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AC-61-20R2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8-20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8 年8 月31 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胡振江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1 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
由于无人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 定义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无人机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航拍遥控飞机航拍飞行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14-02-241、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遥控驾驶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及其相关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的任务。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推出了临时性管理规定。
鉴于此,本咨询通告也属于临时性管理规定,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及其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措施。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由地面人员或母机人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法规解释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地面或航空器上,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
由于无人机系统中可能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4、定义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1)无人驾驶航空器(UA: Unmanned Aircraft),是一架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Systems),是指一架无人机、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挥与管制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AC-61-20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3-20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3年 11月18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万向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1、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遥控驾驶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及其相关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的任务。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推出了临时性管理规定。
鉴于此,本咨询通告也属于临时性管理规定,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及其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措施。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由地面人员或母机人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法规解释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地面或航空器上,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
由于无人机系统中可能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4、定义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1)无人驾驶航空器(UA: Unmanned Aircraft),是一架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一架无人机、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无人机使用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人机使用行为,确保无人机安全、合法、合规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无人机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无人机飞行的单位、个人和无人机生产企业。
第三条无人机使用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无人机及飞行员管理第四条无人机生产企业应确保其生产的无人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无人机使用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一)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培训合格证书;(二)熟悉无人机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三)了解无人机飞行区域内的法律法规和空域管制规定。
第六条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三)身体健康,无妨碍飞行的疾病或生理缺陷;(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第七条无人机驾驶员培训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内容包括:(一)无人机基础知识;(二)无人机操作技能;(三)飞行安全知识;(四)法律法规和空域管制规定。
第八条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结束后,应当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飞行安全管理第九条无人机飞行前,使用者应当进行以下检查:(一)检查无人机外观是否有损伤、变形等情况;(二)检查无人机各部件是否正常工作;(三)检查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通信系统等是否正常;(四)检查无人机电池电量是否充足。
第十条无人机飞行前,使用者应当向当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申请空域使用许可。
第十一条无人机飞行时,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飞行计划和飞行路线;(二)保持与地面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三)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与其他航空器或障碍物相撞;(四)遵守气象条件限制,不得在恶劣天气下飞行;(五)不得进入禁飞区域。
无人机管理制度
无人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飞行器驾驶员执照管理办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规章》和《无人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使用的无人机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目的是为了规范无人机的管理,确保无人机的安全运行,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无人机的管理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本制度主要负责无人机的登记、培训、安全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无人机登记管理第五条无人机的登记管理是无人机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对无人机进行登记可以掌握无人机的信息,保证无人机的使用安全。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对所使用的无人机进行登记,应当提供无人机的基本情况、用途等信息。
登记表由本单位自行制定,经过审核后,上交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无人机登记表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无人机型号、编号、制造商、用途、机载设备、使用地点等信息。
无人机的详细信息应当清晰完整,以便于管理使用。
第八条无人机的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对于无人机的更换、报废等情况,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第九条无人机的登记信息应当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条未经登记的无人机不得使用,对于未经登记的无人机,一经发现,应当及时登记备案,否则将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管理第十一条无人机的驾驶员培训是保障无人机飞行安全的重要环节,无人机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无人机驾驶员证书,方可上岗驾驶。
第十二条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培训,并经过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无人机驾驶员证书,才能进行无人机驾驶操作。
第十三条无人机驾驶员培训应当分为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两部分,理论培训主要包括无人机相关法规、飞行技术、气象知识等内容,实践培训主要包括无人机的操纵技术、飞行技能等内容。
第十四条无人机驾驶员证书应当定期复审,对于无人机驾驶员的培训证书,应当定期进行复审,以保证飞行的安全。
第十五条未经合格培训的无人机驾驶员不得进行无人机驾驶操作,对于未经合格培训的无人机驾驶员,一经发现,应当及时安排进行培训,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范文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民用无人机的使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无人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无人机的注册、飞行限制、设备要求、飞行人员管理和违规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无人机是指无驾驶员驾驶的航空器,包括航空器本体、通信设备、遥控设备等,并具有自主飞行能力。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民用无人机包括但不限于货运无人机、科研无人机、测绘无人机、摄影无人机等。
第二章无人机注册管理第五条民用无人机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在国家民用无人机注册管理平台进行登记注册。
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身编号、所有者信息、使用者信息等。
无人机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及时更新注册信息。
第六条未经注册的民用无人机不得进行飞行操作。
已注册的民用无人机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有效注册标识。
第七条无人机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注册证书和注册标识,不得转让、借用、伪造或涂改。
第八条无人机失窃、损坏或报废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无人机飞行限制第九条无人机飞行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法规,确保安全飞行。
第十条无人机禁止在机场、机场控制区、飞行禁区、保密区、军事禁区等禁飞区域内飞行。
第十一条无人机应当避开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政府重点保护单位等区域,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二条无人机飞行高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限制,不得越过规定高度。
第十三条无人机在夜间飞行应当悬挂有效航空灯光,并进行必要的警示措施。
第四章无人机设备要求第十四条无人机在飞行前应当经过正常的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无人机应当安装飞行记录仪,记录飞行轨迹、飞行高度、飞行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无人机应当具备遥控设备和通信设备,确保与地面控制站进行有效的通信和操控。
第十七条无人机应当配备储备电池,以保证飞行过程中电量不足时及时返回或降落。
第五章无人机飞行人员管理第十八条无人机飞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飞行知识和技术能力,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飞行证书。
无人机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航拍遥控飞机航拍飞行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14-02-241、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遥控驾驶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及其相关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的任务。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推出了临时性管理规定。
鉴于此,本咨询通告也属于临时性管理规定,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及其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措施。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由地面人员或母机人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法规解释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地面或航空器上,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
由于无人机系统中可能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4、定义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1)无人驾驶航空器(UA: Unmanned Aircraft),是一架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Systems),是指一架无人机、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挥与管制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无人机操作规章制度
无人机操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人机操作行为,确保飞行安全,保障民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使用民用无人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无人机操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飞行安全原则,保障航空安全,保护国家安全和民众利益。
第四条无人机操作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有损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遵守操作规程,保证飞行安全。
第六条无人机操作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并遵守相关管理要求。
第七条无人机操作单位和个人在实施飞行活动时,应当尊重当地飞行限制和规定,遵守空域管理规定。
第八条无人机操作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飞行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二章无人机操作许可第九条无人机操作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无人机操作许可,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第十条无人机操作单位和个人申请无人机操作许可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真实材料,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无人机操作许可证应当及时更新,对于过期未更新的许可证,相关部门将不予批准其飞行活动。
第十二条无人机操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无人机操作许可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飞行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无人机操作单位和个人在进行飞行活动时,应当确保无人机设备完好,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无人机操作人员在飞行活动中应当注意飞行技术,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无人机操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飞行区域进行飞行活动,不得擅自进入禁飞区和限飞区。
第十六条无人机操作单位和个人在飞行活动中应当遵守飞行规定,不得干扰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
第十七条无人机操作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飞行活动中注意天气状况,避免恶劣的气象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无人机操作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进行处罚处理。
第十九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擅自飞行、违反飞行规定、造成飞行事故等行为。
第二十条对于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无人机操作许可证等。
无人机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无人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无人机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如航拍、农业、物流、环保等。
然而,无人机的大量使用也带来了一系列安全隐患,如对航空器飞行安全、公共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威胁。
为规范无人机使用,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现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无人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活动:1. 民用无人机;2. 航空摄影、航拍、空中拍照等;3. 无人机驾驶员培训;4. 无人机维修、维护;5. 无人机研发、生产、销售;6. 无人机租赁、转让、抵押;7. 无人机进出口。
三、无人机分类根据无人机的性能指标和操控要求,将其分为以下五类:1. 微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2. 轻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超过7千克,不超过25千克;3. 小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16千克;4. 中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16千克,不超过300千克;5. 大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超过300千克。
四、无人机飞行管理1. 飞行许可:操控小型及以上无人机,需依法取得相应的飞行许可。
飞行许可由民航管理部门颁发。
2. 飞行区域:无人机飞行应遵守国家关于飞行区域的规定,不得进入禁飞区、限飞区、管制空域等。
3. 飞行时间:无人机飞行时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如夜间飞行、节假日飞行等。
4. 飞行高度:无人机飞行高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如接近民航航路、航线、重要设施等。
5. 飞行速度:无人机飞行速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如接近高速铁路、公路、桥梁等。
6. 飞行操作:无人机飞行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飞行技能和知识,通过培训和考试合格。
五、无人机安全管理要求1. 无人机研发、生产、销售单位应确保无人机产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提供必要的操作手册、维护保养指南等。
2. 无人机维修、维护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维护,确保无人机安全飞行。
3. 无人机驾驶员培训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学员进行培训,确保学员具备相应的飞行技能和知识。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范文一、民用无人机应当依法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民用无人机活动及其空中交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航局规章等。
三、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
四、为了避免对运输航空飞行安全的影响,未经地区管理局批准,禁止在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空域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
申请划设民航无人机临时飞行空域时,应当避免与其它载人民用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飞行。
五、由于无人机飞行过程中无执行任务机长,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由无人机操控人员承担规定的机长权利和责任,并应当在飞行计划申请时明确无人机操控人员。
六、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监控或者掌握其无人机飞行动态的手段,同时在飞行活动过程中与相关管制单位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及时通报情况,接受空中交通管制。
发生无人机飞行活动不正常情况,并且可能影响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时,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刻向相关管制单位报告。
七、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由从事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八、民航空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进行空中交通管理。
不得在一个划定为无人机活动的空域内同时为民用无人机和载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九、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发现无人机飞行活动应当及时向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现区域内有无人机活动或者收到相关报告,应当向所管制的航空器通报无人机活动情报,必要时提出避让建议,并按要求向相关管制单位、空管运行管理单位和所在地的民航监管局通报。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a.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包括任何备用的通信手段;
b.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包括性能参数和指定的工作覆盖范围;
c.无人机驾驶员和无人机观测员之间的通讯,如适用;
ii)导航设备;
iii)监视设备(如SSR应答,ADS-B发出);
iv)发现与避让能力;
C.考试中除对上述训练内容进行操作考核,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充分口试:
1)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
2)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正常操作程序;
3)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应急操作程序。
8 修订说明
2015年12月29日,飞行标准司出台了《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结合运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驾驶员管理,对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重新调整无人机分类和定义,新增管理机构管理备案制度,取消部分运行要求。
D.在融合空域运行的Ⅻ类无人机机长,应至少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人员,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如下信息:
A.无人机型号;
B.无人机类型;
C.职位,包括机长、副驾驶。
(3)熟练检查
驾驶员应对每个签注的无人机类型接受熟练检查,该检查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查由局方可接受的人员实施。
(4)体检合格证
持有驾驶员执照的无人机驾驶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5)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无人机系统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课程并通过理论考试。
无人机驾驶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人机驾驶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民用无人机驾驶活动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无人机驾驶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无人机及其驾驶员第四条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有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证;(三)了解并掌握无人机驾驶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技能;(四)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无人机及其配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无人机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无人机飞行手册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二)不得驾驶无人机进入禁飞区域;(三)不得在恶劣天气条件下驾驶无人机;(四)不得携带危险物品驾驶无人机;(五)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附近驾驶无人机。
第三章飞行准备第七条驾驶无人机前,驾驶员应当进行以下准备:(一)检查无人机及其配件是否完好;(二)检查无人机电池电量;(三)了解飞行区域的环境情况;(四)制定飞行计划。
第八条飞行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起飞、降落地点;(二)飞行高度、速度、航线;(三)飞行时间;(四)紧急情况应对措施。
第四章飞行实施第九条驾驶员在飞行过程中应当保持与无人机的实时联系,确保无人机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条驾驶员在飞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驾驶无人机穿越建筑物、桥梁、高压线等设施;(二)不得驾驶无人机进入禁飞区域;(三)不得驾驶无人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四)不得驾驶无人机干扰航空器正常飞行。
第五章紧急情况处理第十一条驾驶员在飞行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停止操作,确保无人机安全降落;(二)按照飞行计划中的紧急情况应对措施进行处理;(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8-20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8年XX月XX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胡振江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1 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适用无人机分类等级:分类等级空机重量(千克)起飞全重(千克)Ⅰ0<W≤0.25Ⅱ0.25<W≤4 1.5<W≤7Ⅲ4<W≤15 7<W≤25Ⅳ15<W≤116 25<W≤150Ⅴ植保类无人机Ⅵ无人飞艇Ⅶ超视距运行的Ⅰ、Ⅱ类无人机Ⅺ116<W≤5700 150<W≤5700ⅫW>5700注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Ⅺ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注4: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2018年5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销售、使用及其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第四条民用无人机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发展、综合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分级联动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民用航空、质监、工商、经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无人机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民用无人机生产、销售、使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编 号:AC-61-20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3年 XX月XX日编制部门:FS批 准 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1、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遥控驾驶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及其相关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的任务。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推出了临时性管理规定。
鉴于此,本咨询通告也属于临时性管理规定,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及其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措施。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由地面人员或母机人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法规解释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地面或航空器上,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
由于无人机系统中可能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4、定义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1)无人驾驶航空器(UA: Unmanned Aircraft),是一架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一架无人机、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挥与管制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无人机在当前社会中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航拍、农业作业、环境监测等。
然而,随着无人机数量的不断增加,无人机操作的安全风险也在增加。
为了保障无人机运行安全,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规则。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一、法律法规1.1 无人机管理条例对于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管理,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条例》,规定了无人机的注册、飞行限制、飞行执照等内容,对于无人机的飞行安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2 航空管理规定无人机的飞行还需遵守国家航空管理规定,如避免与民航飞机冲突、遵守飞行高度限制等,确保无人机飞行不对民航安全造成威胁。
二、驾驶员资质2.1 飞行培训无人机驾驶员需要经过专门的飞行培训,掌握飞行技能、飞行安全知识等,取得相应资质后才能进行飞行操作。
2.2 健康考核无人机驾驶员需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无人机驾驶任务,减少飞行事故的发生。
三、飞行环境3.1 飞行区域在选择飞行区域时,需要考虑周边环境,避免人裙聚集区、重要设施附近等禁飞区域,确保飞行安全。
3.2 天气条件飞行时需关注天气状况,避免恶劣天气下飞行,如大风、雷电等,减少飞行事故风险。
四、飞行操作4.1 飞行计划飞行前需要制定详细的飞行计划,包括飞行区域、飞行高度、飞行时间等内容,确保飞行安全。
4.2 飞行监控无人机飞行过程中需要随时监控飞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飞行异常情况,保障飞行安全。
五、飞行器材5.1 设备检查飞行前需要对无人机及相关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避免设备故障导致的飞行事故。
5.2 紧急处理在飞行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无人机驾驶员需要掌握紧急处理程序,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六、飞行记录6.1 飞行日志每次飞行结束后,需要及时记录飞行数据,包括飞行时间、飞行区域、飞行高度等,作为飞行安全的重要参考依据。
6.2 事故报告如果发生飞行事故,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无人机的注册、操作、飞行管制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具体管理措施和操作规程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四条民用无人机的分类和等级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其用途、航程、载荷、飞行高度等因素划分,并定期公布。
第二章民用无人机的注册与登记第五条民用无人机的所有者和操作人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其无人机进行注册和登记。
第六条民用无人机的注册和登记应当包括以下信息:所有者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无人机的品牌型号、序列号、购买渠道、购买时间等。
第七条所有者和操作人应当对民用无人机的注册和登记信息保持真实、及时、完整,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无人机的所有者和操作人应当妥善保管其注册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私自转让、出租、出借、出售。
第九条无人机的购买者应当在购买前了解和遵守无人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购买、使用或操作未经注册登记的无人机。
第三章民用无人机的操作规范第十条民用无人机的操作应当符合相关航空法规和飞行管制规定,并遵守以下规范:1. 不得在禁飞区、限飞区、机场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禁止飞行的区域内飞行;2. 飞行高度不得超过规定限制,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和肖像权;3. 执行任务的无人机应当预先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遵守任务计划和操作要求;4. 民用无人机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并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5. 在飞行过程中应当保持视距范围内,并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6. 具备紧急迫降能力的民用无人机应当设置遥控迫降装置,并进行合理的应急准备;7. 民用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航空器驾驶员的职责和规范,遵守航空交通管理规则。
第四章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管制第十一条民用无人机的飞行应当遵守相关的航空管制规定,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无人机管理规定
无人机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无人机(以下简称“无人机”或“无人机系统”)技术的迅速发展,无人机在民用和军事领域中的使用日益增加。
为了确保无人机的安全和管理,各国政府出台了各种相关规定和政策。
本文旨在介绍无人机的管理规定,帮助国内的无人机用户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规范无人机使用行为,并安全地享受无人机带来的便利。
二、国内无人机管理政策1.无人机登记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无人机使用行为,维护飞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需要进行登记管理的无人机实施了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操作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章第五条,国家对载荷30千克(含)以上、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等涉及登记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管理。
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委托有资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单位办理登记。
2.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为了确保无人机的安全飞行,防止无人机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国家制定了《规定》规定了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方可参与相关行业的工作。
同时,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飞行安全。
3.无人机使用飞行规定为了保证无人机的安全使用,国家对无人机飞行实施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规定》第二章第六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照航空器的适航范围、条件、限制和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飞行。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各项飞行规则和安全要求。
同时,在飞行过程中应当保持联络、管制、监管和通信等措施,并确保不影响空域安全。
4.无人机管理和监管机构国家民用航空局是我国无人机管理的主要机构,负责无人机监管和管理。
省级民航局和地方民航局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无人机管理和监管,协助民航局完成无人机的管理和监管工作。
此外,市场主体、无人机制造企业、无人机运营商等也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5.无人机限制区域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规定了一定的无人机限制区域。
无人机安全操作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无人机(Unmanned Aerial Vehicle,简称UAV)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从航拍、物流、农业到军事等,无人机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无人机的高空飞行特性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保障无人机飞行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所有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三、基本要求1. 无人机操作人员(1)无人机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和飞行技能,通过国家规定的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考试,取得无人机驾驶证。
(2)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飞行安全。
2. 无人机(1)无人机应具备合法的型号合格证和适航证。
(2)无人机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无人机应配备必要的飞行控制系统、导航系统、通信系统、应急装置等。
3. 飞行环境(1)飞行前,操作人员应了解飞行区域的法律法规、气象条件、地形地貌等,确保飞行安全。
(2)飞行时,应避免在禁飞区、限制空域、重要设施附近飞行。
(3)飞行时,应遵守国家关于无人机飞行的相关规定,如飞行高度、飞行速度、飞行时间等。
四、飞行前准备1. 检查无人机(1)检查无人机各部件是否完好,包括机身、螺旋桨、电池、传感器等。
(2)检查遥控器、地面站等地面设备是否正常。
2. 确认飞行区域(1)了解飞行区域的法律法规、气象条件、地形地貌等。
(2)确认飞行区域是否属于禁飞区、限制空域、重要设施附近。
3. 确认飞行任务(1)明确飞行任务的目的、范围、高度、时间等。
(2)制定飞行计划,包括航线、起降点、应急措施等。
五、飞行操作1. 飞行前(1)检查无人机和地面设备是否正常。
(2)与地面指挥人员沟通,确认飞行任务和飞行计划。
2. 飞行中(1)严格按照飞行计划和航线飞行。
(2)密切关注无人机飞行状态,如出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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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8-20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8年XX月XX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胡振江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1 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适用无人机分类等级:分类等级空机重量(千克)起飞全重(千克)Ⅰ0<W≤0.25Ⅱ0.25<W≤4 1.5<W≤7Ⅲ4<W≤15 7<W≤25Ⅳ15<W≤116 25<W≤150Ⅴ植保类无人机Ⅵ无人飞艇Ⅶ超视距运行的Ⅰ、Ⅱ类无人机Ⅺ116<W≤5700 150<W≤5700ⅫW>5700注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Ⅺ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注4: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
注5:分类等级排列顺序由低到高依次为:Ⅶ、Ⅲ、Ⅳ、Ⅺ、Ⅻ,高分类等级执照可行使低分类等级执照权利(Ⅴ、Ⅵ分类等级不按重量级别划分)。
3 法规解释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
由于无人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4 定义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4)等级,是指填在执照上或与执照有关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5)类别等级,指根据无人机产生气动力及不同运动状态依靠的不同部件或方式,将无人机进行划分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6)固定翼,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产生。
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7)无人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多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通过改变旋翼桨叶角来实现。
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8)多旋翼,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三个及以上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通过改变旋翼转速来实现。
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9)垂直起降固定翼,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垂直起降时由与直升机、多旋翼类似起降方式或直接推力等方式实现,水平飞行由固定翼飞行方式实现,且垂直起降与水平飞行方式可在空中自由转换。
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0)无人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无人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或跃升时有动力驱动,在空中平飞时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自由旋转。
这种无人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推进式动力装置。
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1)无人飞艇,是指一种由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的无人航空器。
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2)视距内(VLOS:Visual Line of Sight)运行,无人机在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内运行,且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不大于500米,人、机相对高度不大于120米。
在本规定中作为驾驶员等级中的一种。
(13)超视距(BVLOS:Beyond 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
在本规定中作为驾驶员等级中的一种。
(14)扩展视距(EVLOS:Extended VLOS)运行, 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运行,但驾驶员或者观测员借助视觉延展装置操作无人机,属于超视距运行的一种。
(15)授权教员,是指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并依据其教员等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教学的人员。
(16)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由运营人指派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17)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通常由运营人管理,无证照要求。
(18)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19)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20)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Command and Control data 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21)感知与避让,是指看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其他危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
(22)无人机感知与避让系统,是指无人机机载安装的一种设备,用以确保无人机与其它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飞行间隔,相当于载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统。
在融合空域中运行的Ⅺ、Ⅻ类无人机应安装此种系统。
(23)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24)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25)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乡村、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26)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27)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操纵无人机或在模拟机上所获得的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操纵无人机系统必需成员的时间,或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提供教学的时间。
(28)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是颁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29)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包括实践飞行、综合问答、地面站操作),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演示操作动作及回答问题的方式进行。
(30)申请人,是指申请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的自然人。
(31)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
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即时上传飞行数据,无人机云系统对侵入电子围栏的无人机具有报警功能。
(32)分布式操作,是指把无人机系统操作分解为多个子业务,部署在多个站点或者终端进行协同操作的模式,不要求个人具备对无人机系统的完全操作能力。
5 执照和等级要求无人机系统分类较多,所适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广阔,因此有必要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实施分类管理。
(1)下列情况下,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证照管理:A. 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B.Ⅰ、Ⅱ类无人机(如运行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系统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C.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
(2)在隔离空域和融合空域运行的除Ⅰ、Ⅱ类以外的无人机,其驾驶员由局方实施管理。
A. 操纵视距内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有效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B. 操纵超视距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有效超视距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C. 教员等级1)按本规则颁发的具备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行使教员权利应当随身携带该执照。
2)未具备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i)向准备获取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训练;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等级所必需的实践考试;i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未通过后的补考;iv)签署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v)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申请人单飞权利。
D. 植保类无人机分类等级担任操纵植保无人机系统并负责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Ⅴ分类类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或经符合资质要求的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后,获得相应资质证明。
(3)自2018年9月1日起,民航局授权行业协会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自动转换为民航局颁发的无人机驾驶员电子执照,原合格证所载明的权利一并转移至该电子执照。
6 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6.1 执照和等级分类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人员,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如下信息:A.驾驶员等级:1)视距内等级2)超视距等级i)教员等级B.类别等级:1)固定翼2)无人直升机3)多旋翼4)垂直起降固定翼5)无人自转旋翼机6)无人飞艇7)其他C.分类等级:Ⅲ、Ⅳ、Ⅴ、Ⅵ、Ⅶ、Ⅺ和Ⅻ6.2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局方可以为符合相应资格、航空知识、飞行技能和飞行经历要求的申请人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
具体要求参考《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附件1)。
6.3执照有效期及其更新A. 按本规定颁发的驾驶员执照有效期限为两年,且仅当执照持有人满足本规定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
B. 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
对于申请人,应出示以下按照《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31)批准的无人机云系统上记录的飞行经历时间证明:1)在执照有效期满前24个日历月内,满足100小时;2)在执照有效期满前3个日历月内,满足1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