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最高额担保合同的保证范围的案例
最高额抵押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系1994年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
××公司系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下简称中方股东)。
中方股东分别于1994、1995、1996年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了三笔贷款,共计1200万元。
当时,中方股东未向银行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笔贷款的期限届满后,中方股东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
此期间,银行不断向中方股东发出催收通知,使诉讼时效处于中断的状态。
1998年10月,中方股东委派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在未征得董事会和外方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以合资企业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合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已有建筑物)在1500万元的范围内为中方股东的借款提供担保;2、担保范围为银行自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0月期间向中方股东发放的贷款本息。
2001年3月,银行将上述三笔不良贷款本息债权全部转让给了××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于2003年8月向中方股东和合资企业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中方股东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判令由其产管理公司对合资企业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诉讼中,资产管理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该证明书载明:前述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抵押登记时间为1998年10月。
然而,合资企业的律师通过调查发现:1、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于该土地部门2001年度的抵押登记簿上;2、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时间为2001年7月;3、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向其递交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上,将该申请书编号为(2001)848号。
合资企业律师随即申请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了调取和核实。
另,银行在对中方股东发放贷款前,对中方股东在合资企业中的投资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并曾要求中方股东以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为贷款提供担保。
担保法律制度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法律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繁荣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担保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担保人的责任以及债权人的权利保护等问题。
案例一:抵押贷款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期限为3年。
甲公司以其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作为抵押,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还款,乙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产。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并行使抵押权。
案例分析:1. 抵押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担保法》第40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本案中,甲公司以其房产为抵押物,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抵押权已经设立。
3. 抵押权行使的条件:根据《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随时行使抵押权,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抵押人。
本案中,乙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未提前通知甲公司,即行使抵押权,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4. 抵押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根据《担保法》第53条规定,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乙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案例二:保证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丙公司向丁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为保证合同履行,丁公司要求丙公司提供担保。
丙公司找到戊公司,要求其作为保证人。
戊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分析:1.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戊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最高法:关于“最高额保证”的5个案例要旨

最高法:关于“最高额保证”的5个案例要旨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齐精智律师提示最高额保证的规则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保证。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一、最高额保证具有独立性,主合同无效并不能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担保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最高额保证不同于普通保证,其与主合同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最高额保证项下的某一笔产生担保债权的主合同无效,并不导致最高额担保合同无效。
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最高法院还认为:“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
”案件来源: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2期(总第136期)]。
▌二、最高额保证范围为已经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而非已经到期的债权余额。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关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最高额保证范围为最高额保证期间已经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并非指最高额保证期间已经到期的债权余额。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6号,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间的确定与主债务履行期限无关。
裁判要旨: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条文的文意解释看,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针对“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与“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两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并未涉及主合同是否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问题。
对外担保总额。最高额保证合同

对外担保总额。
最高额保证合同摘要:一、对外担保总额概述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概念与特点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法律规定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案例分析五、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风险与防范正文:一、对外担保总额概述对外担保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或个人为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在我国,对外担保总额是指我国企业或个人为外国企业或个人提供的各类担保的总和,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书、担保合同等。
对外担保总额可以反映我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也是衡量我国企业国际信用和实力的重要指标。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概念与特点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一定范围内的债务提供最高限额的保证。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这种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担保范围明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超出该限额的债务不纳入保证范围。
2.保证责任灵活: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可以根据债务人的实际债务情况,选择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3.合同期限较长: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期限通常较长,可以覆盖债务人的多个债务周期。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法律规定我国《担保法》对最高额保证合同进行了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最高担保限额和保证期间。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保证合同相似,但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案例分析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找到丙公司,请求丙公司为其提供最高额保证合同。
丙公司同意后,双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贷款提供最高限额为1000 万元的保证。
后来,甲公司贷款逾期,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以其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已超过1000 万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分析: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丙公司只需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保障合同履行,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遂与C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C银行对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发现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C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担保的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担保法》和《合同法》。
《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担保的概念、种类、设立、变更、消灭等基本规则。
《合同法》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规则。
2. 担保合同的性质在本案中,C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
保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与债务人无关。
(2)保证合同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一种债权,具有独立性。
(3)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
3. 保证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4.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担保方式的选择,确保合同履行。
(2)担保人应充分了解保证合同的法律责任,谨慎签订保证合同。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范本文)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摘要1. 保证合同的基本原则及特点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是一种担保合同的形式,保证人承诺对债务人的某一债权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其特点主要包括:•法定性:保证合同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实现,具有法律效力。
•连带性: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
•最高额性: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金额的最高限度,担保人的责任不会超过该限度。
2. 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原则2.1 一般担保责任原则根据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连带性原则,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担保责任是连带的,即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履行义务。
因此,在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应该包括债务人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2.2 特定担保责任原则•金额限制:保证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保证人的保证金额限制,即担保责任在一定金额内有效。
•时间限制: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人的担保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该期限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限制:保证合同可以规定保证人只对特定债务或债权承担担保责任,而不涵盖其他债务或债权。
2.3 解释补充原则如果保证合同对担保范围的约定存在模糊、不完善或矛盾等情况,可以根据解释补充原则来确定担保人的担保范围。
解释补充原则主要包括:•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担保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合理解释约定。
•出尔反尔原则:如果保证合同的约定解释两可,应当对担保人有利的解释。
•优先债务原则:如果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中对特定债务承担了担保责任,而后因保证金额或有效期限的限制,不能再为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时,应当优先保证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债务。
3. 案例分析下面通过案例进行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分析: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向某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为100万元,期限为3年。
乙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按时偿还债务。
分析:根据保证合同的一般担保责任原则,保证人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向某银行借款提供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高法判例】最明确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及具体法律适用案例

【最高法判例】最明确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及具体法律适用案例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预先约定一个最高抵押限额,抵押人以抵押财产,对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在最高限额内提供抵押担保,保障债权的实现。
最高额抵押担保免除了当事人每一笔交易签署一次抵押担保协议、办理一次抵押登记手续的麻烦。
既为债权提供了有效担保,又简便了相关手续,为经济融通节省了大量人力、财力。
早在199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担保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最高额抵押,但全节总共只有4条规定,定义了什么是最高额抵押,规定借款合同与商品交易合同均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以及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该章其他规定。
这些规定相对简单粗陋。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颁实施,对最高额抵押的规定仍然只有五条规定,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长期以来,理论上有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范围的“债权限额说”和“本金限额说”。
“债权限额说”认为抵押登记的最高额为原本、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总和的限额。
在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所有债权总额在最高限额内的,债权人在限额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超出最高限额范围外的部分,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本金限额说”认为,抵押登记的最高限额只是原本,只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本金在最高限额内的,由原本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之和即使超过了抵押登记的最高限额,债权人仍然就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押权的费用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也是各有不同判例,不一而足。
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57-60号),作为第12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年5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裁判要点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4条基本案情原告浙江省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诉称:其与被告宁波婷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宁波三好塑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好塑模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为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菱电器公司)一定时期和最高额度内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创菱电器公司从温州银行借款后,不能按期归还部分贷款,故诉请判令被告创菱电器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和律师费用;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婷微电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创菱电器公司、岑建锋未作答辩。
被告三好塑模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律师费不应支持。
被告婷微电子公司辩称:其与温州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并未被列入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担保合同范围,故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0日,温州银行与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分别签订了编号为温银9022021年高保字01003号、0100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婷微电子公司、岑建锋自愿为创菱电器公司在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发生的余额不超过1100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从案例看最高额担保合同的保证范围-的案例[001]
![从案例看最高额担保合同的保证范围-的案例[001]](https://img.taocdn.com/s3/m/0802d1dd6529647d27285265.png)
关于最高额担保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十三条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从案例看最高额担保合同的保证范围案例一:2003年5月9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B公司为C公司自2003年6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1日止在该行办理的贷款实际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保证期间自借款到期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依借款合同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该银行于2003年7月向借款人C公司发放了贷款300万元,贷款于2004年1月到期后,借款人仅偿还了20万元,剩余贷款本息至今未还。
2004年8月,借款人破产,A 银行依法申报了债权,2005年1月借款人破产终结后,A银行未获任何清偿。
为追偿自己的债务损失,A银行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B公司对28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一、背景介绍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其特点是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进行保证,且保证金额为最高额度。
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
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基本要素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 合同主体:债务人和担保人是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主体,债权人是合同的受益人。
2. 担保金额: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金额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担保人对债务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得超过担保金额。
3. 担保期限: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期限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一般与债务期限相对应。
三、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原则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认定:1. 合同约定原则: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是一种自由意思表示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2. 债权人知情原则:债权人应在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时充分了解担保人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范围,并明确约定。
3. 合理解释原则: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解释,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具体认定方法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具体认定:1. 合同明确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范围,例如明确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进行保证,或者明确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某一特定债务进行保证。
2. 合同附属文件: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可以附属其他文件,例如担保函、担保承诺书等,这些文件可以进一步明确担保人的担保范围。
3. 合同解释原则: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歧义,可以根据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解释,以确定担保人的担保范围。
五、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案例分析:某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进行保证,担保金额为100万元,担保期限为5年。
法律明确的典型担保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作为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担保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关键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扩大业务规模,急需资金。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甲方的主要供应商,为甲方提供了大量原材料。
为保障乙方的货款安全,甲方与丙银行(以下简称“丙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甲方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为乙方提供抵押担保。
同时,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丙两方承担还款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担保人以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有效的担保合同。
2.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此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3. 抵押权的实现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要求甲、丙两方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
”本案中,乙方有权要求丙银行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
4.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的受让人受偿。
”本案中,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甲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丙银行有权优先受偿。
5.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明确的典型担保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作为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旨在确保债务的履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担保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担保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典型的担保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担保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二、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遂与C担保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C担保公司对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A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但B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货款。
C担保公司代为支付了100万元货款,随后向A公司追偿。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本案中,A公司为债务人,B公司为债权人,C担保公司为担保人。
根据担保合同,C担保公司对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A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C担保公司代为支付了货款,随后向A公司追偿。
2. 法律依据(1)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设立担保关系的协议。
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A公司与C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2)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C担保公司代为支付了货款,有权向A公司追偿。
(3)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合同无效:……(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
3. 案件争议焦点(1)担保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存在争议。
(2)担保责任的承担本案中,C担保公司代为支付了货款,有权向A公司追偿。
但A公司认为,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出现违约行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明确的典型担保案件(3篇)

第1篇在我国,担保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交易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文将分析一起典型的担保案件,通过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案例分析,探讨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件事实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保障合同履行,双方协商一致,由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合同约定,若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5月,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货,但因其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2018年6月,乙公司向丙公司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丙公司收到催告后,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2018年7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担保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故担保合同有效。
2.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丙公司作为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对于丙公司提出的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但是,因债务人违约导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导致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3. 相关法律问题(1)关于担保合同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后,未经债权人同意,担保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引言在经济活动中,保证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方式,常用于提高借款方的信用,减少借款方的风险。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是其中一种担保方式,它在保证担保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文将针对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进行解析和讨论。
什么是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一种担保合同,担保人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最高额度的担保责任。
该合同中明确了担保责任的最高额度,并且不限制担保人对债务人的特定债务进行担保,而是对债务人全部或特定范围内的债务进行保证。
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原则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对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主体的约定原则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首先应根据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协议中的约定进行。
在合同中,担保人与债权人可以约定担保的具体范围,可以是特定债务,也可以是全部债务。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合同解释原则根据合同解释原则,当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范围的约定存在模糊或不明确之处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的表述、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根据合同的实际意图推定担保人的担保范围。
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在担保人违约时,应视债权人的利益为重,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进行必要的扩展,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最高额度原则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以最高额度为限。
即使债务人的债务超过最高额度,担保人的责任也只限于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额度。
超过最高额度的部分,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案例分析为了进一步理解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是一个案例分析:某公司与担保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担保人为某公司的全部或特定范围内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00万元。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但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甲方遂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担保人,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丙方为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担保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
2011年,甲方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乙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丙方陷入错误认识,故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丙方是否构成欺诈?2. 丙方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关于丙方是否构成欺诈1. 案件事实在诉讼过程中,乙方提交了甲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的相关材料、甲公司经营状况的相关证据等。
丙方则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以下欺诈行为:(1)甲方在申请贷款时,未如实披露其经营状况,隐瞒了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的事实;(2)乙方在审查贷款申请时,未尽到审查义务,未核实甲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3)乙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导致丙方陷入错误认识。
2.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丙方主张甲乙双方存在欺诈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首先,关于甲方未如实披露经营状况的问题,丙方仅凭甲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的事实,不能证明甲方存在欺诈行为。
因为甲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存在欺诈行为。
其次,关于乙方未尽审查义务的问题,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审查贷款申请时存在故意隐瞒或未尽审查义务的行为。
最后,关于乙方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的问题,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的行为。
典型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案例

合同编号:__________典型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案例借款人(甲方):_______保证人(乙方):_______贷款人(丙方):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从丙方处取得的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借款金额1.1甲方同意向丙方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元整)。
1.2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还款方式2.1甲方按照丙方规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2.2还款计划如下:(1)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2)如甲方逾期还款,丙方有权依法追讨逾期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第三条保证方式3.1乙方为甲方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2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日止。
3.3乙方同意在甲方逾期还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按照丙方的要求履行担保责任。
第四条权利义务4.1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4.2甲方应当按时还款,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4.3乙方应当履行保证责任,确保甲方按时还款。
4.4丙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贷款,并依法享有到期债权。
第五条违约责任5.1甲方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逾期本金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5.2乙方未履行保证责任的,应当按照丙方损失的赔偿额承担违约责任。
5.3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贷款的,应当按照甲方损失的赔偿额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6.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证担保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
为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开发公司找到其关联公司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保证人,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
贷款到期后,开发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保证合同是否有效?2. A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开发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保证合同有效。
2. 关于A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开发公司作为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A公司作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故A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保证合同的有效性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保证人与债权人意思表示真实;(2)保证内容明确;(3)保证范围明确;(4)保证方式明确;(5)保证期限明确。
本案中,开发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符合上述条件,故保证合同有效。
2. 保证责任的承担本案中,A公司作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且开发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故A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保证人责任的规定,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法律启示1. 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 保证人应严格遵守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3. 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充分了解保证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以降低贷款风险。
4.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及时与保证人沟通,确保保证责任得到有效履行。
受法律保护的担保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和李某系一对夫妇,因经营一家小型餐饮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于2019年向XX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申请贷款。
由于王某和李某个人信用良好,但缺乏足够的抵押物,XX公司要求王某和李某提供担保。
在经过协商后,王某和李某同意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并找到其好友张某作为保证人,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王某和李某与XX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同时,王某和李某与XX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
为保证贷款的偿还,王某和李某找到好友张某,要求其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张某对王某和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王某和李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XX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李某及张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王某和李某是否履行了还款义务;2. 张某作为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 抵押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四、法院判决1. 关于王某和李某是否履行了还款义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和李某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因此,王某和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
2. 关于张某作为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与XX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某作为保证人,其签订的《保证合同》亦合法有效。
因此,张某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关于抵押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与XX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由于王某和李某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抵押权未设立。
但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最高额担保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十三条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从案例看最高额担保合同的保证范围案例一:2003年5月9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B公司为C公司自2003年6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1日止在该行办理的贷款实际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保证期间自借款到期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依借款合同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该银行于2003年7月向借款人C 公司发放了贷款300万元,贷款于2004年1月到期后,借款人仅偿还了20万元,剩余贷款本息至今未还。
2004年8月,借款人破产,A银行依法申报了债权,2005年1月借款人破产终结后,A银行未获任何清偿。
为追偿自己的债务损失,A银行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B公司对28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上,被告B公司辩称理由如下:1、本公司为C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属实。
但A银行于2005年8月向我公司主张权利,超过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6个月的期间,因此,本公司应免责。
2、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虽然约定了我公司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依借款合同发生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等,但根据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性质,最高额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因此,我公司即便承担责任,也仅应在300万元范围内;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之规定,计息的破产债权只应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
因此,即便承担责任,我公司也不应对自借款人破产宣告之日起至今的贷款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经过庭审辩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一审法院查明:原告起诉的情况属实。
另查明:A银行在2004年7月曾向B公司发出了催收通知书,B公司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
据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做出的特别规定,与相关法律对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规定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该规定并不否定《民法通则》中二年的诉讼时效,A银行在2004年7月曾向B公司主张权利,至起诉日2005年8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2、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已约定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及相关利息,因此B公司应对28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截止借款人破产宣告日产生的利息承担清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借款人,并不适用于保证人,因此,B公司应对自借款人破产宣告日起至原告起诉日至的贷款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据此判令B公司对280万元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与一审答辩意见相同。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是对时效的一种特别规定,在主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债权人虽然在主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六个月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只要其对保证人的权利期间(包括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没有丧失,保证人都应当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2、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最高额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因此本案中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应以300万元为限;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的规定仅适用于破产债权清算法律关系,不能适用于债权担保法律关系。
因此判决B公司在300万元的限额内对A银行承担清偿责任。
对此案例的评析,主要有两种观点值得关注。
一是B公司应在何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额担保是《担保法》规定的特殊担保形式,其包括最高额保证担保和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立法和司法精神,最高额担保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担保合同,一般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的范围,且此范围并没有最高数额的限制。
但最高额担保合同与一般的担保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是有限的,即不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限额。
本案中合同当事人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最高保证限额为300万,同时又约定了保证人应对贷款产生的相关利息等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性质,上述约定应理解为300万元的责任范围不仅包括贷款本金,也包括贷款利息。
因此,B公司应就贷款本息在300万元范围内向A银行承担清偿责任。
故A银行超过300万元部分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二是B公司应否承担借款人破产宣告之日后产生的贷款本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规定:"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
"依据该规定,对借款人贷款利息的计算只能截止到其破产宣告之日,但保证人并不能因此而免于承担对借款人破产宣告之日产生的利息的保证责任。
因为:首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是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已明确约定保证人应当对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承担保证责任,故在没有合同当事人新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保证人对贷款利息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其次,法律规定在借款人破产的情况下贷款利息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的规定,目的是准确计算破产债权和保护破产企业的弱势地位,该规定只能适用于企业破产的情况,而不能适用于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保证人。
再次,破产债权清算关系与债权担保法律关系分属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诉法律规定仅适用于破产债权清算法律关系,而不能适用于债权担保法律关系。
从此案例的判决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其一,银行的信贷经办人员应增强法律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债务人破产时,应予密切关注并认真做好债权申报工作。
对于这一环节的准确把握,将直接对银行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权益提供十分有益的帮助。
因此,不断增强法律和风险防范意识,应该成为一个优秀客户经理必备的首要素质。
其二,银行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项下发放贷款时,应将贷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计算在内,以此控制最高余额,防止出现实际发生债务的总额超出约定的最高限额的情况而使银行权利受损。
这个环节的把握仍然离不开丰富的法律经验作依托,要在对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相关条款准确把握的基础上,通过严格条款的约束,使银行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案例二:[案情]:2003年2月20日,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刘某、邹某、李某三人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从2003年3月21日至2003年8月10日止,信用社在最高限额贷款人民币33000元内,对借款人刘某分次发放贷款;借款人按期归还本息;邹某、李某二人在该最高限额内对借款人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之间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3月27日,信用社一次性向刘某发放贷款33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03年8月10日。
因刘某到期未归还贷款,双方遂产生纠纷。
[分歧]:关于本案邹某、李某二担保人应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有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与信用社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邹某、李某应对所发生的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总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李某二担保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33000元,因此,邹某、李某仅应在最高限额即33000元的范围内与借款人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上述二种观点的分歧点在于应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在最高额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就是“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的债权余额”。
本案债权人信用社与担保人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笔者认为,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于“债权余额”的范畴,同时双方又约定了担保的最高限额为33000元,因此,邹、李二担保人应在最高限额33000元之内对所发生的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限额的部分承担责任。
本案中邹、李二担保人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应对信用社的债权与借款人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具有确定的担保债权最高限额,抵押人以该最高限额为限对在决算期内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不限于借款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案情]2003年1月10日,江苏省启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义信用社(以下简称新义信用社)作为贷款人,蔡银辉作为借款人,王新、王玉如作为抵押人,订立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
合同第一条约定;自2003年1月10日至2005年1月9日止,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9万元的贷款,在此期限和最高贷款限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抵押人愿以本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担保;第三条第二款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合同同时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同日,王新、王玉如在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上签名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新义信用社向蔡银辉发放贷款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