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城市自来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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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水价表

天津开发区水价表

关于调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水价的通知信息来源:提交时间:2009-06-25 目前已有 289 个人阅读了此文章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津价商[2009]6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管委会批准, 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调整水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来水销售价格为创建优良的投资环境,支持区内工业企业发展,工业交通类用户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5.80元调整为6元,提高0.20元;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6.20元调整为6.70元,提高0.50元;特种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20.60元调整为21.10元,提高0.50元;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3.40元调整为3.90元, 提高0.50元。

上述自来水价格为用户的终端价格,均含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居民0.82元、其它各类用户1.20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水资源费(南水北调基金)。

二、再生水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5.50元调整为5.70元(含污水处理费1.20元),提高0.20元。

三、我区用水价格调整后,有关部门和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开发区水价表开发区物价局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天津开发区水价表单位:元/立方米注:此类用户包括高档洗浴业和生产饮用水的企业自来水价格(2006年):工业交通用水每立方米上调1元根据天津市自来水调价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为:工业交通用水由每立方米4.20元调整为5.20元,工业交通水价继续保持比市区工交用户水价低0.40元/立方米水平。

其它用户与市区同幅调整:行政事业用水由每立方米4.40元调整为5.60元;商业金融建筑业用水由每立方米4.60元调整为5.60元;经营服务用水维持5.60元;特种行业用水由每立方米18元调整为20元;开发区再生水价格也参照非居民自来水价格调整幅度由每立方米3.90元调整为4.90元,比工业水价低0.30元/立方米,以利于提高再生水使用率;同时,超计划用水价格也同幅调整。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成价农[2010]84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成价农[2010]84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成价农〔2010〕84号)市兴蓉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成都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了价格调整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现将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吨上调0.70元,两年分步调整到位。

其中:2010年6月1日起,自来水每吨由1.35元调为1.70元(含水利工程水价0.21元/吨);2011年1月1日起,自来水每吨由1.70元调为1.95元(含水利工程水价0.21元/吨),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80元调为0.90元。

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特种用水分为三档,自2010年6月1日起调整如下:1、洗浴行业用水(指桑拿、浴室、浴足等)价格每吨由6.70元调为15.00元,其中:自来水每吨由5.00元调为10.50元(含水利工程水价0.21元/吨),污水处理费每吨由1.70元调为4.50元。

2、洗车行业用水价格每吨由7.50元调为10.00元,其中:自来水每吨由5.50元调为6.60元(含水利工程水价0.21元/吨),污水处理费每吨由2.00元调为3.40元。

3、其它特种行业用水(指娱乐业、健身房、休闲会所、美容美发、茶楼、酿酒、饮料业、饮用水制造(含纯净水)、烟草加工等)价格每吨由6.70元调为7.40元,其中:自来水每吨由5.00元调为5.60元(含水利工程水价0.21元/吨),污水处理费每吨由1.70元调为1.80元。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盘锦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费字[2000]61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盘锦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费字[2000]61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盘锦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正文:
----------------------------------------------------------------------------------------------------------------------------------------------------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盘锦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价费字[2000]61号2000年10月10日)
盘锦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盘价发(2000)4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用水每立米2.00元;商业饮食业用水每立米3.00元;基建用水每立米4.50元;高消费用水每立米7.00元。

你市在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并向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行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要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不得在水价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10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城市自来水价格考察报告

城市自来水价格考察报告

城市自来水价格考察报告城市自来水价格考察报告固始县物价局、固始县自来水总公司,一行 5 人组成固始县城市自来水调查考察小组,于 xxx 年 9 月 6 日至 8 日,对固始县周边的安徽省六安市、桐城县、霍邱县等县市,自来水价格调整和执行情况进行了实地座谈和考察,同时对本地区的信阳市、淮滨县和驻马店地区的新蔡县(直管县)等县市,进行了电话、网络调查。

考察情况综合如下:一、信阳市城市自来水价格为:居民用水第一阶梯(每年110 立方米以下)每立方米 2.00 元、居民用水第二阶梯(每年 110-160 立方米)每立方米 3.00 元、:居民用水第三阶梯(每年 160 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 6.00 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 3.50 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 9.00 元。

二、淮滨县城市自来水价格为:居民用水第一阶梯(每月12 立方米以内)每立方米 1.70 元、居民用水第二阶梯(每月 13-20 立方米)每立方米,2.00 元、:居民用水第三阶梯(每月 21 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 2.30 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2.40 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 3.00 元。

三、驻马店地区新蔡县(直管县)城市自来水价格为:居民用水第一阶梯(每月 13 立方米以内)每立方米 2.11 元、居民用水第二阶梯(每月 14-20 立方米)每立方米 2.59 元、居民用水第三阶梯(每月 20 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3.35 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 2.90 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 3.90元。

四、霍邱县城市自来水价格:拟从 xxx 年 2 月执行,现听证会已结束,目前正属公示期。

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每月 20 立方米以下)每立方米 1.55 元、居民用水第二阶梯(每月 21-30 立方米)每立方米 2.30 元、居民用水第三阶梯(每月 30 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 4.60 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 1.90 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 3.80 元。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8.29•【字号】济价格字[2003]180号•【施行日期】200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3]180号2003年8月29日)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对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供水价格(一)自来水价格1、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75元调整为2.6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1.93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36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6元)。

2、工业生产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2.10元调整为2.9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2.05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50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0元)。

3、经营服务业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3.25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65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5元)。

4、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4.00元、8.00元统一调整为16.0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14.68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92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5元)。

(二)自备井水价自备井水价含自备井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两部分。

自备井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用于居民生活、工业生产的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80元,用于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等用水为每立方米14.08元;已具备自来水水源的自备井用户,水资源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即用于居民生活、工业生产的每立方米2.16元,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等用水每立方米16.90元。

重庆市自来水价格

重庆市自来水价格

重庆市主城九区天然气销售价格发布时间:2009-5-6 16:59:38城市居民垃圾处置费的有关规定发布时间:2009-4-27 12:31:09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第157号)和《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5号),自2008年8月起,由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收主城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其征收政策的制定及解释单位为市政环卫部门。

主城区居民户收费标准为每户8元/月。

(一)执行范围重庆市境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二)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第一档月用电量200度(含)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即每度0.52元;第二档月用电量201-400度(含),每度提高5分,即每度0.57元;第三档月用电量在401度(含)以上,每度提高0.30元,即每度0.82元。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度提高2分,即每度0.54元。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1、对城乡“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电量。

2、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3、“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供电企业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供电企业抄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抄表周期为一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乘以2确定当期分档电量。

使用预购电量智能表的居民用户在更换为新型表计前,暂按购电量以日历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分档电量跨年不结转。

4、“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因政策调整或业务变更前(后)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的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

预购电量智能表用户2012年按六个月计算分档电量。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朔州市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朔州市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朔州市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晋价商字[2007]218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朔州市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商字[2007]218号)朔州市物价局:你局《朔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朔价字[2007]1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区终端水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0.5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6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0.70元/立方米。

二、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一)自来水价格分类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规定,将朔州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具体类别见附件)。

(二)居民生活用水鉴于目前朔州市尚有部分居民用户未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因此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与分类水价相结合的办法。

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且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各级水量及对应用水价格如下:一级水量:2.5立方米/人·月及以下,2.00元/立方米二级水量:2.51-3.5立方米/人·月,3.00元/立方米三级水量:3.5立方米/人·月以上,4.00元/立方米2、尚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为2.10元/立方米。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性用水2.3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2.7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3.4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4.00元/立方米。

(四)为加快推进朔州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实施,自本次调价之日起三年内,从供水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0.20元/立方米,专项用于“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市物函[2007]80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市物函[2007]80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市物函〔2007〕80号)市市政委、市水务局: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价函[2006]187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城市供水价格1、石头河向我市供水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55元调至0.60元,结算地点为黑河汇流地。

2、黑河引水工程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70元调至0.75元,结算地点为黑河、自来水公司双方认可的计量水表。

3、自来水输配水价格平均每立方米由1.45元调至1.60元,提高0.15元。

其中0.06元用于消化原水价格上涨造成的原材料成本增加,满足企业自身发展和下一步改制的需要;0.09元作为户表改造资金,加上原有的0.07元,共计0.16元,从2007年4月1日起,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市财政管理,专门用于水表户外计量改造所发生的费用。

自来水公司每年应将其收、支情况向市价格、市政部门报告。

4、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20元调到0.3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阎良区用水以市政府会议纪要为准)。

5、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平均由0.56元调至0.80元,提高 0.24元。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缴纳污水处理费为0.65元,其他类用水为0.9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企业自备水源污水排放到城市公共管网的,比照自来水交纳污水处理费;直接排向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交排污费。

6、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精神,取消自来水供水价格中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平均每立方米0.09元)。

天津市水费定价标准

天津市水费定价标准

天津市水费定价标准天津市是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其水费定价标准一直备受。

本文将介绍天津市水费定价标准,包括定价方式、收费标准、调整机制等方面。

一、天津市水费定价方式天津市水费主要按照用水类别和用水量进行定价。

根据不同的用水类别,水费价格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生活用水价格相对较低,工业用水价格相对较高。

用水量也是影响水费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天津市水费收费标准根据天津市水务局公布的数据,天津市水费的收费标准如下:1、生活用水:每立方米3.80元;2、工业用水:每立方米6.00元;3、商业用水:每立方米8.00元;4、建筑用水:每立方米5.00元;5、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0.00元。

三、天津市水费调整机制天津市水费价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水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天津市水务部门会定期对水费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如水资源紧张、成本上升等,水务部门也会对水费进行调整。

四、天津市水费定价标准的特点天津市水费定价标准具有以下特点:1、分类定价:根据不同用水类别的需求和成本,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2、价格差异明显:不同用水类别之间的价格差异较大,体现了对水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重视。

3、定期调整:水费价格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水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保证了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4、公开透明:天津市水务部门会定期公布水费定价标准及调整方案,增强了价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天津市水费定价标准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资源状况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政府和相关部门也积极推动水资源管理和水价改革,努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水利工程水费问题初探引言水利工程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其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而水费问题作为水利工程管理中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的运营效率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关于佛山市三水区调整自来水价格暨居民用水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的通知

关于佛山市三水区调整自来水价格暨居民用水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的通知

三价…2009‟9号关于佛山市三水区调整自来水价格暨居民用水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的通知佛山水业三水供水有限公司、各镇(经济区)供水企业:为顺利推进村村通自来水这项民心工程,整合全区供水资源,有效缓解因管网和水厂建设投资等给企业带来的经营压力,确保全区安全优质供水,有效保障我区供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顺利完成,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89号)规定,结合区政府“同城、同网、同价、同服务”的供水改革的要求,我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分步实施”的原则拟定•佛山市三水区调整自来水价格暨居民用水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方案‣,提出改革我区现行“一镇一价”的管理模式,分步统一和调整全区自来水价格和居民用水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

通过召开调整自来水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三府办复…2009‟20号),现就调整自来水价格暨居民用水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分步统一和调整自来水价格(一)自来水价格。

按社会的承受能力,参照周边地区水价,适当调整自来水价格,第一步全区综合平均水价由每立方米1.35元调整为1.615元(不含水资源费,以下同)。

其中:1、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1.15元;2、工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1.65元;3、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1.80元;4、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2.20元;5、特种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3.00元。

(二)统一全区自来水价格分类。

按照•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统一全区自来水价格分类。

具体水价分类如下:1、居民用水。

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

包括学校、幼儿园、福利院、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2、工业用水。

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

兰溪市城市居民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

兰溪市城市居民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

兰溪市城市居民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方案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政府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之规定,我们对兰溪市自来水公司提出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申请和兰溪市污水处理公司提出调整污水处理费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受理,并依法对两个单位的定价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城市居民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第2号令),现将调整方案要点公布如下:一、兰溪市现行的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标准市区现行的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是2005年调整的,实际供水平均到户价格为2.20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0.49元/立方米)。

现行分类供水价格如下:单位:元/立方米二、调整依据与理由(一)调整依据1、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城镇供水价格中的收费规范供水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工[1999]325号)精神: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镇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供水利润按微利原则,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用户实际承受能力核定。

2、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浙价商[2005]16号):“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有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核定。

污水处理费标准尚未达到按上述原则核定的水平的,要尽快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

”(二)调整主要理由1、城市供水日趋紧张,合理运用价格杠杆有利节水。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供水范围不断扩大,需求与日俱增,加之第二水源建设尚未动工,供水形势紧张。

提高水价既能保证我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促使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又能缓和我市原水供应不足问题。

2、落实上级关于污水处理收费必须调整到位的规定之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47号)之规定: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到2007年底,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到不低于每立方米0.80元;力争到“十一五”末,全省各市、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均能达到使当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保本有利的要求。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徐州首创水务、康宏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化我市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科学利用,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6号)要求,业经成本监审、公开听证等法定程序,现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徐州市“十一五”水价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9]210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号(2009年6月9日)精神,决定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户分类和水价构成1.用户分类对现行水用户分类作适当调整。

按用水性质分为生活类用水、行政事业类用水、生产类用水和特种类用水。

原分类自行废止。

具体分类见附件2。

2.水价构成城市供水到户价格由含税基本水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基金)等四部分构成。

二、价格水平2009年市区自来水到户价按“十一五”期间调价总额的50%进行调整。

具体水价构成及水平见附件1。

三、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市区范围内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1.4人以下(含4人)的用水户,按户均用水量划分阶梯式计量水价。

每月每户用水18立方米以内(含18立方米)为第一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计费;每月每户用水超过18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27立方米为第二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1.5倍计费;每月每户用水超过27立方米为第三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2倍计费。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铁岭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34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铁岭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34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铁岭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正文:
----------------------------------------------------------------------------------------------------------------------------------------------------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铁岭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辽价函[2007]34号)
铁岭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铁市价字〔200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你市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

居民用水每月每户9立方米部分(含9立方米),每立方米调整到1.95元;用水量在9-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部分,每立方米调整到3.00元;15立方米以上部分,每立方米调整到5.00元。

工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到3.10元。

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到3.30元。

机关事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到2.80元。

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到10.00元。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用水增支部分,同意市政府通过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方式予以解决。

你市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向居民和用水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供水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纪律,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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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太原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阅读次数:7636次时间:2012-05-07
各自来水用户:
根据太原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适当调整太原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并价商字[2008]106号)精神,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二○○八年九月一日起调整太原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标准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按用水性质不同,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

㈠居民生活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与分类水价相结合的办法。

执行范围是居民生活、学校(含幼儿园)生活用水。

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居民用水户,实行“阶梯式水价”。

各级水量与对应水价如下:
一级水量:每户每月9立方米及以下,每立方米销售价格为2.30元;
二级水量:每户每月9立方米以上至13.5立方米,每立方米销售价格为4.60元;
三级水量:每户每月13.5立方米及以上,每立方米销售价格为6.90元。

2、尚不具备“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居民用水户和学校生活用水户,其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40元。

㈡行政事业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70元。

执行范围是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社会公益用水及非盈利性医院等用水。

㈢工业用水
工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40元。

执行范围是工业企业用水。

对按国家产业政策纳入省、市所属限制类、淘汰类的工业企业,实行“差别水价”,即在当前工业用水价格基础上,限制类企业加价一倍;淘汰类企业加价三倍;污染严重的企业在上述基础上再加一倍(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名单由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甄别核实后确定)。

㈣经营服务用水
经营服务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4.60元。

执行范围是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外贸、菜市场、国营粮店、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商业企业、饮料生产业、澡堂、洗染理发、旅店(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各种服务业、文化娱乐场所、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盈利性医疗机构等用水。

㈤特种用水
特种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48.00元。

执行范围是桑拿浴等高档洗浴的各种娱乐场所用水、保健医疗等洗足行业用水、高档美容业用水、酒吧、茶馆、汽车清洗、滑冰及高档娱乐场所等行业用水。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仍由我公司代收。

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0.5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80元,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00元。

三、相关配套政策
㈠此次调价后,对太原市六城区低保户每月增加2元的水价补贴,市民政局将在发放低
保金时一并发放;对特困企业和集中供热企业,我公司将在报请省、市物价局同意后,滞后半年执行新水价。

㈡对具备实行“阶梯式水价”的居民用户,本户实际用水人数超过3人时,可持户口本、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件,前往市自来水公司营销部门办理水量核增手续。

考虑居民在春节及夏季当月用水量较多等因素,为方便居民,我公司将按半年内月均用水量核实一次二、三级水量,并收取相应水费。

㈢此次调价,省、市物价部门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对用水分类进行了调整,且价差增大。

为此,请各用户主动与我公司生产处、营销部等部门接洽,将同一进口内的多种用水尽快从接点上按用水性质划分开来。

对不按规定划分的用户,我公司将依照《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高适用水价。

㈣为维护计量仪表的严肃性,请各用户做好产权范围内水表井的管护工作。

表井内设施除我公司专职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启动,尤其应保护水表铅封完好,确保计量准确。

对违反供用水规定的,将依照《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㈤为保证此次调价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请示,我公司让利社会,滞后一个月从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抄见水量执行新价。

敬请各用户在接到水费通知单后,按时交纳水费。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北京水价调整洗车等特殊行业用水每吨160元
2014年04月30日15:07:48 来源:新京报
昨日北京发布的新水价方案中,非居民水价每立方米平均上调2元,高尔夫球场和滑雪场用水纳入特殊行业水价管理,每立方米160元。

水价由6类简化至3类
市发改委表示,目前,北京水价分为6类:居民生活、工商业、旅游饭店餐饮、行政事业、洗车业和纯净水业、洗浴业用水。

按照国家要求,这次将水价合并简化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3类。

其中,非居民用户包括工商业、旅游饭店餐饮业和行政事业等,该部分水价由现行平均价格水平每立方米6.15元统一调整为8.15元,分两步实施。

自今年5月1日起执行7.15元,明年1月1日起,执行8.15元。

超出用水定额20%以内、20%至40%以及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价的一倍、两倍及三倍标准加收。

特殊行业目前包括纯净水业、洗车业和洗浴业。

纯净水业和洗车业现行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61.68元、洗浴业价格为每立方米81.68元,本次将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160元。

同时,按国家和北京有关要求,将高尔夫球场和滑雪场用水纳入特殊行业水价管理,执行每立方米160元的用水价格。

再生水改为政府指导价
市发改委委员李素芳介绍,本次调价决定将再生水价格管理改为政府指导价,每立方米最高价格为3.5元,
据介绍,目前,北京再生水价格为政府定价,每立方米1元,为2003年制定。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目前排水集团再生水的生产成本为每立方米4元左右,小区再生水生产成本平均也在4元左右,再生水价格与成本倒挂。

李素芳说,为促进北京再生水行业健康发展和居民小区再生水利用,结合不同用户对再生水品质的不同需求,决定将再生水价格管理改为政府指导价,每立方米最高价格为3.5元,约为居民第一档阶梯水价的70%、非居民水价的40%。

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在最高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市水务部门也将研究制订再生水资源调配及管理的办法。

■焦点
高尔夫球场用水纳入特殊行业水价
新方案将高尔夫球场和滑雪场用水纳入特殊行业水价管理,每立方米160元。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此次将高尔夫球场纳入特殊行业管理,主要为了鼓励他们大量使用再生水和循环利用雨水等。

记者昨日致电京城数家高尔夫球场,均称还未调价。

一高尔夫俱乐部工作人员表示,俱乐部资费此前每年都会涨价,每人每次涨50元-100元,今年由于生意不如往年,还没涨。

现在水价涨了,球场资费仍不一定会涨。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建议,可以根据高尔夫球场的面积确定总用水量,多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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