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材料暂估入库当年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列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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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

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

税法对费⽤列⽀期间的要求由于发票传递的时间差异以及各种客观情况的影响,不少企业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已经发⽣了费⽤⽀出,⽽发票往往在年后才取得,即跨年度取得发票⼊帐,或者12⽉份发⽣的费⽤⽀出,由于发票邮寄和出差等特殊情况的存在,不能在12⽉31⽇结账前取得并报销⼊账,这种现象在企业很普遍,这部分费⽤该如何进⾏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呢?笔者通过对成本费⽤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进⾏了研究,对有关成本费⽤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法规定进⾏了梳理,现归纳如下。

⼀、税法对费⽤列⽀期间的要求跨越年度取得发票⼊账,在税收⽅⾯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帐,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对内资企业的要求1.费⽤税前列⽀的⼀般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制原则。

即纳税⼈应在费⽤发⽣时⽽不是实际⽀付时确认扣除。

(2)配⽐原则。

即纳税⼈发⽣的费⽤应配⽐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某⼀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浅析年末暂估成本的实际操作

浅析年末暂估成本的实际操作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就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常用的“暂估成本”实例1.存货暂估成本入账A公司购进一批材料,合同价税合计113万元。

此笔款项预计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3%。

材料已验收入库,发票未到。

(1)暂估入账当月入库未收到发票,月底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应暂估入账,注意!暂估的入账金额按照不含税金额,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

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100贷:应付账款-暂估 100(2)取得发票,可先红字冲回暂估金额,按照发票金额做正确的入账凭证。

会计分录如下:(1)红字冲回暂估入库借:原材料-100贷:应付账款-暂估 -100(2)收到发票,作常规入库处理即可。

借:原材料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132.工资奖金的暂估入账一般公司员工的工资奖金在次月核算,年度关账前必须对12月份工资以及年终奖、双薪等“暂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准确把握税前扣除的条件:(1)已在汇算清缴所属期中账面预提了该金额;(2)必须在次年的汇算清缴之前(5月31日)支付。

会计干货之暂估入库的商品汇算清缴时没有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

会计干货之暂估入库的商品汇算清缴时没有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

会计实务-暂估入库的商品汇算清缴时没有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刚处理了一个税务预警的案例。

企业接到税务机关预警通知,预警的内容是所得税税负偏低。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自查并编写自查报告。

企业财务人员接到预警通知后时,仔细查阅了2015年度的账务核算情况,写了一份详细的自查报告。

税务机关评估人员根据此自查报告,通知企业补缴所得税10万余元,原因是企业自查报告里有这样一条:企业2015年年底收到了某机关的购买某设备的货款40余万元,并为其开具了发票,但当时企业没有此设备的进货发票,因此财务做了暂估入库处理,但直到次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依然没有取得该货物的发票。

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暂估入库的成本应视同未取得合格发票,进应行应税所得调增,因此应补缴25%的企业所得税并课以滞纳金。

此决定似乎很符合税法的规定,本着为企业考虑的态度,我调取了此笔业务的购销合同,发现了问题。

该企业财务人员2015年年末为某机关开具的发票,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收到预付款的时候确认收入并出具发票,这在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上没有问题。

但此时货物并没有真正发出,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日期应该是在2016年6月中旬。

我又查阅了该设备的购货合同,发现购货时间是发生在2016年6月初,该企业5月份汇算清缴时,该批购货并未实际采购,因此是不可能取得发票的。

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大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根据此规定,该企业2015年年末的此笔开票收入,在所得税核算时,因为其并未发生商品所有权的实际转移,其收入的确认不应确认在2015年度,而应该确认在2016年度。

税务有哪些常见风险

税务有哪些常见风险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税务有哪些常见风险
常见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按照《》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社保清单三者均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

日常会计核算中涉及的税务风险

日常会计核算中涉及的税务风险

日常会计核算中涉及的税务风险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在一些公司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经常会出现一些共性的会计核算不规范,潜在税务风险较大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列示,希望引起纳税人的关注,财税人员尽力规范日常会计核算,规避税务风险。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6、不按《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社保清单三者均不能有效衔接;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11、未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依据的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

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15、预收款项挂帐多年,企业未做纳税调整;上述4-15项均涉及企业所得税未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征,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税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暂估入账,你们可能都做错了,最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这样的!

暂估入账,你们可能都做错了,最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这样的!

暂估入账,你们可能都做错了,最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这样的!暂估入账应该是会计处理模式和税务处理模式差异的一种妥协调节,税务上只认发票,会计上我们有可以确认相关金额的真实单据就了,这也是也算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这种的一种体现。

实务中出现暂估入账是由于采购方未及时结算,存货已经入库,但采购发票却未收到,不能确定存货入库费用的情况。

较为展枝严谨的财务人员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会进行成本的暂估和冲回处理,那各位财务人员的账务和税务处理真的规范吗?今天就来结合案例给大家梳理大家第一波。

【案例】甲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用于生产某商品,服务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130元(包含增值税)。

公司预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3%。

原材料现在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也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月底合理估计入库成本,也就是所谓的暂估进帐。

实务中,在判断进账是否需要暂估入账时,主要关注商品是否已经入库已经使用。

如果是在途给养的情况,则不需要暂估入账处理,待实际入库使用精算时再偷懒会计处理。

一、账务处理要点①裂稃入库未收到发票,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应进行暂估入账。

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 1000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暂估/无票 1000②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取得但考虑到发票获得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加大力度数据量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作冲回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1)红字冲回暂估入库借:原材料 -1000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暂估/无票 -10002)收到发票,作常规入库处理借:原材料 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130二、税务处理要点①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应该包含增值税?根据财会〔2021〕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新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暂估费用跨年的会计账务处理

暂估费用跨年的会计账务处理

暂估费用跨年的会计账务处理
12月份货到票未到,会计人员需做暂估入库处理,但要注意暂估入库的单价不参与移动平均单价的计算。

销售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需要等到1月初再将暂估入库红字冲回,收到发票时再做正式入库处理。

原材料入库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一般暂估入账的标准成本要等于实际成本,如果暂估入账的标准成本不等于实际成本并成本且差异率较小,依据会计重要性原则,该差异不作为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不进行纳税调整。

但若是暂估入账的标准成本和实际成本的差异额较大(如差异率10%),则应作为差异进行调整。

一般企业暂估入账的价值或标准成本制定时,要低于实际成本,以免虚减利润。

跨年暂估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1、暂估时: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暂估
2、取得发票的时候冲销暂估:
借:应付账款——暂估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根据发票做费用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等
存货暂估会计分录
货款未支付/发票未收到材料已经验收入库。

期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值,分录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下期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实务中不建议每期都冲回,收到发票后当期冲回):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贷:原材料
收到发票或实际付款后: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答: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国税函 [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

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但对该规定,仍会存在不少争议:如果12个月内取得全额发票,对计税基础进行调整时,相应地计提折旧适用追溯调整法,还是适用未来估计法;12个月内又零星取得发票,是否调整计税基础;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是否承认原来暂估确认的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等问题,笔者倾向于,第一,折旧调整,适用追溯调整法,第二,12个月内虽未全额取得发票,但又零星取得发票,对取得部分可以调整计税基础,第三,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承认暂估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并继续计提折旧。

问:企业发生的夏季高温补贴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答: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268号)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采购货品和服务没有拿到发票,可以在税前抵扣吗?

企业采购货品和服务没有拿到发票,可以在税前抵扣吗?

企业采购货品和服务没有拿到发票,可以在税前抵扣吗?
企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付钱采购却无法拿到发票,或者供应商开发票需要额外收取费用。

那么没有发票能够进行税前抵扣吗?没有发票如何补救?今天统一整理如下:
1、需要在增值税、所得税前进行抵扣的成本费用
a)如果是在国内发生的支出,需要取得发票进行税前抵扣;
b)如果供应商无法自己开票,需要其在所属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c)如果供应商是政府机关等单位,不能开票也无法代开发票,则
需要其出具税务机关认可的收款凭证;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
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d)如果是从国外购进的货物或服务,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款凭
证,以及进口缴税凭证等单据进行税前抵扣;
e)如果丢失了增值税发票,需要持发票记账联、交易记录等资料
去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后进行抵扣;
f)如有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的确认。

2、无需在增值税、所得税前进行抵扣的成本费用
无需抵税的成本费用,可以接受发票以外的单据作为企业收款凭证(如入库单、验货单、收款收据等)。

暂估收入账务处理销售收入的暂估入账

暂估收入账务处理销售收入的暂估入账

暂估收入账务处理销售收入的暂估入账收入和费用的账务处理收入和费用的账务处理1、收入概述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1)收入的分类与构成根据性质不同,收入可分为三类:A、商品销售收入,是指商品销售后取得的货币或其他资产,这是最常见的收入类型B、提供劳务收入,主要是以提供建筑安装、金融、运输、保险、旅游、饮食、广告、代理、培训等取得的收入C、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是指企业将资产让渡给他们使用而取得的收入,如租金、品牌使用费等(2)收入的特征A、收入是日常产生的,并非偶然所得说明:收入来源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不是从偶然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B、收入表现在企业资产的增加或企业负债的减少两方面说明:收入一般会造成企业的资产增加,如收到现金可以使企业的货币资产增加等,有时侯收入会使资产增加和负债减少同时发生C、收入必然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D、收入只核算本会计主体的利益流入,不包括代收的款项说明:对于代收的款项,如代收的增值税等。

虽然客户打款时会将增值税一并支付,但是由于其知识代收性质,所以必须单独核算,并不纳入收入账户(3)收入的确认原则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时,方可确认为收入:A、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说明:所谓风险,是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升值带来的利益如果一件商品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其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时,则意味着其所有者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移出本企业B、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C、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D、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判定和确认收入时,最简单的方法是判断交易是否完成,商品的所有权是否已完成转移即可。

对于一般的商品销售来说,收入的确以得到商品的所有权或享受到相应服务为标准(4)收入的核算科目A、主营业务收入说明:用于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本账户期末应无余额B、其他业务收入说明:用于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沟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本账户期末应无余额C、营业外收入说明:对于不属于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收入,一律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如商品盘盈后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就应纳入营业外收入科目(5)收入的科目归属判定如果是企业的经营业务收入,那么主要业务所得收入纳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其他业务所得纳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非企业的经营业务所得,则纳入营业外收入科目2、收入的账务处理收入是指企业的利益流入,收入是利润的来源收入的会计处理,一般是在收入产生时,将其纳入相应的收入账户中,期末再将收入账户中的余额转至本年利润账户中3、费用的概述费用,又称成本费用,广义的费用包括成本与费用两次内容。

关于采购入库单暂估处理问题说明

关于采购入库单暂估处理问题说明

关于采购入库单暂估处理问题说明所谓存货暂估是外购入库的货物发票未到,在无法确定实际的采购成本时,财务人员期末暂时按估计价格入账,后续按照选择的暂估处理方式进行回冲或者补差处理。

暂估结算处理:系统提供月初回冲月初回冲是指月初时系统自动生成红字回冲单,报销处理时,系统自动根据报销金额生成采购报销入库单。

单到回冲单到回冲是指报销处理时,系统自动生成红字回冲单,并生成采购报销入库单。

单到补差单到补差是指报销处理时,系统自动生成一笔调整单,调整金额为实际金额与暂估金额的差额。

来处理暂估业务。

依据用户在系统选项“暂估方式”中的选项进行处理。

【操作步骤】1.用鼠标单击【业务核算】菜单,并单击【结算成本处理】进入此功能。

2.输入暂估处理查询条件,可选择显示未全部结算完的单据,输入后,点击〖确认〗按钮,进入暂估结算表。

3.选择需进行暂估入库成本处理的记录,可按〖全选〗按钮,选择完毕按〖暂估〗按钮进行成本处理。

4.系统自动按用户在系统选项中的暂估方式-月初回冲方式、单到回冲方式、单到补差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以前月份暂估,本月报销的非受托代销采购业务,当选择单到补差方式时处理方法如下:∙则生成的调整单不记账,返回未报销处理状态。

∙生成的调整单中的金额,用户不能修改,只能确认或取消。

∙如果报销金额与暂估金额的差额为零,则不生成调整单;如果差额不为零,产生调整单,一张采购入库单生成一张调整单,用户确认后,记入明细账。

暂估业务_先货后票_单到补差对于以前月份暂估,本月报销的非受托代销采购业务,当选择单到回冲方式时。

处理方法如下:∙查找明细账中对应的单据记录,依据其生成红字回冲单、蓝字报销单,蓝字报销单的入库金额为已报销金额。

∙自动生成的红字回冲单和蓝字报销单,系统直接记入明细账,用户不能修改。

∙红字回冲单的金额为原入库单据的暂估金额,方向与原暂估金额相反。

∙蓝字报销单的金额为原入库单据的报销金额。

暂估业务_先货后票_单到回冲对于以前月份暂估,本月报销的非受托代销采购业务,当选择月初回冲方式时。

20242025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242025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为便于各地理解和驾驭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探讨,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探讨,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驾驭。

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供应哪些证明材料?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全部的用工单位都必需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依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供应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供应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供应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酬劳,如能供应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酬劳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原材料暂估入账的财务处理

原材料暂估入账的财务处理

原材料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暂估入账的财务处理(一)原材料和发票都已到,但货款尚未支付(二) 这种情况属于占用了供货单位的资金,形成了应付而未付供应单位的款项,构成购货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应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

【例1】2010年8月5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 000千克,买价5 000元,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为850元,供应单位代垫运杂费600元。

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原材料——甲材料 5 55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92贷:应付账款——B企业 6 450(二)原材料已到,发票未到,货款尚未支付。

在此情况下,为做到原材料账实相符,应先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计划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下月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正式付款或开出承兑汇票时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

如果发票连续数月未到,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账处理,领用原材料时,仓库部门可按暂估价开具出库清单,财务部门凭此清单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等账户,贷记“原材料”等账户。

【例2】假设例1中购入材料的业务,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或货款尚未支付,则2010年8月31日按暂估价入账,假设其暂估价为6 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9月1日再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贷:原材料——甲材料 6 000(三)原材料已到,只支付了部分货款,收到部分货款的发票实务中可能会存在一笔货款分批开具发票的情形。

对于已经开具发票的部分原材料可凭发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具发票的那部分原材料的价格。

【例3】2010年8月5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 000千克,合同约定的不含税单价为2.5元。

暂估入账的实务处理

暂估入账的实务处理

暂估入账的实务处理展开全文1.材料暂估入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问】购进了一批钢材,但发票未取得。

此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当以后拿到发票时又如何处理?【答】暂估入库时:借:原材料贷:应付账款——入库未达账款拿到发票时,首先冲回已经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借:原材料(红字)贷:应付账款——入库未达账款(红字)然后,再根据发票金额入账: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贷:应付账款2.暂估入库商品退货如何处理【问】4月份从A公司购入商品一批,购入时没有送货单,当时仓管就估价入库了,合计是2077.02元,当时挂A公司的往来2077.2元,这批货现在已用了1172.6元;现在对方开了结算单过来,实际这批货进货价格是1506.89元,如何调整为实际价格呢?现在有部份货要退货,请问这一系列账务如何处理?【答】对于有入库单,没有对应发票的,可以按计划价格(不含税价)与入库单上商品数量的乘积暂估入账,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付账款。

待次月初冲回,次月末若发票仍未到,月末继续暂估。

直至收到发票的当月,月初将暂估入库分录冲回,收到发票按发票金额入账:借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等。

如果退货,直接冲当期的库存商品就可以了,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库存商品。

建议12月份之前把退货的事办完,如变成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就不这么简单了,会很麻烦的。

如果没有开发票,应该在退货后让对方按实际数量与价格开发票。

如果已经开了发票,退回商品的进项税要转出,不能再作为进项税抵扣了。

3.暂估料如何进行审计为了遵循税法规定,企业即使能够确定原材料的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其他合同条款,只要没有取得正式发票,就不能按常规入库方式核算,只能暂估入库。

事实上,实质上,不管是否取得发票,企业在货到以前都已经和供应商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签署了合同,或者只是口头协议,但这些都不妨碍这批货各项要素都已经确定,而无需暂估。

至于为什么发票不随货同行,大多缘于供应商不想在货款结算以前就开票确认收入,或者是双方出于调剂增值税税负的考虑。

材料暂估及供应商发票管理规定

材料暂估及供应商发票管理规定

材料暂估及供应商发票管理规定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为规范公司采购收货确认、供应商发票开具、发票记帐等业务,提高供应商发票入库单据的流转效率,保障公司材料入库、应付暂估及应付供应商款项的正确性,以及向供应商展现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亚格盛电子新材料公司材料入库后向供应商提供开票资料、发票的接收、审核以及发票记账的操作程序。

2 管理职责及分工2.1 采购部职责2.1.1 采购部仓库负责接收材料,办理材料实物入库及材料账务处理;2.1.2 负责定期向供应商提供开票清单;2.1.3 负责督促供应商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4 负责接收供应商发票,进行初步审核后及时传递至财务部审价;2.2 财务部管理职责2.2.1 负责监控材料应付暂估的合理性。

2.2.2 负责供应商发票审价。

2.2.3 负责根据发票进行财务处理。

3 管理程序和内容3.1 向供应商提供收料通知单3.1.1 采购部仓库每月定期整理当月材料入库明细,分两次打印供应商〈收料通知单〉,每月25日打印当月1日至24日入库材料收料通知单,次月1日打印前一个月25日至月末的入库材料收料通知单。

收料通知单一式三联(仓库自存一联,一联送财务部帐务处理,一联由采购部传递至供应厂商开具发票),为供应商送料及开票的唯一有效凭证。

3.1.2 同一供应商的收料和退料打印在同一张收料通知单上,收料和退料不得分开打印。

3.1.3 收料通知单经采购部长审批通过后,由采购部业务员负责传递至供应商,督促其按收料通知单足额、一次性开具发票;同时,将收料通知单传递一份至财务部材料会计帐务处理。

3.2 形成应付暂估:3.2.1 财务部材料会计每月3日前对当月的收料通知单进行整理,计算出各个供应商进料的数量及金额,与当月收料数量及金额核对;3.2.2 核对一致的,在记帐该供应商应付暂估。

3.2.3 核对不一致的,必须与仓库进行核实,查明原因,报采购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审批后进行处理。

会计准则下材料商品暂估实务问题研析

会计准则下材料商品暂估实务问题研析

会计准则下材料商品暂估实务问题研析会计准则下材料商品暂估实务问题研析【事项背景】月末对收到材料(包括采购商品下同)暂估入库的会计处理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1、《企业会计制度》规定:1301物资采购科目使用说明:物资采购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月度终了,企业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按照材料科目并分别抓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对于尚未收到发票帐单的收料凭证,应当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1401材料采购科目使用说明:期末,企业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期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

下期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事项处理研析:比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实施新准则后的会计科目说明,在对仓库报来“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的会计处理,都是采用“暂估入库”的处理方法,以保证仓库账实相符,防止仓库实物保管明细账和材料科目出现红数,形成会计信息不实。

但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实施新准则后的会计科目说明中,不同的是对“暂估入库”的会计分录,前者是“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记录”予以冲回,后者则是“下期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

两者的差别主要是反映在个材料科目的全年借贷发生额,前者没有反映暂估的过程,而后者记录反映了暂估和冲回的数额。

我在上年暂估入库的库存商品估多了,请问在下年怎么调整,具体怎么做分录?

我在上年暂估入库的库存商品估多了,请问在下年怎么调整,具体怎么做分录?

我在上年暂估入库的库存商品估多了,请问在下年怎么调整,具体怎么做分录?我在上年暂估入库的库存商品估多了,请问在下年怎么调整,具体怎么做分录?月末货到票未到,月末做暂估入账,下月初是用红字凭证冲出,等收到正式发票后再做正规凭证。

你上年暂估的入库,也应该是用红字凭证冲出的暂估入库的库存商品,等到收到发票时金额比暂估的多,怎么做分录暂估入库的库存商品做红冲,再按发票金额做成正确的就可以了库存商品暂估入库你冲回是冲回.冲回以后还得重新做一回呢.你是不是忘了重新再走一回账了.你光冲回.冲回以后不重新走一回账.等于你这一年没有业务.库存商品暂估入库问题用红字冲回上月做的的暂估入库然后按开回来的发票再做一笔正确的,由于上月暂估已经结转成本此次产生的差额应计入本月成本采纳哦库存商品暂估入库的帐务处理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期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

下期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你本月暂估入库,下月初冲回,若下月仍没有发票,月末再暂估,下下月初冲回,如此反复,直到收到发票为止,时间长了,税务会找麻烦。

暂估入库的分录怎么做啊?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3台借:库存商品56410.2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589.74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或应付账款)66000没有开具发票的33台做暂估入账借:库存商品66000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或应付账款)66000待取得发票时,红字冲回暂估入账会计分录,重新编制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56410.2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589.74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或应付账款)66000成本应当按照贵公司选择的成本计算方法计算的单位成本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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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材料暂估入库当年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列支的问题---网络摘抄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存在当月收到供应商原材料,但以后月份结算货款时,供应商才开具发票的情况;根据会计制度,收到材料当月应该暂估入库,下月冲回,按发票金额重新入账;在实际交易中,收到发票的时间往往在一个月以后,因此,很多企业不可能在下月冲回;这种情况发生在年中,不会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问题;如果原材料在年底暂估入库,该原材料经生产加工后在本年度销售并确认收入,根据配比原则,企业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该产品耗用原材料使用暂估价格,但该原材料的发票在本年度没有收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呢?
我们认为,企业外购原材料暂估入库,是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是为了与收入进行配比的要求;企业的采购合同、供应商的送货单、以及企业与供应商的对账单,都可以证明外购原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及时取得发票有多种原因,但不能因为没有在当年取得发票就不允许企业转结当年的产品销售成本,这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实际处理上述问题时,各地税务机关的做法不一;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55号)规定,“五、关于纳税人购入的存货估价入账问题:
对纳税人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的各种存货,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账,年度按规定已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但其核算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对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仍然没有取得合法购货凭证的,应将存货按暂估价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后年度实际取得合法购货凭证时,可以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中,没有上述规定,但从对实际工作的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时间为第二年的5月底,从12月份送货到第二年5月份,在六个月内纳税人都无法取得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精神,企业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最长时间为货物发出后的180天,如果送货后六个月供应商都不开具发票,一般情况下,该暂估入库原材料的应付账款基本上属于付不出去的款项(企业无钱付款供应商不开发票例外),需要作为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辽国税函〔2007〕55号规定将暂估价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是相同的;
跨年可以冲暂估入库吗?2011年12月暂估一种库存商品入库,销售后结转成本,2012年1月收到发票,如何冲减?
skfv18 10级被浏览485次 2013.05.11
检举
冲减结转成本的分录是不是影响到损益?我该怎么做?
vhhrezqmj
采纳率:53% 10级 2013.05.12
照常暂估。

会影响到损益。

成本按照暂估成本结转,下月冲回暂估入库,按实际发票金额入库,再调整结转成本差额(多冲或少冲的成本)。

12年1月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再冲减本年利润。

金额按照暂估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计算。

具体分录:暂估入库时,借库存商品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100 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100 下月发票回,冲暂估,借库存商品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100 从新入库,借库存商品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150 冲减成本,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贷主营业务成本50 调整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5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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