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甘政发〔2015〕7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甘政发〔2015〕7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下简称《通知》),扎实有序推进我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统筹使用财政资金的认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优先保障重点领域和民生支出的关键举措;是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增加资金有效供给的有力抓手;是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促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以项目、科目、部门、政府预算体系、跨年度预算、各类收入、增量与存量、编制与执行等为切入点,有序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有利于解决项目资金与政府宏观政策联系不紧密、重点不突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有利于解决财政存量资金结构不合理、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的问题,有利于解决政府预算之间统筹力度不够、部分专项收支固化、财政支出政策“碎片化”的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通知》精神,坚持全面统筹、分层推进、远近结合、改革创新、依法依规的原则,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面有序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在稳增长、调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贯彻落实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各项政策措施(一)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
进一步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形成统筹协调、互为补充的完整预算体系。
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水汢保持补偿曊征收使用管理实湤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汢保持补偿曊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汢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汢保持法》、《甘肃省水汢保持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汢保持补偿曊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汢保持补偿曊收曊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汢保持补偿曊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汢保持设湤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汢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汢保持补偿曊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汢保持补偿曊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汢保持设湤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汢保持补偿曊。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汢、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下同);(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汢、石、渣。
第六条水汢保持补偿曊按下列规定征收: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由审批该项目水汢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其中,水利部审批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由项目所在地地税部门征收。
(三)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汢保持补偿曊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和标准计征:(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汢保持设湤面积2.5元/平方米计征。
(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5元、关中每吨3元、陕南每吨1元的标准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征收标准为2元/平方米·年。
《水保法》
国家关于对水土保持的投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水土流失地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实行扶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
建设过程中发生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十八条第一款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伍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
《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设立专账,用于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主要包括修建基本农田、建设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节水灌溉、沟道治理、田间道路、发展经济林果、恢复植被、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等。
第十五条按照体制改革和事权划分原则,地方配套资金应纳入各级政府必须相应安排配套资金。
地方配套资金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投资的比例,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不低于0.5 :1,其它地区不低于1 :1。
地方配套资金中,省级配套比例不少于50%,其余部分由地、县两级按1 :1配套。
地方配套不落实的,相应扣减下年度国家投资。
《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条防治水土流失,要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增加投入。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安排百分之二十以上用于水土保持。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甘农财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2〕25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下达你们(见附表1、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2022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一)支持耕地质量提升1.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3753万元。
以保障粮食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种植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高产、优质、经济、环保”的要求,持续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优化施肥方式,调整施肥结构,通过多种途径替代部分化学肥料投入,提升施肥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提高化肥利用率,为稳粮保供、绿色发展、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2022年重点支持30个县打造9个化肥减量示范带和农户施肥调查、田间试验等测土配方施肥基础性工作。
2.开展退化耕地治理1289万元。
以退化耕地治理为重点,在瓜州、玉门等5个耕地质量退化问题突出的重点市县,开展盐碱耕地治理、耐盐碱油料作物种植示范、耐盐碱作物品种筛选试验,提升耕地质量等级,强化耕地增产稳产能力,推进藏粮于地。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工作。
3.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800万元。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11.18•【字号】甘水水保发〔2016〕282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6〕282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省水利厅制定了《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2016年11月18日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质量,根据《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和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
群众和社会出资(包括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依据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已下放市(州)、县(区)审批的水土保持项目,省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对各市(州)、县(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抽查结果作为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验收依据与条件第五条验收依据:1、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现行国家政策、水土保持工程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3、项目规划、实施方案、设计变更及有关批复文件;4、计划下达、资金拨付文件;5、相关单位出具的工作报告或技术文件,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其它有效文件等;6、其它相关资料。
2015年甘肃水土保持公报
2015年度甘肃省水土保持公报甘肃省水利厅第一部分水土流失现状1、水土流失现状我省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严重的省份之一,水土流失形式多样,主要有水力侵蚀、风力侵蚀和冻融侵蚀,同时伴有重力侵蚀。
2013年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告,土壤侵蚀总面积21.14万km2。
(水力侵蚀7.61万km2,风力侵蚀12.51万km2,冻融侵蚀1.02万km2)西北黄土高原区侵蚀沟道268444条。
水土保持措施面积为6.99万km2,其中:工程措施1.89万km2,植物措施4.68万km2,其他措施0.42万km2。
截止2015年底建成淤地坝1582座,淤地面积38.99km2,其中,库容在50万m3~500万m3的骨干淤地坝552座,总库容3.81亿m3。
水土流失面积统计表2、典型监测点经过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一、二期工程建设和科研机构自建,我省目前有44个水土流失监测点, 其中22个监测点被列入全国典型监测点名录。
典型监测点第二部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015年,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332个,其中省级审批76个,市、县级审批256个,项目设计水土流失防止责任范围316.14km2,设计拦挡弃渣(土)量12732万m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汇总表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15年甘肃省验收生产建设项目151个,其中水利部验收6个,省级验收76个,市县验收69个。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数量汇总表甘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省级验收成果汇总表6783、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2015年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1.2亿元,其中收缴省级国库2395万元。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督查2674次,督查生产建设项目2319个。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汇总表第三部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1、总体情况2015年全省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057.30km2,占年度计划任务2000km2的103%。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29•【字号】•【施行日期】1993.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预防、治理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防治水土流失,要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增加投入。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安排百分之二十以上用于水土保持。
农业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两西”建设资金和扶贫资金等也应当结合水土流失的防治安排和使用。
凡是用于水土保持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流、挪用。
第六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
各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另设水土保持机构的,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水土保持机构和水土保持员办理水土保持具体工作。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省水土流失具体情况,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1月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勘探、开发、贮存、运输、废物处理处置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能源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治理、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将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来确定的。
具体的征收标准可能因地区不同而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补偿范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包括涉及土地征用、开发利用、资源开采等活动中带来的水土流失、土地沉降、生态环境破坏等造成的损失。
2. 补偿内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内容包括土地流转费、生态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费等。
3. 补偿标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通常由政府部门制定,根据具体项目的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效益等因素来确定。
常见的征收标准包括按照征用土地面积、补偿金额或者按照固定比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可能随着法规政策的调整而变化,具体的标准以当地相关政策为准。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每年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成果推广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水土保持规划第九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危害、变化趋势以及防治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备案。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甘发改农经〔2015〕1115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甘发改农经〔2015〕1115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23号)以及甘肃省“6363”水利保障行动方案,现就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创新投融资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广泛吸引社会资本(一)培育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
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全省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
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BOT、TOT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支持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实体以特许经营、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规划内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等工程的建设、运营、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告管辖范围内各类水利工程的规划范围、投资规模、收益预期等信息。
按照城乡供水统筹,水源、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水务一体化运营模式,通过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实现水利工程建管合一。
省级以上财政投入优先支持引进社会资本的项目。
水利部黄河甘肃段河道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水利部黄河甘肃段河道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13•【文号】水许可决〔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黄河甘肃段河道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24〕27号甘肃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我部于2024年1月19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黄河甘肃段河道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甘水投集团函〔2024〕2号)。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97.25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段执行青藏高原区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青藏高原区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0%,土壤流失控制比1.00,渣土防护率93.0%,表土保护率92.0%,林草植被恢复率95.0%,林草覆盖率26.0%;西北黄土高原区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0%,土壤流失控制比0.90,渣土防护率92.0%,表土保护率90.0%,林草植被恢复率95.0%,林草覆盖率24.0%。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
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六)基本同意建设期估算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95.41万元。
水土保持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征收部门审核确定。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3.14•【字号】甘水水保发〔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8〕73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为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经研究,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水利厅2018年3月14日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落实“三同时”制度,规范和强化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水保〔2015〕1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和上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对下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市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原则上对上级及本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下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分工任务。
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报告年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同时提出监督检查建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28
•【字号】甘政发[2012]151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甘政发〔2012〕1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重要性,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
要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
要研究制订工作预案,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将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并采取措施,各负其责,充分保障广大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2009年制定的补偿标准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8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甘肃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甘政函〔2016〕18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甘肃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甘肃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甘政函〔2016〕189号省水利厅:你厅《关于批复〈甘肃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请示》(甘水发〔2016〕8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甘肃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厅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综合防治、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生态自然修复的作用,突出防治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持续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三、你厅要按照全省水土保持区划和分区防治方向,实施全面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措施。
以生态自然修复为重要手段,加大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大、生态脆弱区域的预防保护力度,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减轻风沙危害,保障区域农牧业生产。
以小流域为单元,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和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的综合治理,对侵蚀沟道和水土流失严重的坡地进行重点整治。
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与运行维护机制,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切实增强民众的水土保持意识,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四、你厅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与省直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加强对各市州业务部门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各市州政府要靠实责任、加大力度、完善举措,全面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5日——结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甘政发〔2016〕5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甘政发〔2016〕5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定成果的基础上,划定了甘肃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现公告如下:一、重点预防区甘肃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由河西走廊、祁连山、子午岭、陇山、西秦岭北坡、陇南山地、甘南高原7个区块组成,涉及48个县级行政单位和3个独立区,共221个乡镇、20个农林牧场(站)。
重点预防面积68557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6.10%(见附件1)。
二、重点治理区甘肃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由内陆河、黄河干流、泾河、渭河、洮河、嘉陵江上游6个区块组成,涉及嘉峪关市、79个县级行政单位,共928个乡镇和1个农场。
重点治理区面积85777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20.14%(见附件2)。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我省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附件:1.甘肃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2.甘肃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甘肃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23日附件1甘肃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预防区名称市(州)县(市、区)涉及乡(镇、场、站)乡(镇、场、站)数量(个)重点预防区面积(平方公里)合计24168557河西走廊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酒泉市金塔县鼎新镇、航天镇、金塔镇、中东镇、西坝乡5978敦煌市阳关镇12256瓜州县柳园镇、锁阳城镇2804张掖市甘州区三闸镇、乌江镇、靖安乡、花寨乡、安阳乡、平山湖蒙古族乡、机关农林场7193临泽县平川镇、板桥镇、蓼泉镇、鸭暖镇4113高台县城关镇、宣化镇、合黎镇、罗城镇、黑泉镇、巷道镇6159小计254503祁连山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兰州市永登县连城镇1130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红湾寺镇、皇城镇、大河乡、康乐乡、马蹄藏族乡、白银蒙古族乡、祁丰藏族乡77211民乐县永固镇、南古镇、南丰乡、顺化乡、丰乐乡、六坝林场6300金昌市永昌县新城子镇、南坝乡2309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炭山岭镇、哈溪镇、赛什斯镇、石门镇、天堂镇、东大滩乡、抓喜秀龙乡、西大滩乡、朵什镇、大红沟乡、毛藏乡、祁连乡、旦马乡、赛拉隆乡154500白银市景泰县红水镇、正路镇、寺滩乡3138靖远县石门乡、双龙乡284甘肃中牧山丹马场1230小计3613902子午岭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庆阳市合水县老城镇、太白镇、蒿嘴铺乡、店子乡、太莪乡、固城乡62022宁县湘乐国营林业总场1424正宁县西坡乡、三嘉乡、五顷塬回族乡3531华池县山庄乡、南粱镇、林镇乡3780小计133757陇山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平凉市崆峒区峡门回族乡、麻武乡、太统林场、土谷堆林场4339华亭县西华镇、马峡镇、上关乡、关山林业总场4444崇信县新窑镇、五举农场2190灵台县百里乡、龙门乡、万宝川农场3448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马鹿林场、五里牧场、关山林场、白石咀牧场4280清水县秦亭镇、山门镇2302小计192003西秦岭北坡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天水市麦积区东岔镇、麦积镇、三岔镇3802秦州区藉源林场170甘谷县1106武山县杨河乡、龙台镇、温泉镇3276定西市岷县闾井镇、麻子川乡、秦许乡、禾驮乡、申都乡、马坞乡6898漳县三岔镇、金钟镇、殪虎桥乡、大草滩乡、石川乡、草滩乡、东泉乡71002渭源县会川林场、五竹林场、莲峰林场3242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吹麻滩镇、刘集乡、石塬乡、小关乡4208临夏县漠泥沟乡157甘南藏族自治州木耳镇、尼巴乡、刀告乡、纳浪乡、康多乡、喀尔钦乡、完冒乡、恰盖乡83797临潭县冶力关镇1111莲花山风景林自然保护区93太子山自然保护区743小计388405陇南山地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天水市麦积区党川乡、利桥镇21221秦州区娘娘坝镇1451陇南市礼县洮坪乡、上坪乡2504江洛镇、柳林镇、嘉陵镇、麻沿河乡、高桥乡、榆树乡、大河店乡、虞关乡81817两当县站儿巷镇、西坡镇、杨店乡、左家乡、张家乡、云屏乡、泰山乡、金洞乡81119武都区枫相乡、裕河乡、三仓乡、月照乡、五马乡、龙坝乡6965康县岸门口镇、两河镇、阳坝镇、迷坝乡、店子乡、白杨乡、铜钱乡、三河坝乡81392成县黄渚镇、王磨镇、镡河乡、二郎乡、宋坪乡5625西和县西高山乡、石峡镇、六巷乡、晒经乡、马元镇、太石河乡6485宕昌县城关镇、南河乡、何家堡乡、新城子藏族乡、岷江林业总场5852定西市岷县1235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电尕镇、益哇乡、卡坝乡、达拉乡、尼傲乡、旺藏乡、阿夏乡、多儿乡、桑坝乡、腊子口乡、洛大乡114219舟曲县曲瓦乡、大峪乡、憨班乡、峰迭镇、南峪乡、武坪乡、插岗乡、博峪乡、拱坝乡、曲告纳乡102097小计7315982甘南高原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王格尔塘镇、阿木去乎镇、拉卜楞镇、桑科乡、甘加乡、达麦乡、麻当乡、曲奥乡、唐尕昴乡、扎油乡、博拉乡、吉仓乡、科才乡135975合作市卡加曼乡、卡加道乡、佐盖多玛乡、勒秀乡、佐盖曼玛乡、那吾乡61844玛曲县尼玛镇、欧拉乡、欧拉秀玛乡、阿万仓乡、木西合乡、齐哈玛乡、采日玛乡、曼日玛乡、河曲马场、大水军牧场、阿孜畜牧站117970碌曲县郎木寺镇、玛艾镇、尕海乡、西仓乡、双岔乡、拉仁关乡、阿拉乡74216小计3720005附件2甘肃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治理区名称市(州)县(市、区)涉及乡(镇、场、站)乡(镇、场、站)数量(个)重点治理区面积(平方公里)合计92985777内陆河流域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三墩镇、总寨镇、黄泥堡裕固族乡、铧尖乡、果园镇、上坝镇、下河清乡8103金塔县东坝镇、三合乡、大庄子乡、古城乡、羊井子湾乡5346玉门市玉门镇、花海镇、柳河镇、黄闸湾镇、下西号镇、六墩乡、柳湖乡、小金湾东乡族乡、独山子东乡族乡9195瓜州县南岔镇、双塔乡、西湖乡、瓜州乡、广至藏族乡、梁湖乡、布隆吉乡、沙河回族乡、三道沟镇、河东乡、腰站子东乡族乡、七墩回族东乡族乡12793敦煌市沙州镇、七里镇、肃州镇、莫高镇、转渠口镇、月牙泉镇、郭家堡镇、黄渠镇81501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党城湾镇1132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红柳湾镇184嘉峪关市峪泉镇、文殊镇、新城镇3167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明花乡1195民乐县六坝镇、民联乡252甘州区上秦镇、碱滩镇、甘浚镇、明永镇447临泽县新华镇、倪家营镇267高台县新坝镇、骆驼城镇、南华镇3220山丹县霍城镇、大马营镇、陈户镇、老军乡499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双湾镇2178永昌县城关镇、河西堡镇、朱王堡镇、东寨镇、水源镇、红山窑乡、焦家庄乡、六坝乡8163武威市古浪县古浪镇、泗水镇、土门镇、大靖镇、裴家营镇、定宁镇、海子滩镇、黄羊川镇、黑松驿镇、永丰滩镇、民权乡、直滩乡、干城乡、横梁乡、十八里堡乡、古丰乡16909凉州区黄羊镇、张义镇、西营镇、丰乐镇、清源镇、新华乡、金山乡、九墩乡、柏树乡9365民勤县西渠镇、东湖镇、红沙岗镇、收成乡、苏武镇、大坝乡、大滩镇、夹河乡、双茨科镇、薛百乡、蔡旗乡、昌宁乡、南湖乡、重兴镇142428小计1128044黄河干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武胜驿镇、中堡镇、河桥镇、红城镇、树屏镇、大同镇、苦水镇、龙泉寺镇、上川镇、坪城乡、民乐乡、通远乡、七山乡、柳树镇153781红古区海石湾镇、花庄镇、平安镇、红古镇408西固区新城镇、达川乡、河口镇、东川镇、柳泉乡、金沟乡6206七里河区彭家坪镇、八里镇、西果园镇、阿干镇、魏岭乡、黄峪乡6240榆中县城关镇、高崖镇、青城镇、金崖镇、定远镇、甘草店镇、夏官营镇、来紫堡乡、小康营乡、连搭乡、银山乡、马坡乡、新营乡、清水驿乡、龙泉乡、中连川乡、韦营乡、贡井乡、园子乡、上花岔乡、哈岘乡212703皋兰县什川镇、石洞镇、黑石镇、水阜镇、忠和镇、九合镇61756白银市靖远县靖安乡、五合乡、东升乡、兴隆乡、永新乡、北滩镇、若笠乡、大芦乡、高湾乡92644白银区王岘镇、强湾乡、水川镇、四龙镇、武川乡51288平川区王家山镇、水泉镇、共和镇、宝积镇、种田乡、复兴乡1265会宁县会师镇、太平店镇、甘沟驿镇、头寨子镇、郭城驿镇、河畔镇、丁家沟乡、新添堡回族自治乡、翟家所乡、党家岘乡、杨崖集乡、中川镇、侯家川镇、老君坡镇、八里湾乡、柴家门镇、平头川镇、汉家岔镇、韩家集乡、四房吴镇、大沟镇、刘家寨子镇、新塬乡、土门岘乡、新庄塬乡、草滩乡、土高山乡、白草塬镇284753景泰县一条山镇、喜泉镇、芦阳镇、中泉镇、五佛乡51661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癿藏镇、居集镇、大河家镇、寨子沟乡、柳沟乡、中咀岭乡、关家川乡、安集乡、胡林家乡、徐扈家乡、郭干乡、银川乡、铺川乡13314临夏县马集镇、韩集镇、新集镇、土桥镇、莲花镇、尹集镇、麻尼寺沟乡、刁祁乡、漫路乡、掌子沟乡、营滩乡、红台乡、井沟东乡族乡、榆林乡、民主乡、黄泥湾乡、路盘乡、北塬乡、坡头乡、安家东乡族乡、先锋乡、桥寺乡、河西乡、南塬乡24521临夏市枹罕镇、南龙镇、折桥镇、城郊镇422东乡族自治县河滩镇、锁南镇、春台乡、柳树乡、东塬乡、北岭乡、龙泉乡、考勒乡、董岭乡315永靖县刘家峡镇、盐锅峡镇、太极镇、西河镇、三塬镇、岘塬镇、陈井镇、川城镇、王台镇、红泉镇、关山乡、徐顶乡、三条岘乡、坪沟乡、新寺乡、小岭乡、杨塔乡171598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内官营镇、巉口镇、称钩驿镇、鲁家沟镇、西巩驿镇、宁远镇、李家堡镇、团结镇、香泉回族镇、符家川镇、葛家岔镇、白碌乡、石峡湾乡、新集乡、青岚山乡、高峰乡、石泉乡、杏园乡192668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松山镇、东坪乡2148古浪县新堡乡1104小计20026395泾河流域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董志镇、后官寨镇、彭原镇、温泉镇、什社乡、显胜乡587庆城县驿马镇、庆城镇、马岭镇、卅铺镇、玄马镇、赤城乡、桐川乡、太白梁乡、土桥乡、蔡口集乡、高楼乡、南庄乡、翟家河乡、蔡家庙乡、白马铺乡151845合水县西华池镇、何家畔镇、板桥镇、吉岘乡、段家集乡、肖嘴乡6416宁县新宁镇、平子镇、早胜镇、长庆桥镇、和盛镇、湘乐镇、新庄镇、盘克镇、米桥乡、良平乡、中村镇、太昌乡、焦村镇、南义乡、瓦斜乡、金村乡、九岘乡、春荣乡181207正宁县宫河镇、永和镇、山河镇、榆林子镇、永正镇、湫头镇、周家镇7401环县环城镇、曲子镇、甜水镇、木钵镇、天池乡、演武乡、合道镇、樊家川乡、八珠乡、洪德镇、耿湾乡、秦团庄乡、山城乡、南湫乡、罗山川乡、虎洞镇、小南沟乡、车道乡、毛井镇、芦家湾乡、四合原旅游开发办公室217519华池县柔远镇、悦乐镇、元城镇、乔川乡、五蛟乡、怀安乡、白马乡、王咀子乡、上里塬乡、城壕镇、桥河乡、紫坊畔乡12镇原县城关镇、屯字镇、临泾镇、孟坝镇、太平镇、平泉镇、三岔镇、上肖乡、南川乡、新城乡、中原乡、郭塬乡、马渠乡、武沟乡、开边镇、庙渠乡、方山乡、新集乡、殷家城乡192441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白水镇、草峰镇、大秦回族乡、白庙回族乡、香莲乡、柳湖镇、花所乡、索罗乡、安国镇、寨河回族乡、大寨回族乡、上杨回族乡、西阳回族乡14879泾川县城关镇、玉都镇、高平镇、荔堡镇、王村镇、窑店镇、汭丰乡、罗汉洞乡、泾明乡、红河乡、飞云镇、太平乡、丰台镇、党原镇、张老寺农场15860灵台县中台镇、邵寨镇、独店镇、什字镇、朝那镇、西屯镇、梁原乡、新开乡、蒲窝乡、上良镇、星火乡11669华亭县东华镇、安口镇、砚峡乡、河西乡、策底镇、神峪回族乡、山寨回族乡7328崇信县锦屏镇、柏树镇、黄寨乡、黄花乡、木林乡5400小计19504渭河流域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平凉市庄浪县水洛镇、南湖镇、朱店镇、万泉镇、韩店镇、大庄乡、阳川镇、岳堡乡、杨河乡、赵墩乡、柳梁乡、卧龙镇、良邑乡、南坪乡、通化乡、永宁乡、盘安镇、郑河乡181005静宁县城关镇、威戎镇、界石铺镇、李店镇、八里镇、城川镇、司桥乡、曹务乡、古城镇、双岘乡、雷大镇、余湾乡、仁大镇、贾河乡、深沟乡、治平乡、新店乡、甘沟镇、四河乡、红寺乡、细巷乡、三合乡、原安乡、灵芝乡241325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马跑泉镇、甘泉镇、渭南镇、花牛镇、中滩镇、新阳镇、元龙镇、伯阳镇、石佛镇、五龙乡、琥珀镇12717清水县永清镇、红堡镇、白驼镇、金集镇、白沙乡、松树乡、王河镇、远门乡、土门乡、郭川镇、贾川乡、丰望乡、草川铺乡、陇东乡、黄门镇、新城乡16921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龙山镇、恭门镇、刘堡乡、张棉乡、胡川乡、木河乡、大阳乡、川王乡、马关镇、连五乡、梁山乡、平安乡、闫家乡、马鹿镇766秦安县兴国镇、西川镇、陇城镇、莲花镇、郭嘉镇、千户镇、王窑乡、安伏镇、刘坪乡、云山乡、王尹镇、中山乡、兴丰镇、叶堡镇、魏店镇、王铺乡、五营乡171163甘谷县六峰镇、大像山镇、新兴镇、磐安镇、安远镇、金山镇、八里湾乡、西坪乡、大庄镇、大石镇、礼辛镇、谢家湾乡、武家河镇、白家湾乡141066武山县城关镇、鸳鸯镇、洛门镇、滩歌镇、四门镇、马力镇、桦林镇、高楼乡、山丹镇、沿安乡、榆盘镇、咀头乡121234秦州区玉泉镇、太京镇、藉口镇、皂郊镇、关子镇、中梁镇6612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五竹镇、莲峰镇、路园镇、北寨镇、新寨镇、锹峪乡、大安乡、秦祁乡9828陇西县巩昌镇、文峰镇、首阳镇、菜子镇、碧岩镇、马河镇、通安驿镇、福星镇、云田镇、和平乡、永吉乡、渭阳乡、宏伟乡、德兴乡、权家湾乡、双泉乡、柯寨镇17通渭县平襄镇、马营镇、鸡川镇、榜罗镇、常河镇、义岗镇、陇阳乡、陇山乡、陇川乡、新景乡、碧玉乡、襄南乡、李店乡、什川乡、三铺乡、华岭乡、寺子乡、北城乡182491漳县武阳镇、新寺镇、盐井乡、马泉乡、四族乡、武当乡6386小计18414510洮河流域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定西市渭源县会川镇、麻家集镇、庆坪乡、祁家庙乡、上湾乡、峡城乡、田家河乡7504临洮县洮阳镇、八里铺镇、新添镇、辛店镇、太石镇、中铺镇、峡口镇、龙门镇、窑店镇、玉井镇、衙下集镇、南屏镇、红旗乡、上营乡、康家集乡、站滩乡、漫洼乡、连儿湾乡182088岷县岷阳镇、蒲麻镇、西寨镇、梅川镇、西江镇、十里镇、茶埠镇、中寨镇、清水乡、寺沟乡、维新乡111142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城关镇、祁家集镇、三甲集镇、齐家镇、庄禾集镇、买家巷镇、水泉乡、官坊乡、阿力麻土东乡族乡9311和政县城关镇、三合镇、三十里铺镇、马家堡镇、买家集镇、松鸣镇、新营乡、新庄乡、罗家集乡、陈家集乡、梁家寺乡、卜家庄乡、达浪乡13349康乐县附城镇、苏集镇、胭脂镇、景古镇、莲麓镇、八松乡、鸣鹿乡、上湾乡、草滩乡、八丹乡、康丰乡、白王乡、流川乡、五户乡、虎关乡15372东乡族自治县那勒寺镇、达板镇、唐汪镇、坪庄乡、百和乡、关卜乡、赵家乡、五家乡、果园乡、沿岭乡、汪集乡、风山乡、车家湾乡、高山乡、大树乡15524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柳林镇、扎古录镇、阿子滩乡、申藏乡、勺哇土族乡、藏巴哇乡、洮砚乡7164临潭县城关镇、新城镇、术布乡、古战回族乡、卓洛回族乡、长川回族乡、羊永乡、流顺乡、洮滨乡、店子乡、三岔乡、王旗乡、羊沙乡、石门乡、八角乡15428小计1105882嘉陵江上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城关镇、大川镇、巴藏乡、立节镇、坪定乡、江盘乡、东山乡、果耶乡、八楞乡9126天水市秦州区汪川镇、牡丹镇、平南镇、天水镇、秦岭乡、杨家寺镇、华岐乡、齐寿镇、大门镇9606陇南市宕昌县哈达铺镇、理川镇、官亭镇、沙湾镇、南阳镇、阿坞乡、木耳乡、庞家乡、八力乡、贾河乡、将台乡、车拉乡、临江铺乡、韩院乡、兴化乡、好梯乡、甘江头乡、两河口乡、新寨乡、竹院乡、狮子乡211720文县城关镇、碧口镇、尚德镇、中寨镇、铁楼藏族乡、丹堡乡、刘家坪乡、玉垒乡、范坝乡、中庙乡、口头坝乡、尖山乡、临江镇、梨坪乡、舍书乡、桥头镇、堡子坝乡、石坊乡、石鸡坝镇、天池乡202697武都区城关镇、安化镇、东江镇、两水镇、汉王镇、角弓镇、马街镇、三河镇、甘泉镇、鱼龙镇、洛塘镇、琵琶镇、城郊乡、坪垭藏族乡、蒲池乡、石门乡、汉林乡、柏林镇、马营镇、池坝乡、佛崖乡、黄坪乡、隆兴乡、龙凤乡、桔柑乡、磨坝藏族乡、外纳镇、玉皇乡、郭河乡、五库乡301831两当县城关镇、鱼池乡、显龙乡、兴化乡449康县平洛镇、大堡镇、城关镇、云台镇、长坝镇、太石乡、周家坝镇、望关乡、寺台乡、大南峪乡、豆坝乡、碾坝镇、王坝镇13525成县城关镇、抛沙镇、小川镇、红川镇、店村镇、纸坊镇、沙坝镇、黄陈镇、陈院镇、鸡峰镇、索池乡、苏元乡12431徽县城关镇、伏家镇、泥阳镇、永宁镇、银杏树乡、水阳乡、栗川乡7269西和县汉源镇、长道镇、何坝镇、姜席镇、洛峪镇、石堡乡、西峪镇、苏合乡、卢河乡、兴隆乡、稍峪乡、十里乡、大桥镇、蒿林乡14828礼县城关镇、盐官镇、石桥镇、白河镇、宽川镇、永兴镇、祁山镇、马河乡、红河镇、永坪镇、固城乡、崖城乡、罗坝镇、湫山乡、江口乡、雷王乡、龙林镇、中坝镇、沙金乡、桥头乡、草坪乡、雷坝镇、王坝镇、肖良乡、三峪乡、滩坪乡、白关乡272360小计16611442 ——结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1997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8•【字号】•【施行日期】1990.07.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1990年7月2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管辖区管理权限范围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水资源依法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地质矿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全省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统一进行。
第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进行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
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六条本省内大夏河、洮河、渭河、泾河、白龙江、石羊河、黑河、疏勒河等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及跨市、自治州(地区)的其他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自治州(地区)境内的主要江河和跨县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市、自治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改价格[2014]886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规定,现就水土保持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
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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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颁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国家四部委联合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国家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等规定,近日,《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水利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14〕58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相继颁布施行。
该《办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出台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水土资源、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式。
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水利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征收。
《办法》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分成比例。
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2:1: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和县(区)国库。
《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范围。
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具体用于七个方面:(一)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梯田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和生态修复等;(二)水土保持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三)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四)水土保持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五)水土保持技术、法律咨询;(六)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办案以及装备、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七)省政府确定的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精神,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
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收费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附件: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本省境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水利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
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缴库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2:1: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和县(区)国库。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具体用途如下:(一)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梯田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和生态修复等;(二)水土保持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三)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四)水土保持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五)水土保持技术、法律咨询;(六)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办案以及装备、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七)省政府确定的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
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二十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