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旗县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及旗县区、开发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一)城镇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五)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2017年上市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2017年上市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投资决策运行机制 (2)
第三章投资计划 (5)
第四章投资项目立项制度 (5)
第五章投资决策程序 (7)
第六章投资的实施 (9)
第七章投资企业的管理 (10)
第一节对分公司的管理 (12)
第二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13)
第三节对参股公司的管理 (16)
第八章投资企业商标管理 (17)
第九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投资仅指权益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包括各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组以及合资合作等;重大资本性支出如购置消费类资产(如车辆)、技术改造、基本建设、重大固定资产购置等不在本制度规范之内。
第三条投资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公司从事境外投资应当遵从中国及当地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投资决策运行机制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组织体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投资决策与战略发展委员会、具体执行部门组成。
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投资发展与管理部和投资决策支持部门。
股东大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终决策机构,根据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审议批准董事会提交的投资决策事项。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并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大足府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17〕49号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大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7日大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决策科学、投向合理、审批高效、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非基础性、公益性的其他经营性项目,由区财政、国资部门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相关规定细化监管措施。
第三条全部使用区政府性资金,或者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金20%以上或绝对额超过1000万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重庆市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农业产业化投资补助、民营经济贷款贴息等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规模应与本级可用财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二)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先决策、再审批、后实施的原则;(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17〕46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17〕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5日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投资项目,已制定专项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是全市投融资重大事项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及项目审批与监督管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株政发〔2017〕 17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7〕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高效、规范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决策、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政府专项建设基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地方政府债券及国债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七)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第四条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实行审批制。
政府投融资公司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政府只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规划建设方案可行性和投资规模进行决策,项目建设、投资控制由项目单位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国资委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7〕14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7〕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30日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发〔2016〕1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资产)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资产)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
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主权外债和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政府回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及政府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与社会合作PPP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规范。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二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已由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7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6日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9年6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6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项目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和总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除外。
抢险应急工程和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可以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2017年上市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2017年上市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机构与职权 (3)
第一节股东大会 (3)
第二节董事会 (3)
第三节经营层 (4)
第三章投资决策程序 (5)
第一节投资机会研究 (5)
第二节投资建议书 (6)
第三节可行性研究报告 (7)
第四章投资项目实施 (7)
第五章跟踪与考核 (8)
第六章投资的处置 (9)
第七章子公司及托管公司 (10)
第八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及控股企业的投资活动,明确投资权限、程序和管理职能,防范投资风险,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分为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
(一)对内投资,是指将公司的各种资源投入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活动。
包括购建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购买原材料等流动资产投资,以及购买土地、新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
(二)对外投资,是指运用公司拥有的各种资源进行的金融投资和股权投资。
第三条公司投资应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计划。
公司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关联交易规定执行。
第五条投资项目涉及募集资金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投资项目涉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某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某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所有投资活动。
3. 投资管理应遵循合法、审慎、效率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二、投资决策机构1.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定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外部专家组成。
3. 对于超出一定金额的投资项目,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投资程序1. 项目申报: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提出投资建议,并形成初步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 初步审核:财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评估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3. 详细评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进行详细评审,包括市场分析、风险评估、收益预测等。
4. 决策批准:根据评审结果,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5. 执行监督:项目获批准后,由指定部门负责执行,并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进展情况。
四、风险管理1. 投资项目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2. 对于高风险项目,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3. 建立投资项目的风险监控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五、信息披露1. 公司应对外披露重大投资事项,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信息披露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附则1.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2017年上市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2017年上市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投资决策和管理机构 (2)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 (3)
第四章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5)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6)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6)
第七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投资主要指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投资。
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组以及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投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公司投资管理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八条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7〕10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6日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统筹的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项目预算。
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应当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并确保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主管部门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我国投资的管理制度是
我国投资的管理制度是一、我国投资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国的投资管理制度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逐步完善的。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投资管理制度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国内投资的管理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中国的投资管理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1986年,中国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这标志着我国开始有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1997年,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这意味着中国的对外贸易与投资将遵循国际规则,外资企业的管理制度也受到了更多的国际监管及影响。
2009年,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这一法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活动,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据。
2017年10月,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会通过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审批制度的决定》,这是我国对外商投资审批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
二、我国投资管理制度的特点1.制度从严我国的投资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严格性。
外资企业在中国开展投资活动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且要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申请、报批等程序。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我国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2.政策灵活与严格的制度相对应的是政策的灵活性。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中国政府在政策制定上尽量给予企业更多的灵活性,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
特别是在外商投资方面,政府出台了一些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中国市场。
3.国际化我国的投资管理制度越来越符合国际化标准。
随着中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我国的投资管理制度也在逐步与国际接轨,与世界各国的投资管理制度相比较,我国的投资管理制度也具有较高的国际化水平。
4.综合性我国的投资管理制度是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包括了外商投资、国内投资、对外贸易等多方面的内容。
这些内容在法律法规上都有相应的规定,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丰都府办发﹝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办发﹝2017﹞7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丰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1日丰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审批高效、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总体要求,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丰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可支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行业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原则,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决策、建设、监管、使用”四分开原则,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程序合法、手续齐全、规范有序原则。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即:立项审批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概算审查)→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编制)→建设准备阶段(预算审核、招标投标)→建设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决算审核、资产移交、资料归档)→项目后评价阶段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7〕19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7〕19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永川府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7〕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17年9月8日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科学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合理使用政府性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永川区区级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以各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融资建设的项目。
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及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做好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工作。
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制度应明确投资决策的基本流程。
从项目的初步筛选、可行性研究,到最终的投资决策,每一步都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和责任人。
例如,初步筛选阶段,应由投资发展部负责搜集信息并形成初步判断;可行性研究阶段,则需财务部门和市场部门共同参与,对项目的成本收益进行深入分析。
风险管理是投资决策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制度应规定,在进行任何一项投资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这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多个层面。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详细的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和后评价机制。
监督机制要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任何形式的内部人控制或利益输送。
后评价机制则是对已实施投资项目的绩效进行跟踪,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未来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为了提高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制度中还应引入专家咨询和第三方评估机制。
通过聘请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更为专业和客观的意见,帮助企业更好地把握市场脉动,避免盲目投资。
在实际操作中,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项目,应根据其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管理流程。
例如,对于一些小额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而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则需要更加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员工的积极参与和高层的支持。
因此,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投资决策管理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风险意识。
同时,高层管理者应当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制度规定,为员工树立良好的榜样。
2017年2月1日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No.:00000000000000269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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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投资的审批权限 (2)
第三章投资执行程序 (3)
第四章投资项目财务核算制度 (4)
第五章法律责任 (5)
第六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家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投资行为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对内投资主要指公司为扩大现有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或为实现新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而实施的投资,包括技改投资、追加流动资金和购建固定资产、研发投资等;年度经营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视同已履行全部必
须的审批程序。
对外投资主要指权益性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获取未来收益而将公司的货币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
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等,
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
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股东大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