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内业资料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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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内业资料检查标准

一、《质量、资料检查评分表(表一)》第1项

1、监理部应存放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注意复印件上需加盖公司公章(公章应为红色、原件章,复印黑章或扫描打印件均不合格,以下凡复印件均参考此处要求办理),有条件的项目部所有复印件均应注明经办人(复印人)、时间及用途等要件,公司特别重大的标杆项目监理部建议在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以上资料,以示机构的正规性。

2、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应及时更新,尤其注意当年检完毕或资质变化时要及时更新,这条对于历时时间长的项目尤其要引起重视。

3、项目监理部应留存监理合同复印件,并应保证其完好性和,对于有补充协议的项目尤其要注意把资料收集齐全。

二、《质量、资料检查评分表(表一)》第2项

1、经相关部门备案或经业主同意变更后的监理人员上岗证复印件,监理部要留存完整的一套,并做好相应的台账以方便查询,台账中至少应包含监理人员姓名、职务、职称、资格证书及批准时间等要素。

2、项目监理部应留存一套总监任命书、总代授权书原件,由于某种原因公司寄回的原件上可能会缺少日期或签名等项,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需求情况补齐相应内容,情况特殊的应有充分的理由予以说明。

3、同样,专监、监理员变更手续监理部至少留存一套完整的复印件。

由于公司方面原因导致投标(或备案)人员不到位的问题,检查中将不予扣分,但是该做事情一定要做好。

三、《质量、资料检查评分表(表一)》第3项

1、按照监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理规划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之前完成编制、审查批准(包括建设单位的审批程序也应该走完),我们大部分的监理合同中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某些项目由于特殊原因可能会达不到以上要求,建议采取在监理规划公司内部审批时间上适当变通一下,但是最好是严格按照要求尽快完成监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不可一拖再拖。

2、监理规划一般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有没有履行公司审批手续,监理部留存的监理规划审批手续必须是原件,签字必须清晰,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不合格。二是公司批准时间是否是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之前。三是监理规划是否采用公司总工办批准的格式及内容,目前公司总工办发布的版本仅适用于房屋和建筑,市政工程建议参考瓯海大

道东延项目,或台州内环线项目(总监李文华),或彩虹快速路项目(总监王中伟)版本,其他特殊项目根据项目需求另行确定。四是监理规划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缺页、缺表格、缺字、或图表不全等问题。五是监理规划的装订情况,有条件的项目部建议进行简装,特别重大的标杆项目建议进行精装,因为监理规划是展现监理服务态度的第一项工作内容,请大家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

3、只要项目监理部按照公司提供的版本编写监理规划,第二、三、四条就不是问题,同时报送建设单位的重要文件(包括监理规划)一定要做好收发文登记,让业主代表签好字,日期如果业主代表没填,我们给他补上,如果以前这条没做,可以找合适的机会让业主重新签个字即可。

四、《质量、资料检查评分表(表一)》第4项

1、监理实施细则一定要与项目施工进度相对应,原则上监理实施应与监理部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一一对应。监理细则编制时可以参考网上公开的版本,但是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工程概况要和项目对应;二是不能出现与项目所在地不相符合的常规信息,如项目地点在温州,监理细则内容中就不应该出现“符合安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筑龙网”等等内容;三是审批手续要齐全,编制、审核、批准人名不能打印,应为本人签字。

2、由于一个项目监理细则会比较多,为了检查(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大检查)时查找方便,建议建立监理细则台账或卷内目录,以便于查找。

五、《质量、资料检查评分表(表一)》第5项

1、项目监理部应存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该复印件没有业主单位签字也可以,但要能够说明出处。

2、符合开工条件的,是指符合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或项目当地有特殊要求的遵从其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33/T 1104-2014开工报审表(浙建监B2)的要求。建设单位批准签字同意,并口头沟通后监理部应签发《工程开工令》(浙建监A1)。

3、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审表)监理部应留存原件,如有特殊原因留存复印件也可。

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延期手续擅自施工的,监理部应留下能够说明监理所采取哪些管理措施的书面资料,以能够说清楚监理尽职为原则。

六、《质量、资料检查评分表(表一)》第6项

1、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及格式可以参照武汉建设监理规范用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B15),并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修改执

行。

2、监理部应保存该审核资料的原料,同时资料中不应出现“武汉建设监理规范用表”字样。

七、《质量、资料检查评分表(表一)》第7项

1、项目监理部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应有经监理部审查批准的针对本项目的测量专项施工方案;

(二)是测量控制点(或基准点)的交桩资料监理部原则上要留存原件,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复印件;

(三)是施工单位对测量控制点(或基准点)的复核复测资料要报监理部审核批准;

(四)是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设立的临时控制点(或控制网)应报监理部审查批准;

(五)是施工单位对控制点(包括临时控制点)的定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一次)复核资料要报监理部审核批准;

(六)是分部分项工程的测量放样资料要报监理部审查批准;

(七)是分部分项工程的成品测量复核资料要报监理部审查批准。

2、对于一般项目监理人员可采取旁站、跟班监督等方式进行现场测量监理,对于特别重大标杆项目,建议适当采用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测量成果进行独立复测(或复核),留下完整的书面资料,以提高监理服务品质。

3、对于复测(或复核)不合格的,或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下发监理通知单,甚至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后签发《监理报告》(仅用于事态严重,且有确切证据时采用),向建设单位和(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八、《质量、资料检查评分表(表一)》第8项

1、施工单位的计量设备(包括测量设备)应有正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报监理部审查批准,由于检测报告是有有效期限的,监理部要注意检查上报的检测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同时在检测报告快到期时(一般提前一到两个月),提醒施工单位重新进行检测。对于超过有效期限,施工单位没有进行检测,或发现没有实质动向的,监理部应采取相应措施(如下发监理通知单等)予以督办。

九、《质量、资料检查评分表(表一)》第9项

1、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33/T 1104-2014,以及相关监理规范、规范性文件和监理合同的规定,第一次工地会议一般均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交通项目,或建设单位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根据谁组织主持会议谁出会议纪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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