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站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二级机构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长沙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网络系统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长沙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网络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长住建发[2010]137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长沙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网络系统的通知(长住建发[2010]137号)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档案馆,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区、县(市)建设局,在长各建设、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销售及检测试验企业,市混凝土检测协会、市监理协会:为了确保混凝土结构工程安全,加大实体质量监督的力度和提高监督水平,在充分考虑目前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和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我们利用信息网络的最新技术手段,不断创新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管方式。
为了加大对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商以及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力度,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水平,我委决定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长沙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网络系统,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我委成立长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成立长沙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网络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鲁青副组长:冯辉、杨志坚(常务)、程定夫成员:张冬晓、唐湖北、冯兆平、王岳能、肖宇杰、周平湘、匡乐红、XXX、王钰莹、刘正文、彭意、彭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站办公室,负责系统建设、培训、推广使用的相关具体工作,成员:蒋新明、张丹、谭建辉、蔡胜,需增补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和工作人员由质监站统一调配。
二、建设目的我委成立长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成立长沙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网络系统的目标,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构建市、区(县)对商品混凝土的监管平台,实现从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和过程中监管的双转变,从而准确判断全市商品混凝土质量态势并判别问题工程,方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查处各方责任主体的造假或不作为行为。
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总结

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总结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总结20xx年质监站在住建局党政班子的正确领导下,以深入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以强化“工程质量专项整治、新型墙才推广”工作为重点,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主动突破制约管理瓶颈,科学创新建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强化落实责任主体责任。
以优化监督模式为着力点,扎实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差别化管理,继续完善以保障性安居工程、校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重点,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形成了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有效促进了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通过全站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在政治理论和专业技术上有了进一步提高,各项工作取的一定成果,现将半年来工作总结如下:一、监督工作情况截至20xx年以来,本年度受监工程总数为65个项目,建筑面积581032.95m2。
全年开展质量安全大检查4次,开展质量抽查、巡查306次,发出抽查、巡查记录35份,提出质量问题196条,开展质量安全会议一次。
竣工验收项目52个,建筑面积360646.25平方米。
一次性验收合格率为100%,办理竣工验收备案52个,建筑面积360646.25平方米。
竣工备案覆盖率100.0%。
半年来监管的工程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认真开展好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及质量试验检测工作。
检测各单位工程的混凝土、砂浆和钢筋试件,出具检测报告97个工程项目,共收检测费31.97万元。
二、加强学习,强化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一)政治和思想方面学习1、积极参加局党组开展“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等教育实践活动。
参加局上到组织的每周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
2、组织站内员工对国家相关政策及各项法律、法规、规范的学习,并结合行业实际,定期召开站务工作会议,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反腐倡廉文件材料,着力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使每一个干部职工在工作上讲政治、讲政策、讲法律、讲法规,坚决杜绝工作恶习,彻底改变形象和服务。
市质监站机构设置

市质监站机构设置、职能及2010年工作情况一、单位机构设置、职能情况(一)机构设置情况市质监站为正处级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内设6个科室:综合办公室、建筑结构监督科、建筑安装监督科、工程技术管理办公室、工程质量投诉管理中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
(二)人员情况。
现有编制人员42个,其中事业编制38个,工勤编制4个;实有人员38人,其中事业编制33人,工勤编制5人。
大专及以上学历34人,其中大专7人、本科16人、研究生11人(硕士10人、博士1人);有专业技术资格30人,其中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5人、高级工程师12人、工程师10人、助理工程师3人。
(三)领导干部情况1、实职。
正处级1名、副处级2名,正科级7名,副科级3名(有5个副科级岗位待聘)。
2、虚职。
调研员1人,副调研员5人,主任科员9人,副主任科员7人。
(四)工作职责及依据。
市质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住建厅认可,受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全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对全市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竣工验收备案部门的业务进行指导,直接负责市内三区(中山、西岗、沙河口) 房屋建筑工程和全市地铁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其它区、市、县的11个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政监督站,负责本辖区和本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制定本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3、掌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及时、准确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监督站报告工程质量状况,提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4、对受监工程责任主体、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
5、组织并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责令整改。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苏住建质〔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22〕28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函质〔2022〕264号),7月20日至22日,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共抽查检测机构12家,按照《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地基基础类)》进行检查评分,现场共开具整改通知单12份,发现存在问题104条。
开展了桩基静载、低应变检测项目理论知识测试(抽取每家检测机构1名报告审核人员及2名检测人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机构人员管理不规范。
部分检测机构对管理人员、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不够重视,存在无年度培训计划或计划实施不到位的情况,个别检测人员对标准规范中应知应会的内容不清楚。
(二)仪器设备和环境场所管理不严格。
一是部分检测机构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与技术要求的符合性不够重视,对静载试验用主梁的承载能力缺少必要的验算。
二是个别检测机构未按一机一档要求归档资料。
三是有的检测机构未对计量溯源的结果进行有效确认,如低应变检测用基桩动测仪校准证书中扫频范围未覆盖标准要求。
四是有些检测机构设备使用记录日期未精确至时分。
(三)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管理不规范。
一是少数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中缺少原始记录编号。
二是个别检测机构用于现场填写的原始记录未连号印刷,不具有唯一性。
质量监督站工作职责

质量监督站工作职责质量监督站工作职责一、工作职责(一)受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对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二)具体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三)按照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是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四)向工程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受理并及时处理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参与开发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的关键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查。
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负责对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监督检测,并对全区建筑检测工作实施管理。
(十)掌握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十一)完成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工作。
二、权利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7年版(五)《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17(八)《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17(九)《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17(十)《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十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三、主要工作流程、办理程序和时限(一)日常工作即到即办;(二)资料受理—核审—呈报(住建局领导)—办结归档的时限为1个工作日(客观原因除外);(三)投诉案件受理—核查—呈报(住建局领导)—归档的时限一般在30日内,最长不超过60工作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陕建质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标准化正文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6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22日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2009]14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2009]1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4366a3a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80.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2009]145号)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8月20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负责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组织维护和更新部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四)组织部机关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部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三亚市吉阳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

三亚市吉阳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XX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XX年修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XXX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三亚市吉阳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授权委托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负责具体监督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XX年修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责任如下:(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九)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基本建设手续,并向区质监站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有关资料,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十)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十一)负责并督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工作,对施工过程中涉及质量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各单位协调;(十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青建管字[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优化监督工作流程,实现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是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提高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提升的重要手段。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进行优化,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更有利于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环境;更有利于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打造在全省立标杆、在全国有影响的“青岛建造”品牌。
二、质量监督范围、工作方式(一)监督工作范围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跨度。
监督工作的空间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质监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的时间跨度:自工程获得施工许可证开始,至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结束。
梁斗红、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梁斗红、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7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永戴莉傅美容【审理法官】周永戴莉傅美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斗红;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璇【当事人】梁斗红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璇【当事人-个人】梁斗红王璇【当事人-公司】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雄文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张安华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袁波浪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庄重湖南湘建律师事务所;兰芸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周果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雄文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张安华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袁波浪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庄重湖南湘建律师事务所兰芸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周果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雄文张安华袁波浪庄重兰芸周果【代理律所】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湖南湘建律师事务所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梁斗红;湖南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璇【被告】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院观点】根据本案证据,广泰公司提交的备案文件齐全,并无虚假情形,岳阳市住建局予以备案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复议机关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诉性自由裁量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的通知-建人[2016]21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的通知-建人[2016]2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c761707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67.png)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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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的通知
建人[2016]2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6]146号),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内设机构,负责拟订城管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国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9日
——结束——。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新区、滨湖新区建设局及各有关单位:按照河北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衡水市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衡水市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促进责任主体质量责任落实,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工程实体质量保证,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现就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施工企业为重点,以施工现场为中心,以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建立企业和工程项目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目标引导和督促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企业日常管理、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工序质量过程控制等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质量行为规范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程序化,促进工程质量均衡发展,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积极创建优质工程。
力争到2020年底,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
三、主要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
质监站职能和人员分工

质监站职能和人员分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能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本辖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做好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培训、普及工作;主持或参与发生在本地区的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王予亮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站内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2、受区住建局委托,受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并组织查处工程质量事故。
3、负责组织本区域建筑工程质量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
4、在履行行政处罚时,负责领导查处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的违章行为,并及时上报上级和主管部门。
5、全面准确掌握本区域工程质量动态,及时向上级和主管部门汇报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张梁成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站内的日常事物工作,并协助站长加强对站内行政工作的领导。
2、受区住建局委托,组织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组织查处工程质量事故。
3、协助站长负责组织本区域建筑工程质量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情况。
4、在履行行政处罚时,负责审核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的违章行为,并及时向站长汇报,同时上报上级和主管部门。
5、全面准确掌握本区域工程质量动态的详细内容和过程,及时向站长汇报,并组织领导质量监督员做好各项现场监督工作和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工作。
6、领导和组织实施对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领导和组织实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毛鹏飞、马永军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闽建建[2015]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1.29【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15]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福州市园林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管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及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坚持一个城市或县(市)只设立一个综合类监督机构的原则。
《办法》实施后,原则上不再考核认定设区市的区级监督机构以及设区市、县(市)所属各种开发园区的监督机构,在区、开发园区立项许可的项目,监督工作可由区、开发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或县(市)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特殊情形下确需成立新的区、开发园区监督机构的,应按照本《办法》从严考核。
二、整合现有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针对目前施工现场多头执法、职责不清等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设区市)应整合质量、安全、专业监督机构资源,调整和充实力量,设立综合类监督机构,做强做大质量安全监督队伍。
三、确保监督人员的基本技术素质。
新设立或变更的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满足《办法》规定的技术职称要求,否则将不予考核认定或变更;新考核认定或晋级的监督人员,其学历必须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事指南一、基本情况二、法律依据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ﻫ(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5《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五)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6.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2号第1。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苏建函质[2011]828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审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1〕828号)各市建设局(委):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的管理,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诚信档案,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的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对象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资质(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中工作并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的检测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及与检测机构订立聘用合同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离退休人员。
二、审核条件(一)检测人员在目前所在的检测机构中已缴纳2011年11月份的社会劳动保险并能提供相关证明,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明和与用人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
(二)检测人员已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诚信档案。
(三)检测人员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1、工程材料等类检测机构中持有2009年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黑色封面)的检测人员及在2009年岗位合格证审核之后参加检测人员岗位培训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黑色封面)的检测人员。
2、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中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红色封面)的检测人员。
3、2011年10月以后参加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培训并通过考核(考核成绩已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 /jsjszj上公布),尚未核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的检测人员。
4、2011年新成立并已到省质监总站备案的检测机构中,参加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培训并通过考核(考核成绩有效期为2年),尚未换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的检测人员。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质监站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督察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质监站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督察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1.02•【字号】豫建[2010]177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质监站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督察情况的通报(豫建〔2010〕177号)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2010年10月11日至28日,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室和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分3个督察组,以督察的方式对全省126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创建“群众满意的基层站所”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督察组认为整体上创建工作没有达到省厅〔2010〕108号文件的要求,距合格的群众满意基层站所仍有较大的差距,现将督察情况通报如下:一、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工作开展情况省厅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开展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工作自7月初部署后,8月初又在开封市召开了全省所有质监站站长参加的现场会,下发了文件,制作了创建工作光碟,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会后商丘市、新乡市、濮阳市住建局对创建工作十分重视,召开了所辖县(市)创建工作会,也下发了文件,这三个市由于领导重视,创建工作开展得比较好。
目前,全省大部分质监站都能够按照部署要求,根据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的标准,积极投身到创建工作中,并以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为契机,认真履行职能,提高便民意识,完善便民服务设施,争做实事好事,整体面貌得到较大的提升,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改进。
通过对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察,督察组认为,除去年已被评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的能够继续保持外,今年信阳市、许昌市、开封县、虞城县、柘城县、睢县、光山县、息县、禹州市、襄城县、清丰县、获嘉县、汝州市、社旗县、渑池县、偃师市等质监站,在软硬件建设方面改善较大,环境干净整洁,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便民设施齐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资料整理充实完备,业务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成绩突出,工作人员对创建工作比较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