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刘凤科 司法考试 刑法 系统强化 连续犯、集合犯、吸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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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讲义】新东方理论强化班刑法-刘凤科讲义

司法考试:【讲义】新东方理论强化班刑法-刘凤科讲义

专题一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思想基础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等。

2.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三)刑法的解释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2.刑法解释的目标与态度3.刑法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2)体系解释(3)历史解释(4)比较解释(5)目的解释4.刑法解释的技巧(方法)(1)平义解释(2)扩大解释(扩张解释)(3)缩小解释(限制解释)(4)反对解释(5)补正解释专题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一)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二)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三)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四)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五)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专题三不作为真正(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2.作为可能性3.结果回避可能性: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法益侵犯的等价性与法律条文中动词包含不作为方式专题四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刘凤科刑法分则(个人整理版)

刘凤科刑法分则(个人整理版)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9)侵犯财产罪罪 (99)贪污贿赂犯罪 (124)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故意杀人罪★★★★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故意伤害罪★★★四、强奸罪★★★★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六、非法拘禁罪★★★★★七、绑架罪★★★★★八、拐卖妇女、儿童罪★★★★★九、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十、诬告陷害罪★★十一、侮辱罪★十二、诽谤罪★十三、刑讯逼供罪★★★十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十五、重婚罪★★十七、遗弃罪★★。

十八、拐骗儿童罪★★★【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五章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二、抢夺罪★★★三、盗窃罪★★★★★四、诈骗罪★★★★★五、敲诈勒索罪★★★★六、侵占罪★★★★★七、职务侵占罪★★★八、故意毁坏财物罪★★★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十六章贪污贿赂犯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三、受贿罪★★★★★四、行贿罪★★★第十七章渎职罪第十八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节重点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相关法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9条(叛逃罪)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016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大全【2】

2016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大全【2】

2016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大全【2】共同犯罪一、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一)对向犯:片面的对向犯只处罚一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二)聚众共同犯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只处罚首要分子的不是共同犯罪(三)集团共同犯罪:3人以上共同犯罪二、共同正犯三、间接正犯:强制他人犯罪、利用他人错误支配犯罪事实或者利用无身份的人(一)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利用他人责任阻却事由(二)利用他人无意志活动或者胁迫他人对第三人犯罪(三)利用他人不知情、过失、犯他罪故意(四)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五)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四、狭义的共犯: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一)教唆犯:分则定为独立犯罪的不是共犯(二)帮助犯:分则定为独立犯罪的不是共犯五、事前有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承继共犯)六、片面共犯:一方认识到共同犯罪另一方未认识到共同犯罪。

处罚知情者七、不作为的共犯八、共犯与身份九、共犯的事实认识错误十、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十一、共犯处罚原则(一)主犯:承担全部责任(二)从犯:应从减免(三)胁从犯:应减免(四)教唆犯:作用,不满18重,未犯可从或减罪数一、单纯的一罪(一)继续犯(持续犯):危险驾驶罪、非法拘禁罪(二)法条竞合犯1、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2、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3、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二、包括的一罪(一)连续犯:累计数额或者数罪并罚(二)集合犯:常习犯、营业犯与职业犯(三)吸收犯1、附随犯:杀人导致名牌服装损坏2、发展犯:购买毒药杀人3、盗窃之后损坏财物4、侵占保管物谎称被盗5、抢劫后出卖赃物(四)狭义包括的一罪:盗窃枪支后藏在家里、将伪造的货币出售、盗窃财物用来诈骗三、科刑的一罪(一)结合犯:绑架后杀人质、拐卖妇女后强奸、强奸后迫使卖淫(二)想象竞合犯:窃取国家秘密档案、非法拘禁后强迫劳动、偷药致人死亡(三)牵连犯:入户杀人、伪造证件招摇撞骗四、数罪并罚刑罚体系一、主刑(一)管制:3个月-两年数罪并罚3年应当同工同酬1、禁制令:管制或者缓刑可以适用禁制令管制最少3个月无言论自由缓刑最少2个月2、社区矫正: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二)拘役:1-6个月数罪并罚1年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每月可以回家1-2天(三)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数罪并罚35年以上25年,35年以下20年(四)无期徒刑(五)死刑: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审判时75周岁的人可以适用死刑1、死刑立即执行:最高院判决或核准2、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无故意犯罪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❶限制减刑:有组织暴力性犯罪、死缓的累犯限制减刑可以判决同时决定限制减刑❷期间:死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二、附加刑(一)罚金:受灾暂时不能缴纳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没收财产:仅限个人合法财产、保留家庭生活费,只能一次执行、不得减免民事优先: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附带民事赔偿优先(三)剥夺政治权利:1-5年管制同期同时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终身减为有期3-5年1、适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可以分则独立适用2、刑期计算❶独立适用从执行之日起计算❷管制同期同时计算、执行❸徒刑、拘役主刑期间当然实行,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❹死刑、无期徒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四)驱逐出境刑罚裁量一、量刑: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二、量刑情节(一)累犯:应当从重不适用缓刑不适用假释1、一般累犯:有期以上执行完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有期以上,未成年人与过失犯罪除外2、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黑社会任何时候三选一(二)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犯罪较轻可免除1、一般自首:自动投案2、特别自首(准自首):被抓后供述新罪3、坦白:如实供述可从轻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可减轻(三)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1、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罪行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2、重大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抓捕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三、量刑制度(一)数罪并罚(二)缓刑制度:附加刑仍需执行1、适用:拘役、三年以下、轻、悔、无危、无重影2、不适用: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3、考验期限:拘役2个月-1年有期1-5年刑罚执行一、减刑:除死刑外,重大立功应减刑(一)重大立功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二)减刑限度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得少于1/22、无期徒刑不得少于13年3、限制减刑的死缓人,无期最少25年,25年最少20年(三)减刑程序:执行机关向中院提出建议合议庭悔改立功二、假释:假释后不得减刑(一)假释条件1、有期1/2以上,无期13年以上,最高院核准不受限制2、杀、强、抢、绑、放、爆、投、组暴10年、无期不得假释累犯不得假释3、应当考虑对社区影响(二)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为剩余刑期无期徒刑为10年(三)假释程序:执行机关向中院提出建议书合议庭。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 吸收犯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 吸收犯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吸收犯
一、吸收犯
1.吸收犯的性质
事实上有数个行为,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的罪名。

如盗窃枪支后非法持有,非法持有被盗窃行为吸收,只定盗窃枪支罪。

2.吸收犯的特征
数行为相互独立;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吸收评价或包括评价另一个行为。

3.吸收犯常见情形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伪造货币后又出售的,伪造吸收了出售。

(2)发展犯(共罚的事前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如准备入户抢劫,抢劫罪吸收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即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起到了主要作用、次要作用与较小作用时,由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后又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应当按教唆犯处罚。

4.处理规则:对吸收犯应按一罪(通常是重罪或目的行为)处断。

司法考试刑法中连续犯与集合犯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中连续犯与集合犯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中连续犯与集合犯问题司法考试刑法中连续犯与集合犯问题:
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
基于同一个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
(1)概念: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如为招摇撞骗罪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采用破坏的方法盗窃)或结果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同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处罚
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学员问:老师所说的连续犯与集合犯相似,能否多举例说明?惯偷是否属于连续犯?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不一样的,连续犯次次都是独立的犯罪;而集合犯却并非这样。

惯偷属于常习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

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
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

刘凤科框架

刘凤科框架

第三章、犯罪的成立条件第二节、违法性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1、危害行为:基于人的意识和支配事实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一)作为和不作为、不真正作为2、行为对象:行为对象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有,可以一个犯罪侵犯多个对象3、危害后果:对于保护法xx的现实危险状态。

(1)危害后果的特征:因果性、侵害性和危险性、现实性、多样性、法定性(2)侵害犯和危险犯(3)行为犯、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4、因果关系(不是构成违法性的要件)5、特定身份:需要在犯罪行为之前获得6、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第三节、违法性(客观)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第四节、责任要件(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Ps:必须要有违法事实。

1、故意的分类和认定:故意要求认识到所有的违法事实:行为、对象、危害后果、身份、和无阻却事由。

2、事实认识错误—是不是成立故意的问题(一)具体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错误(2)打击错误(3)因果关系错误(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3、过失4、目的与动机第五节、责任要件(有责性阻却事由)2、刑事责任年龄第四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第二节、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形式第四节、共犯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第五节、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第六章罪数第一节、罪数的区分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非法拘禁)二、想象竞合犯—一因多果的行为。

实行行为构成两个罪,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

原则上则一重罪。

三、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一定要罪责刑相适应。

可以评价到其他罪名里,认定为其他罪,但前提是刑罚足够的高。

不够的时候是想象竞合犯。

第三节、法定的一罪一、结合犯—数个行为法律上固定成一个犯罪(绑架杀人、拐卖又奸淫的)二、集合犯—1、职业犯—非法行医2、营业犯—赌博:要有盈利的目的第四节、处断的一罪一、连续犯—数额相加和天数相加二、吸收犯—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必然结果。

Eg:制造后的持有行为。

刘凤科关于刑法的287个司法考试重要考点

刘凤科关于刑法的287个司法考试重要考点

刘凤科关于刑法的287个司法考试重要考点1、杀人一枪打死猪,无罪2、丈夫擦枪欲杀妻,走火杀死妻,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1重,定前者3、故意轻伤他人,有重伤危险而不救,后致重伤,成立故意重伤4、故意重伤他人,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伤害致死5、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6、过失致轻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7、过失致重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8、不作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且可能成立未遂犯9、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无故不返回,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10、先合法占有的,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抢劫致人掉沟里摔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如不追其自己摔死则不属此情况12、结果加重犯与罪数无关13、甲欲伤乙,因认识错误伤害丙,致其死,成立结果加重犯14、甲放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15、轻伤他人,被害人逃跑中自己摔死,不成立故意杀害致死16、重伤他人,随手扔烟头烧死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与失火罪17、被害人被强奸后自杀身亡,不成立强奸致人死亡18、消防人员正常灭火被烧死,成立放火致人死亡,消防人员判断失误的除外19、遗弃致人死亡或重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20、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单位实施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是单位犯罪盗用单位名义犯罪,个人私分,不是单位犯罪21、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22、盗窃罪也存在间接故意23、两人无共谋同时开枪杀死1人,不能确定谁杀的,均定故意杀人未遂24、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正当防卫25、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26、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7、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28、假象防卫影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29、财产性犯罪既遂后,现场仍可正当防卫30、相互斗殴,轻伤承诺有效,重伤死亡承诺无效31、偶然防卫3年内不会考(刘凤科语)32、只有为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33、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小于造成损失,也可成立紧急避险34、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大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避险过当35、紧急避险保护利益等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紧急避险,行为人违法但无责任36、A绑B子,逼其抢银行,遭保安C反击,BC均成立紧急避险37、被害人承诺他人重伤自己,被害人不是教唆犯38、变性手术属于治疗行为,可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39、奸淫幼女、猥亵、拐卖儿童,被害人承诺无效40、盗窃、强奸中,被害人承诺即无罪41、娱乐圈潜规则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海选也一样)42、妇女以为是自己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43、为救人命而截其肢,推定其承诺,不构成犯罪44、盗窃罪的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回自己财物,是自救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方式可能构成其他罪45、认定无、限制责任能力应同时符合医学和心理学标准46、甲开枪杀乙,技术不好杀死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47、主观盗窃财物,客观上盗窃了枪支,成立盗窃罪48、甲开枪杀乙,致丙轻伤,定故意杀人未遂49、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50、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51、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52、盗用单位名义犯罪,所得财物个人私分的,不成立单位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53、故意犯罪形态存在于直接和间接故意犯罪中54、索贿只要提出就既遂55、受贿只要收了财物就既遂,不论何物品56、盗窃保险柜,只偷到300元,成立盗窃罪未遂57、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58、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59、直接或间接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立犯罪未遂60、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61、抢劫时听见警笛声,以为警察来抓自己而逃跑,成立未遂62、结果加重犯也存在未遂63、甲拿面粉骗乙去贩毒,甲成立诈骗罪,乙无罪64、不能犯未遂不构成犯罪65、甲男欲奸乙女,乙说自己有性病,甲放弃,成立中止乙说自己有爱滋病,甲放弃,成立未遂甲发现时熟人而放弃,成立中止甲认为乙丑陋而放弃,成立中止甲发现乙身上有钱,转而抢劫,成立强奸中止甲发现乙女正值月经期,放弃,成立中止66、甲有车租于乙,到期未还,甲盗回车,乙以为车被偷相甲赔偿,甲默认,甲构成盗窃罪和不作为诈骗罪67、甲男欲奸乙女施暴并猥亵,中止了奸淫行为的,认定强奸中止,不能立强制猥亵妇女罪68、绑架控制人质就既遂,不要求提出勒索要求会或者勒索到财物69、甲为买淫秽物品而唆使无犯罪意图的乙贩卖淫秽物品,甲成立教唆70、诬告陷害他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就是犯罪既遂71、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72、越狱、劫狱的,参与即犯罪73、甲强奸、乙抢劫,致丙女死亡,不能确定谁干的,2人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构成共犯74、甲13乙18共同轮奸妇女丙,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乙负刑事责任75、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76、甲乙雇船分别走私毒品与淫秽物品,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可成立对方犯罪的帮助犯77、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追究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78、除了持续犯,犯罪既遂后不可能有承继的共犯79、承继的共犯中,后行为人对其参与前的先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80、甲18,唆使15岁的乙盗窃,甲不是间接正犯,而是教唆犯81、间接正犯中的7种利用: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使之实施犯罪活动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被害人的行为82、间接正犯也要求特定身份,间接正犯事间接实行犯83、甲冒充警察称取证让邮政工作人员乙开拆若干信件,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84、教唆未遂不可罚,但未遂的教唆具有可罚行85、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没有实施犯罪的,教唆者不成立犯罪他人实施预备行为,如需处罚预备犯,对教唆犯可以从减免他人犯罪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减86、帮助犯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如帮助者帮助他人实行犯罪,但他人未着手犯罪的帮助者不能力犯罪87、不作为不能成立教唆犯88、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为“煽动”,不成立教唆89、在被教唆者已产生犯罪决意时,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90、在甲有犯A罪的决意时,乙教唆甲实施B罪,乙成立B罪的教唆犯91、甲打算将来实施犯罪,乙教唆甲现在就实行,乙成立教唆犯92、甲具有实施某罪的决意,乙唆使甲实施加重犯罪的,如果此加重构成要件行为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时,成立教唆犯,如果非独立的犯罪,乙不成立教唆犯93、甲打算盗窃普通财物,乙唆使甲盗窃金融机构的,乙不成立教唆犯94、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95、甲唆使孕妇分娩后杀死婴儿的,当妇女开始实施杀婴行为时,甲成立教唆犯96、教唆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97、如能肯定教唆者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被教唆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则不认定为犯罪98、甲教唆乙抢劫,乙盗窃,甲成立盗窃罪99、甲教唆乙盗窃,乙抢劫,甲成立盗窃罪100、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被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101、帮助犯不适用因果关系理论102、特殊身份犯仅对正犯而言,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而言,不需要特殊身份103、组织、领导犯罪提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104、犯罪集团成员在实施首要分子策划、只会的某种基本犯罪时造成加重结果的,首要分子应对结果重犯承担责任105、只要出借枪支的人知道枪支将被用于犯罪,就构成共犯106、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身上钱的,成立盗窃罪107、甲盗乙8000元,对乙说,给我2千元,我还你6千,甲成立盗窃和敲诈勒索如甲对乙说,你让我得2千,我还你6千,甲成立盗窃罪,数额8千108、长期虐待中最后一次的伤害致被害人重伤,数罪并罚109、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的,并罚110、收买被拐卖妇女后,有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奸的,并罚111、暴力、威胁抗拒缉私,并罚11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的,并罚11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并罚114、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但走私毒品有此行为直接按走私毒品的加重情形处理115、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而进行保险诈骗的,并罚116、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之中或之后又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的,并罚117、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将车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并罚118、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并罚119、管制期限3个月以下,并罚不超3年,羁押1日抵2日,同工同酬120、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以下,并罚不超1年,羁押1日抵1日,酌量发报酬121、管制、拘役、有期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122、死缓和缓刑的执行期间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的,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不是减刑裁定之日。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罪数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罪数

第七章罪数 「内容指导」 (⼀)重点:1.想像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的概念、特点、类型和处理原则;2.继续犯、结果加重犯的特点;3.吸收关系;4.法律明⽂规定必须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5.法律规定貌似数罪或者实际就是数罪但不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6.法条竞合犯的特点、处理原则;7.常见的法条竞合现象。

(⼆)难点:1.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牵连犯的区别;2.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3.法定的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或不规则情况)。

第⼀节罪数的区分 犯罪的个数,涉及刑罚权的个数。

如果是⼀罪,国家只有⼀个刑罚(发动)权。

数罪则有数个刑罚权。

如果是⼀罪,法院对该罪定罪判刑后,不得对同⼀罪⾏再次追诉。

但是,有数罪的,国家还可以对其他罪⾏进⾏追诉。

如盗割动⼒电线的,触犯两个罪名:盗窃罪和破坏电⼒设备罪。

因为这是想像竞合犯属于实质的⼀罪,因此国家以破坏电⼒设备罪定罪处罚以后,不得再追究其触犯的盗窃罪名。

因为这是⼀罪,国家只能处罚⼀次。

如果伪造国家公⽂进⾏诈骗的,属于牵连犯。

假如处罚了其诈骗罪⾏,漏掉了伪造公⽂的罪⾏,那么国家还可以追诉其伪造公⽂的罪⾏,因为牵连犯虽然是处断的⼀罪,但是属于实质的数罪。

在我国,通说是犯罪构成说*,即以犯罪构成的个数确定犯罪的个数。

此外,还有法益说、结果说、⾏为说、犯意说等确定罪数标准的学说。

在实际上,我国似乎是采取⾏为说。

这在想像竞合犯问题上就表现出来了。

⼀⾏为触犯数罪名的(想像竞合犯),根据⾏为是⼀个,认为是⼀罪;⽽不是根据触犯的罪数认为数罪。

鉴于在罪数问题上众说纷纭,标准不⼀,建议⼤家采取死记硬背的办法,记住⼀些⽴法司法定型的情况。

第⼆节实质的⼀罪 (⼀)⼀⾏为规定为⼀罪或者处断为⼀罪的情况 因为是⼀⾏为,所以根据⾏为说,属于实质的⼀罪,也就是在实际上还属于真正的⼀罪的情况。

包括以下3种情况: 1.继续犯**。

所谓的继续犯,是指犯罪既遂以后,如果不法状态存在,犯罪⾏为仍在继续之中的情况。

2015司法考试刑法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

2015司法考试刑法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

刑法笔记结果无价值论:倾向于罪刑法定,以结果为出发点,以法益侵犯为衡量标准,当前主流观点行为无价值论:倾向于惩罚罪恶,以行为为出发点,以主观恶性为衡量标准,传统理论观点《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一、刑法的概念:广义的刑法:包括97刑法典、单行刑法(只有一个)、附属刑法(中国没有)狭义的刑法:仅指97刑法典二、刑法的目的:为了保护人民利益而非打击犯罪,打击犯罪只是手段三、刑法的机能:规制机能:针对所有人,起到规范行为作用法益保护机能:针对善良国民,保护国民法益不受侵犯权利保障机能:针对犯罪分子,保证犯罪分子的利益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原则:为了规避以下三种社会风险,保障国民权利而产生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贯穿立法、司法、执法的整个过程法益侵犯原则:犯罪的本质要求有法益侵犯(对应犯罪构成体系中的违法性)责任主义原则:行为人必须要有故意或过失的责任心理(对应犯罪构成体系中的有责性)法条规定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一)基础思想1、本质: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把国家权力装进笼子里2、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思想渊源(严格意义上的理论基础):三权分立说和心理强制说4、思想基础(现代意义上的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自由)主义:(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尊重人权主义(自由主义):具有预测可能性。

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尊重并保护人权与自由(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1、成文的罪刑法定: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八个刑法修正案才能规定刑法,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注:排斥习惯或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行政法规等,这些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即禁止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从旧兼从轻)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刑法内容的确定性(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模糊不清(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结合犯、集合犯、吸收犯、牵连犯大纲要求解读

结合犯、集合犯、吸收犯、牵连犯大纲要求解读
3、区别吸收犯与牵连犯、 事后不可罚行为。
4、判断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三、命题要点提示
1、结合犯的概念和特征,熟悉刑法分则中典型的结合犯的罪名。
(1)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2)结合犯的特征
①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常习犯。
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行 为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如非法行医罪。
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如赌博罪。
4、 重点掌握吸收犯的认定和吸收犯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区分。
(3)吸收犯的处理原则:吸收犯只能以一罪论处,不能认定为数罪。
5、主要掌握牵连犯的判断。
(1)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 )牵连犯的特征:
①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②行行为的牵连关系。 ③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1)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以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2)吸收犯的特征:
①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
②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③数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有三种情况:-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二是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三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②典型的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刑法中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其中的一个罪。如《刑法》规定,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

刘凤科刑法分则各论35点

刘凤科刑法分则各论35点

一、致人死伤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故意伤害罪:3种结果:轻伤、重伤和死亡;(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行为性质不同,是否客观足以致命且主观明知;动机不明的暴力攻击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的认定:A,一般为故意伤害致死;B使用匕首一类致命凶器打击致命部位不计他人死伤结果的,(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常型;(2)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导致死亡)行为是否达到故意伤害程度。

推搡、撕扯、拳杵之类肢体冲突·轻微的殴打,尚未达到伤害程度,过失致人死亡。

大人手推小孩跌倒致死案。

例: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

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单选14)A.构成故意杀人罪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属于意外事件。

【B】例: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故意伤害罪。

2.关联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刘凤科——刑法分则

刘凤科——刑法分则

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间谍罪“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又实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如果没有认识到,泄露国家秘密的,只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注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单纯的资助(提供经费、场所、物资)行为,如果又参加具体犯罪的,数罪并罚。

四、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叛逃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三)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杀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放火等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四)以放火等方式实施伤害或者毁坏财物,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认定为放火等犯罪。

因为放火等犯罪的行为内容完全包含伤害和毁坏财物的内容。

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凡是能评价为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处理。

如,劫持火车、电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公路井盖等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

(二)常见情形: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连续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连续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连续犯
一、连续犯
1.连续犯特征
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实施数个相同行为;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触犯同一罪名。

2.判断有无连续性的标准
一看主观上有无连续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故意,二看客观上行为对象、方式、时间等是否具有连续性。

3.连续犯处理
将多次行为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也即成为一个犯罪类型。

常考的有: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连续犯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将多次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常考的有:多次抢劫、多次寻衅滋事。

多次行为本应独立定罪处理,但只定一罪,数额累计计算。

如多次走私、多次贪污。

数次既遂、数次未遂的,不能直接将所有数额累加。

应当将数次既遂的部分数额累加,将数次未遂的部分数额累加:如果既遂部分、未遂部分在同一量刑档次,按既遂论(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如果不在同一量刑档次,则择重处断(其余部分作为量刑情节)。

4.连续犯的基本判断
侵犯个人专属法益且法定刑轻的,不属于连续犯应当并罚。

如果侵犯非个人专属法益,采取同种法益说,属于连续犯按照一罪论处。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罪数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罪数重点知识点

罪数理论「区分罪数的意义」通常采用犯罪构成符合说。

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但有些情况需要根据刑法的特殊规定来判断,称为法律拟制。

1.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2.行为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3.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刑九修改的罪数:(1)删除结果加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择一重定绑架罪。

(2)删除结合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修订为二者数罪并罚。

「罪数区分的具体步骤」1.如果侵犯一个法益,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2.同一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或连续性的、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进行一次评价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如多次走私、多次逃税、多次贪污的。

3.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能够包含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原则上以一罪论处,否则数罪并罚。

4.行为人实施了符合两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仅对一个违法事实具有责任时,只能认定一罪。

5.相关法条规定了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包含了数行为,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以一罪论处,如果不属于升格条件,可能数罪并罚。

「罪数的分类」1.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2.包括的一罪(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数额犯、多次犯、情节犯。

3.科刑的一罪(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法条的关系」1.包容关系(法条竞合)(1)特别关系:抢劫罪和抢劫枪支罪。

(2)补充关系: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2.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

3.中立关系(想象竞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4.排斥关系(非竞合):针对同一对象的盗窃或诈骗。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1.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1)人身自由类犯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2)拐卖类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3)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4)窝赃类犯罪(窝藏罪);(5)危险驾驶罪;一些纯正不作为犯(遗弃罪);重婚罪。

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

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

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1、常见罪名关于定罪身份的要求:(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查禁犯罪活动职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

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按照自然人贷款诈騙罪论处。

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1)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科处其他刑罚。

),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2)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

常见的单位犯罪:(1)单位受贿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

(2)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与单位受贿罪一样,注意与贪污罪的界限。

(3)强迫劳动罪: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以成立本罪。

3、结果加重犯1.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有的只能是过失,有的包含故意)。

3.具有法定性。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1)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2)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3)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4)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5)绑架(过失)致使被梆架人死亡的;(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的,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7)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8)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的;(9)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刘凤科刑法考点总结2017

刘凤科刑法考点总结2017

刑法考点总结(详细版)总则部分:一、刑法概述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2.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①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②内容:成文的罪刑法定;事前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③刑法的解释A.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B.解释的理由:文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C.解释的方法: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①国内犯:属地管辖(凡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除享有外交特权或者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管辖)②国外犯:A.属人管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原则上我国刑法都有属人管辖权);B.保护管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利益或者公民利益;所犯之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双重犯罪原则)C.普遍管辖(适用普遍管辖时,定罪量刑的根据仍然是我国刑法,而非国际条约)(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适用的唯一可能是处罚更轻(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二、犯罪论1.刑法概说(1)犯罪的概念(2)犯罪的分类①亲告罪: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立法者将诉权赋予被害人的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2.犯罪构成(1)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①记述的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②积极的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③客观的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④成文的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2)违法性:①危害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分类: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②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A.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危险源;特殊关系;特定领域B.作为可能性C.结果回避可能性D.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性③持有行为:持有是一种行为方式,表现为支配、控制特定物品只要处于行为人支配和控制的领域、场所,都属于“持有” (包括让第三者保管,如果第三者知情,则成立共犯)注意:故意持有多种犯罪对象,成立数个持有型犯罪的,属于数行为触犯数罪的情形,应当数罪并罚④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⑤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⑥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 ,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性的情况⑦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意义:A.影响罪数的认定(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属于同一犯罪;否则,二者分属不同犯罪);B.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如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否则,绝不成立既遂);C.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如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否则,绝不成立过失犯罪);D.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

刘凤科刑法归纳

刘凤科刑法归纳

刘凤科刑法归纳第一讲刑法概说〖考点归纳〗1.刑法的谦抑性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2.刑法的解释。

立法解释的限制;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具体解释方法与目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具体内容: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5)明确性要求(明确性具有相对性:立法与理论的合力);(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3.刑法的管辖权。

(1)国内犯:属地原则(旗国主义为补充)。

犯罪地的确定;属地原则的例外。

(2)国外犯: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第二讲犯罪概说与构成要件该当性〖考点归纳〗1.犯罪的特征。

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差别。

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构成要素功能、分类2.实行行为与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言论与发表言论)、有意性(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有害性(法益侵犯性)三个特征。

(2)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

3.不作为犯罪。

(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与结合。

(2)不真正不作为的成立条件: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职务要求;先行行为(正当防卫行为除外)引起;法律行为引起。

作为可能性。

结果回避可能性。

(3)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持有是作为的一种方式)4.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组成犯罪行为之物、犯罪孳生之物、犯罪报酬、犯罪工具。

5.危害结果(1)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法益侵犯。

侵害犯与危险犯。

(2)结果加重犯。

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6.因果关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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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十三连续犯、集合犯、吸收一罪
一、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处罚原则:
(1)对于连续犯,原则上按照一罪处罚。

法律明确规定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按照加重情形处罚,例如多次抢劫的情形;涉及数额的犯罪,法律按照数额多少设定法定刑的,由于数额可以累积计算,并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以一罪处罚。

(2)有的犯罪没有规定多次实施的加重处罚,根据犯罪的性质也不能累计计算的,按照一罪处罚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数罪并罚,例如连续故意伤害10人,都导致轻伤的,应当数罪并罚。

二、集合犯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

营业犯与职业犯的关键区别,在于刑法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营业犯,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职业犯。

三、吸收一罪
吸收一罪,是指事实上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1. 甲开枪射击乙致其死亡,同时导致乙价值5万元的西服毁损的,甲的行为虽然侵犯了两个法益,但附随对主要法益(生命)的侵害而引起的对次要法益(财产)的侵害,不值得处罚,故甲仅成立故意杀人罪(附随犯)。

2. 甲实施杀人预备行为,随后着手杀人,最终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其中未遂或者预备行为属于共罚的事前行为(不可罚的事前行为)(发展犯)。

3. 甲教唆乙盗窃,随后甲又与乙共同实行盗窃行为或者又帮助乙实施盗窃行为的,甲只成立一罪(共犯的竞合)。

但是,共犯人是主犯还是从犯、胁从犯,需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定,而这种作用大小必须综合考察,故不存在吸收问题。

4. ①甲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毁坏该财物的,毁坏财物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甲仅成立盗窃罪。

②乙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谎称财物被盗的,后面欺骗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也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乙仅成立侵占罪。

③丙抢劫财物之后,出售赃物的,出售赃物的行为虽然侵犯新的法益(妨害司法活动顺利进行),但缺乏责任(没有期待可能性),甲仅成立抢劫罪。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仅针对实施了前行为的人而言,故仅参与事后行为的人,依然可能成立犯罪。

④甲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事后行为侵犯新的法益,且对行为人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则应认定为数罪)。

乙盗窃他人文物后,为逃避侦查而毁坏文物的,数罪并罚。

四、狭义的包括一罪
1. 同一行为对同一被害人造成数个法益侵害结果。

2. 多个行为造成一个法益侵害结果。

3. 多个行为具有前后发展关系,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而且侵害相同法益的,从一重罪论处。

4. 多个行为触犯多个不同罪名,但数行为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最终仅侵害一个法益的,从一重罪论处。

考点二十四结合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
一、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典型的结合犯包括: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强奸后妇女后迫使卖淫的。

认定结合犯,要注意以下问题:
1. 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结合犯之后,不能数罪并罚。

2. 结合犯所结合的犯罪行为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法条的规定理解,不能超出法条用语随意扩大结合犯的成立范围。

3. 结合犯存在未遂或者中止的可能性,即适用结合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或者中止的处罚规定。

4. 如果他人中途参与被结合的犯罪行为的,他人仅成立被结合的犯罪,在此范围内双方成立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 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刑法分则的一个特殊规定,即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出口退税款),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
一条的规定(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处罚。


三、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的认定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牵连关系的认定。

(1)传统理论的观点:既要求客观上存在牵连关系,还要求主观上也具有牵连关系;否则不成立牵连。

(2)司法考试的观点:不仅要求在客观上、主观上能认定牵连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还必须具有通常性。

换言之,从经验法则上判断,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即主张类型性的牵连关系。

否则,不成立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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