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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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理解为行政行为具备合法要件后,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

但从行政的实际情况来看,也应包括行政行为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其合法性之前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

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可分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一)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二)确定力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

表现在两个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

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间过后该行为即取得合法效力。

(2)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

行政主体对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如果发现该行为确有法定的撤销变更的理由,必须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撤销、变更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

(三)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

拘束力也表现在两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即负有服从和遵守行为内容的义务。

(2)对行政主体的拘束力。

行政主体本身也必须受到行政行为的拘束。

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也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否则就构成越权或侵权。

(四)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

我国行政法学界习惯上认为,执行力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即相对人如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实际上,执行力也可针对行政主体,如果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义务而又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相对人也可通过法定方式敦促行政主体履行其义务。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1、拘束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所决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尊重并遵守之。

行政机关有执行所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行政相对人也必须履行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能以这样或那样的借口予以推诿、拖延。

2、公定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行政相对人没有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有权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的决定,或确认该行为违法,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或部分撤销判决,那么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在事实上也依然具有效力。

3、执行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其实现该义务的履行。

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形式,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的判决。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无效、撤销、废止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无效、撤销、废止

(⼀)抽象⾏政⾏为⽂本与效⼒批准与备案改变与撤销冲突与适⽤法律低于宪法批准问题:①⾃治区条例报全国⼈⼤常委会批准②较⼤市法规、⾃治州县条例报省级⼈⼤常委会批准备案问题:①备案找上级②⼈⼤不备案③批准当备案④规章有例外①领导关系: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法②监督关系:若两机关为监督关系,则上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下级⽴法③授权关系: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法乃⾄撤销授权④批准关系:经过批准的⽴法视为批准者的⽴法对待(但审查结果仅为撤销)①特别法优于⼀般法②新法优于旧法③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④新⼀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为某级⼈⼤的,则替换为其常委会)①授权制定的⾏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法决定适⽤的,由全国⼈⼤常委会裁决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③地⽅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地⽅性法规,适⽤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常委会裁决④省政府规章与较⼤市法规冲突,省级⼈⼤常委会处理⾏政法规低于宪法、法律地⽅性法规低于宪法、法律、⾏政法规、上级地⽅法规部门规章低于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规章低于宪法、法律、⾏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法规、上级地⽅规章⾃治条例单⾏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类似本级地⽅性法规,但可对上位法做变通规定并在本区域内优先适⽤ (⼆)具体⾏政⾏为 1、效⼒本⾝效⼒含义产⽣条件后果拘束⼒形式上推定的效⼒⼀经⽣效即产⽣是指具体⾏政⾏为⼀经⽣效,⾏政机关和对⽅当事⼈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

确定⼒实质上确定的效⼒争议期过后产⽣是指具体⾏政⾏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具体⾏政⾏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确定⼒就是指⾏政机关作出决定以后,就不能轻易更改。

这个⼒,叫确定⼒,内容具有确定性。

⾏政机关如果改变已经确定的内容⽽给当事⼈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补偿。

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行为效力论

行政行为效力论

行政行为效力消灭的救济途径:行 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行政行为效力消灭的其他情形
行政行为被撤销 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 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 行政行为被确认不成立 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效力与法律责任的关联性
行政行为效力是法 律责任的前提
行政行为效力的认 定直接影响法律责 任的承担
行政行为效力的判 断标准与法律责任 的认定标准密切相 关
行政行为效力的失 效可能导致法律责 任的免除或减轻
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 其工作人员
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或 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实施的行为
行政违法性:行政行为必须违 反法律规定
行政责任:行政机关或其工作 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效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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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行政行为效力的概念 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行政行为效力的消灭 行政行为效力与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效力的定义
行政行为效力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约束力。 行政行为效力包括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性。 行政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包括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和结果等方面。 行政行为效力的认定涉及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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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实体规 定
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公开、透明 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公正、公平 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期限
形式合法
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 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 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 行政行为的形式必须合法
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的法律依据与适用原则

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的法律依据与适用原则

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的法律依据与适用原则在行政法中,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对象采取的具体措施或者具有明确含义的意思表示。

行政行为的效力及相关的救济问题一直是行政法学研究和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效力的法律依据和救济的适用原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法律依据1. 依法办事原则行政行为的效力首先应依法产生。

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因此,行政行为的效力必须符合依法办事的原则。

行政机关只有在行使法定的职权、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才具有合法的效力。

2. 法定授权原则行政行为的效力还必须遵循法定授权的原则。

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行为的效力也必须依据于相应的法定授权。

如果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授权范围,行使了法律不具备的权力,其行政行为的效力就会受到侵害。

3.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的效力还必须以公共利益为根据。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因此,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当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行为救济的法律依据与适用原则1.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对不服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起的、由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救济程序。

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被视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来寻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复议和改正。

2.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通过司法机关提起的救济程序。

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3. 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和约定解决争议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和解的法律依据主要在《行政程序法》中。

行政和解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但均愿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纠纷。

浅谈行政行为的效力

浅谈行政行为的效力

浅谈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效力,即已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的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作用力。

作为一种法律保护,它既不同于具有广泛规范作用的法律效力,也不同于更为权威的判决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上的重大理论问题,在各国行政法的研究中始终居于中心地位。

对行政行为效力的研究不仅能大大丰富行政行为的理论内涵,控制行政权的恣意行使,而且对于推动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的发展也有深刻的意义。

一、行政行为效力学说简介在日本,学者们通常认为,行政行为效力包括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不可争力和不可变更力。

在德国,行政法学者普遍将行政行为效力归结为存续力、构成要件效力、确认效力及执行力四种。

在法国,行政处理的效力包括效力先定特权和强制执行特权两种,类似日本行政法上的公定力和执行力。

在我国台湾地区则分为两派,一部分学者承袭日本,认为行政行为效力包括了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这被称为传统四效力说。

而另一部分学者以吴耿为代表对行政公定力产生质疑,主张以存续力取代公定力,将行政行为效力概括为存续力、构成要件效力、确认效力及执行力,其中构成要件效力和存续力的拘束对象为原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院,前者主要指行政行为应当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尊重,在其行为或做成决定时,应以该行政行为的存在或内容为构成事实的基础;后者指行政行为中的事实认定或法律评价即理由部分在法定情况下也对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约束。

这实质是对德国的借鉴,被称为新四效力说。

在大陆,为行政法学界主流所接受的为传统四效力说,即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此外还有周佑勇的五效力说,新四效力说,两效力说等。

具体内容不再赘述。

综观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理论的发展史,虽学说纷呈,但亦不乏规律可循。

事实上,国内外学者的诸多观点大致都可以归入两大派别之中,即传统四效力说和现代四效力说:前者是以公定力概念为核心而构筑起来的理论体系,它发端于日本,对我国台湾及大陆学界均产生过广泛影响,至今依旧在日本及我国大陆占据主流地位;后者则是以存续力概念为核心而构筑起来的理论体系,它盛行于德、奥诸国,近年来又波及我国台湾地区,并对其主流的传统学说形成巨大冲击,呈现出二元鼎立之势。

简述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简述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简述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有权发布的法律文件,其文件通常是政府机构、部门或个人以其权利确定有约束力的要求,由于行政行为的文件内容十分广泛,行政行为效力内容也不同。

首先,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证实性的,即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一种客观的证实性效力,从法律角度来看,行政行为的效力以行政行为本身的文件内容为主要标准,通过行政行为本身来规范行政行为行为,以限制行政有关部门的行为。

其次,行政行为的效力也是强制性的,受行政行为控制的个人和机构,如果不能按照行政行为的规定和要求行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行政处罚,而受到行政行为控制的实体,其行为也将会受到法律的制约,而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将会依法享有行政权限,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的效力也是强制的。

此外,行政行为的效力也是确定性的,根据行政行为的文件内容,行政有关部门可以确定相应的行政实施标准、行政责任和行政手段,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有关部门以及受到行政行为控制的实体,都必须遵守确定的行政行为标准,保障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最后,行政行为的效力也是可调节性的,因为行政有关部门确定的行政行为内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的效力也是可调节的。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行政行为的效力具有证实性、强制性、确定性和可调节性,这些特性使得行政行为能够在政府机构、部门和个人之间建立起规范的秩序,保障行政行为得到更好的执行。

行政行为的效力提供了一种政府有关部门控制行政行为的手段,它使得行政行为能够真正做到“法律、文件、责任”的三位一体,对行政行为的行为产生约束,从而促进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行政行为能够更好地服务与公众利益。

总之,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要素,它不仅可以约束行政行为行为,促进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而且也可以给行政行为提供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从而保障行政行为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利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基本形式。

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

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1. 行政行为的生效行政行为生效是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

行政行为生效的条件包括:(1)行为主体具有行政职权;(2)行为内容合法;(3)行为程序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2. 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包括:(1)对行政相对人的效力;(2)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效力;(3)对其他相关主体的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1. 行政行为的合法后果行政行为的合法后果主要包括:(1)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义务;(2)行政相对人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行政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4)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行为的违法后果行政行为的违法后果主要包括:(1)撤销或变更违法行政行为;(2)对行政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3)对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追究行政责任;(4)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3. 行政行为的滥用职权后果行政行为的滥用职权后果主要包括:(1)撤销或变更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2)对滥用职权的行政人员追究行政责任;(3)对行政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

4. 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后果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后果主要包括:(1)撤销或变更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2)对程序违法的行政人员追究行政责任;(3)对行政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1. 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2. 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对某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3. 行政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受到损害,有权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对行政机关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 职权,遵守法定程序和 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公民的法律后果:公 民应当遵守行政行为, 履行行政行为所规定的 义务,并享有行政行为 所赋予的权利。
对利害关系人的法律 后果:利害关系人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社会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行政行为将承担 法律责任。
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权利义务的确定力,相对人必须遵守, 违反行政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
对行政机关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承担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 引起的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的程 序性对效力产
生影响
违反法定程序 的行政行为可 能被撤销或变

行政程序违法 可能导致行政 行为效力减弱
行政程序的公 正性有助于提 升行政行为的
公信力
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异议或申诉 行政诉讼:通过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维护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途径
行政行为效力产生 的标志:行政行为 生效
行政行为效力产生 的法律后果:行政 相对人必须遵守和 执行
行政行为效力产生 的例外情况:无效 、可撤销、不作为 等情形
行政行为被撤 销或确认违法
行政行为超过 法定期限未被 提起复议或诉

行政相对人自 愿放弃救济权

行政行为因法 定原因被上级 机关改变或撤

PART FOUR
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途径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与责任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与责任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与责任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规、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采取的具体措施或者作出的具体决定,是行政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行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效力大小以及相关责任是保障行政公正、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相应的责任。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行政行为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合法,即行政行为的采取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且符合合法程序。

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律约束力,即行政行为在具体实施时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最后,行政行为需公示或通知,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后必须通过公示或通知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

明确性体现在行政行为应具有明确的内容、主体和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明确知道行政行为对他们的权益产生了何种影响。

稳定性则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维持不变。

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然而,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免责。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规和制度。

如果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错误,行政机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司法途径进行追究。

对于特定的行政行为,相关法律也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对于违法建设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也享有一定的维权权利。

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重要途径,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行政公信力。

在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责任问题上,还需要强调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法治素养的重要性。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内容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内容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内容(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仔细研究行政行为的效力,对于完善行政立法,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需要对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分析,那么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内容?下面,的小编通过下文为进行解答。

行政行为效力一般可分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一)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的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二)确定力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其内容非以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

表现在两个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

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间过后该行为即取得合法效力。

(2)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

行政主体对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如果发现该行为确有法定的撤销变更理由,必须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以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并向行政性对人说明。

(三)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

拘束力也表现的两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负有服从和遵守行为内容的义务。

(2)对行政主体的拘束力。

行政主体本身也必须受到行政行为的拘束。

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也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否则就构成越权或侵权。

(四)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

我国行政法学界习惯上认为,执行力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即相对人如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的法律效力与适用法规

行政的法律效力与适用法规

行政的法律效力与适用法规在现代社会中,行政作为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一种方式,具有广泛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受到的约束,都需要依据适用的法规来进行界定。

本文将探讨行政的法律效力以及适用的法规。

一、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行动,包括签署合同、颁布行政命令等。

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所做出的具体行动,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比如,行政机关签署的合同具有合同效力,履行合同的义务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

行政行为的制定和执行都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政,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超越了职权范围,被视为违法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予以追究。

二、适用的法规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都需要依据适用的法规来进行界定。

以下列举了一些常见的适用法规。

首先,宪法是最高法规。

宪法是一国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根本法规,对行政行为具有最高的约束力。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进行,不能超越宪法的范围。

其次,行政法是行政行为的特别法规。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一门法学科目,包括行政法原理、行政法规、行政诉讼法等。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需要依照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指导。

另外,对于某些特定领域的行政行为,还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适用。

比如,环境保护行政行为需要参照《环境保护法》进行,教育行政行为需要参照《教育法》进行等等。

不同领域的行政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执行职责时遵守这些规定。

此外,司法实践和法律解释也可以作为适用法规的参考。

司法机关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法律解释进行判决。

这些判决对于类似情况的行政行为也具有一定的借鉴和适用意义。

总结起来,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一系列法规的约束。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合法性具体内容是什么-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合法性具体内容是什么-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合法性具体内容是什么?(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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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对行政行为的概念是模糊不清的,那么其中的效力和合法性具体指的是什么呢?将在本文为您介绍▲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合法性。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这是近现代国家实行法治的必然要求。

在封建社会,立法、司法、行政不分,国家大权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的命令就是一切,臣民只有绝对服从的义务。

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三权分立被资产阶级所采纳。

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了议会、法院和政府。

议会根据民意制定出法律,政府则是执行法律的机关。

因此政府也必须守法,否则人民的意志得不到实施,国家的法治也无从谈起。

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来讲,任何人都不能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政府更不能超然于法律之上。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的效力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的效力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或授权所进行的具体的行政活动所具有的法律效果。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整和干预手段之一,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意义。

本文将分析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法律效力、事实效力和道德效力。

一、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指它具有使其所指示或规定的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行使其法定职权所作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具备强制执行的能力。

比如,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具有约束力,需要被许可人依法履行。

二、事实效力行政行为的事实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对相关利益主体产生的实际影响力。

行政行为通常能够对行政范围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实际的影响力即为行政行为的事实效力。

比如,行政机关对某企业给予处罚,这种行为会对该企业的运营产生直接的影响。

三、道德效力行政行为的道德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能够引导社会公众遵守道德规范的效果。

虽然行政行为的道德效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强制力,但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众诚信以及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比如,行政机关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对社会公众起到激励和教育作用。

行政行为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合理有效,并能否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然而,行政行为的效力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如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法律规范不足等,这些因素都会对行政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

为有效保障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与权力,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同时,社会公众也应对行政行为保持监督和参与,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责任意识。

总之,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法律、事实和道德效果的综合体现。

只有在法律规范下得到有效实施,并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行政行为的效力才能得以发挥,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了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简单介绍一下确定力和执行力。

1.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2.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内容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内容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行政行为多久后才可以行政复议
在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的方式来申请复议。

但是超过六十日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复议机关一般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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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

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

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行政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涵盖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行政行为等方面的规范,旨在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公正、有效。

其中,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内容,下面将从效力和救济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法律效果的能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即合法性和有效性。

1. 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以及依法行使职权的要求。

只有合法的行政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合法性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基本前提,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法定要求,旨在保障行政行为符合法治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调查事实、合理评估证据等,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约,可能被撤销或者撤回。

2. 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行政行为能够生效并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果。

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主体的资格和行政行为的正式要件。

主体的资格主要指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使该行政行为的职权和权限,只有具备相应的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才有资格做出有效的行政行为。

此外,行政机关还需要依法授权,不能超越职权范围做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正式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法定要素,如作出机关的名称、时间、当事人的身份、具体的内容和决定等,以及制定适当的形式,如书面或者口头决定等。

只有具备了正式要件,行政行为才能生效并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果。

二、行政行为的救济行政行为的救济是指当事人对不合法、不公正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合法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行政救济程序行政救济程序是指依法设立的一系列程序,用于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寻求救济的过程。

常见的行政救济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决定的过程。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行政行为效力。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行政行为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即行政行为对特定对象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和法律效果。

行政行为效力的形成和实现是行政法治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首先,行政行为效力的形成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效力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包括事前程序、事中程序和事后程序。

事前程序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授权、行政行为的合法形式、行政行为的合法对象等。

事中程序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执行、行政行为的合法内容、行政行为的合法时限等。

事后程序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复议、行政行为的合法司法救济等。

只有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能产生合法的效力。

其次,行政行为效力的实现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行政行为效力的实现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理由、行政行为的合法方式等。

行政行为的合法目的是指行政行为所追求的目标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

行政行为的合法理由是指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良知。

行政行为的合法方式是指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风尚。

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能实现合法的效力。

最后,行政行为效力的实施需要符合法定权利。

行政行为效力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权利,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权利、行政行为的合法义务、行政行为的合法责任等。

行政行为的合法权利是指行政行为所享有的权力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权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正义。

行政行为的合法义务是指行政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担当。

行政行为的合法责任是指行政行为所承受的责罚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惩罚,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公正。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论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

关于行政行为究竟具有何种效力,行政法学界大多数观点认为,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三种效力。

也有学者将其概括为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五种效力。

还有学者将其概括为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不可争力和不可变更力等五种效力。

笔者认为,行政行为应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等四种效力。

,它们既相互独立又互相依存,其中的每一种效力都是后列效力的前提,也是前列效力的目的,共同组成了行政行为效力的完整内容。

(我们在此所说的行政行为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行政行为的核心因素,是评价具体行政.)一,行政行为的效力的表现1确定力。

它又称不可改变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既然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即一经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因而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就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或废止该行为。

所以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以其公定力为前提的,是公定力引申出来的一个重要效力,但它们又是相互独立的两种效力,不可相等同。

2. 拘束力。

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限制和约束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它既表现为对相对人行为的拘束力,即相对人的行为应符合行政行为的规定而不得违反行政行为的规定;也表现为对行政主体行为的拘束力,即行政主体本身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应予以严格遵循而不得超越于该行为之外,违反行政行为的规定。

3公定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

它包含下列涵义:其一,这种效力发生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而且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这种效力。

其二,它是一种“对世”的效力,即对任何人都具有的效力。

不仅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应予尊重,而且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具有对行政行为表示尊重的义务,因而它是一种被“公认”的效力,是社会对行政行为的尊重和信任。

行政行为的四大特征

行政行为的四大特征

行政行为的四大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命令和处罚等行为。

由于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因此,了解其特征十分必要。

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首先,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

由于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情况处理或决策的结果,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在行政许可中,当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批后,出具批准、许可证等文件,文件所载明的内容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其次,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这也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行政行为的形式对个人、组织和社会力量进行约束和规范。

例如,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行人施加的交通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管制政策的实施等,均表现出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的特性。

三、行政行为具有共同性其次,行政行为具有共同性。

不论对谁发出,不论具体内容是什么,行政行为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系统性质。

这种普遍性和系统性是依据行政法律制度建立的,这也是行政行为在实现优质、高效、诚信、公正等方面的坚实基础。

例如,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有发布公告、上门检查等公共行政服务,都是具有共同性的表现。

四、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最后,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这是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特征。

行政行为的制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否则行政行为就是无效的。

例如,行政机关依照合法程序制定的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所作的行政行为将被违法。

总之,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目标而采取行动的重要方式。

了解其四大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行政行为,在实现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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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理解为行政行为具备合法要件后,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

但从行政的实际情况来看,也应包括行政行为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其合法性之前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

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可分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一)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二)确定力
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

表现在两个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

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间过后该行为即取得合法效力。

(2)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

行政主体对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如果发现该行为确有法定的撤销变更的理由,必须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撤销、变更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

(三)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

拘束力也表现在两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即负有服从和遵守行为内容的义务。

(2)对行政主体的拘束力。

行政主体本身也必须受到行政行为的拘束。

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也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否则就构成越权或侵权。

(四)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

我国行政法学界习惯上认为,执行力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即相对人如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实际上,执行力也可针对行政主体,如果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义务而又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相对人也可通过法定方式敦促行政主体履行其义务。

一般来说,对于未经法定程序最终确认其合法性的行政行为,其效力的核心是公定力,其他效力只是公定力的一个自然延伸。

而已经法定程序确认其合法的行政行为,其公定力就变成了正式的法律效力,主要由后三者构成。

二、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也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而不是推定效力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法律所规定的有效条件也各不相同,但所有行政行为要取得最终的法律效力,都必须遵守共同的行为要件,即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这里讨论的,正是这种一般要件。

一般地说,各种行政行为生效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有:
(一)主体合法
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

它主要包括:(1)机关合法,即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2)人员合法,即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必须是有法定的行政职务,能对外行使行职权的行政公务人员。

(3)委托合法。

行政主体将其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时,必须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

(二)权限合法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这种法定的职权范围主要包括行政管辖事项、行政管辖区域、行政管辖级别、行政手段和方法等。

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在这些方面必须与法律的规定完全相符;受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或个人也必须在委托权限内行使职权。

否则就构成越权。

(三)内容合法、适当
内容合法、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并且客观公正、切实可行。

具体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正、合理,且必须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执行。

羁束行为的内容要符合法定目的和要求,裁量行为则不得超越法定范围和幅度,符合法律精神,不滥用权力。

(四)意思表示完全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对于单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必须完全、真实地反映其本意,不能在有重大误解和受欺诈、被威胁的情况下作出;对于双方行政行为,则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政行为,不能产生合法的效力。

(五)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于法律规定必须以特定形式、按特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行政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由有权机关依法撤销。

三、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按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虽已形成,但由于存在内容上、形式上或程序上的瑕疵,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对任何人均不具备合法拘束力的情形。

但这一提法是不妥当的。

因为:(1)根据公定力原理,任何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依法推定有效,而不论其事实上是否合法,基于这一推定效力,违法的行政行为在其被有权机关宣布取消其效力之前,仍可对相对人产生事实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2)对于无效的行为,其效力存在与否并不得取决于相对人的判断,仍应由法定机关来作出。

这与行政行为的撤销并无差别,应当归入行政行为的撤销中较为适宜。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因欠缺合法要件或明显不当,由法定机关依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终止其效力,恢复到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态。

行政行为撤销的原因主要包括:(1)行为主体不合法;(2)越权;(3)滥用职权;(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瑕疵;(5)行为内容违法或明显不当;(6)程序违法,等。

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行为已造成相应后果的,有关机关还应该采取措施使其回复到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具体来说,行为撤销前,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赋予相对人的权益应予收回,但相对人无过错的,这种收回应以不造成相对人其他损害为限;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加于相对人的义务应予撤销;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应予赔偿,但相对人也有过错的除外。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使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再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主要有:(1)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已使其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2)作出该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被废止、修改,使其失去存在的依据。

行政行为废止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有权机关依法明令宣布废止并说明理由,二是以新的行政行为取代原有的行政行为并使之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与撤销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废止的行为本来是合法的,因而行为废止前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仍然有效,行为从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被撤销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从成立之日起就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因而,除了从被撤销之日起丧失效力外,还应否定其被撤销前发生的一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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