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信用证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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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信用证业务指南外换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业务办理 (1)
第三章手续费及保证金 (2)
第四章附则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换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代开信用证业务管理,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我行《进出口业务手册》及《外汇、进出口业务经营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我行办理代开进口信用证及相关中转业务。
第二章业务办理
第三条对方银行向我行申请减免代开信用证金额保证金,将占用对我行的金融机构额度。因此,开立信用证前,应要求对方银行遵循其代理行授信额度管理规定申请相应额度,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我行。用贷款额度开证时,需填写贷款申请书并经贷款部门确认。
第四条分支行办理代开进口信用证业务时,应与对方银行签订《代开信用证协议》并要求对方根据“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对实际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真实贸易背景、经营资格、贸易合规合法性、所开立信用证条款以及付汇资金落实、国际收支申报工作等事项进行审查确认。我分支行可保留独立对所代理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业务的贸易背景进行审核的权利。
第五条对方银行应向我行递交加盖有效印章及有权人签字的
开证委托书及企业开证申请书等相关开证申请资料。我行仅从形式上对印章及有权人签字样本进行审核,确认对方银行按照我行要求落实相关保证金(如需)、符合国际惯例及我行的有关规定后,分支行最迟应于第二个工作日开立信用证(通过总行将信用证以SWIFT形式传递,此后相关报文都应以加押电文的形式发送)。
第六条我行收到代开信用证项下到单后,应严格遵循我行进出口审单要求审核单据,包括审查开证申请书上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填写内容是否正确,与合同对照有无不一致的地方;同时应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确认企业分类情况。只有在付汇名录里的企业和A类企业才可以直接开立信用证,B、C类企业,不予办理代开信用证业务。分支行应在收到单据的第二个工作日内以SWIFT加押电文的形式通知对方银行单据审核结果,同时将全套单据复印件邮寄至对方银行。
第七条信用证开证相关单据、电报和寄送证明等业务单据应装订成册放入文件袋,标注代开信用证编号后,妥善管理。
第三章手续费
第八条手续费相关事项:相关手续费应按照双方协定的手续费标准执行(详见代开信用证协议)。业务人员应及时确认对方银行在业务结束后五天内是否已将手续费汇至我行账户;不得发生我行垫款的情况;业务进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手续费应要求对
方银行在业务结束后5天内汇至我行账户。
第九条以上业务操作应严格遵守我行进出口项下所有相关规定以及审批权限。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指南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主管部门:营业支援部
制定日期: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