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锚杆支护技术管理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公司锚杆支护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广应用锚杆支护技术,加强顶板管理,规范锚杆施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旨在安全、高效、经济的原则下,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锚杆支护技术,保证和促进锚杆支护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支护设计

第三条所有巷道施工前,都必须进行支护设计。新揭露煤层、新建矿井巷道必须进行地质力学评估,地质力学评估和巷道围岩分类是锚杆支护设计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地质力学评估的内容,包括现场地质条件调查、巷道围岩力学性质测定、应力实测及可锚性试验。原则上每个采区都应进行原岩应力实测,测点布置要有代表性,以使实测结果能够最大程度地反映采区和井田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绘制矿井地应力分布图。

第五条设计方法可采用计算机数值模拟法、理论分析法和工程类比法。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围岩稳定性分类,至少选择两种技术经济可行的方案进行分析对比,选择最合理的设计

方案。

第六条按设计施工后,应立即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修改或补充设计。

第七条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巷道名称、位置、用途及巷道设计断面;

2、巷道锚杆支护布置图;

3、锚杆几何参数(长度、直径)、力学参数(强度)及确定依据;

4、锚杆布置参数(间排距、角度)及确定依据;

5、锚杆锚固参数(孔径、锚固长度)及确定依据;

6、锚杆预紧力矩(或预紧力)、锚杆锚固力、可锚性试验结论;

7、钢带形式、强度、规格;

8、金属网、塑料网或钢筋网形式、规格、强度;

9、支护材料消耗;

10、施工工艺方法;

11、施工工艺要求及质量管理指标;

12、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临时支护、控顶距;

13、验证设计的监测方案;

14、补强加固措施;

15、预计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16、预计的支护成本。

第八条锚杆支护设计中锚固剂、杆体、托盘及钢带等的性能、强度与结构必须与设计锚固力相匹配。

第九条钻孔直径、锚杆直径和树脂药卷直径要合理匹配。钻孔直径与锚杆杆体直径之差一般应为6~10mm,钻孔直径与树脂药卷直径之差一般应为4~8mm。

第十条钢带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W型钢带、梯型钢带、M型钢带,钢带与托盘的组合抗穿透强度应与锚杆设计锚固力相匹配。

第十一条煤巷锚杆支护的补强加固措施应优先采用锚索。

第十二条在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回采巷道掘进宽度尽量缩小。

第十三条在岩体裂隙发育、煤层破碎、松软区域内巷道开口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加强支护。

第十四条煤巷特殊地点的断面设计应以满足设备的运输、安装、通风、行人等基本使用要求为限,并进行专门的支护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交岔点及硐室设计要充分考虑邻近巷道的平面及空间位置关系,简化巷道布置系统,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巷道布置及施工而造成围岩应力变化对巷道产生的破坏。

第三章支护材料

第十六条锚杆支护材料,必须符合煤炭行业标准及有关企

业标准。

第十七条锚杆杆体应优先选用左旋无纵筋螺纹钢;优先选用预应力托盘及其配套附件;配套螺母优先选用可实现快速安装的扭矩螺母;网片应优先选用菱形金属网,也可选用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经纬金属网及其它材料和形式的网;回采巷道靠工作面一侧巷帮应优先采用可切割锚杆或可回收的锚杆;

第十八条锚杆应采用等强加工工艺,杆体尾部螺纹采用滚丝工艺加工,使尾部螺纹部分的破断力不低于杆体破断力的90%。

第十九条所使用的支护材料必须有支护材料合格证及合格检验报告。支护材料应有生产企业标志。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支护材料拒绝领用,对领用的各种支护材料严格按要求存放保管,以防变质,降低产品质量,影响支护效果。对所有领用的支护材料必须按规定或要求进行检验,失效或变质产品严禁使用。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对每一批到货的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数量、生产日期、到货时间、生产厂家、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发放情况等建册登记,以便鉴别生产厂家和进行质量跟踪。

第二十二条发现不合格的支护材料,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责令该材料封存或出井,查明原因,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保支护质量。

第二十三条积极推广应用可回收锚杆。

第二十四条为了促进锚杆支护技术的发展,对于试验研究项目的新型支护材料、特种支护材料以及在特殊地点使用锚杆支护时,要先在规定的地点进行试验使用。由试验单位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公司备案后,可在规定的试验地点进行试验使用,试验结束后,经专家组技术鉴定或产品鉴定后方可扩大到试验地点以外的现场使用。

第四章现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锚杆支护作业必须严格按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第二十六条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锚杆(锚索)的安装质量、锚固力、预紧扭矩、间排距、锚杆孔角度、外露长度、孔深及材料的规格等。支护材料的选择应有依据。

第二十七条锚杆支护的煤巷应优先采用综合机械化掘进,以减小对巷道围岩的破坏,保证巷道成形质量。

第二十八条巷道断面超宽或超高大于0.5米时,必须采取补打锚杆(锚索)或其它支护措施进行补强。

第二十九条对于巷道交叉点等特殊地点,其加强支护的范围应延伸至巷道正常段起点5米以上。

第三十条锚杆安装前,应检查树脂锚固剂性状。严禁使用过期、硬结、破裂等变质失效的锚固剂。

第三十一条推广使用扭矩螺帽快速安装工艺,安装时必须

边搅拌边将锚杆推进至孔底,严禁先推进后搅拌。

第三十二条掘进工作面推广使用液压、风动锚杆锚索钻机,以保证锚杆角度,安装一次到位。

第三十三条采用锚杆(索)支护的巷道,在施工时应预留锚杆(索)进行破坏性试验,具体试验办法由矿制定。

第三十四条安装树脂锚杆时,必须严格按标准掌握搅拌时间和胶凝等待时间。

第三十五条井下运输、存放树脂锚固剂应注意避免受压、受折、受热,已破损或废弃的树脂锚固剂要带出地面挖坑掩埋或采用其他方式妥善处理,严禁混入煤流系统中。

第三十六条对于断层破碎带、煤层松软区、地质构造变化带、地应力异常区、动压影响区等围岩支护条件复杂区域,必须及时调整支护方式,选择加密锚杆、全长锚固、锚索补强、点柱及锚架联合支护等强化支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如遇煤炮、巷道围岩移近量显著增加、底鼓、淋水加大、围岩层(节)理发育、片帮掉渣、巷道不易成型、钻眼速度异常等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钻孔出现导水迹象时,必须进行探放水检查。

第三十九条任何作业地点,不得使用作为支护的锚杆、锚索、钢带、金属网等起吊设备或其他重物。

第四十条锚杆支护作业场所必须备有5~10架备用棚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