条的规定,瑞士居民公司的利润不得在法国纳税。这样, 法国的国内税法就与国际税收协定有了冲突。2002年6 月法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裁定:当《税收法典》209B 条与税收协定冲突时,税务部门必须按税收协定的要求 办理。为了使209B条能够得以实施,法国税务机关在与 美国、西班牙、日本等国修订税收协定时都加进了实施 209B条款的内容。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1.1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
l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 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 (agreement between state A and state B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capital)。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1.协定涉及的人的范围
l 在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的两个范本中,都把协定 包括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公司、社团以及 基金会等)限制在缔约国一方或同时成为缔约 国双方的居民。
l 两个协定范本规定:除了协定的个别条款(无差 别待遇条款、税收情报交换和政府职员的退休 金等)外,非缔约国居民不能享受协定的待遇。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税收国际化是经济、贸易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突出的特点是出现了跨国的纳税人和跨国的征税对象。
在税收产生后的几千年发展历史中,税收关系一直没有跨越国界。
一国的纳税人全部是自己国家的国民或者居民,征税对象则是发生于本国境内的税收经济事项。
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
经济、贸易的国际化以及跨国公司的出现使得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
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对国家的征税权加以约束,就成为各国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就是在国际经济环境下产生和发展的。
所谓国际税收协定,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的谈判后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税收协定按照参加国家的多少,可以分为双边和多边两类;按照涉及内容范围的大不,可以分为一般与特定两种形式。
凡由两个国家参加签订的协定,称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
凡由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签订的协定,称为多边国际税收协定。
凡协定内容一般地适用于缔约国之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的,称为一般国际税收协定。
凡协定内容仅仅适用于某项业务的特定税收问题的,则称为特定国际税收协定。
此外,在一些国家之间签订的非税收条约,如友好条约、商务条约和航海条约,有时也会包括若干处理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条款在内。
这就不属于我们这里所专门讲的国际税收协定了。
以上这些国际税收协定,由有关国家政府之间谈判签订以后,还必须通过各自国家的正式批准,并经外交途径互换批准文件,然后方可生效。
在协定有效期满后,只要原缔约国中任何一方经由外交途径发出终止通知,该协定即自动停止生效。
在国际税收协定的整个有效期间内,缔约国有关各方,都必须对协定中的一切条款承担义务。
任何一方的原有单方面规定,如有与协定内容相抵触的,必须按照协定的条款执行。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和发展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双边税收协定是1843年比利时与法国签订的。
该协定主要为了解决两国间在税务问题上的相互合作和情报交换。
国际税收第8章概要
《国际税收》(第五版) 朱青 编著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2.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也包括持续一定时间以上(一般为半年或1 年)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和安装工程或者与其 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如果一个办公室或车间为多个工程项目服务(非准备性或辅助 性活动),而每个工程项目的持续时间未达到协定规定的时间 标准,该办公室或车间也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建筑工地应当被视作为一个整体。尽管它可能通过几个合同来 建造,但如果一个建筑项目在商业上和地理位置上具有内在一 致性,就应当把它看成是一个常设机构。 建筑或设备安装工程是跨地区的,一个项目有不同的施工地点, 施工队伍在一个地点工作的时间可能较短,但如果整个施工项 目持续的时间达到了时间标准,该建筑或设备安装工程就构成 了常设机构。
1979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发表《关于发达国家 对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 范本》。
——全面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诉求。
《国际税收》(第五版) 朱青 编著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的主要差异:
《联合国范本》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 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同时也促进发 展中国家相互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第五版) 朱青 编著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举例:
美国财政收入法典第7852(d)节中指出,国际税收协定中的 条款与国内税法中的条款哪一个都不具有优先地位。 根据美国的法律,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都是最高法, 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则按照 “后法优先于前法”的惯例办理。 当美国后颁布的税法与以前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相冲突时, 按“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执行就会违反国际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除非协定国同意中止或部分 中止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否则美国无权单方面免除其 协定义务。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894(a)节也承认,法典条款的使用应 当考虑到美国签订的任何税收协定的义务。
第35讲_国际税收协定
第三节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截至2016年11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1.《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UN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活动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2.《OECD税收协定范本》(1)积极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内河运输和空运,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董事费。
(2)消极所得:不动产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
3.《UN税收协定范本》:强调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通常赋予发展中国家就外国投资享有更多的征税权,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强调居住管辖权原则,将更多的征税权留给投资者或交易商所在国,比较符合发达国家利益。
三、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基于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进行简要介绍:(一)税收居民1.“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2.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
这里所指的“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
3.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
(3)习惯性居处。
(4)国籍。
(按顺序依次确定)4.除个人以外(即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如果缔约国双方因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不同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二)投资所得1.股息(1)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浅谈国际税收协定(doc 11页)
浅谈国际税收协定概述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务合作等问题,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由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的确定缔约国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
从国与国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协调来分析,税收协定的作用显然要大于各国的涉外税法。
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再详尽的涉外税法,也不可能按照涉及的每个具体国度单方面做出它对跨国纳税人的不同征税规定,以及协调它与别国的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根据国际法准则,一国的涉外税法不能对别国的征税权做出约束,不能强制对方国家接受自己的税法规定。
再次,随着税收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各国间税务合作的领域也不断扩大,这就更需要税收协定来加以规范。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历史国际税收协定从产生到现在已有150多年的历史。
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向外扩张,资本输出已成为当时国际间经济交往的一个重要特征。
但是,由于这个时期资本输出的主要对象是那些不具备独立和完整主权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国家,它们根本不可能同资本输出国之间公平分享国际财政收入;此外,所得税制也只在少数国家建立不久,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之间在国际税收分配方面的矛盾尚未激化。
所以,这个时期虽然在某些国家之间出现了一些国际税收协定,但其内容和形式还不完整,处于草创阶段。
据有关资料记载,世界上第一个税收协定,可以追溯到1 843年比利时与法国签订的协定,该协定主要是解决两国间在税务问题上的相互合作和情报交换等问题。
在遗产税方面的第一个国际税收协定,是于1872年由瑞士以沃州政府同英国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在所得税方面的第一个综合性税收协定,是于1899年6月21日由奥匈帝国和普鲁士王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该协定首次提出对不动产所得、抵押贷款利息所得、常驻代表机构所得以及个人劳务所得,可以由收入的来源国征税,其他类型所得由居住国征税。
纵观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历史,具有现代意义的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综合性的税收协定起步于20世纪20年代。
国际税收:国际税收协定
第四条: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 款。
承担税
第二条:关于个人在华居住满五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 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 的所得申报纳税。
停留时间
境内所得 上述的“可能性”体现在国税 境外所得 发[2010]75号所指的情况…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应纳税 可能豁免 不征 不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缩写CAFTA,是中国与东盟十国组建 的自由贸易区。中国和东盟对话始于1991年,中国当年成为东盟的 全面对话伙伴国。 根据协议所确定的关税削减时间表,中国从原东盟6国进口的 93%货物将实现零关税,平均关税降到0.1%一下,而其他国家的平 均关税为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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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巴马先生提供独立劳务,那么他本 年的所得应该在中国纳税。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 90日或在税收协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只 对 的 承担纳税义务。 第三条: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90日或 在税收协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只 对 承担纳税义务。
由于纳税人并非国际税收协定的当事人,因此国际税收协定要 真正获得实时,必须成为国内税法的一部分。一般有两种形式: ①直接将协定转化为国内法; ②无须转化而将协定规定纳入国内法。 无论是哪一种形式,一旦税收协定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将对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产生约束力。 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一般认为,经过国内法接受的税收协议实际上成为国内税法的 组成部分,构成缔约国专门调整跨国经济活动的“特别法”,根据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法适用。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和必要性主要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经合组织和联合国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都 强调:
(1)常设机构是一个固定场所,是一种在另一国 的看得见的客观存在 (2)外国纳税人对该固定场所有权长期使用 (3)该固定场所要服务于外国纳税人的经营活动, 而不是从属于其经营活动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经合组织(OECD)对“常设机构”做 的补充解释:
8.2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8.2.1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8.2.2 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 8.2.3 税收协定的冲突规范 8.2.4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 8.2.5 有关特别规定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8.2.1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1.协定涉及的人
8.2.2 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
1.居民: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 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 的人。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对同时为双方自然人居民,有两种可供选择的 解决方式
一种是按照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的规定,在协 定中列出判断规则,来确定其居民身份。判断顺序依 次排列为: (1)是否具有永久性住所; (2)哪一国与其个人的经济关系更密切,即看其重要利 益中心在哪国; (3)是否有习惯性居所; (4)是哪个国家的国民。 如按上述顺序还不能确定该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时,则 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另一种是直接由缔约国双方税务当局协商来确定该人 为本协定中哪一方居民,不采用上述顺序判定法。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对同时为缔约国双方法人居民,有以下几种确定 其居民身份的方式:
国际税收协定 (2)
d. if he is a national of both States or of neither of them,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shall settle the question by mutual agreement.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Convention, the term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means a fixed place of business through which the business of an enterprise is wholly or partly carried on. 2. The term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includes especially: a. a place of management; b. a branch; c. an office; d. a factory; e. a workshop, and f. a mine, an oil or gas well, a quarry or any other place of extrac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判定一个纳税人是否具有本国的税收居民身份,是对其 实施税收管辖权和给予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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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的重要差异
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 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 收协定,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签订双边税收协 定。
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 先征税权,但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管辖权原则,主 要是为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工 作。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的优先地位举例:
法国《税收法典》第209B条款是所谓的受控外国子公司 条款,它规定,法国母公司应从受控外国子公司分得的 利润无论是否汇回,都要在当年计入法国母公司的应税 所得,向法国政府纳税。在受控外国公司没有分配利润 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实际上等于法国政府对外国公司的 利润课税。但根据法国与瑞士签订的税收协定第7(1) 条的规定,瑞士居民公司的利润不得在法国纳税。这样, 法国的国内税法就与国际税收协定有了冲突。2002年6 月法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裁定:当《税收法典》209B 条与税收协定冲突时,税务部门必须按税收协定的要求 办理。为了使209B条能够得以实施,法国税务机关在与 美国、西班牙、日本等国修订税收协定时都加进了实施 209B条款的内容。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 的地位 。
美国的例子:美国财政收入法典第7852(d)节中指出,国 际税收协定中的条款与国内税法中的条款哪一个都不具 有优先地位。根据美国的法律,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 法都是最高法,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 税法冲突,则按照“后法优先于前法”的惯例办理,这 样,当美国后颁布的税法与以前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相 冲突时,按“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执行就会违反国 际税收协定,而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除非协定 国同意中止或部分中止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否则美 国无权单方面免除其协定义务。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 894(a)节也承认,法典条款的使用应当考虑到美国签订 的任何税收协定的义务。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1.3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 法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我国是 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 。
目前其他许多国家也主张国际税收协定不能干预缔约国制 定、补充和修改国内税法,更不能限制国内税法作出比税 收协定更加优惠的规定;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 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和必要性主要表现在
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 的缺陷
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
合作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1.2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演变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联合国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对国际资本收入 的征税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1)考虑为取得这些收入所应分担的费用,以保证对 这种收入按其净值征税 ;
(2)税率不宜过高,以免挫伤投资积极性; (3)考虑同提供资金的国家适当地分享税收收入,尤
其是对在来源国产生的即将汇出境的股息、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以及对从事国 际运输的船运利润征税,应体现税收分享原则。
按照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 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 利息等投资所得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而中日协定规 定,对这类所得征收的预提税税率不能超过10%。再如, 对建筑工地等常设机构,我国涉外税法中没有规定时间 期限,而协定规定了6个月以上才构成常设机构。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我国是主张税收协定应 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 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 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 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来自 8.1.1 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 8.1.2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1.3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1.1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 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 (agreement between state A and state B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capital)。
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 例如美国。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举例: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连续 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日,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就应向中 国纳税;而中日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只有当日本国居民 在一个日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在我国居住超过183天,才 可以征税。
例如,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对专有技 术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一般实行10%的限制税率,但我 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在 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 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如果提供的技术 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就是说,我 国对于这些先进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国内税法规定的税 收待遇比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待遇还要优惠,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则应按照国内税法对外商提供 先进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免征预提税,而不去执行税收协 定规定的10%的预提所得税。
1928年双边税收协定范本、1935年的协定草案、 1943年墨西哥范本和1946年伦敦范本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 《联合国范本》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协定范本草案的基 本前提:
居住国应通过抵免法或免税法消除双重征税; 所得来源国应力求缩减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征税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