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和区域特点,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确保环境的优良状态,并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控制
设立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排放源进行监管和控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
态系统退化和环境恶化。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评估
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环境状况,评估环境影响,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环境应急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恢
复工作,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许可和审批
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活动进行许可和审批,确保其符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章法律责任
规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九章监督与管理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化。
第十章附则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简要内容概述。
注:本文档为根据个人理解提供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以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第七章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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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法
v 其后的一些环境保护专项立法也对环评制度 作了明确规定。
v 1989年《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 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
v 198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 法》对申领《评价证书》的条件、程序、职 责、考核及罚则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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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法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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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法
一、概述
v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 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 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 的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制 度。
v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 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它把经济建设与 环境保护协调起来,是贯彻“预防为主”原 则的重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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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法
3、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v 我国建设项目环评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v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v (2)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 v (3)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影响的分析、
v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 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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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法
第二类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 设项目
v 必须编制环评表,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 分析或专项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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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法
第三类 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
v 规划环评的程序:①规划的编制机关在编制 规划时,编写该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 ② 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 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 ③将该规 划草案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报设区的市级以上 人民政府审批 →④ 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 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 ⑤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环保法全文
环保法全文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本文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进行详细的解读,以期增强人们对环境保护法律的了解和实践。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的环境保护法律。
在30年的实践中,环境保护法不断改进和完善,从而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原则等内容。
其中,第一条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第二条规定了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两个方面的内容。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对环境中各种物质和能量的浓度、总量和辐射水平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工程和其他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管理的过程。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其中包括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和监督等内容。
同时,该章还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特殊规定,例如,严禁使用高污染燃料等。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主要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水污染的防治行动、河流、湖泊、地下水、浅海和海洋功能区划、水污染的控制和减少、水功能区域划定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土壤污染防治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土壤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土壤污染的防治、农用地质量保护、建设项目用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环境噪声污染的控制、噪声和振动对职业卫生的危害的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环境法(第七章)
第三节
加入WTO后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
一、我国环境法制面临的问题 (一)绿色壁垒下环境法制的现实选择 所谓绿色壁垒(Environmental Trade Barrier),它是 指一种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借口的贸 易保护主义措施。
面对国际贸易中日益高涨的绿色浪潮,我国 环境法制建设必须有长远的战略规划和现实的应 对措施。从战略目标的角度,应更新立法观念, 以可持续发展观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完善我国的 环境法制体系,包括环境立法、环境司法、环境 执法、环境守法、环境法律监督等制度、使之即 适应WTO规则要求。又具有中国特色;从现实 选择上,必须增强国民环境意识,认识“绿化” 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还要认真研 究WTO有关环保规则,研究欧美等发达国家的 环保法律法规,探寻既能保护我国市场。又能促 进我国商品出口的现实应对措施。
第四、我国自1979年起先后签署了《濒危 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管 制公约》、《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 《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赛 尔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 议定书(修订本)》、《气候变化变化框架公 约》、《生物多样公约》、《防治荒漠化公 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 要湿地公约》、《1972年伦敦公约》等一系列 国际环境公约和议定书。
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为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 况,制定和颁布了600多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 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环 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 地方标准。到1995年底,我国颁布了364项各类 国家环境标准。我国法律规定,环境质量标准 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违反强制 性环境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4、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A.防治粉尘污染 B.防治废气污染
C.防治恶臭污染
D.防治餐饮油烟污染 E.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控制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案例: 原告上海电机铸造厂0.5吨立式生活用锅炉燃烧器自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2、防治燃煤污染的具体措施
A.提高燃煤品质:洗煤、脱硫煤 B.推广清洁能源 C.严格燃煤锅炉排放标准 D.创造条件统一供热 E.对大中城市的饮食服务业,要求地 方政府限期其使用清洁能源 F.对堆放的燃煤类物料要防燃防尘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3、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A.在燃料控制方面,停止生产、进口、 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2.公害 一般认为,公害就是环境污染。我国现 行《环境保护法》在“防治环境污染和 其他公害”一章第24条中列举了环境污 染和其他公害是“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 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 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 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酸雨控制区或SO2污染控制区(“两 控区”)措施; 总量控制措施。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具体执行措施:
首先,由国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 对计划年度内的“两控区”及其主要大气 污染物排放总量作出总量减排指标规定; 然后,将上述指标分别分解到实行总 量控制区和“两控区”的目标省市,由地 方政府在核定各企业事业单位削减指标的 基础上按年度将限排总量予以具体分配。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二、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和特征 三、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第七章 国际环境法.
• 196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认为英国的行为符 合“情势必需”原则。事后在英、法两国的要求 下,船主和租赁人分别向两国各赔偿了150万英 镑。 • 该事故导致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1969年《国际干 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 任公约》。
3. 1972年——1992年里约会议
联合国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联合国人类环境 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 (26条原则)
(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简史
1. 19世纪中叶——1945年联合国成立
• 界河和国际河流的渔业管理和水污染防治 1909年《美加水条约》 • 野生动物的保护 1900年《保护非洲的野生动物、鸟类和鱼类的伦 敦公约》 1902年《保护对农业有益鸟类的公约》 1940年《西半球自然保护和野生动物保全的华盛 顿公约》等。
1893年美国和英国太平洋海豹仲裁案
• 美国主张其有权在3海里领海线以外采取行动保护经常光 顾美国岛屿的海豹。英国则以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反 对美国的主张。由美、英各两人,法国、意大利和瑞典各 一人组成的仲裁庭依据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作出裁决, 认为美国对于那些虽经常光顾其岛屿但处于其领海以外的 海豹不享有保护权和财产权,不得以此为借口将其自然资 源管辖权扩大到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仲裁决定同时规 定了一些保护处于3海里领海线以外的公海海豹的措施。 如禁猎季节和对捕猎方法和捕猎工具的规定。
2. 1945年——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 20世纪50年代:海洋环境问题突出,1954 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和1958年联 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四项海洋法公约
• 20世纪60年代:1968年《欧洲关于控制空 气污染的原则宣言》和《欧洲水宪章》、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仲裁案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民共享、科学治理、依法保护、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的方针,鼓励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管理,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第五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依法保护,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污染物减排,环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实行环境保护目标,推进节能减排,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第七条国家制定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方面的标准。
第八条国家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水质及土壤质量等方面的标准。
第九条国家制定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确定环境质量评价的方法、程序。
第十条国家制定环境监测标准,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
第十一条国家制定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建立环境保护目录制度,限制或禁止对特定区域、场所的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国家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国家推行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设立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设立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环境保护的组织、监测、评价和管理。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环境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环境保护监督与处罚第十九条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环境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依法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修复环境污染损害,追究责任。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新环境法规定
新环境法规定新环境法规定的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全体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律平等保护环境的原则,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责任第四条国家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五条国家设立环境目标,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全面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条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应当加强环境管理和监督,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促进绿色发展,减少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八条国家实施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主要内容的污染防治政策,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九条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加强对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的监管。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减少排放污染物,安全处置废物,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十一条国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确保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地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和占用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不得破坏生物多样性。
第五章环境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监管体系,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人民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生产等。
第十六条个人和单位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应获得保护。
第六章环境教育与宣传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对环境教育的组织和推广,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媒体和公众组织应当开展环境宣传工作,促进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法的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对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环境法的实施
环境治理投入
各级环保系统实有人数
环境管理队伍日渐壮大,环境污染治理费用逐年提高
各级环保系统实有人数以每年5.4%的平 均速度递增;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以每年 16%的速度递增,2006年占GDP的 1.15%。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对淮河、 海河、黄河、长江以及重点湖泊进行专 项检查,结果是“11个省区的126个工 业园区中,有110个存在违规审批、越 权审批、降低环评等级和‘三同时’不 落实等环境违法问题,占抽查总数的 87.3%;75家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有38 家存在运转不正常、处理不达标或停运 的现象,占抽查总数的50.6%;529家 企业中,有234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 为,占抽查总数的44.2%。” 可见,外 部干扰越来越大,环境执法越来越难, 一些地方政府明目张胆保护违法行为, 给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设置障碍,一些 企业甚至暴力抗法,执法环境差。
美国环环境执法机构是美国国家环保局 (EPA) 。2004年全职雇员大约有17850人。 EPA在美国的政府架构中享有独特的地位。 它有自己独立的执行机构,叫做绿色警察。 他们还有自己的法庭。
美国污染控制总费用, 1992年比1972年差 不多增长了一倍,1993年总投入占到GDP 的1.8%, 2000年达到年GDP的2.6%的 水平 。按照美国环保局的预测,在现有法 规要求下,未来的污染控制总费用将会继 续增长。
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 km2,占国土面积的 37.1%
生态环境
草畜平衡监测结果 表明,全国天然草 原平均超载牲畜 34%左右。
2006 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 15.20 亿吨,比上年增加13.1%;工业固体 废物排放量为1303 万吨,比上年减少 21.3%。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9.26 亿吨。
环境法第七章第三节171017
七、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环境法第七章第三节171017
(一)燃煤污染的一般防治
• ⑴锅炉产品必须符合标准才 能制造、销售或者进口。为 从污染的源头进行防治。现 我国锅炉产品除出率、压力、 温度指标外,还要有烟的黑 度、尘的浓度等环境保护指 标。
• ⑵新建窑炉和新装锅炉不得 超标排放烟尘(《工业炉窑烟 尘 排 放 标 准 》《 锅 炉 烟 尘 排 放标准》)。新建从严。对在 用的工业窑炉和锅炉,则应装 配除尘器以减少污染
环境法第七章第三节171017
•五、大气环境 保护标准制定机 关及其权限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机关及其权限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机关及其权限
环境法第七章第三节171017
•1、大气环境质量 标准的制定机关及 其权限
•《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定,我国的大气环境 质量标准统一由国家环 境保护局制定。但由于 各地环境状况不尽相同, 为使环境质量 •标准能适合地方特点,
•六、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制 度
•七、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 染 •八、防治废气、粉尘和恶气污染 •九、防治机动车船污染
环境法第七章第三节171017
一、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治 大气污染中的总职责
环境法第七章第三节171017
•⑴必须将大气环 境保护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 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 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 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 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 方排放标准。
环境法第七章第三节171017
•六、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三同时制度
•2、排污申报、许可、 收费制度(超标违法)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国际环境保护法讲义(ppt 62页)
3、公平承担责任原则
即在保护全球环境的国家责任问题上实行“共同但有区别(发达国家
与发展中国家)”的原则
• 解决全球的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共同
第七章 国际环境保护法
一、国际环境问题和国际环境保护
国际环境问题 也称全球环境问题或地球问
题,是指超越主权国家的国界和管辖范的、区 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二战后,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对环境作 用的深度和广度加强,产生了大规模地球环境 问题。这些问题由一国内的严重污染发展到区 域性的大范围污染和生态破坏,甚至演化为全 球性的环境问题,日益威胁到全人类的生存和 发展,成为全世界所面临的重大危机之一。
责任。但是,在对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 的责任是有区别的。
• 发达国家都经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这实际是以全球的资源环境容
量为基础,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汲取资源和转移污染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 发展的平衡。
• 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过程中,曾不顾后果地向环境过度索取,排放了大量
的污染物并在环境中累积,直到现在,。发达国家在资源消耗和排放污染 物方面不论是总量还是人均水平,都大大超过发展中国家
球环境问题率先行动并承担更多的义务。
• 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平衡原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
内承担保护本国及国际环境的责任。
4、合理承担污染损害责任原则
指造成他国环境污染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
5、和平解决环境争端原则
由环境恶化引起的冲突,今后可能以战 争面孔出现,成为战争的根源
环境保护法重点内容
环境保护法重点内容环境保护法,是我国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一部重要法律。
通过明确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环境监测与评估、加强环境管理与规划等方面,环境保护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本文将就环境保护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包括了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适用范围等内容。
其中,立法宗旨是确定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宗旨,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基本原则包括了环境保护的预防、综合、全面、协调原则,以及污染者负有责任、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众参与等原则;基本要求则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强调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部分主要围绕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适用进行规定。
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环境质量好坏的重要指标,不同的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不同的环境介质(大气、水、土壤等)。
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可以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部分重点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报告的编制等方面。
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开展建设项目等活动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的过程。
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能够有效避免环境破坏和生态失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合理规划、科学设计、严格施工和有效管理,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章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大气污染防治部分重点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以及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等。
大气污染是当前环境保护的重点问题之一,通过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可以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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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污染防治法
一、环境污染的概念与特征
二、环境污染的概念
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的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致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在1989年我国将《环境保护法(试行)》修改成为新的《环境能够保护法》时,同样以列举的方式对污染和公害作了解释,即第24条规定的“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行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但是,这一规定依然只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的原因物质或因素,它们只是间接地说明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来源而非对污染和公害的解释。
具体而言,当时我国立法上所谓的污染,一般认为它们属于诸多公害现象中反映为环境性状发生改变的一种危害,所以《环境保护法(试行)》第16条所列举的污染和危害现象均属于公害,只不过从环境危害的表现上可以将它们区分为有形危害和无形危害两大类,习惯上一般将有形物质造成的环境危害视为污染、将有形物质或因素造成的环境危害视为公害。
前者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后者如噪声、震动、恶臭等。
综上所述,按照引发环境污染现象的不同原因,可以将环境污染分为物质流污染和能量污染两大类。
前者主要是物质进入环境所致,如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都属于物质流污染;而后者则主要是能量进入环境所致,如噪声与振动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污染以及光污染等都属于能量流污染。
(二)环境污染的特征
根据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水污染、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环境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以及放射性污染等所下的定义,结合OECD环境委员会对环境污染定义所做的总体描述,所谓“环境污染”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征:
1.须伴随人类活动产生
环境污染是以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为前提而产生,并且这些活动大多数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合法从事的。
人类活动以外的自然原因或因素也可以直接散发物质或能量而产生的污染和危害,但它们的产生属于自然自身的演替而一般与认为活动无关,所以由此而引发人类社会关系发生的改变就应当由防灾法来调整。
因此此类污染不属于一般意义的环境污染,也不属于环境污染防治法所要控制的对象。
强调环境污染须伴随人类活动产生的目的,一方面在与将它们与自然灾害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则容易通过法律明确污染环境行为的主体及其可归责性。
2.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置设备向外界排放或者泄漏
从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看,一般是物质、能量与有害因素等直接或间接地从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物向外界排放或者泄漏所致。
其中排放是指人类主动并有意识地利用环境容量,而向环境倾倒、流放、散发污染物质的行为;泄漏则是指在认为活动中因疏忽大意或管理不善,导致物质和能量直接或者间接进入环境的行为。
在对环境污染实行法律控制的过程中,区别对待排放行为与泄漏行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定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按照物质不灭定律,将人类物质通过设置设备排入环境时,它们会造成环境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
当它们的浓度和总量超过环境容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时,就会导致环境质量发生质的变化而产生环境污染或破坏。
此外,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散发的某些过量的能量和有害因素也会直接导致人体健康状况或财产的形状改变而致害。
如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以及噪声反射光造成的光照妨害等会造成环境污染导致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现象发生。
3.须以环境为媒介
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一定是以环境为媒介发生的。
在多数环境污染场合,当排放或泄漏进入环境的污染物质或能量积蓄到一定的数量、浓度时会导致环境要素的性状发生改变。
其结果除可直接造成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破坏外,还会由于人类对环境的利用关系而使环境污染造成人体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害。
由于环境污染的结果包含着对环境自身价值的侵害和可能的人身、财产损害等多重侵害现象,因此从环境救济的角度出发,各国在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均确立了污染行为人应当对环境损害承担补偿费用的责任以及承担环境污染导致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双重损害补偿(赔偿)制度。
4.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或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主体合法权益收侵害的结果。